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6 PM05:44

關於公司法235條修正之處理情形(經濟部105.4.11函告本項業務免收登記規費,已繳納者不退,可後抵下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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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5條修正條文與原條文之主要差別:

 

 

 

原條文規定公司應於「分配時」給付員工紅利,所以公司只要不分配,就不需要給付員工紅利。

 

 

 

新規定公司應於「有盈餘年度」給付員工酬勞,所以不管公司是否分配,都需要提列定額或比率的員工酬勞。

 

 

 

舉例說明:

 

原規定:公司104年度獲利100萬,公司應於隔年分配時,給付員工紅利,若沒有分配,就不須給付員工紅利。

 

 

 

新規定:公司104年度獲利100萬,公司應於年底時提列定額或比率的員工酬勞,並應於隔年給付員工酬勞

 

 

 

對應方式:

 

此次修正公司法對一般中小企業產生了許多困擾,因為普遍都有發年終獎金的習慣,且公司盈餘也通常會分配,以免被加徵10%的營所稅,所以根本無此問題。

 

但主管機關規定必須於105630日前修改章程,否則會有罰則。

 

由於員工酬勞為定額或定率均可,也就是有盈餘時,可提撥固定金額或一定比例(例如1%),基於公司稅務單純的考量,建議將員工酬勞定為「新台幣一千元」,可以簡化公司稅務,將來也可免主管機關的抽查。

 

 

 

閱讀 3114 次數 最後修改於 2016/04/12 AM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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