2016/07/11 PM01:59

財政部稅法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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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55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該部會銜經濟部於今(6)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報廢定義規定係指自10518日起5年內,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

 

 二、增訂繼承中古車案件之適用規定,放寬繼承人直接報廢(出口)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滿1年之中古車,或繼承登記後再報廢(出口)之中古  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合計滿1年,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範疇。

 

 三、取消中古車車主與新車車主二親等同一戶籍之限制,溯及10478日至10517日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四、於105527日修正生效前非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及繼承中古車之申請退稅案件,退稅申請期限屆滿後得延長3個   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修正後將使更多消費者受惠,以加速車輛汰舊換新,落實政策目的,並請消費者儘速提出退稅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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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無須填入申報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並將已被扣繳的稅款計入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所得稅或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等)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中獎金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每聯(組、注)中獎金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就已完成納稅義務,所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用再將該筆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也不能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還有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劵之利息所得等,這些所得僅須由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所得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民眾如誤將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等分離課稅所得列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並申報抵扣稅額或退稅者,國稅局會核定補稅或少退稅,請特別留意。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納稅義務人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否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後,才發現可列舉扣除之憑證,可否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內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亦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於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申請更正或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營業人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如有購買禮盒、禮品贈送員工以為慰勞之行為,其購買禮盒、禮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除了上述購買禮盒、禮品犒賞員工之情形外,營業人如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等有租借場地、佈置會場與提供獎品之支出,以及提供員工旅遊之活動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虛報進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同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法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上開用以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誤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之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仍須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時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後,屬退稅案件分3批次辦理,其退稅時程分別為105729日、1051031日及106120日。

 

該局說明,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 1055月間採網路申報、 利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 5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未提供退稅帳戶者,將以退稅憑單郵寄退稅,受退稅人可持退稅憑單、身分證及私章前往指定金融機構(目前為臺灣銀行)洽領現金、亦可存入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兌領。另針對未提示退稅帳戶而有30元以下小額退稅案件,該局將先以廣告回信洽詢納稅義務人受領意願。

 

該局呼籲,稅額試算不繳不退案件,部分併計後到資料核定後,可能為退稅案件,為便利日後領取退稅款,納稅義務人仍請填寫退稅帳號資料並回復確認申報書,多多使用直接劃撥退稅方式,便利又安全。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營利事業短漏報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雖於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適當表達,尚無免罰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其他收益或應課稅之所得,如屬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雖於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適當表達,而未申報於課稅所得,仍屬短漏報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應處以罰鍰。準此,營利事業有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屬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即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揭露,仍屬短漏報所得額,縱使其違章情節較輕微,而得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規定:「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微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辦理,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A建設公司與B投資公司於100年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因B公司違反約定之付款條件及方式,A公司於101年度解除契約,並没收B公司陸續支付之各期預收款項計50,000,000元,充為違約金,且B公司並未提起相關資金返還或賠償之民事訴訟,足堪認定A公司於101年度所没收之違約金50,000,000元,為已實現,經查A公司並未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所沒收之違約金依法列入「其他收入-違約金」科目併同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論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查核A公司已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書內揭露「預收預售款係不動產投資之預收款項,經抽核檢討均係本期交易尚未完成或到期而不必轉為營業收入之款項。」,尚難謂A公司有隱匿違約金收入之主觀意圖,其違章情節可責難程度較為輕微,尚無免罰之適用,僅得依規定減輕處罰倍數。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記得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或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繼承或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所贈與土地係作農業使用,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該贈與土地國稅局依規定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甲君於9510月間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北投區農地,贈與其子女,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0,440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未計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臺北市政府於100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並未恢復原狀亦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5,306,136元。甲君雖表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得不慎。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10

 

營業人收取政府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依規定向政府機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除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外,若研發成果歸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與政府機關簽訂補助科學教育影片製作計畫合約,合約書中載明於影片完成後,由甲公司與該政府機關雙方合法共有著作財產權,依財政部81811日台財稅第810322314號函釋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補助費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自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列之勞務承攬業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惟甲公司於102年間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始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未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故甲公司應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向政府機關請領補助款,僅於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時,始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如該項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而取得代價者,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如有疑義,應於事實發生前就具體事實洽詢稅捐稽徵機關,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遺產稅沒有全部繳清,也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乙君及育有丙君、丁君、戊君及己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9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乙君本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前(105910日)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乙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乙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包括股票及銀行存款等動產),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乙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欠繳稅款移送強制執行,不以案件確定為必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國稅局會將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因甲君不服國稅局核定其某年度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租賃所得,於接到補徵稅額繳款書後,雖依法申請復查,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亦無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悠遊卡歸戶於手機條碼,主動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機會多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如何將悠遊卡歸戶於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中?該局說明,歸戶方式有三種,只要民眾依下列方式操作即可歸戶成功,並於電子發票平台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自動對獎好處多。

 

該局說明,由於悠遊卡是非接觸式卡片,也就是感應式的卡片,因此不適用於插卡式晶片讀卡機,民眾將悠遊卡歸戶於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可採下列任一種方式:

 

方式一:

 

  1、登入您的手機條碼 >點選「歸戶設定」點選「新增載具」。

 

  2、於「選取載具(卡片)類別」下拉式選單中選取「悠遊卡載具」,「選取載具(卡片)」下拉式選單將自動顯示「悠遊卡」。

 

  3、 將您的電腦連接上非接觸式讀卡機,並將您的悠遊卡 置於非接觸式讀卡機上,點選「讀卡」按鈕。

 

  4、 您可以選擇是否為悠遊卡載具編輯名稱,然後點選「確認」即完成歸戶。

 

方式二:

 

  1、 至便利商店Kiosk(統一超商的iBon、萊爾富的Life-ET、全家便利商店的FamiPortOK便利商店OK.go)讀取悠遊卡並輸入E-mail取得悠遊卡隱碼及驗證碼。

 

  2、 登入電子發票服務平台修改驗證碼,才可使用。

 

  3、 登入手機條碼及愛心碼專區>「歸戶設定」>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

 

  4、 點選載具類型及輸入卡片隱碼及驗證碼即可進行歸戶。

 

方式三:

 

  1、 至便利商店Kiosk(統一超商的iBon、萊爾富的Life-ET、全家便利商店的FamiPortOK便利商店OK.go)使用電子發票服務。

 

  2、 點選「載具(卡片)歸戶」。

 

  3、 選擇手機條碼。

 

  4、 將悠遊卡放置感應區點選「悠遊卡 iCash悠遊卡」進行歸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操作或其他問題,可撥電子發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521-988或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www.einvoice.nat.gov.tw/) 首頁/常見問題FAQ,輸入條件搜尋選擇所需標題自行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時主動請商家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不要列印紙本型態電子發票,除可節能減紙愛地球,又增加中獎機會,因自1051-2月期統一發票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開獎組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獎項維持10組,另現行2,000元中獎組數由原本5,000組提高至8,000組。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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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週無新聞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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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家有電梯 房屋稅要分攤

 

2016-07-08 15:26:52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地價稅和房屋稅繳納及課稅期間大不同,房屋稅採按月課,而且不論房屋有無居住使用,都必須課徵房屋稅,因此民眾若在新取得自住房屋,應記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才不會被按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另外,透天房價普遍比公寓大廈高,但房屋稅則不一定課較多。

 

不少民眾購屋作為投資,實際卻未居住,空置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自住之住家用、非自住之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等不同稅率核課,不管有無居住使用,都應課徵房屋稅。

 

常有民眾詢問公寓大廈房屋稅為何比透天厝還高?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的稅率計算出來,而影響房屋現值評定的因素包括房屋構造別、用途別、面積、樓層數、折舊率、經歷年限、是否裝置電梯、地段率等。

 

舉例而言,以同樣作住家在同地段的鋼筋混泥土造大樓房屋,及加強磚造透天房屋比較,大樓房屋因為構造不同,樓層數也較高,用以評核房屋現值的標準單價就比低樓層的透天厝高,連帶著因為建材較好,耐用年限也會較長,每年折舊率相對較低,可扣減的房屋現值有限,且大樓多裝置電梯,電梯也屬房屋稅課稅範圍,電梯現值分攤到各住戶,各住戶房屋現值也因此增加。

 

發票獎金分離課稅 不得扣抵

 

2016-07-08 02:18:33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包括債券票券的利息所得、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等,因採「分離課稅」,這類已採分離課稅的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額,不能申報扣扺稅額或退稅。

 

台北國稅局強調,民眾如誤將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等「分離課稅」所得列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並申報抵扣稅額或退稅,國稅局會核定補稅或少退稅,民眾應特別留意。

 

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外,還有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等,這些所得僅須由扣繳單位在給付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不用再併入所得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台北國稅局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並且將已經被扣繳的稅款計入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所得稅或退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等)是採「分離課稅」,且每聯(組、注)中獎金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每聯(組、注)中獎金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大同稽徵所指出,扣繳單位在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就已完成納稅義務,所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用再將該筆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能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不超過2,000元者,免扣繳,其他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例如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10%

 

 

 

 

 

 

 

 

 

 

 

 

 

 

 

 

 

 

 

 

 

 

 

 

收取違約金 須申報所得

 

2016-07-08 02:18:33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民眾買賣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當買賣一方發生違約時,另一方所收取的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類別,該筆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轄內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後因乙君反悔不買,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金200萬元,但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剛結束不久,無論納稅義務人是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若有收取違約賠償金漏未申報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該筆所得。

 

民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後繳納稅款。所繳納的稅款,應自原申報期限截止日(即2016531 日)的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官員說,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立法目的,是給漏報稅捐者自新的機會,當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課稅所得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免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此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自住宅重購退稅 不限次數

 

2016-07-07 02:57:31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民眾購買自用住宅要懂得節稅有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昨(6)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只要符合規定,不限申請次數,但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以就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此一重購退稅優惠,只要出售及新購地符合規定,並無申請次數的限制。

 

舉例來說,甲君在2015年底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是450萬元,且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

 

2016年初甲君購買一棟新的自用住宅,土地現值是500萬元,原來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可以全數退回。

 

但民眾重購及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的規定,也就是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就可以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才出售土地,也適用重購退稅規定;也就是先賣後買、先買後賣都適用。

 

此外,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因為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至於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要件還包括: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為適用範圍。

 

 

 

 

 

 

 

 

 

 

 

 

 

 

 

 

 

 

 

 

 

 

 

 

 

 

頂樓加蓋 要繳房屋稅

 

2016-07-07 02:57:32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為遮陽防雨,在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因為是屬於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但如果頂樓搭建的棚架未設有門窗、牆壁,僅供遮陽防雨之用,因所能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非常有限,這類簡陋棚架則免課徵房屋稅。

 

至於一樓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的棚架可否比照屋頂簡陋棚架免徵房屋稅,該局指出,因建築於地面上的棚架,是供居民通行或置物之遮陽防雨使用,與保護屋頂的遮陽防雨使用不同,且一樓棚架可隨時變更使用,兩者不同,因此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房屋有新增改建情形,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因漏稅而受罰。

 

 

 

遺產稅紛爭未解 兩招自保

 

2016-07-06 01:54:40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繼承人間若尚有紛爭未解決,台北國稅局昨(5)日提醒繼承人,可以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再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對於繼承的遺產多少會有紛爭,需要時間來解決,台北國稅局教民眾兩招自保。

 

一是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其次,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就不會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加收規費。

 

台北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兩人以上時,就可以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

 

而繼承土地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聲請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乙君及育有丙君、丁君、戊君及己君等四名子女,繼承人共五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今年的9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

 

乙君可以在910日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乙君應繼分五分之一計算分單的遺產稅額為20萬元,乙君在繳納20萬元後,就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不過,台北國稅局表示,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乙君仍仍負有繳納義務,及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有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另外,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二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繼承農地五年未耕作 將追稅

 

2016-07-06 01:54:41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昨(5)日表示,繼承或受贈的農業用地,國稅局依規定自受贈之日起列管五年,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追繳應納稅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後來卻又未作農業使用,都要追繳稅款。

 

若該土地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0610月間將坐落在台北市北投區的農地,贈與子女,並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是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萬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台北市政府在2011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但因甲君並未恢復原狀,也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的證明文件,於是依規定追繳贈與稅530萬元。

 

甲君雖表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台北國稅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會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額。

 

脫歐效應 台商銷英稅負恐加重

 

2016-07-05 03:28:3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熙文/台北報導

 

英國公投決定脫離歐盟,預計於今年度與歐盟啟動「退出談判」相關協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4)日指出,英國脫歐,對台商最大的稅務影響是關稅、營業稅,稅負將加重,企業需檢視是否要調整歐洲控股架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天召開記者會說明英國脫歐對我國的影響,該公司指出,未來取決於英國脫歐的模式而定,將對台灣對英的出口和投資有不同程度的稅務影響。

 

資誠稅務法律律師曾博昇指出,英國脫歐後可能採取四種與歐盟的互動模式,包括「歐洲經濟區成員」,「雙邊協議」,「自由貿易協定」,以及「無特殊協議」;如果英國依循前兩者模式,等於和挪威、瑞士相同,可能要繳納大筆預算給歐盟,或遵循歐盟相關規定,但可維持現行零關稅,影響較小;一旦選擇後兩者則可要面臨關稅壁壘,影響到我國對英出口商。

 

曾博昇說,一般台灣企業若以英國為主要市場,主要透過德國漢堡港或荷蘭鹿特丹港,將貨品送至英國客戶所在地,要是英國脫歐,並採取「自由貿易協定」、或以WTO條件為主的「無特殊協議」模式,台灣廠商將不再享有貨品無須重新報關、免關稅等優惠,增加貿易成本。

 

另外,他說,英國脫歐不只為台灣出口商帶來關稅成本,無論選擇何種模式與歐盟互動,台商進口貨物入英都無可避免要繳交20%營業稅。

 

在跨國企業方面,依據脫歐模式不同,若有台灣企業成立英國控股公司來持股其他歐盟子公司,脫歐前適用於「歐盟母子公司稅務指令」,不必繳交的股利扣繳稅。一旦英國脫歐,則可能須依照英國與歐盟各別國家的雙邊租稅協定而定,企業勢必要重新檢視在歐洲的控股架構。

 

他表示,英國脫歐也可能對我國對英的資本投資有所衝擊,尤其是在不動產業和金融保險業。截至今年5月,台灣對英國累積投資達29.42億美元,不動產業占53%,金融保險業占29%

 

不過,曾博昇指出英國與歐盟預計要到今年下半年才會展開非正式協商,並於明年第1季正式向歐洲理事會提出申請,協商時程少則兩年、多則可延長達五年以上,脫歐影響沒有大家想像中的快。

 

 

 

 

 

 

 

 

 

 

 

 

 

 

 

 

 

 

 

 

 

 

 

 

 

 

 

 

房屋沒租掉 快變更用途

 

2016-07-05 03:28:34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景氣不佳,部分原本出租供營業用的房屋,已出現空置的現象,稅局提醒,房屋空置不使用仍然要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在30日內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否則恐要多繳稅。

 

房屋稅是按房屋現值課徵1.2%5%不等稅率,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最低為1.2%,其他住家用稅率是1.5%3.6%,供營業、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是3%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稅率是1.5%2.5%

 

由於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高達3%5%,因此,台中市政府稅務局提醒,原本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如果租不出去,房屋空置,按規定仍要課徵房屋稅。

 

稅局指出,房屋空置不使用,應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變更使用情形,並按使用執照用途別分別核課房屋稅,可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使用執照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如辦公室、店舖、工廠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

 

由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房屋稅條例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因此,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的房屋稅率並不相同,以台中市來說,此一情況稅率就改為2%。二是用途別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台中市來說,稅率就改為1.5%。三是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局提醒,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的稅捐,因此,當營業用房屋空置不使用時,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在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

 

企業六大所得 別短漏報

 

2016-07-04 00:46:11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近來查獲部分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短漏報收入,企業發生短漏報收入情形,主要包括六大類: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保險理賠收入、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外銷出口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違約金收入。

 

國稅局表示,企業漏報營所稅,除補稅外,還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錯誤致短漏報情形,務必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在531日截止,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帳簿憑證、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企業短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按正確資料計算所得額,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依法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一律免除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不過,王玠琛指出,補繳的稅款,要按日加計利息。也就是自原繳納期限截止的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的應納稅捐,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獨資執業 不可列報薪資

 

2016-07-04 00:46: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問:個人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可不可以列報其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除了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的範圍內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的膳食費,是屬於其個人的生活費用,也不可以以伙食費列支;至於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籲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注意,如果是獨資執業而有前面所提列報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之情形,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請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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