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5 AM09:43

最新稅法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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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507次院會今(21)日討論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制度,俾使我國反避稅制度更加完備。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海外投資獲利於實際分配時,始計入獲配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可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成立CFC,將盈餘保留至CFC不分配,規避原本應負擔之我國稅負,侵蝕我國稅基。為順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前擬具建立營利事業CFC等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本(105)4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於本(7)12日三讀通過。

 

   鑑於「巴拿馬文件」曝光後,揭露不乏個人於低稅負國家(地區)或租稅天堂設立公司情形,為建構更完備反避稅制度,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稅負,財政部復擬具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建立個人CFC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課稅規定

 

   CFC股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CFC認定原則及盈虧互抵規定,與營利事業CFC規定一致。

 

 (一)CFC定義

 

   CFC係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但該外國企業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排除適用。

 

 (二)虧損扣抵

 

  自實施年度起,CFC各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得於10年內自該CFC盈餘中扣除後,再計算該個人營利所得。

 

 (三)避免重複課稅

 

  已依CFC制度認列之營利所得,於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且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之基本稅額中扣抵。

 

二、配套措施

 

  個人CFC制度施行,應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情形,國際間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本制度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兼顧租稅公平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制度實施後,可進一步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並與國際接軌,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保障國家稅收。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及勞務漏開統一發票應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查核眼鏡買賣業批發商時,發現有多家眼鏡批發商銷售鏡片及鏡框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此部分之營業收入,涉嫌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表示,眼鏡批發商銷售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公司行號,長期以來不重視其進貨有沒有取得合法憑證,致銷售貨物時常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該署稽核單位從金流方面掌握批發商之銷貨對象,查獲多家眼鏡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事證,相關眼鏡批發商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高達3,400萬餘元,須補繳稅款及罰鍰770萬餘元。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銷售貨物及勞務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江枝華科長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35

 

有關報載房屋稅制問題

 

  財政部針對近期外界對房屋稅制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簡稱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簡稱折舊率)。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上開條項第3款規定,通稱地段率,主要為使房屋之評價更為合理,以避免相同建材之房屋於不同繁榮地區為相同之課稅評價。例如在板橋區及貢寮區之相同建材房屋,其房屋價值應有不同,爰以地段率作為房屋評價之調整。另實務上通常係房屋與坐落基地併同交易,故該款規定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時,應減除土地價格部分。依上,土地價格自始未納入房屋稅稅基,並無未扣除土地價值而重複課稅問題。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2322-8259

 

有關報載自住房屋應免予課徵房屋稅問題

 

  財政部針對民眾投書,我國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現行自住房屋稅之課徵違法違憲,說明如下:

 

 一、上開自住房屋應依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免稅問題,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既分別定有明文,則其第1條關於徵收房屋稅之依據、第5條關於稅率、第6條關於授權地方政府規定稅率之程序,及第15條關於減免房屋稅之規定,與憲法第19條規定並未牴觸。

 

 二、上開解釋文亦指出,類此土地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不一之情形,應檢討修正,俾資兼顧法律條文相互間之協調。經於90620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1條為:「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房屋稅之課徵自應優先適用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所報導有關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乙節,並無違法違憲問題,特此澄清。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2322-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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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買汽車,其相關折舊及修繕費用不得全數認列為公司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公司與員工合資購買汽車共同使用,其所產生的折舊及修繕等費用,不得全數認列為該公司營業費用。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101年起受聘為A公司業務員,1021月與公司約定合資(A公司與甲君分別支付50萬元及200萬元)購置1部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上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該公司於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該局查核發現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之折舊費用及修繕費各為40萬元及12萬元,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所得或浮報相關費用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臺北國稅局提醒,不得以執行業務事務所名義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律師事務所來電詢問,得否以執行業務事務所名義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指出,信託法所稱之受託人,係指依信託行為取得信託財產而為管理、處分之權利義務主體。查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等,尚無獨立之人格,依法不能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之受託人,是不能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前述律師事務所雖不能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但得以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名義擔任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並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補充,一般民事信託案件不論受託人與多少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每一受託人僅能編配一個信託扣繳統一編號;惟如信託契約性質屬公益信託、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等專案核准案件,每一專案得申請編配一個信託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只要信託契約存在,受託人就負有每年申報信託所得之義務,民眾在訂定信託契約後應先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以利後續申報作業,避免因漏未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1630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上證實相關事實之憑證保全,俾申報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並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2款規定,分別提示各項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經查所申報之外銷收入與其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有差異,該營利事業說明係因出口之產品品質不良,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之外銷損失金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雖主張有外銷損失之事實,惟僅提示INVOICE、出口報單、DEBIT NOTE等文件,未針對相關交易條件、損害事實及賠償原因等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往來文件佐證,致無從得知其約定之購貨條件、責任歸屬、賠償依據等情況,且其中部分損失之單筆金額超過新臺幣90萬元以上,該營利事業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該局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否准認列該筆外銷損失,調增外銷收入並核定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0

 

營業人提供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暑假期間已屆,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尚無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代乙君辦理海外Z校之留學服務,經乙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會給付營業人甲公司200元美金之佣金,營業人甲公司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不得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中列報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當年度贖回以前年度委託金融機構購買之某歐洲基金,有價證券出售增益22百餘萬元,列報為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並以該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中列報減除。惟經該局審查發現,該歐洲基金,係由A證券公司在臺灣代理銷售,其註冊地為盧森堡,屬境外基金,依財政部831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甲公司出售該歐洲基金之所得屬應稅所得,除核定補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收益,核屬應稅所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公用事業指定存款帳戶扣款費用戶中獎獎金自動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自本(105)年1月起全面開立統一發票,為提供公用事業用戶多元化領獎方式,財政部於105216日發布「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以減少中獎爭議。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之領獎方式,依原有作業機制,係由中獎人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KIOSK,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識別資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持公用事業寄送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向郵局領獎。惟用戶如係採指定扣款帳戶繳費者,公用事業因有該等用戶之金融(郵政)機構帳戶資訊,於該等用戶之無實體電子發票中五、六獎及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中獎獎金直接匯入該等帳戶且不涉及所得稅扣繳問題,以提供民眾更便捷之兌領獎措施。

 

該局提醒,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1053-4月之電子發票開始(105525日開獎期別)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作業,另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1055-6月之電子發票開始(105725日開獎期別)亦可提供前揭便捷之兌領獎措施。用戶如不同意使用此獎金直接匯入措施,則須向公用事業為不同意之表示,並好好保存繳費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依原有兌領獎作業機制,向郵局領獎,避免與財神爺擦身而過。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公用事業用戶中獎發票多元化的領獎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自10511日起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民眾對於取得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及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其兌獎方式採多元化諸多疑義。

 

該局說明,民眾兌領公用事業開立之中獎獎金之方式如下:(一)公用事業與超商達成服務約定者(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中獎人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多媒體資訊站,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識別資訊,並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二)公用事業未與超商達成服務約定者(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三)為簡化領獎作業,財政部訂定「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讓民眾有更多元化方式兌領中獎獎金(五、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公用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者,如中獎人係以帳戶扣款繳費,於中獎後將由代發獎金單位(財政部印刷廠)將中獎獎金直接匯入該帳戶。

 

該局提醒,為提供民眾更便捷之兌領獎措施,民眾應好好保存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及繳費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並於兌領獎期間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避免錯失中獎機會。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請依限繳納105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10581日起至81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指出,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款有下列6種繳稅方式,1.以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2.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繳稅、3.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繳稅、4.以信用卡繳稅5.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6.2萬元以下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方式。

 

該局進一步表示,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轉帳繳稅,省時又方便,營業人可以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後,即可辦理,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若負責人變更時,請記得註銷原轉帳繳稅之帳戶,再重新申請。

 

該局呼籲,營業人收到營業稅第2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於1058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10581(星期一)舉辦「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講習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091日起,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業已上線運作,證券經紀商、自營商及期貨商可利用該系統列印三段式條碼之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並可上傳月報表,繳稅更便利,申報資料更快捷。

 

該局說明,依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及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經紀商、自營商及期貨商須於每次證券買賣交割或期貨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或期貨交易稅,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次月5日前完成月報表申報。採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可節省證券經紀商、自營商及期貨商每日填寫證券(期貨)交易稅繳款書及每月彙總月報表寄()國稅局之作業,亦可享受24小時網路收件或更正當日申報資料服務,有效縮短申報作業流程,除提升作業效率外,並響應節能減碳。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證券商、期貨商之相關作業人員快速瞭解該系統改版之相關內容,如證券金融事業標購股票及外幣交易基金申報方式等新種商品,將於10581(星期一)下午2時至5時假該局2樓訓練教室(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22)舉行講習會,當日採自由入座方式,與會人員可至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自行下載列印有關課程資料,歡迎證券經紀商、自營商及期貨商派員參加(該局有門禁管制,與會人員請攜帶識別證)。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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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華民國10412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412月簽訂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1051月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本局說明,特銷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係指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之期間。又財政部於104624日增訂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1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陳先生於1041231日前簽訂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倘未符合同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屬特銷稅之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特銷稅。

 

    本局呼籲,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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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個人反避稅條款 政院過關

 

2016-07-22 02:43:21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邱金蘭、沈婉玉/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21)日通過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的修法案,這是繼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司」反避稅條款修法案後,將反避稅條款範圍擴及個人,實施時程將與公司部分同步上路。

 

修正案在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必須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公司大股東或有錢人不能再將獲利藏在海外紙上公司來規避稅負。

 

根據財政部資料,目前符合最低稅負制納稅人數約2,000多人;根據銀行業者資料,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受反避稅條款的衝擊,個人部分受影響占OBU總戶數比重約一成。

 

為降低衝擊,個人部分的反避稅條款實施時間,將跟公司部分一樣,都會等兩岸租稅協議執行,及國際間按「共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 )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及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後再上路,最快2018年才會實施。

 

這項修法,等於是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連同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企業反避稅條款,將使反避稅法制更完備。

 

政院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是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也要就CFC當年度的盈餘,按持股比率併入當年度的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境外設公司…稽徵難度高

 

2016-07-22 02:42:40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會計師指出,我國修法符合國際反避稅潮流,此項修法對高資產族及大股東影響較大,但由個人直接成立的境外公司,財政部恐有稽徵困難。

 

政院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後,這些高資產族恐難以藏金到海外來避稅。不過,由於個人CFC查稅難上加難,比公司CFC稽徵更加具挑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會計師林宜信指出,若是「個人」直接赴海外成立境外公司部分,即便該境外公司是CFC,由於個人沒有記帳的要求,一旦CFC沒有把盈餘匯回給台灣個人,國稅局很難獲得資料,在查核個人是否申報CFC海外所得上,可能有稽徵困難的情形。

 

富人緊箍咒…再添一個

 

2016-07-22 02:42:40 經濟日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國際反避稅如火如荼,在「巴拿馬文件」事件爆發後,反避稅浪潮更盛。但是否真能遏止企業、富人透過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避稅,資訊揭露至關重要,因此美國率先祭出「肥咖條款」(FATCA),OECD則力推被稱為「全球版肥咖」的共同申報準則(CRS)。

 

資誠會計師周思齊表示,美國肥咖條款要求銀行、券商、投信、保險等金融機構,定期向當地政府或美國稅局申報美國稅務居民資料,包括投資收入、帳戶餘額、出售資產價款等金融資訊,好讓美國稅局掌握美國富人、富企業在海外的所得資料。

 

CRS和肥咖條款目的相同,要求簽署國主動取得自己國家的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資訊,並與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以防堵跨國逃漏稅。

 

資誠副營運長吳偉臺指出,目前已有101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參與CRS,包括台商最常去設立境外公司的大陸、香港、新加坡與開曼群島等地。

 

CRS有多厲害?財政部官員指出,若稅務資訊會被「自動交換」給相關國家,就像現在國稅局已經掌握納稅人多數的所得資料,大家報稅時還會去國稅局查調自己的所得,所以大家都只能乖乖誠實報稅。現在國稅局掌握富人的海外所得都有困難,我國也沒有簽署CRS,未來不會收到簽署國自動交換的稅務資訊,個人反避稅條款上路後恐怕還是課不到。財政部官員說「那是技術問題」,但法規完善是第一步。

 

買地解約 有條件退土增稅

 

2016-07-22 00:53:0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在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此外,若是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則要留意五條件。

 

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解釋說,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

 

同時,需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等資料,且需留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的印章,須與原申報書的原留印章相符。如民眾能提供退稅帳戶資料,屆時退稅款會直接撥入帳戶中。

 

 

 

 

 

 

 

 

 

 

 

 

 

 

 

 

而對於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官員也提醒,仍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形成欠稅的情形。此外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所有權的移轉行為,是屬於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除符合減免規定或不課徵要件外,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至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部分,民眾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重購退稅條件,也可向原出售土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但需要留意五要件。

 

高雄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除須出售與重購土地相距時間須在二年內,且符合下列規定,包括出售及重購土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重購土地地價總額大於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重購土地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出售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出售土地購回,非屬「另行購買」新土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KPMG專欄/家族企業的抉擇—誰來接班?

 

2016-07-22 00:53:03 經濟日報 陳振乾

 

今年6月,各家的股東會一結束,許多的企業即宣告將正式進入新一代接班,而這些企業的接班者們,有些是早已跟在上一代身邊學習養成,有些則是在集團內公司進行長期的歷練,才能一步一步進入接班之路。

 

對於家族企業來說,要決定誰是接班人是一件極為謹慎重要的大事,如果無法有完整的接班計畫去進行適切的選任及培育,將可能造成家族間的衝突及影響企業的基業長青。

 

傳承與接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為確保雙方能夠順利地交接,以下有幾點建議提供參考:

 

提前溝通 客觀評估

 

雖然是家族成員,公司仍然必須根據能力、潛力和價值觀,來評估所有的人才。家族企業可以透過舉辦與傳承議題相關的會議(如家族會議),讓下一代參與討論,並引導真正有興趣的人,對公司經營提出問題或建議,建議此類會議最好能由中立的第三人(如外部顧問)來協助會議的進行。

 

家族企業的傳承計劃應該包含替代方案,以避免下一代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進入公司。另一方面,如果年輕一代未來想要參與家族企業經營,那麼家族需要早點得知,並協助他們在接班之前培養所需的技能及人脈。

 

提前溝通及客觀評估是重要的,藉此,也可以知道未來家族企業的接班人到底要由家族成員來承繼,或是另外選任非家族成員。

 

透過外部經驗,提升管理歷練

 

企業是由人所組成的,了解人與人的互動關係,有助決策的作成與提升決策品質,因此,有些企業的經營者會堅持他們的接班者們除需具備一定的學歷,亦需在接班前幾年先到其他相關行業去歷練,以獲得更多的產業知識及資歷,體驗基層工作的辛苦,並學習其他企業的制度。

 

另外,家族企業也可以指定一個內部或外部的執行教練(Coach)來協助接班人建立及完善他們的管理技能。

 

系統性的展開與執行傳承計畫

 

為了讓傳承計畫得以平順進行,所有參與接班計畫的各方都需要完整的了解工作計畫的要求、如何執行、接班的時間,以及接班者所應擔負的責任。

 

做好風險管理 勇於放手

 

接班人需要在他/她們的新角色及職位中持續地養成,因此,在接班的過程中,上一代要懂得適時放手,給他們犯錯和學習的機會。

 

建立治理系統 有效傳承基業

 

任何大企業所面臨的最大威脅,就是執行長接班失敗,如果是由非家族成員來擔任執行長,那麼最迫切的事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治理系統,避免非家族執行長與家族間產生重大衝突,如權責的分派、與其他家族成員間的關係等,讓執行長們能與企業主同心,共同為企業創造價值。

 

當接班人接班後,對前任領導者的安排

 

接班,也是一個練習下放權力的過程,因此,企業需要有一個正式的接班轉型計畫來明確地列出接班人與前任領導者在企業暫時及長期的角色定位及轉換的時間。(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傳承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陳振乾)

 

代辦海外遊學佣金 要稅

 

2016-07-21 01:02:4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暑假期間許多人會安排海外遊學,財政部表示,若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的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該營業人佣金。

 

由於該項勞務的提供地,以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於「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不屬於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營業稅率為零」,因此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官員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代乙君辦理海外Z校的留學服務,經乙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會給付營業人甲公司200元美金的佣金,營業人甲公司取得該筆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收入,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根據營業稅法第7條,有9款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率為零,包括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國際間的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同時,還包括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銷售與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的貨物或修繕勞務;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的貨物。

 

另外還包括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的貨物。

 

 

 

 

 

 

 

 

 

 

 

 

 

 

 

 

 

 

 

 

 

 

 

 

 

 

 

 

 

 

眼鏡商漏開發票 罰700

 

2016-07-21 01:02: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由於鏡片單價高,眼鏡行業者怕鏡片或鏡框受損,不少業者會選擇人工代為進口,資料不容易掌握,也容易發生逃漏稅的情事,因此財政部鎖定該行業別進行稽查,查獲某眼鏡行批發商漏開發票及漏報營收達3,400多萬元,須補稅款及罰鍰700萬多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查核眼鏡買賣業批發商時,發現有多家眼鏡批發商銷售鏡片,及鏡框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此部分的營業收入,涉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指出,眼鏡批發商銷售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或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公司行號,長期以來不重視其進貨有沒有取得合法憑證,導致銷售貨物時常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

 

官員說,由於廠商帳上大多沒有紀錄,若用資產負債表來觀察是否有逃漏稅,較不易發現,因此稽核單位從金流方面,逐一訪查之下,發現該漏報的眼鏡批發商案子,因此查獲該眼鏡批發商漏開發票及漏報營收達3,400多萬元,須補稅款及罰鍰700萬多元,至於下游10多家廠商則是只補不罰。

 

官員進一步說,與該案相關的免用統一發票的10多家小規模營業人須補稅,包括營所稅1%及綜所稅依銷售額的6%進行補稅,同時也會通報給各地區稽徵機關輔導,若一年銷售額大於240萬元,就需要開立發票。

 

財部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售貨物及勞務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土地合併出售 優稅有條件

 

2016-07-19 04:24:0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1990年函釋,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現行地價稅一般稅率為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的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合併的面積,僅以原合併前的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但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的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的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依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官員也提醒,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菸捐菸稅擬雙漲

 

2016-07-20 03:07:19 經濟日報 記者黃文奇/台北報導

 

衛福部國健署新任署長由王英偉接任;王英偉昨(19)日表示,今天就會召開會議,討論「菸捐」、「菸害防制法」等相關議題,換言之,推「菸捐漲20元、菸稅漲5元」是主要方向。

 

衛福部國健署昨日舉行新任署長交接典禮,由花蓮慈濟醫院王英偉接任署長,典禮上包括衛福部次長何啟功、健保署長李伯璋以及醫界多位大老均出席。國健署未來方針,王英偉強調,將協助國人「生的多、老的慢、病的少、死的好」。

 

世界豆漿漏開發票 遭停業

 

2016-07-20 03:07:19 經濟日報 記者呂思逸/新北報導

 

位在新北市中正橋頭的「世界豆漿大王」是新北市最知名的豆漿店,卻被檢舉漏開發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稽查三次,確認漏開發票,昨天起勒令停業七天,不少消費者上門發現鐵門拉下,相當訝異。

 

中正橋頭的世界豆漿大王總店,店前經常大排長龍,還是不少大陸觀光客來台必到的小吃。昨天消費者上門,卻發現鐵捲門全部拉下,除張貼國稅局的公告外,業者也張貼了道歉啟事,向消費者致歉,強調26日將重新營業。

 

世界豆漿大王總店營業已有59年,店內豆漿以燒漿最具特色,還販售燒餅油條、馬來糕、叉燒包等,卻屢被檢舉漏開發票。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主任廖義禮表示,稽查人員去年10月、11月、今年7月到店內,偽裝成消費者稽查,業者皆未開立發票,依據營業稅法,若一年內被查獲三次漏開發票,將處以勒令停業,昨日起至25日總計七天停業。

 

世界豆漿大王昨日凌晨起大門深鎖,在店外張貼道歉啟事,因店員疏失,漏開發票,被勒令停業,將在26日重新營業,休息期間將加強員工訓練。世界豆漿大王店家曾向稽徵所反映,因客人趕時間不拿發票,員工也來不及開立,才漏開發票。

 

財產再轉繼承 遺產稅可減免

 

2016-07-19 04:24:0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不少民眾不了解,若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遺產稅有減免適用,民眾可多加留意。

 

官員也舉例表示,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知如何申報再轉繼承財產的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之遺產總額。

 

官員也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20104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及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20119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土地及房屋,屬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若吳君2016223日死亡,屬死亡前六年內繼承的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的遺產價值,依死亡當日的價值計算合計為3,000萬元,得依上述法條扣除80%的遺產總額價值,也就是約為2,400萬元。值得注意的事,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若是前次繼承的財產尚未繳納遺產稅,則沒有該減免適用。

 

此外,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而現行遺產稅在繼承發生日也就是死亡日於2014年後開始,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額部分,配偶扣除額達493萬元、直系親屬50萬、父母扣除額123萬、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受被繼承人撫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等項目。

 

 

 

 

 

 

 

 

 

 

 

 

 

 

代收款手續費 須繳5%營業稅

 

2016-07-20 03:07:1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的代收稅款、學費等手續費,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但若是屬金融業的營業人,可免開統一發票。另外,財政部表示,今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81日起至81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營業稅稅率各有不同。

 

中區國稅局指出,若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也就是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其次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的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的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1%。第三則是在前二款以外的銷售額稅率為2%。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屬金融業的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但官員表示,若是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等所收取的手續費,由於屬於課徵營業稅的範疇,因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經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收入,因非屬金融機構之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另外,台北國稅局說,今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81日起至810日止。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款有六種繳稅方式,包括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繳稅、ATM繳稅、信用卡繳稅、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或2萬元以下可赴便利商店繳納。

 

財政部提醒,若是獨資的營利事業可以負責人或其配偶的存款帳戶辦理,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後,即可辦理,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採擴大書審申報 應設置帳簿憑證

 

2016-07-18 02:10:5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芬園鄉陳先生問:擴大書審方式申報之營利事業是否要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到各該業之標準並繳清稅款者,原則上可以適用書面審核核定課稅所得額,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依該要點規定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果被抽查時未能提示帳簿憑證,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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