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3 AM09:56

新稅法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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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7 條、第17 條之4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11.16 台財稅字第10504665861 號令
摘 要:廢止97 至100 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
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主 旨:廢止本部98 年1 月20 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2010 號令、99 年
1 月27 日台財稅字第09904900430 號令、100 年1 月12 日台財
稅字第10004900020 號令及101 年2 月21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513530 號令。
財政部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
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財政部表示,105 年7 月2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 條之4 規定
略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
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
體),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
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
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該部訂定標
準核定之。
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有一
致遵循標準,財政部於今(16)日訂定發布本標準條文計7 條,內容說明
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律授權依據。(第1 條)
二、以買賣取得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規定。(第
2 條)
(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
(二)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
1、 土地、房屋:
(1)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捐贈時政府已
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取得年度之價值
計算。
(2)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
值之16%計算。
(3)前開以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之基準,自106 年起,由財政部
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報財
政部公告。
2、 股票:
(1)上市(櫃)、興櫃:以捐贈日或捐贈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
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2)未上市(櫃):以捐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或以捐贈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
3、其餘非現金財產(大樓工程、綠美化工程、骨灰(骸)存放設施、
救護車、文物等):
以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
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
(三) 以繼承、遺贈或受贈取得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其捐贈列舉扣除金
額以取得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計算。(第3 條)
(四) 捐贈之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
其捐贈時之價值與依第2 條及第3 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有顯著差異
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由稽徵機關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
易情形查核認定之金額計算。(第4 條)
(五) 納稅義務人以本標準所訂「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得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額。(第5 條)
(六) 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非現金
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2 條至第4 條規定。(第6 條)
(七)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7 條)
財政部指出,非現金財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眾通行道路之土
地,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考量該等土地用
途已受拘限,且據往年稽徵實務,其公平市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為避
免該等土地淪為高所得者「低價買進,高價抵稅」之操作工具,違反所
得稅法公益捐贈列舉扣除規定之立法目的,經稽徵機關實地調查廣為蒐
集資料,並參照實際市場行情,本標準第2 條第1 項第1 款但書乃定明
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並於同條第2 項明定,該計算基準,
自106 年度起,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
整擬訂,報請該部公告,以符實際。
財政部補充說明,考量隨經濟發展,非現金財產種類可能推陳出
新,本標準第2 條第1 項第11 款及第5 條乃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買賣
取得之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10 款以外之「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
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得以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
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其列
舉扣除金額,此外,納稅義務人以「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亦得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額。該部未來將配合新型態捐贈及稽徵
實務需要,適時檢視更新本標準相關條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附「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總說
明及逐條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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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再由納稅義務人就所得計算方式擇一適用計算稅
額繳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之所得務必合併申報繳稅,如未合
併申報,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按
所漏稅額處2 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5 條第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
及合於第17 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
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 條第3 項規定及納稅
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
標準,始可分別申報,否則將依財政部104 年12 月4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47251 號令配合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5 條條文,修正後財政部
100 年3 月28 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 號令釋規定:「不符合『納稅
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
標準』規定之分居夫妻,其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
致逃漏稅捐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歸戶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其配偶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分開申報,分別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經原處分機
關合併審查,甲君與配偶於該年度並無上開規定之分居事實,其未依首
揭規定就其與配偶之所得合併申報,並擇一方式計算稅額,經原處分機
關採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最有利方式計算,並以合併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額270,000 元為限,剔除超限之160,818 元,補徵稅額。甲
君不服,主張103 年度夫妻所得分開申報及分別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等情,申經該局復查結果,仍以駁回。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規定夫妻所得除有因符合上開分居認定之事
實,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餘納稅義務人及其
配偶仍應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符合『認定標準』規
定之分居夫妻,惟不知對方所得,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者,其所得分開
申報時,亦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因夫妻
分開申報,致漏稅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911)
營業人舉辦臨時性銷售活動收取款項時,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
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臨時性銷售活動收取款項
時,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臨時性活動,如有娛樂性質售票收取費用
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 條、第8 條及第10 條規定,於舉辦前向稅捐稽
徵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 條規定
之範圍,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輕娛
樂稅之認可。
該局指出,如係屬已辦理登記之營業人,申報自繳之營業人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 條規定報繳;如
係經核定為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實際銷售收入按已逾查
定銷售額之差額補徵營業稅。未辦營業登記者,依所收取之銷售額按
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惟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娛樂稅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者,稅率則
按1%,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營業人攜帶統一發票離開登記所在地之營業
場所辦理臨時性活動時,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可逕向登記
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 條第27
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如該活動已為經
常性、固定性時應依營業稅法第28 條規定,則仍應向活動地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設籍)登記。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請自行檢視臨時性活動性質及有無辦理營業
登記,並依相關其規定辦理及繳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讓渡預售屋之權利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地產景氣低迷,銀行房屋貸款條
件嚴格,投資房地產之成本持續上升,使得有些個人因資金壓力而讓渡
持有之預售屋,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
者,該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之所屬年度
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除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地
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調查相關資
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房地產賺取差價而未申報財產交
易所得之情事。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即出售係屬
權利之移轉,非屬「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第
1 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
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君於101 年向A 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
價款,但A 公司103 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之所有權人卻
為乙君,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於102 年9 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
約書,並經A 公司同意將其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君,依讓受契
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之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 萬元,乙君分別於
102 年9 月、12 月及103 年1 月轉帳支付甲君300 萬元、300 萬元、400
萬元,惟查甲君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漏未申報該筆出售預售屋權利之財
產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讓渡預售屋之權利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
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
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
(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750)
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具備之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
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 萬元為限。但申
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
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
以一屋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同一申報戶中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
扶養親屬名義登記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之利息,雖可申
報主張為列舉扣除額,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需於課稅
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始
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該局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以其
名義購買自用住宅並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惟僅其母親設籍居住於
該屋,因其母親當年度並未受其扶養,與納稅義務人非屬同一申報戶,
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購屋
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始可列報扣除。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931)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台商或海外僑胞在一課
稅年度內僅回國數日,但在國內仍有戶籍,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就源
扣繳或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每年需辦理所得
稅結算申報,為免居住者身分認定不一,財政部公布「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認定原則」,並自102 年1 月1 日起適用,規定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合計滿31 天」或「居住合計1 天以上未滿31 天,其生活及
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上述「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由稽徵機關衡酌個
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
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
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
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
境內。
該局提醒,長期旅居國外的僑胞或台商,在台設有戶籍且居住未
滿31 天者,應檢視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若個人
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才可適用非居住者就源扣繳方式就
境內所得扣繳或申報納稅,否則仍應依居住者身分,就境內及海外所得
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
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550)
旅客自國外攜帶回國之限量菸酒可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菸酒稅
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因此旅客自國外攜帶入境的菸酒是否需要
課徵菸酒稅呢?依菸酒稅法第5 條第4 款規定,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
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可免徵菸
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政府規定之限量,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
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年滿20 歲之成年旅客為
限,入境攜帶酒類1 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 百支或雪茄25 支或菸絲
1 磅,可免徵菸酒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出國旅遊回國時,於免稅商店購買香菸2 條
入境,則因2 條香菸為400 支捲菸,已超過免稅之限量,且未申報攜帶
超過免稅限量之捲菸,被海關查獲時,依菸酒管理法第45 條第4 項規
定,除了被沒入超過免稅限量之香菸1 條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旅客自國外攜帶入境之菸酒有免稅之限量,不要僥倖
攜帶大量之菸酒,如欲攜帶超過免稅限量之菸酒應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
稅及相關進口稅捐,否則被查獲時不僅將被沒入超過免稅限量之菸酒,
也會被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710)
消費時請多利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便利又環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趨勢、配合節能減碳
政策、落實e 化管理能力及增進綠色環保的長遠目標,呼籲消費者於消
費時多以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取代紙本發票。
該局說明,民眾可持共通性載具(如: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
碼)、會員載具(如:HappyGo 卡、全聯福利卡)或非會員載具(如:悠遊
卡、iCash 卡)於有開立電子發票之商家消費,即可索取無實體電子發
票。民眾亦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http://www.einvoice.nat.gov.tw/)網站將持有的載具歸戶至共通性
載具,並設定中獎時獎金匯款的帳戶,消費者不但不用保存紙本發票,
也可節省整理發票時間、政府還會自動幫忙對獎,並將中獎獎金自動轉
帳至指定帳戶,相當便利。另民眾如需瞭解消費明細亦可透過前揭網站
查詢。
該局指出,為鼓勵民眾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財政部已自本(105)
年1-2 月期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100 萬元獎維持10 組外,2,000
元獎由5,000 組增為8,000 組,大幅提升發票中獎機率。若對中統一發
票各獎別之號碼,又同時對中專屬獎項號碼,則可選擇獎金較高的獎項
兌獎。
該局呼籲,民眾於消費時請多利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
僅中獎機會多更多,且達節能減碳、愛護地球的效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 分機230)
個人出售古玩書畫等藝術品,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未依規定申
報,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畫作、珊瑚等古董及藝術品,
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費用,依法申報財產交
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成立之認定係依民法第345 條「當事人約定一方
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
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附買回要件成立之認定,依民法第
379 條第1 項規定「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
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是個人收付價金並移轉財產與他人,
或逾買回期限未買回,均符合上開民法所稱之買賣。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3 年10 月1 日向乙君收取價款1.4
億元,並簽訂珊瑚之動產附買回契約書,約定於103 年12 月15 日買回
原移轉予乙君之珊瑚,惟遲至103 年12 月31 日甲君仍未返還其價金予
乙君,且乙君亦未返還珊瑚予甲君,該局遂依上開規定,認定甲君於
103 年出售珊瑚予乙君,並就買賣價金依行為時「古玩書畫零售」之同
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5%(105 年起個人出售古董及藝術品如未能提供足
資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所得),核定
甲君財產交易所得2,100 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767 萬餘元,除補徵稅
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
一經查獲,將被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
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
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 分機1730)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申報核定補稅案件陸續寄發繳款書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已於
9 月30 日截止,未申報案件如經該局核定應為補稅者,將於11 月初寄
發核定通知書及繳納期間為105 年11 月16 日至11 月30 日止之稅額繳
款書,請未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收到繳款書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本次補稅案件計2,095 件,補稅金額75,448 萬餘元,
針對逾10 月31 日未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該局就遲延繳稅部分,
將按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之固定利率(1.37%),加計一
個月之利息,一併填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後,請先查
對有無錯誤,若對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請儘速向寄發之國稅局所屬
分局或稽徵所查詢。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
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遭受每逾2 日按應納稅額1%計算加
徵滯納金,如逾限繳日30 日仍未繳納者,則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再加計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至實際繳納日止,按日計算之滯納利息,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
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008)
大陸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
行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
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
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
度所得資料之範圍,係以扣繳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
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憑單。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
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故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
所得,應自行申報並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3 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
大陸所得1,000 餘萬元,致短漏報所得稅額200 餘萬元,遭稽徵機關核
定補徵應納稅額,甲君雖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惟該漏報之大陸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除
補徵本稅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發
現有大陸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查核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550)
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屬債權買賣,其出售所得應課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
他人名下之農地,應依規定申報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依財政部101 年7 月4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563040 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
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
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
第24 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
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利事
業出資購買農地,因法令限制(如89 年1 月26 日以前土地法第30 條規
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暫借名登記
於具有自耕農身分之他人,該營利事業尚非農地之所有權人,嗣以出售
該農地之名義所取得經濟上利益,屬應稅債權買賣所得,無所得稅法第
4 條第1 項第16 款規定買賣土地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剛於105 年5 月31 日結束申
報,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趕快自行檢視,如於104 年度有出售
借名登記之農地,漏未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者,應於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
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除相關罰則。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 分機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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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5 年8 月31 日起,非營利事業(即扣繳單位)公示資訊可透過網路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 條第4 項規定所稱之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應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 項
規定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為便利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
(免)繳憑單申報,自105 年8 月31 日起,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供非
營利事業(即扣繳單位)公示資訊查詢。
本局進一步指出,提供查詢之範圍包含上開機關或團體之「統一
編號」、「單位名稱」、「扣繳單位稅籍所在縣市」、「最近異動日期」、「最
近異動原因」等5 項欄位資料( 路徑: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非營利
事業公示資料查詢),因該等資料非屬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營業、
納稅」範疇,無涉稅捐稽徵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保密義務,亦無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18 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爰開放網路查
詢。
本局提醒,提供查詢之資料係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4 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請扣繳單位
統一編號設立(變更)登記之建檔資料,僅供參考,查詢內容如與實際
狀況不符,應以主管機關登記資料為準。
請多加利用E 化之便民服務措施,省時省力方便又快速。如有任
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06
自106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申報
本局表示,自106 年1 月1 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
得稅法第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
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之限制,一經上
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本局進一步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 日內,將所
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才可使用網路申報。適用網路申報之所得類別如
下:
(1)86 年度或以前年度股利或盈餘所得(不含上市公司緩課股票)、
(2)87 年度或以後年度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股東股利扣免繳憑單、(3)
其他營利所得資料、(4)執行業務所得、(5)稿費所得、(6)薪資所得、
(7)薪資所得(員工分紅)、(8)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8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9)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9 年1 月1 日(含)以
後】(※自99 年度所得起適用)、(10)金融業利息、(11)其他利息、(12)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13)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非信
託所得、(14)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自99 年度所得起適用)、(15)
固定資產租賃所得-房屋、(16)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7)固
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8)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債券租借、(19)
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土地、(20)權利金、(21)競技、競賽獎金及非政
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2)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3)退職所
得、(24)告發或檢舉獎金、(25)其他所得、(26)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
款、(27)非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8)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自99 年度所得起適用)、(29)受贈所得。此外,本局特別提醒,下列
憑單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1)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 (2)
逾期申報案件。
請多加利用E 化之便民服務措施,免去來回奔波之時間成本。如
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本局將有
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06
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可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
除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
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
報書中未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
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
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
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3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
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亦不適用列舉扣除的
規定。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採用列舉扣除額自行計算無應納稅
額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
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的情形,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權益,選
擇適用列舉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06
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仍須
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
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若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
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已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時,則暫緩移送強制
執行。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暫緩
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
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 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
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 條第1 項規定,已
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
為移轉或設定他項 權利者。」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
應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
紛之財產作為相當擔保,如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
仍須經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
處分後,始有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571
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
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本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名下所有土地、房屋
業已充當擔保品或遭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該不動產市價合計顯逾欠繳
應納稅捐,本局已充分保全租稅債權為何仍限制義務人出境?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
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
設定他項權利,惟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
本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
房屋提供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 成、房屋按稅捐
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 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下
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
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保全標的,倘納稅義務人
認為該不動產之市價超出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之1.2 倍,足
以擔保欠稅金額,必須主動提示上述相關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供審
核;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就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公告土地現值及
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 成估價,若依此估價原則計算所得之金額不足擔
保,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 條規定,著手進行限制出境等
其他手段以達租稅保全目的,如此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591
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本局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
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 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
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
證,如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
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本局指出,邇來常接獲民眾無具體事證下提出檢舉,不但無助於
稽徵機關查核,且稽徵機關如貿然啟動調查,恐造成善良納稅義務人
之困擾,進而影響正常經濟活動,是檢舉人應依前揭要點規定,就其
檢舉之事實提出具體事證。
本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述逃漏稅之
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由稽徵機關依事證進行查核,
以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8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
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第1 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依法
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
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
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
條第1 項前段定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
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 年11 至12 月間於傳統市場銷售商品,
但於銷售同時會詢問顧客地址,統一於銷售當日晚上開立,再以平信
郵寄或於次日直接交予消費者。甲公司主張99 年度各期之營業稅申報
資料以觀,銷售額及申報營業稅時點皆無重大差異,可證其經營模式
與申報習慣一致,並無逃漏稅或不給予他人憑證。系爭期間之銷售額
10,762,231 元,已依規定於100 年1 月14 日申報,觀其行為,尚無逃
漏稅捐之情事,惟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
時」給與他人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之違章事證,足堪認
定;又甲公司為營業人,應知悉銷貨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
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
意之過失,依前揭規定,自應論罰。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
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
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
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
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
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連帶關係存在。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
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
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應善加把握,以免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40
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之認定原則上以行使日為原則
本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第1 項規定行使歸入權,
或其股東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
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 ,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
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
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本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
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巿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
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
其利益歸於公司。
本局舉例說明,A 公司之經理人甲君因得知公司近期將有創新技術
發表足以影響公司股價之大幅上漲,為賺取利潤至市場大量購入該公
司股票,並於短期內出售賺取差額利潤300 萬元,A 公司應行使歸入權,
並於行使歸入權之日列報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歡迎至本局網站( 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67
營利事業以外務員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費用認列事宜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
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
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
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
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本局指出,本局查核甲公司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雖該公司提
示與外務員簽訂補貼員工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牌照稅、
保險費及折舊等合約書,惟其中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不符前述規定,
仍遭本局剔除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
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營
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可至本局網站( 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68
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產業創新條例
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
所得額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 條之2 第1 項至第
3 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
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智慧財產權研
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
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10 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
得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之減除金額,應自
104 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而依同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
定,增僱24 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金額與加薪
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 條之1 第1 項規
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
應自105 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提醒,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目前正進行選案
作業,如營利事業未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30%減除之金額,計入營
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儘速申請更正,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營
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查詢,本局將
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50
跳開統一發票應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出現跳開發票之漏稅型態,即貨物交易流
程由上游甲營業人銷貨與中游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銷貨與下游丙
營業人,但甲營業人卻直接開立發票給丙營業人之行為,此種跳開立
發票之行為,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應
按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行為罰;乙營業人同時涉及漏進漏銷,其
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
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
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
罰,惟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該項憑證確由實際交易人所交付,且實
際交易人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則免予處罰。
本局呼籲,營業人應依法給予、取得及保存憑證,買進貨物或勞
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91
未經沒入之賭博收入仍須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
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10 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
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境內居住者從事一般經濟活動,而獲得收益時,縱使
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該違規行為之所得,如未
經法院宣告沒入,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本局進
一步指出,近日法務部調查局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帳戶金錢流動
頻繁且金額龐大,與其身分、財產及收入顯不相當,透過財政部賦稅
署監察組暨本局監察室通報,經本局調查後,甲君坦承該帳戶係為經
營六合彩簽賭,該所得未經法院宣告沒入,甲君亦未併入綜合所得稅
報繳,經本局查獲補稅二百二十餘萬元並移罰。
本局呼籲,不論所得來源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未經沒入即應主動
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91
營利事業租地建屋使用,應如何提列折舊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
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依財政部72 年4 月6 日台財稅第32193 號
函釋,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
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 條第2 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
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
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時,發現其所有建築物僅按10 年提列折舊,經進一步瞭解,係該公司
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
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所以按承租年數10 年提列折舊,惟參照前
揭函釋規定,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經
重新計算計調減折舊費用約100 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可至本局網站( 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66
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
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擔任工作,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
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 條規定,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局表示,曾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
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
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
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
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 條
及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
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
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 條及刑法
第215 條、第216 條規定提起公訴。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
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
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營利事業如仍
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
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
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79
營利事業出售基金所得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 條第3 項減半計
入之規定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及第4 條之2 規定
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惟出售持有滿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規定之股票者,其所得自102 年起,得減半課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 條第3 項規定,營利
事業於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規
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
持有滿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
度證券交易所得。故減半計算之規定僅適用於出售持有滿3 年之股票,
出售持有滿3 年以上之基金所得不納入減半計算範圍。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 年度出售持有滿3 年以上之「股票」
交易所得及損失分別為400 萬元及80 萬元,持有滿3 年以上之「基金」
交易所得為120 萬元,持有未滿3 年「股票」之交易所得為180 萬元。
公司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 交易所得金額為400 萬元
【(400-80+120)/2+180】,惟買賣基金所得不適用減半計算之規定,核
定基本所得額為460 萬元【(400-80)/2+120+180】,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請至本局網站( 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40
營利事業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自8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
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
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
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之餘額。如有漏報或
短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誤以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證
券交易所得,致漏報未分配盈餘,經本局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
不服,主張證券交易所得係免稅項目,不須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申
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99 年度出售股票,有證券交易所得300
萬元,因誤以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認係免稅項目,99 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99 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為虧損100 萬元,亦未依商業會計法規
定將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其稅後純益計算未分配盈餘,嗣經本局查
獲,甲公司9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重行核定全年所得額200 萬
元、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00 萬元及課稅所得額虧損100 萬元,並據
以重行核定99 年度未分配盈餘為200 萬元,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
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未分配盈餘自94 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
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並非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
稅法規定調整之課稅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未
分配盈餘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16
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 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
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
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說明,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罰鍰及營業稅滯納金等計1 百餘
萬元,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 條規定之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限制所處之
罰鍰及營業稅法第50 條規定之逾期繳納稅款所處之處罰,依前揭規定
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若為繳納各種法規所
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
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可至本局網站(http :
//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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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稅局獵漏 盯預售屋權利轉讓
2016-11-17 23:33:24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徐碧華/台北報

近年有轉讓預售屋權利者要小心了,這一兩年是交屋高峰,
一旦建商完工交屋,國稅局就會向建商要資料查稅。國稅局官員
說,會去比對同一戶的第一個買預售屋者和交屋者是否同一人,
如果不是,就向前追查前一手或前幾手的財產交易所得。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一個個案,甲君在2012 年向A 建設公
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但A 公司2014 年興建房屋完
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的所有權人卻是乙君,甲君和乙君是不同
的兩個人,於是國稅局進一步追查。
查核發現,甲君在2013 年9 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
書,並經A 公司同意,將其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給乙君。依
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的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 萬
元,乙君分別在2013 年9 月、12 月及2014 年1 月轉帳支付甲
君300 萬元、300 萬元、400 萬元。
但甲君2014 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該筆出售預售屋權利
的財產交易所得,台北國稅局計算價款差價,扣除一些稅費成
本,核定補徵稅額。因為是漏報,處以罰款。
官員指出,這種漏報依規定罰得不輕,如果連當年度的綜所
稅都未申報,可以罰到核課稅額的三倍;如果有報綜所稅,只是
漏報該財交所得,罰兩倍以下,通常會被罰一倍或兩倍。
官員表示,預售屋權利讓受有時對方會分期交款,以交付尾
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例如上述個案,甲君在2013 年讓轉預售屋權利,在2014 年收到
尾款,應該2014 年為所得年度。如果收到的是期票,以進帳日
為準。
官員提醒,預售屋權利的轉讓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是一種權
利的轉讓,不適用不動產交易的相關稅制規定。
投資海外基金利得 要稅
2016-11-17 23:33:23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常將閒置資金,用於基金投資以獲取利潤。財政部
表示,買賣基金時,出售境外基金的利得,應與其國內的營利事
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
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是屬證券交易所
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所稅,但應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基本稅額。
境外基金是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
發行,並經證期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
而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沒有免稅優
惠,因此,營利事業若是透過買賣境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
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疇。
該局舉例說明,A 公司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案,申報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等共
1,000 萬元,並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企業買名車 折舊上限250 萬
2016-11-17 23:33:21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買名車當公司車,除了每輛銷售或完稅價格達300
萬者必須負擔奢侈稅外,折舊也有最高限額250 萬元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
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
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
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 萬元,若屬於經營小客車租賃
業務的營利事業,則最高限額為500 萬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4 年1 月1 日,以600 萬元購買
一部高檔汽車,耐用年限為五年,預估殘值100 萬元。
該公司從2014 年起至2018 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
費用只有30 萬元〔(250 萬-100 萬)÷耐用年限五年〕,而不是
100 萬元〔(600 萬-100 萬)÷耐用年限五年〕。
該局指出,若是之後這些高價位小客車,有出售或毀滅、廢
棄的話,營利事業在計算其處分損益時,仍應以實際購入成本,
減除未折減餘額,計算該小客車的收益或損失。
以上述例子來看,如果兩年後,甲公司要以370 萬元出售這
部汽車,其出售汽車的損益,應該以售價370 萬元,減除未折減
餘額400 萬元(購置成本600 萬元-累計折舊200 萬元),可列報
的損失為30 萬元,而不是以稅法規定上限金額250 萬元去計算。
國稅局提醒企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
客車的折舊限額外,在出售或報廢時,還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
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損益,以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
罰。
台灣企業總稅率34.5% 低於全球
2016-11-18 03:32:48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2017 年全球繳納稅款調查報告」中顯示,台灣企業的總
稅率與去年相同為34.5%,低於日本(48.9%)與中國(68%),
高於吸引外資為主的香港(22.9%)與新加坡(19.1%),同時也
低於全球平均40.6%。
台灣總稅率為34.5%,其中勞工稅捐方面占18.4 個百分點,
來自盈利或資本利得的稅占12.7 個百分點; 相較於總稅率
33.1%、與台灣相近的韓國,勞工稅捐占13.6 個百分點,有18.2
個百分點是來自企業的盈利或資本利得的稅;而香港22.9%的總
稅率中,勞工稅捐也只有占5.3 個百分點,企業稅捐占17.5 個
百分點。
企業的總稅率的計算項目包括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勞
健保等勞工稅捐、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汽車牌照稅、
燃料稅等。
政府為吸引外資來台投資,營所稅降到17%,但資誠稅務法
律服務副營運長吳偉臺表示,跨國投資人未必只考量營所稅稅
率,勞工稅捐也是考量要點。
父母給錢繳房貸 視為贈與
2016-11-17 23:33:24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父母幫成年子女購買不動產時,若逐年以免稅額度贈與現
金,供子女支付購屋的頭期款,之後再給予現金,讓子女償還貸
款本息,若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度時,仍應辦理贈與稅申
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一案,剛成年的甲君,在2012
年間購入價款約3,000 餘萬元的不動產,除了頭期款1,000 萬元
是由父親乙君先前逐年分次贈與存款外,其餘則是用貸款2,000
萬元支應,但甲君卻在短短三年內,就把貸款全部償還完畢,經
國稅局追查其還款資金來源,均是以數萬或數十萬元不等的現金
存入甲君的帳戶,且甲君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乙君說明,該筆貸款原本是由甲君自己繳納,但因入不敷
出,所以從2012 到2014 年間,陸續給予現金合計約1,500 萬元
供甲君繳納本息,以為貸款人是甲君,所以國稅局不會查核,才
沒有主動申報贈與稅。
企業納稅容易度 我排名躍進
2016-11-18 03:32:48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世界銀行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7)日聯合發布「2017
年全球繳納稅款調查報告」,評估經濟個體的納稅容易程度,此
次因新項目「申報後程序」,台灣成績較他國優異,在全球190
個受調查的經濟體中,台灣從去年39 名躍升到30 名,優於日本
及中國。
資誠外商稅務服務負責人范書華表示,報告的衡量方式是以
一家標準案例的中型企業,在某一特定年度內必須繳納的各種強
制性稅捐及稅費,調查其繳納稅款次數、納稅遵循時間、納稅總
稅率負擔與申報後程序。
其中納稅所需耗費的時間,全球較去年大幅下降八小時,顯
示出電子化稅務申報作業進步相當快速,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經理
曾煥楷表示,納稅遵循時間的減少,跟全球推行反避稅潮流也有
關係,因申報制度電子化後,不僅提升納稅效率,未來也更有利
於各國稅務機關查核或交換稅務資訊。
調查報告結果顯示,台灣與其他亞洲鄰近國家相比,優於日
本(第70 名)、中國(第131 名),落後香港(第三名)、新加坡
(第八名)與韓國(第2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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