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PM01:29

最新稅法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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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呼籲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
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 條所
稱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一個課稅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在
臺居留之日數,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未滿183 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
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房
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出租房屋予個人使用之租金收入或執行員工認股權
之其他所得,以及在臺居留逾90 天因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
務報酬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
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在臺居留日數滿183
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 月31 日前,填具外
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
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僑如應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而未申報,
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1 規定得免除處罰,惟仍須按日加計利息,該局提醒外僑請儘
速補辦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130)
105年度扣繳憑單申報期間適逢春節假期,延長至106年2月6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本(105)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
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自106 年1 月1 日至106 年2
月6 日止。
該局說明,扣繳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請扣
繳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全日均可
上傳,節省時間亦免除舟車勞頓之苦。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申報,避免集中於申報截
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以致無法如期完成申報。申報期間內如
發現網路申報資料有誤,可以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每次更正會將前
次申報資料完全覆蓋,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
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完成更正程序。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呂股長;電話2304-2270 分機3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反映,平日資助部分
資金予親屬子女,並提供受扶養親屬父母出具其子女確係受該納稅義務
人扶養切結書,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為何遭國稅
局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目規定,納稅義
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 條第4 款及第1123 條第3 項之
規定,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扶養減除
其免稅額。又依民法第1115 條及第1118 條之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
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先
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暨後順序者負擔扶養義務之證明
及具體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扶養表姪子及表姪女等其他親屬,經該局剔除補徵稅款。甲君不
服,提示系爭受扶養親屬父母出具之切結書,並主張系爭受扶養親屬之
父母當年度無收入,故由其代為扶養,並負擔平時生活費用云云等由申
請復查;因甲君未能證明系爭受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
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亦未能提示與系爭受扶養親屬有共同生活而同
居一家之具體事證,縱使因其能力所及念及同宗之誼,給予系爭受扶養
親屬生活上的資助,仍難謂為扶養,前開理由不符所得稅法規定而駁回
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
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
養義務」,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應考量有無以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受扶養者之父母親之經濟能力及相關法令規
定,以免遭剔除免稅額補稅。如對相關規定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歡迎
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 分機500)
106年非居住者薪資給付總額扣繳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 年1 月1 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
調整為21,009 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稅額亦
有些微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目
規定,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
工資1.5 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106 年1 月1 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 元,
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 倍以下
(即31,513 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
倍者(即超過31,513 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稅
法第92 條第2 項規定於10 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
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 分機251)
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尚不適用憑單免填
發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憑單填發單位電話詢問,若所
得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者,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為有效達節能減紙目標,自103 年起,按新修正所得
稅法第94 條之1、102 條之1 及第126 條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
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5 年度各類所得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
填報作業的範圍如下,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
發: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6 年2 月6 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 年度免扣
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
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
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 年2 月7 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
申報的憑單。
該局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如期申報各式憑單,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
執行業務事務所者,請各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報各式憑單,以免因逾期
申報或填發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 分機250)
受託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應先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於每
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信託所得及所得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
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
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該局將於近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 條之1 規定寄發輔導函輔
導受託人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 條之1 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
每年1 月底〔106 年1 月遇連續3 日國定假日,延長至2 月5 日(星期
日),因適逢星期假日延長至2 月6 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
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同法第3 條之4 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
額、同法第89 條之1 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
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除符合各式憑單免填發情形外,並應於
2 月10 日(106 年延長至2 月15 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
受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92
條之1 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免繳憑單者,按所得稅法第111 條之1 第3
項規定,應處該受託人7,500 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
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
最高不得超過300,000 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 元。
該局提醒,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仍應依法
於每年1 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
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 分機501)
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後,在交屋過戶取得產權前即轉手交易,應依規
定核實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
後,尚未交屋過戶取得產權前,如簽訂權利讓渡契約將預售屋轉手時,
該交易係屬於「權利移轉」,應依規定核實課稅,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
相關成本、費用後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建商於建案尚未完工並取得縣市政府都發局核發之使
用執照前所出售之房屋稱為預售屋,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買賣契
約後,於辦理產權登記過戶前將預售屋讓渡與他人之行為屬於「契約權
利」之移轉,非物權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第1 款規
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
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05 年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3,000
萬元,並於同年度產權登記過戶前以3,600 萬元將該權利讓渡轉售給乙
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5 萬元,則
甲君應於辦理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除必要成本,申報該筆
財產交易所得595 萬元(3,600 萬元-3,000 萬元-5 萬元=595 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而獲利,其所賺取之差價,應
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事證,除
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會被處以罰鍰。
(聯絡人:稅務資訊料盧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240)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被
另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未依規定辦理結
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 條及第108 條之1 規定,
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或20%怠
報金。如屬依所得稅法第66 條之1 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
者,再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之3 第2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7,500 元罰鍰
(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 條規定者除外)。
該局指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者,稽徵
機關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送達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限於接到滯報通知
書之日起15 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申報。已於上開規定期限內
補辦申報,經稽徵稽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
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
稅額各別另徵10%滯報金(最高各不得超過30,000 元,最低各不得少於
1,500 元)。逾上開規定期限仍未補辦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及未分
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各別另徵20%怠報金(最高各不超過90,000 元,
最低各不得少於4,500 元)。如屬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
業,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有應計
入或應減除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 元,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超過
新臺幣3,000 元者,另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之3 第2 項規定,處以新臺
幣7,500 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超過法定申報期限即屬逾期申報,依規
定就要按核定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有部分納稅人誤以為在稽徵機關通
知前補申報結算申報,即可免除按核定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實稽徵
機關依規定寄發滯報通知書,用意在催促已逾期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的營
利事業,儘速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按核定稅額另徵高達20%的怠報
金,並非免除納稅義務人之滯報責任。
該局提醒,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
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不論是否接到滯報通知
書,均應儘快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 分機200)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 日內依法申報
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 年變更為7 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 年3 月、4 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
報進項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該局於105 年10 月31 日送達
繳款書。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逾5 年核課期間。該局以甲公
司100 年3 月、4 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原應於規定期限同年5
月15 日前申報,但甲公司遲至同年5 月16 日始辦理申報,雖僅逾1
日,仍屬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 年,其主張於法無據,因
而駁回復查。
該局強調,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 分機1856)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當颱風來臨前後,農產品的價格均會
居高不下,民眾大感吃不消,農產品價格上漲議題持續為民眾所關切。
不過,營業人如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尚非免徵營業稅之範圍,應依規
定報繳營業稅,一旦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
8 條第1 項第19 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免徵營業稅。所謂
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其範圍包括:1.未經加工之農原始產物、副產
物。2.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
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
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3.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
定者。因此,營業人銷售之農產品如非屬上開免稅範疇,應依規定報繳
營業稅。
該局說明,於查核甲營業人營業稅案件時,查得其104 年度營業
稅申報銷售額總計及進項總金額均與前一年並無明顯差異;惟其申報免
稅銷售額卻較前一年度增加約3,000 萬元左右。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營
業人將部分原購入未經加工之免稅農產品經簡易加工、與其他貨物併同
銷售等過程,該農產品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上開規定免稅範圍,該
局核認甲營業人104 年度將應稅貨物開立免稅銷售額計1,000 萬餘元,
逃漏稅額50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 條規定處
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
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
如何辦理營業登記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逕
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
//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先生;電話2311-3711 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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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於農曆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本局表示:106 年1 月27 日(星期五)及106 年1 月28 日(星期
六)為農曆除夕及春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春節前1 週,即106 年
1 月20 日起至106 年1 月26 日止,非有必要,所屬業務單位、分局、
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農曆春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
人之常情,但對稅務人員而言,依法執行職務,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
之便,收受饋贈情事,本局於春節前1 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亦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
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另外,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
仍時有所聞;本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
辦理所謂「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
本局設有廉政專線:(03)3396845、廉政信箱:桃園郵政第392 號信
箱、傳真專線:(03)3396844、本局網際網路http://www.ntbna.gov.tw
下設之資訊服務/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廉政全功能服務
櫃檯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95–678 或(03)3396789 轉1915 等多
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
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911
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死亡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嗎?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遺產稅繳清前,可否向稽徵
機關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死亡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4 年4 月20 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450
號令規定,遺產稅繳清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內,
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定期存款繳納被繼承人
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並免依遺產及贈稅法第41 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切納稅保證。
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算之被繼承
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被繼承
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亦可參照財
政部前揭令釋辦理,即納稅義務人亦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
其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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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台加簽租稅協定 下月上路
2016-12-23 02:27:5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洽談時間長達十年的台灣與加拿大租稅協定,終於在本周一
生效、明年元月適用。該租稅協定中,包括全球海外所得、離境
稅、退職所得等,可望避免雙重課稅,在加拿大約6 萬多台灣僑
民可望受惠。
在所得稅減免措施部分,只要我國或加拿大企業,於對方國
家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就可免稅,同時在
對方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的儲
存、展示或運送等不視為營業利潤,有利台灣發展亞太營運總
部,或是研發及物流配銷中心。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長宋秀玲昨(22)日表示,台加租稅協定
自2007 年開始洽談,在2013 年也赴溫哥華、多倫多、蒙特婁等
地與僑胞說明,台加協定生效不只是首次插旗北美洲,我國洽簽
已生效的租稅協定也達到31 個。
宋秀玲指出,目前已經洽簽等待生效中的國家還有波蘭與中
國大陸,正在洽談中也有五國,分布在歐洲、中南美洲、中亞與
東亞,加上新南向政策與東南亞也在努力密切接觸中。
過去曾有案例,高階技術人員因工作合約赴往國外,但僅有
短期合約,在台灣有申報全球所得,對方國卻也要求須在該國辦
理申報全球所得的狀況,導致薪水在兩國皆課徵所得稅,包括歐
洲、東南亞、德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曾出現類似案件,因此過去
不少加拿大會計師高度詢問我國協定何時生效,在生效後就可避
免兩國雙重課稅的問題。
現行若僑民廢止加拿大國籍回台,在加拿大尚未實現的所得
須課徵「離境稅」,也就是說,若我國國民移民至加拿大時成本
為100 萬元,離境時為200 萬元,加拿大會依照其差額100 萬元
來課徵離境稅,但若是財產回到台灣處分後獲利250 萬元,假如
沒有台加租稅協定,除加拿大課徵100 萬元的離境稅,台灣還要
課徵250 萬元的所得稅,但在租稅協定生效後就可扣除,只須針
對150 萬元在台灣繳稅。
關係企業專章 宜修不宜廢
2016-12-23 02:27:58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專題報導
十信曾是台灣規模最大的信用合作社,但因違法超貸導致十
信金融風暴,欠下逾百億債權無法償還。
當時財政部下令停業,由合庫接管整頓,在清理時,發現其
對關係企業利益輸送與違法超貸情況嚴重。
這種關係企業違規交易日頻繁,故經濟部委由時任中興大學
法律研究所教授賴英照操刀修法,費時長達五年半,於1997 年
增訂公司法369 條之1 至12 條「關係企業」專章條文;同時兼
顧企業競爭力,並讓關係企業管理上軌道、透明、保護從屬公司
債權人。
其中,關係企業交易,為方便集團發揮綜效,允許控制與從
屬關係公司之間可以有非常規交易;簡言之,就是允許關係企業
之間「高買低賣」行為,只是同年度要補足。
這次公司法翻修,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認為,關係企業專章
形同虛設,主張廢掉,所有交易皆不允許「高買低賣」,回歸董
事忠實義務。現有「關係企業」專章所訂的管理辦法,改由「關
係人交易」管理取代。
對此,公司法學界泰斗疾呼「萬萬不可」,關係企業專章是
「宜修不宜廢」。他說,賴英照當年訂定「關係企業」章節,就
是為了要保護少數公司、債權人,並調和各方利益,台灣好不容
易花了一、二十年立法,一句話就廢掉,「新政府能忍受別人批
評你圖利財團,為所欲為嗎?」
此外,修法委員主張廢除「關係企業」專章,改由「關係人
交易」取代,當公司要進行關係人交易時,要經股東會內沒有利
害關係人投票同意,或董事會獨董同意。
但問題來了,修法委員會打算將公司制度改成一席董事即可
以,縱使不是一個董事,也要設獨立董事,而獨董制度在上市櫃
公司發展才十幾年,但能擔任獨董資格人數不多,難道要非公開
發行公司也要設獨董嗎?萬一造成沒有獨董批准,關係人交易怎
麼進行?
更重要的是,廢除「關係企業」專章,會讓關係企業變成沒
規範,如何保護債權人和從屬股東,這不就讓新政府被批評對財
團採「放任主義」嗎?
修法委員也主張將《公司法》第第179 條第2 項從屬公司表
決權限制,當公司控制從屬公司(子公司),從屬公司購買母公
司股票,現行超過二分之一沒有表決權;修法委員則想要降低至
四分之一。然而,此舉比國際都更嚴格,難凝聚社會共識。
董事選任 開放公司自治
2016-12-22 02:33:56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董事選任制度在我國《公司法》歷史上,已反反覆覆改了許
多遍。據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公開的修法方向,董事選任
制度將再出現重大變革,由原本不論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
公司都只能採用「累積投票制」,改為開放公司自治。
2007 年,被動元件大廠大毅捍衛經營權,抵制國巨入股,
便在股東會上,由一名持股1%的股東發難,變更公司章程,將
董事選任方式由「累積投票制」改成「全額連記法」。這一更動,
讓當時掌握44%股權的國巨連一席董監事都沒撈到,成為「小蝦
米力抗大鯨魚」的經典案例。
國巨大毅案之後,市場上一下子出現六、七家上市櫃公司,
以變更公司章程改採「全額連記法」選舉董監。連當時交通部持
股26%的台灣航業公司,都用此「撇步」,一舉取得七席董事,
而持股37.5%的中國航運集團,一席董監都沒有。
連續動盪驚動工商團體、投保中心等單位出面,拜託經濟部
修法,將董監選舉方式限制為「累積投票制」。
這次修法,將由只能採用「累積投票制」,改為開放公司自
治。此外,建議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另訂董事
選任方式,董事不強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修法委員表示,將來公開發行公司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
排除累積投票制,改採「全額連記法」選任董事。非公開發行公
司,則除非公司章程已有規定,否則原則上以全額連記法選任董
事。
修法委員則認為,只有上市櫃公司在爭奪經營權時,何種董
事選任制度才是關鍵;但中小企業經營權本就高度集中,無論採
哪種投票制,外人都難以介入。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反而會造成
派系林立。
此外,為破解累積投票制度下,市場派有進入董事會機會,
近十年來,台灣企業董事會規模有日益縮減的趨勢,以提高小股
東藉累積投票制進入董事會門檻。修法委員認為,如此反讓董事
會人數縮減,同質性增加,不利公司多元發展。故主張董事選任
制度改為開放公司自治。
董事選任制度在我國公司法修法歷史上,已反覆改了許多
遍。1966 年,引進強制累積投票制,防止公司派股東利用漏洞
操控董監選舉結果。2001 年修法時,允許公司得以章程另訂累
積投票制以外之選任方式,一些公司就改成全額連記法方式。但
全額連記法易造成大股東壟斷經營權,尤其國巨大毅案之後,公
司法特別於2011 又修法,改為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一律應採累積
投票制。
閱報秘書 累積投票制vs.全額連記法
累積投票制指每一股份擁有之董事選舉權,與應選出的董事
席次相同,股東可以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例如,甲股東持有公司所發行股數100 股,而公司所定應選
之董事為三席,則該股東擁有100×3=300 個選舉權。甲股東可
將300 個選舉權集中投給其中一位董事,或分散投給各董事。
全額連記法則不能把全部的票都投在一個候選人,只能分別
投給不同人。例如,甲股東持有的300 個選舉權,該股東對每位
董事候選人最多各投給100 個選舉權,也可針對其中候選人不投
票,或少於100 個選舉權。
累積投票制好處是當股東為市場派時可集中投票,至少獲一
席董事。全額連記法的好處是贏者全拿,公司派維持經營穩定。
公司法修法/管制鬆綁 市場會檢驗成效
2016-12-22 02:33:56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泰明認為,主管機關沒必要預設
價值觀,董事選舉方式,公司應由章程自己決定即可。
是否由強制採「累積投票制」鬆綁為可以選擇採「全額連記
法」,陳泰明採開放態度。他說,無論哪種方式都只有價值的選
擇,本來就是政府管制越來越少越好;即便真的「贏者全拿」,
屆時「外人」也就不見想投資,運用市場機制即可檢定。
至於外界擔心,「贏者全拿」恐讓小股東利益不受保障。陳
泰銘說,那公司經營者首先就要保證持股永遠過半數。實務上,
經營階層持股永遠過半大多是小型公司,對大型上市櫃公司而言
並不容易。
陳泰明說,若公司適合一言堂,過半數就可以控制所有董
事;也就是「完全執政、完全負責」,這是支持「全額連記法」
的觀點。「累積投票制」的觀點,董事會要聽取多元聲音,小股
東聲音也要被聽見。多元董事會藉由不同意見交流、爭辯、最後
形成共識,這種公司就希望能廣召天下英雄豪傑。
公司法修法/贏者全拿 易成為鬥爭工具
2016-12-22 02:33:57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公司董監選任制度將改成:
除公司章程已有約定,會以「全額連記法」為主,「累積投票制」
為例外。前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最早公司法也認同法人自
治,由公司自選董監選舉方式,這原本是立意良善,但到了台灣,
就容易變成公司派與市場派鬥爭的工具。
高靜遠說,台灣上市櫃公司通常股權分散,當公司派與市場
派鬥爭時,通常是「不算多的多數」與「不算少的少數」兩方交
戰。此時,若採「全額連記法」,只要掌握50.1%就可以把49.9%
的股東全部掃地出門。
高靜遠表示,2007 年大毅國巨案之後,上市櫃公司一口氣
出現六、七家公司,透過變更公司章程為「全額連記法」的方式,
將持股未過半的經營者掃地出門。以致立法院與工商團體驚覺,
鬥爭到這種程度,太不像話了,故建議經濟部修法恢復只能採「累
積投票制」。
此外,「全額連記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贏者全拿」,小股東
的權益恐難受到保障。
稅務爭議有BEPS 行動方案 行政救濟非唯一解決途徑
2016-12-21 14:33:09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日舉辦2016 國際稅法研
討會,安侯建業表示,在國際間最新的反避稅趨勢及國際稅基侵
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下,行政救濟已非解決稅務爭議
的唯一途徑。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許志文表示,當各國稅務機關因
應BEPS 行動方案取得更多稅務資訊以檢視企業或個人時,應準
備好面對潛在稅務爭議時「自我保護」、「管理」與「解決」的整
個過程。
許志文說,許多企業及個人面對稅務爭議與糾紛時,仍保有
僅能透過行政救濟或訴訟方式解決的印象,但在國際間最新的反
避稅趨勢及BEPS 行動方案下,行政救濟已非解決稅務爭議的唯
一途徑。企業或個人其實可以透過事前交易規劃,及事後面臨稅
務查核時與稅局的有效溝通,化繁為簡,減輕、管控與及時解決
本地和跨轄區複雜的稅務爭議問題。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游雅絜表示,在金融機構所面臨
之潛在稅務爭議國際化同時,納稅者與稅局如果始終站在對立面
上,預料各項爭議再度纏訟至法院也難以取得徵納雙方均能信服
之判決,導致現行稅務爭議解決機制失靈。
陸查稅台商 鎖定移轉訂價
2016-12-21 02:15:48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製鞋大廠豐泰企業在大陸的工廠日前遭大陸稅局補稅高達
新台幣10.3 億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提醒,
大陸移轉訂價相關條文今年上路,大陸稅局加強查核透過移轉訂
價避稅的企業,除「力道很強」外,金額也高,不可能「輕輕放
下」。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舉辦「2016 十大最熱稅務
新聞」記者會,周釧培指出,類似豐泰的案件其實很多,主因是
大陸稅局認為企業供應鏈在各國產生的利潤分配不均,企業在大
陸留下的利潤太少,在海外低稅負國家則分配過多利潤,被質疑
有移轉訂價的避稅現象,而進行查核。
周釧培表示,台資企業在大陸主要出現的問題就是利潤分配
「走樣」,因許多台資企業在大陸的生產基地廣大,「需要搭高爾
夫球車才能在廠內移動。」而此種大規模的企業,就會被大陸稅
局認定為優良納稅的標竿,只要有幾年在大陸的利潤下滑,稅局
就會啟動查核,除了力道很強外,也會追討過去六、七年的稅務。
而若是被大陸稅局認定為查核對象,周釧培說,稅局首先都
會要求企業提供境外關係交易企業的財務資訊,雖然是公開資
料、網路皆可搜尋得到,但中國稅局就是要看到你的「誠意」,
企業需展現出積極度才能化險為夷。
但若「死鴨子嘴硬」,大陸稅局認為企業配合度太低,就會
立案,送到較高層的國稅單位進行調查,類似台灣專案審查,查
核力道與深度將會更強,即使問題不大,金額也不小,就是「工
本費」的概念。
周釧培說,過去大陸稅局查核較鬆,台資企業也許只要關說
就可以「過關」,但今年大陸移轉訂價相關條文上路,使得大陸
稅局在打貪查核上不可能「輕輕放下」。
因此周釧培提醒企業,利潤分配會影響稅局整體查核力道,
要能跟大陸稅局解釋各個利潤分配的功能與風險,例如研究開
發、建立客戶關係通路等等的無形資產的產出來源;若遭大陸稅
局查核,應主動提供詳細資料,以免被大陸稅局誤認為是「肥羊」
而找你開刀。
賣代購商品 須繳營業稅
2016-12-21 02:15:49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請人從國外代購商品在臉書販賣,當心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民眾請親友代購德國鑄鐵鍋,並在臉書粉絲
專頁販賣,兩年來銷售金額高達700 多萬元,卻未辦理營業登
記,被國稅局補徵營業稅30 萬餘元,並罰款。
近年網路蓬勃發展,行動裝置與支付系統普及,民眾常利用
網路平台購物消費,也讓人看到無限商機,開始以個人名義,從
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 粉絲團或社群平台行銷販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是近年來營業稅查核重點之
一,會針對以個人名義大量進口貨物加強查核。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進口貨物並在網路上轉售行為,只要當
月銷售額超過8 萬元,就必須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申
報繳納營業稅。
公司法修法/大小企業 規劃分流管理
2016-12-20 01:44:54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專題報導
2001 年,當時經營SOGO 百貨的太平洋建設章家爆發財務危
機,進而引發之後纏訟逾十年的經營權之爭。
時光倒流,SOGO 百貨經營權之爭的關鍵起源在於,如果不
是2001 年9 月的納莉風災重創,造成SOGO 停業,沒有人知曉一
家百貨公司停業一星期就損失逾2 億元。
如果不是SOGO 財務亮紅燈,銀行紛紛抽銀根,可能沒有人
發現,一家當時資本額僅23 億的的百貨公司,居然可以替太設
揹負179 億的負債,以及替太設旗下公司背書保證30 億元。更
不會知曉,原來握有SOGO 百貨經營權的太平洋流通投資公司,
僅是一家資本額僅1,000 萬的公司。
因此,民間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大小公司的
判定,應該以「集團」的角度來看,而不是以「單一公司」來看。
如果當時就以「集團」總合來評估公司是大、或小,太平洋流通
就是一家「大型非公開發行公司」,應該就要被監管,財務透明。
修法委員會也認為,若一開始監管機關就發現,太流公司過
去財務槓桿操作,或許就不會引發後續的經營權爭議。因此,修
法委員會主張,透過公司法修法的大小公司分流管理,能對太流
之類的「大型非公開發行公司」提高監管標準,其重大決議需經
會計師審閱,財報要經會計師簽證且公開揭露。
另一方面,修法委員會也觀察到,現行《公司法》不論公司
大或小,都只能適用同一套法制。直到去年推動閉鎖型公司專節
立法,對於一些公司很小,但股票流通受限制者,才有一些鬆綁
機制。
修法委員認為,現行《公司法》會造成,大小公司都遵行同
樣法制,對小公司而言,法遵成本太高,產生有不公平競爭,反
而讓小公司站在不利之處。久而久之,大公司也因競爭威脅降
低,降低競爭力,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產業轉型不易,整體國家
競爭力下降。
故修法委員會主張,要鬆綁管制,把公司分成大、小兩個標
準。分流標準是先劃分為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前者
交由《證交法》監管,後者才交由《公司法》。
非公開發行公司則採集團總和來衡量,只要營業額、總資
產、員工人數有有二項符合者,則歸為大型非公發公司,資料來
源則由稅局提供給經濟部。
抓弊...建置吹哨者機制
2016-12-21 02:15:50 經濟日報 張晉瑞
根據2016 年度美國舞弊稽核的調查報告,舞弊案件最常透
過密報檢舉方式曝光( 39.1% ), 遠高於排名第二的內部稽核
(16.5%)。
檢舉函的成因十分多元,如利益分配不均、伸張正義、忌妒、
打擊被檢舉者以達到報復目的等。對調查案而言,檢舉函是十分
重要的情報來源,內含的情資可能包括主嫌名字、共犯結構、犯
罪地點、不法內容、時間、犯罪模式,甚至連涉及的產品名稱型
號都可能清楚列明,一些檢舉函還會註明其它知情人士,說明公
司的法務或稽核人員可以向這些知情人士套問更多內情。就資誠
過去經驗分析,檢舉內容五花八門,檢舉函也不一定匿名,也不
一定用電腦列印,部份檢舉函甚至在信末留下真實聯絡方式,並
以傳統郵寄方法寄送。
雖然檢舉函內容大多誇大其詞,但企業通常會對檢舉函抱著
寧可信其有的態度進行調查。由於被檢舉的對象多為在職人員,
且部分為高階主管,公司法務會先取得高層的授權才進行調查。
為了避免打草驚蛇及防止公司內部人員通風報信,通常僅有少數
人員知道內情。當牽涉的範圍太廣或需要深入尋找更多證據,公
司法務會借助鑑識團隊的專業能力進行調查。
由於部分案件涉及資深高階主管,且蒐證後的證據資料十分
機敏,無法讓鑑識團隊帶回實驗室分析,故和法務討論確認後,
鑑識團隊會將相關鑑識設備攜帶至公司,利用法務事先預約的會
議室進行資料分析。為了避免其它員工起疑,配帶公司識別證、
穿著公司制服也是常有的事。此外,鑑識團隊也可能假裝廠商進
行設備檢修,以方便出入機房蒐證。
一般而言,由於法務對蒐證目標的資訊設備狀態不太了解,
故時常需要鑑識專業團隊配合蒐證。由於蒐證作業開始前,鑑識
團隊需要知道目標主機的硬碟容量、數量、是否加密等,如何讓
鑑識團隊以最短時間及用最可靠的方式完成蒐證,避免長時間作
業啟人疑竇,企業資訊部門人員提供的資訊十分關鍵。故法務或
稽核人員平常除了本身的業務外,也應該多了解資訊部門,掌握
當中可靠的人員,以備不時之需。
檢舉函是一種吹哨者機制,從正面而言,可協助企業發掘許
多弊案,內容提及的人名、產品型號等是調查過程中不可或缺的
關鍵字來源,可以幫助鑑識團隊節省大量時間,並且可能從中延
伸許多案外案。我國金管會於103 年12 月底發佈「上市上櫃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修訂後版本,吹哨者制度即增列其中,企業應
加速建置匿名之吹哨者管道及保護機制,並落實執行,期能有效
降低職場舞弊帶來的傷害。(作者是資誠企管顧問公司執行董事)
公司法修法/會計師建議 看實收資本額
2016-12-20 01:44:55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專題報導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沈碧琴表示,公司大小分流立意良
善,但擔憂大型非公發公司可能會採用規避手段避免監管。他建
議,若「實收資本額」達到一定金額標準,不論「營業收入、資
產總額、員工人數」等三種指標為何,就應視為「大型非公發公
司」。
再者,若未達「實收資本額」的門檻標準,再去檢視三個標
準是否有符合。這對主管機關在做管理時,才會較容易判斷。
依修法委員的想法,依「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員工人數」
等三指標為基準,來判定屬於大型非公發公司,或小型非公發公
司。但沈碧琴說,上述三種指標要取得資料都有一定難度。針對
「營業收入、資產總額」,除非經濟部從稅局取得申報的財務報
表、營業報告書,否則難以窺見全貌。
但礙於《個資法》所限,須先立法通過公務機關所取得的資
料,可以直接給另一個機關執行,否則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取
得的資料,只能用於其主管事業上,不能用於其他目的。
若把「員工人數」當衡量標準,也要做細膩的設計。她提醒,
實務上一些企業可能會以降低員工人數,大量晉用派遣工來規避
變成大型非公發公司門檻。而大量晉用派遣工,勢必不利受薪階
級,帶來其他社會問題。
公司法全盤修正 建議四原則
2016-12-19 15:12:04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KPMG 安侯建業今日舉辦公司法全盤修正重要議題研討會,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提出修法建議遵循四項基本原則,包
括自管制(regulate)朝向促進(facilitate)、自低密度執法
轉向嚴格執法、自形式管制轉為智慧管理、自股東至上轉向兼顧
社會責任。藉以達成促進公平競爭,協助創新創業並轉型、提升
國際競爭力等效益。
台灣大學教授黃銘傑建議,未來公司法應設置新的「登記、
公示及送達」章節,以釐清公司登記規範應有之功能及定位。最
重要的,是實務運作上建置「登記、公告及送達」資訊系統,考
量納入與整合跨部門資訊等功能,建構融合各種工商資訊的大數
據系統,作為政府施政參考與供民間業者新型商品或服務之研
發。
資本議題上,政治大學副教授朱德芳建議,未來有價證券與
出資種類朝向多元化方向修正,公司不僅可擇一發行無面額或面
額股,且面額股無最低面額之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可彈性設計
特別股內容,如複數表決權或選出一定董監等,以滿足公司籌資
多元需求。另有關減資退還股款或買回股份,程序上應經償付能
力測試或提供債權人異議程序,藉以強化債權人權益保障。盈餘
分派方面,安侯建業會計師何嘉容表示,非公開發行公司在財務
報表編製基礎、財務報告應否經會計師簽證、與營業報告書等事
項上,將依其公司規模大小而有不同程度之規範,並捨棄過去以
資本額為判斷公司大小之指標,建議改以總資產、營業額與員工
人數等做為判斷指標。
何嘉容說,公司經營為董事會職權,財務報表編造及盈餘分
派事項,過去由股東會承認或決議,修法建議原則上改由董事會
決議,以權責相符,唯章程可約定由股東會決議,以增加彈性。
公司法修法/學者提四原則 促公平競爭
2016-12-20 01:44:55 經濟日報 記者楊美玲、劉懿慧/台北報

KPMG 安侯建業昨日舉辦公司法全盤修正重要議題研討會,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提出修法建議遵循四項基本原則,包
括自管制(regulate)朝向促進(facilitate)、自低密度執法
轉向嚴格執法、自形式管制轉為智慧管理、自股東至上轉向兼顧
社會責任。藉以達成促進公平競爭,協助創新創業並轉型、提升
國際競爭力等效益。
台灣大學教授黃銘傑建議,未來公司法應設置新的「登記、
公示及送達」章節,以釐清公司登記規範應有的功能及定位。
最重要的,是實務運作上建置「登記、公告及送達」資訊系
統,考量納入與整合跨部門資訊等功能,建構融合各種工商資訊
的大數據系統,作為政府施政參考與供民間業者新型商品或服務
之研發。
最低稅負制 起徵門檻不變
2016-12-19 01:08:43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告,明(2017)年所得基本稅額(即最低稅負制)
起徵門檻不變,維持個人670 萬元、營利事業50 萬元;保險給
付免稅額亦訂為3,330 萬元,全戶全年領有保險給付未達3,330
萬元可全數免稅。後年5 月申報時適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明年是調高了,
但是最低稅負制的相關免稅額「都和今年一樣」,並沒有調高。
官員表示,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的調整,和綜所稅免稅
額的自動調整機制一樣,都和物價上漲有關,只是適用的累計漲
幅調整門檻不同。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只要逾3%,綜所稅
免稅額就可以調整,而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要調整,累計漲
幅得逾10%。
營利事業及個人適用的所得基本稅額各項起徵金額,上次調
整分別為2013 年及2014 年,適用的物價指數分別為101.67 及
102.65,與2017 年適用的指數104.78 相較,各上漲3.06%及
2.08%,均未達應行調整的10%標準,所以明年不調整。
所得基本稅額2006 年起實施,其中個人部分,課徵門檻原
為600 萬元,直至2014 年因累計物價漲幅超過10%首度上調,
調為670 萬元,之後就沒再調整過。
財政部表示,以個人為例,納稅人全年所得包含免稅與應稅
所得合計達到670 萬元的課徵門檻,就要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若
一般所得稅繳納金額低於最低稅負應申報金額時,即需再就差額
繳納最低稅所得稅,適用稅率20%。
另外, 個人領有保險給付者, 明年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
3,330 萬元,亦因未達連動調整水準,也與今年相同。
贈與稅免稅額 明年維持220 萬
2016-12-19 01:08:43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財政部已公告明(2017)年遺產及贈與稅各項扣除額及免稅
額,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累計物價漲幅還夠不上調整的標準,
明年的相關扣免額和今年一樣,維持不變。民眾相當關心的贈與
稅免稅額依然維持每人220 萬元。
遺贈稅的免稅額於2009 年調整過,當年1 月23 日修正遺贈
稅法部分條文時,將遺產稅與贈與稅免稅額各調整為1,200 萬
元、220 萬元。根據規定,下次調整的時間是消費者物價累計漲
幅逾10%時。2009 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2016
年適用的104.78 相較,上漲6.64%,未達調整標準。
至於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
2014 年,該年適用指數為102.65,與2016 年適用的104.78 相
較,上漲2.08%,離調整標準10%更遠,同樣不調整。
不計入遺產總額有兩項,(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
及用具:89 萬元以下部分。(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
元以下部分。
五項扣除額同樣不調整:(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其有未滿20 歲者,並得
按其年齡距屆滿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3)父母扣除
額:每人123 萬元。(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 萬元。(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
人50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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