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9 AM09:05

財政部稅法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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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納稅人申請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各項單據,須具有醫療性質,始得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須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且規定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車禍受傷之整型手術、燒燙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因係為恢復健康所為之手術等醫療費支出,可列舉扣除,但單純為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整型,如割雙眼皮、拉皮、隆乳、隆鼻等,均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另植牙、齒列矯正、鑲牙,如屬醫療所必須之治療行為,須檢附醫師開立醫療診斷書確定係屬醫療行為始可認列。

 

該局呼籲民眾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請注意上述醫藥費扣除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200)

 

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加計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於滯納期間加徵滯納金及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加計利息,除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情形外,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上開應納稅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前之滯納期間,即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稽徵機關會依法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15%;並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加計利息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該局指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情形為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納稅義務人不服已依法申請復查仍於審核中,或經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等。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受理甲君對其應補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強制執行提出異議案,甲君主張國稅局所寄送繳款書,雖上載限繳日期至105315日止,但其大樓管理員簽收後因故遲至本年5月間轉交,表示願繳納稅款,但無故意情節,應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等爭議;因甲君陳述事項,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於大廈管理員,則自大廈管理員收受繳款書之日起,即已對納稅義務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該大廈管理員未交付納稅義務人而產生送達效果之差異。甲君逾期未繳納,其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等,仍屬適法,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多注意稅捐稽徵機關所寄送文書,以免發生如前述案例而延誤繳納情事;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捐申經復查決定,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免於被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大安分局黃審核員;電話2358-7979分機301

 

營利事業之資產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資產交換損益,應予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資產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資產交換損益,應予認列。

 

該局進一步指出,交換資產之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可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該換入資產之時價或成本,減除換出資產帳面價值及可歸屬之費用,即為交換資產損益。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與乙公司互易土地各乙筆,甲公司誤以為資產交換尚無損益實現,帳載記錄皆未揭露表達,經深入查核,甲公司以帳面價值100萬元之A地與乙公司交換B地,甲公司於移轉A地時繳交土地增值稅10萬元,經查核B地之時價為150萬元,核算甲公司應有40萬元(=150-100-10)之交換資產利益。惟甲公司未將該交換利益計入102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致短漏該年度稅後純益,該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該局另外提醒,105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換資產,如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地合一新制者,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以減除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減至0元為限),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得再將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以免因誤報,致補稅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所得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對於「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是否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另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依財政部8012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規定,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上揭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875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規定,個人取得廢機動車輛之回收獎勵金,亦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洽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王股長;電話 2585-3833分機100

 

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節能減紙作環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大多數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選擇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資料,或依稽徵機關寄發之稅額試算書表辦理確認申報,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財政部因此推動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應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憑單填發單位每年於規定期限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該局指出,如果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該局呼籲,實施憑單免填發作業可節省紙張,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加配合免填發作業,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達到節能減紙之目標。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行政救濟確定後應補稅款,即使提供擔保品仍應依限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確定後還有應補稅款者,即使已經提供擔保品,仍須依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上的繳納期限繳納。

 

該局指出,A公司因不服營業稅核定補徵,提起行政救濟。該公司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銀行定期存單做為訴願之擔保。待行政救濟確定後,經發單通知繳納,公司逾期未繳,稅捐稽徵機關即對原提供擔保之定期存單行使質權,不足額部分,於滯納期滿後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行政救濟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會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即使已提供擔保品,亦請務必依限繳納。因為訴願階段受理欠稅擔保,係為暫緩欠稅移送執行,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單後依限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即會通知返還擔保品;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即可對其提供設定質權之擔保品依法行使應有之權利,如不足清償時,須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提供擔保者,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仍有應補稅款者,應注意繳納期限並依限繳納,以避免原擔保品遭變價及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營利事業暫繳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時點、項目及金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5規定,應於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未於當年度決算日前繳納者,於其後實際之繳納日始可將用以抵繳各該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之稅額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及乙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4年度應納暫繳稅額均為10,000元,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20,000元。惟暫繳稅額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完成繳納,分別於1041228日及105316日補繳,其暫繳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金額及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應填報如下:

 

(1)甲公司:1041228日繳納暫繳稅額,該暫繳稅額10,000元應於1041231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填報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4頁)第08欄(暫繳稅額)。

 

(2)乙公司:105316日繳納,該暫繳稅額10,000元應於105316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因未於當年度決算日(1041231日)前繳納,不得填報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4頁)第08欄(暫繳稅額),應填報於105年度(即實際繳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4頁)第22欄(本年度補繳以前年度暫繳稅額並用以抵繳各該年度結算應納 稅額之稅額)。

 

該局扣抵稅額帳戶之時點及金額應依規定填報,以免因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得減除之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房地交易所得。除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於持有期間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者(可參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的「土地改良費用」)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另因遲延交付,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之違約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但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呼籲,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若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之費用總額。為維護自身權益,申報時請檢附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相關限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列部分將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時,除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與業務有關外,還須注意相關限額規定。有商標代理人業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時自行按執行業務收入之5%計算限額,惟依上開規定,商標代理人業者之限額應依3%計算,超限部分遂遭該局剔除。

 

該局舉例說明,若商標代理人業者申報全年收入總額為500萬元,依規定得列報交際費之限額應為15萬元【計算式:500萬元×3%15萬元】,列報交際費為20萬元,超限5萬元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否則仍需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原處分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實務上常發現納稅義務人誤認提起訴願,其稅款可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再行繳納,以致行政執行分署就其欠稅強制執行時,驚慌錯愕不已。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漏報103年度租賃所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其不服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惟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遭移送強制執行。嗣甲君主張該筆稅款已依法提起訴願,應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該局委婉說明,甲君始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該局乃依法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原處分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需依法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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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證券交易稅代徵稅款完成後,不得以未辦過戶為由申請退稅

 

    本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買賣未上市()股票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故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可否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本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經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如代徵人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另按財政部函釋規定,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係屬另一交易行為,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本局呼籲,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行為要極其慎重,以免稅款繳納後再以股票未過戶為由,申請退稅,不僅與法不合且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非居住者居留超過90天時,其勞務報酬應全部課稅

 

    本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之規定,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如居留期間超過90天者,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部計課綜合所得稅。至來臺外僑,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出入境者,其在我國境內之居住期間,應累積計算。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並提供勞務期間為10581日至1051115日,由中華民國境外雇主給付勞務報酬,故甲君應於1051115日離境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另如甲君至106630日離境,甲君應於10651日至106531日前辦理105年度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於106630日離境前,辦理106年度離境之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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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學者:稅收不穩 應有配套

 

2016-09-07 14:48:18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為了長照財源,財政部擬修法將遺贈稅率從現行單一稅率10%,調整改採10%15%20%三級制,但免稅額維持現狀;政大金融系教授殷乃平說,遺贈稅的稅收做為長照財源最大問題,在於稅收不穩定,應有輔助財源才可避免短缺;會計師表示,遺贈稅率調高,受影響對象以高資產者為主,將會衍生出二大現象,包括提前執行財富規劃以及資產轉移至海外。

 

殷乃平指出,遺贈稅最大問題在於稅收不穩定,因為死亡人數和時間是不定,加上贈與稅時間也可調整,因此稅收無法逐年預估,「紙上談兵」較為容易,但若要當長照財源,恐怕無法以遺贈稅收為主,應要有配套的輔助財源,才可避免因富人有效避稅,稅收出現短缺。

 

殷乃平說,遺贈稅率由現行單一稅率改為累進稅率,最高稅率提至20%,但相較以往50%,稅率仍不高,累進效果未如過去佳,「租稅公平的程度將會被打折扣。」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陳建宏表示,遺贈稅率調高,雖符合量能課稅精神,但富人仍可透過分年贈與來合法節稅,避掉最高稅率20%,採用最低稅率10%,使得高資產者會提前做生前財富規畫,不排除將資金移至海外,由於一般民眾花成本做節稅規劃的代價較高,意義也不大,因此僅會增加有錢人節稅規劃誘因。

 

陳建宏說,現行遺贈稅率採單一稅率10%,連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也適用,雖較一般民眾繳得多,但較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因此若改採累進稅率,較具有量能課稅精神,依能力繳稅,有錢人會多繳一點稅。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許祺昌分析,遺贈稅率最高調至20%,將使有錢人提前執行財富規劃,包括正式將資產移轉給下一代,或是將資產挪至海外,包括海外置產或是購買金融產品等,過去遺贈稅率為50%時,資產外移情況相當普遍,現最高調至20%,影響力道較不大,但仍有節稅誘因在。

 

許祺昌說,遺贈稅率調高的好處之一,是拉近貧富差距,現行單一稅率10%,使得富人將海外資金搬回台灣,並大舉入侵房產,反而造成房價居高不下,因此調高至20%,將可達到縮短貧富差距效果。

 

 

 

 

 

 

 

 

 

 

 

 

 

 

 

 

 

 

 

 

 

 

 

 

 

 

 

 

超額捐政治獻金 當心挨罰

 

2016-09-08 03:14:50 經濟日報 記者何孟奎/台北報導

 

監察院最新一期廉政專刊公布違反政治獻金法名單,包括長虹建設、國揚實業、遠見創辦人高希均、立委黃國書、前立委周守訓等都遭開罰,多數因疏忽而違規。

 

監察院公布違反政治獻金案例多達106案。政治獻金法規定了政治獻金的上限,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總額,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營利事業的上述捐贈上限各為100萬元、200萬元;人民團體是50萬元、100萬元。擬參選人是指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監察院這一波公布的名單違法事實在2014年,處分確定時間則在今年,開罰名單包括企業老闆、立委、議員、縣長等。其中個人捐款違法部分,高希均被罰14萬元、周守訓遭罰10萬元、其妻汪用和被罰4,000元、黃國書被罰2萬元、前立委陳建銘遭罰20萬元。

 

營利事業方面,違法的大戶包括長虹建設、國揚實業、盛傑營造、寶豐資產管理公司、奇廣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各被罰款100萬元。李文造受訪指出,公司內部在請款時也覺得奇怪,沒注意到總額超過200萬元上限,原來是兩個分公司各自有捐款,總計2014年長虹捐贈總額305萬元,所以就被罰了。

 

 

 

 

 

 

 

 

 

 

 

 

 

 

 

 

 

 

 

 

 

 

 

 

 

 

 

 

黃國書受訪時還不知道自己被罰,他表示,會計、財務都由太太負責,「應該是不小心才超過了,下次會改進」。周守訓則說,違規是因為疏忽,後來他看了一下捐款紀錄,有一筆幾千元沒記下來,另一筆在對方緊急時捐款數萬元也漏記,因此不小心超過捐款上限。

 

此外,有些公司捐政治獻金被罰,不是超過捐款上限,而是依法不能給政治獻金卻還捐了。

 

比如富御全球公司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還捐錢,遭罰鍰40萬元;協力投資則因該公司董事長曹興誠為新加坡籍,屬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之營利事業,違反獻金法遭罰34萬。前瞻投資、典範投資也屬同類,各罰16.7萬元。

 

律師促政府加強宣導

 

監察院公布違反政治獻金案例破百,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表示,政治獻金法實施時間短,和現實生活沒直接關係,加上政府沒甚麼宣導,一般民眾不了解;政治人物接受獻金時可能也沒注意到相關規定,才會有違反法令的情形發生。

 

李永然說,法治社會要守法,但若不知法律內容,如何守法?推廣法令是政府重要的責任。

 

他說,因為疏忽而誤觸政治獻金法規定的案例不少,建議民眾和政治人物都要注意法令規定,否則違法就要承擔責任;做任何事情前要詳讀法條、看相關定,不要道聽塗說就去做,要養成勤查法令的習慣。

 

除了疏忽造成違反政治獻金法,也曾經有刻意不去申報而被檢舉以致遭開罰的案例。

 

李永然指出,他過去就曾處理過一個案例,某政治人物收受政治獻金超過法令規定上限數百萬元,但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有去申報,後來被知情人士檢舉,最後也是被開罰。

 

政治獻金法規範企業捐贈單一參選人以100萬元為上限,但企業政治捐獻動輒千萬元。對此李永然說,很多企業會透過人頭方式分散捐款,企業捐款主要不是為了節稅,而是為了和受捐贈者的交情,或者對某些政治人物的投資,也有押寶的用意,因此帳面上看得到的捐贈金額,遠遠少於實際捐贈金額。

 

李永然強調,許多法令政府都沒宣導,比如房屋稅稅率各縣市政府有公布自己的選擇,評定現值有自己的方法,但很多人不知道,行政院日前通過住宅法修正,未來也應宣導。

 

政府應對民眾宣導政治獻金法,特別是接近選舉時要加強。此外,政府也應將違反規定而被罰的例子做個彙整,讓媒體報導,讓大家不要誤觸法網。

 

KPMG專欄/醫療大數據健康照護之路()

 

2016-09-07 01:30:31 經濟日報 郭欣怡

 

醫療大數據的議題近幾年已成為國內生技業者間的熱門話題,但目前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仍停留在「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階段,然而觀察大數據在歐美各國的現況,我們可以發現對他們來說醫療大數據已不再是「未來式」而是「進行式」了,並且已經逐漸發展出實際可行的商業模式。回到台灣,國內的醫療數據系統仍相對較為封閉,如何整合這些資源,發展雲端平台,實為台灣醫療大數據下一步的重要課題。

 

醫療大數據的建立主要係由於醫療設備科技數位化及電子病歷的建置,然而醫療設備科技數位化及電子病歷的基礎正是需要有良好的ICT產業的支持,過去台灣的ICT產業為台灣經濟創造了輝煌的年代,而今為了下一個輝煌的經濟成長,可以將ICT產業運用到醫療科技,以醫療科技搜集醫療數據,再把醫療大數據分析帶進健康照護的領域。

 

根據KPMG全球最新研究的調查報告結果(Digital Health:heaven or hell)發現,醫療機構正藉由科技改變醫療照護的模式,並且由科技累積病患經驗以提升照護的品質,所以健康照護正在邁向科技之路是無庸置疑的,但是要能夠成功的建置科技化的照護產業是有些困難要克服,例如:現行的健康照護機構都有科技化及運用ICT,但都做得不夠智慧 (SMART),主要係只是將資訊科技強加在現有的架構及工作模式上,使得健康照護無端的增加了許多工作,讓健康照護機構人員面臨挫折而造成數位科技照護的推動遲緩或轉型失敗。

 

因此在建置科技照護的策略中我們應該要注意以下的工作:

 

1.照護機構的工作流程及運作模式應配合數位科技重組,將機構流程要先轉型。

 

2.重視機構人員面對科技化的問題而加以解決,負責人要具備數位科技及健康照護的能力,並且要將第一線照護人員的專業,訓練其運用科技,所以系統應考慮第一線使用者。

 

3.發展能在臨床或非臨床的系統中資料分析的技術與軟體開發能力,並且要重複的發掘與持續學習改善流程。

 

4.建立可以適當客製化而且可以跨系統介面支援的系統,同時架構有效的資訊管理及資料保全程序。

 

以上是KPMG在觀察各國生技業者在試圖以科技改變醫療照護模式時,所遇到的挑戰與課題;KPMG對此也提出了因應之道。

 

在下篇中,我們將進一步探討健康照護產業與數位科技結合時,七個促進進步的機會,以及通往醫療大數據的健康照護之路。

 

(作者是KPMG安侯建業生技暨長照銀髮產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

 

總樓層愈高 房屋稅愈重

 

2016-09-05 00:26:3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房屋總樓層愈高,相較透天厝或是一般平房的房屋稅稅負愈重,房屋稅繳越多。房屋稅計算基礎為房屋現值,影響房屋現值的要素包括房屋標準單價、折舊與路段率,而大樓越高所使用的建材相較一般平房或是透天厝高,因此房屋總樓層越高房屋稅繳越多。

 

一般民眾常疑惑:透天房價普遍比公寓大廈高,但為何公寓大廈繳的房屋稅比透天厝高?

 

房屋現值是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調整率等項目核算而來,而房屋總層數是影響房屋標準單價的重要因素之一,樓層數越高,房屋標準單價就越高,如果同路段、同面積的房屋,公寓大廈繳的房屋稅就比透天厝來得高。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舉例解釋,以興建五樓與興建15樓以上房屋來看,雖然建材都需要謹慎選擇安全性,但15樓以上的房屋耐震性就需要更加注意,在建材部分就會出現差異,房屋標準單價就會比一般平房來得高,因而墊高房屋稅稅負。

 

 

 

 

 

 

 

 

 

 

 

 

 

 

 

 

 

 

 

 

 

 

房屋標準單價是依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的構造、用途與樓層數等三項要件換算。其中,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泥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一般以鋼骨造評價最高;用途別則分四類,包括國際觀光旅館、旅館、店舖及住宅、工廠,店舖及住宅的數量最多,評定單價以國際觀光旅館最高。

 

官員也說,公寓大廈建築通常有電梯設備,其電梯設備雖屬公共設施,但也要併入房屋稅籍課稅,原本標準單價就高,加上要分擔公共設施的房屋稅,因此房屋稅稅負比較高。但就不動產持有稅看,樓層數高的房屋,每層樓房的土地持分相對較小,地價稅反而較輕。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富豪轉籍星國 報稅未必划算

 

2016-09-06 00:56:5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富豪愛避稅天堂,曾傳出不少富豪為租稅優惠移轉稅籍。若以新加坡來看,由於對境外所得不課稅,形成較大誘因,且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也僅20%,相對台灣45%低。

 

財政部官員表示,雖然新加坡相關稅制較低,但新加坡是都市型經濟體,與台灣稅制相比當然不同,且若是台人成為外國人「只能扣無法抵」,雖然新加坡稅率看似低,但台人還能適用兩稅合一,股利可扣抵稅額降低稅負,而外國人就只能就源扣繳20%,不能適用設算扣抵制,因此實質有效稅率為33.6%

 

東吳大學會計系副教授楊葉承也指出,假設某公司老闆股利70億元,要課徵個人所得稅最高45%,入籍新加坡則變成外國人,只要每年在台灣不住滿183天,其股利所得變成20%就源扣繳,且新加坡對境外所得不課稅,形成較大誘因。但他也說,雖看似差距頗大,非居住者股東的最終稅負是33.6%,且非居住者未來將股票或現金捐贈做公益,也無法享受綜所稅列舉扣除,各有優劣。

 

而會計師則表示,台灣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達到45%相對較高,新加坡僅20%,且也沒有課徵遺贈稅的問題,因此對於富商來說,的確新加坡稅制相對台灣有誘因。

 

但富商也同時須考量四方向,包括管理公司強度可能減弱、生活層面可能不太容易長時間在台灣,需居住不超過183天,且轉換國籍難易度也需考量,及近年來新加坡吸引許多富商,卻也讓新加坡不動產價格飆高,因此星國近來也會考慮篩選對象。

 

 

 

 

 

 

 

 

 

 

 

 

 

 

 

 

 

 

 

 

 

 

 

 

 

 

 

 

 

 

 

 

 

 

整體來看,楊葉承認為,台灣以前證所稅曾對非居住者股東買賣上市櫃股票核實課徵15%證所稅,居住者買賣上市櫃股票免稅,也就針對這些拋棄國籍的富商,讓他們雖可享受低股利所得稅時,但出售手中持股要負擔較高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如今因為證所稅已廢,這一層嚇阻力量又沒了。

 

但財政部官員說,由於非居住者股東的實質有效稅率則為33.6%,相較台灣最高稅率為45%差距並沒有外界所說那麼大,加上台灣政府近來也在研擬留才攬才租稅優惠,包括研議提供國際人才來台工作前三年薪資所得稅優惠,提供研發單位聘僱人才一定期間的租稅優惠,及增列外籍人士子女教育扣除額等,相信會提升留才效果。

 

研發支出加倍減稅 二要件

 

2016-09-09 03:19:1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於9月發布,針對子法規包括申請條件時間規範等有進一步規定。由於該辦法今年開始適用,我國個人或公司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兩個月,也就是須於明年2月底前,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91日經由經濟部與財政部發布施行,施行日期自201611日至20191231日止。其中與原規劃草案相較不同之處,增列適用條件與修正申報期間與檢附文件。

 

由於過去曾有公司有嚴重汙染事件,卻仍適用減稅優惠導致外界不滿,因此財政部也規定,申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的公司應符合兩者,包括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以及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

 

至於在申報時間部分,我國個人或公司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兩個月,檢附文件向受讓或被授權人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因此今年已開始適用之下,若趕在明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須在明年2月底前提出申請文件。

 

而文件包括智財權讓與獲授權契約書、智財權權利證書影本或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調查智財權的意見書、評價報告與技術說明等文件;及足以証明該智財權為自行研發的文件等。

 

官員也提醒,若是受讓或被授權人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者,我國個人或公司應向智慧財產權運用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執行業務改權責制 本月申請

 

2016-09-09 03:19:1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建築師事務所、醫院等,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也就是說,若公司執行業務想從現金制申請改為權責發生制,須在930日前提出申請。

 

根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稱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等。而執行業務分為兩種計稅方式,包括現金制、權責發生制。

 

財政部官員表示,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的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0153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而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的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官員進一步說,由於權責發生制原則與現金制各有優點,現金制以當年度支出為主,權責發生制則較能平衡反映公司的真實資產負債情況。但由於申請變更時點,需要由年度開始一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因此若是明年要適用使用權責發生制,須在今年9月底前提出申請,否則就得等到後年才能適用。

 

官員也舉例說明,甲醫院於20065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2017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2016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得適用。

 

 

 

 

 

 

 

 

 

 

 

 

 

 

 

 

 

 

 

 

 

 

 

 

 

 

 

 

 

 

 

 

 

 

稅局獵漏 查核酒品酒精度

 

2016-09-05 00:26:3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為防止業者在申請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國稅局本(9)月將展開例行性的檢查,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賣場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民營酒廠、酒莊也會抽驗。

 

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的酒品,包括釀造酒類的其他釀造酒、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的再製酒類及其他酒類等。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

 

而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

 

因此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的酒品,官員也說,若是經過化驗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的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止,計核發執照酒製造業者357家及菸酒進口業者2,743家,而今年上半年相關的菸酒稅收,菸稅課了93億元,酒稅有118億元。此外酒類緝私案件425件價值223萬元。

 

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46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現值超過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600萬元為限;同法第57條規定,查獲的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的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都將沒收或沒入。

 

政府反避稅 台商二招應變

 

2016-09-07 01:30:30 經濟日報 記者楊美玲、劉懿慧/台北報導

 

台灣新一波的反避稅措施,包括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EM)已於7月中旬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部也著手修訂相關子法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台商應調整從組織架構或營運模式,雖可能產生相關成本,也會有相對的效益,企業必須分析成本效益,妥善調整布局。

 

為協助廣大台商了解國內外反避稅趨勢,資誠與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昨(6)日舉辦「面對國際反避稅壓力,台商如何在多變中找到出路」研討會,邀請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盧貞秀,從財政部觀點為台商進行台灣反避稅制度及子法規適用之介紹。

 

盧貞秀表示,針對企業關注的受控外國企業的投資收益課稅時點,盧貞秀表示,目前研議兩個方案。第一個方案是完全依照財務會計準則規範,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認列投資收益,其優點就是操作簡單,不需因為稅制新規定另外做調整,缺點就是在投資收益尚未分配回CFC時就必須被課。第二個方案是等到收益或虧損「已實現」時才課稅,雖符合企業運作,缺點是申報時需舉證作帳外調整,成本高。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企業應思考進行二大調整,首先是在組織架構上,可考慮配合集團營運模式,調整控股架構,由台灣母公司直接持股;其次是對集團交易模式進行價值鏈分析,以了解集團利潤配置可能產生的影響。

 

遺贈稅調高 稅率3級制

 

2016-09-07 14:48:17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開議後行政院將提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案,財政部預計最快下周一也會將遺贈稅修法草案送至行政院,提高遺贈稅率做為長照財源,據了解,財政部遺贈稅修法草案確定採三級制累進稅率,10%15%20%,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與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維持現狀,不會調整。財政部表示,對一般民眾影響不大,課稅對象以富人為主,初估首年營收約560億元。

 

長照財源一年需求高達3400億元,行政院已拍板調高遺贈稅率做為長照稅源,財政部表示,稅率將改為10%15%20%三級稅率制,但免稅額部分將維持現狀,不予調整,避稅誘因較低,衝擊也會較緩和。

 

我國遺贈稅原本採累進稅率,最高稅率50%,馬政府任內將遺贈稅改為單一稅率10%,遺產稅免稅額則由7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由110萬元提高至220萬元,去年遺贈稅稅收為327億元,為八年來新高,今年前七月則已衝破200億元,達232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

 

財政部官員說,遺贈稅是機會稅,稅收不穩定,有時間落差問題,由於去年已出現遺贈稅擬調高聲音,民眾預期心理發酵,開始進行個人租稅規劃或提前贈與,導致去年起遺贈稅稅收創新高;一旦遺贈稅最高稅率調至20%,富人若先進行資產挪移,將使稅收增加有限,因此遺贈稅稅收並非唯一長照財源。

 

現行申報遺產稅經財政部核課案件約為45000件,核課率約4%,贈與稅則約為15000件到19000件。財政部表示,遺產稅免稅額加計扣除額後,遺產約近2000萬元才會課稅,因此若調高稅率,對一般民眾影響較不大,主要課稅對象仍以富人為主,且以縮短貧富差距及租稅公平來考量,遺贈稅率確實有提高空間。

 

財政部表示,由於遺贈稅是地方稅,必須先修法明訂未來遺贈稅指定用途為長照財源,必須等長照法修法通過後,財政部再配合修改遺贈稅法,或一併修法,因此最快本會期應可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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