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5條修正條文與原條文之主要差別:
原條文規定公司應於「分配時」給付員工紅利,所以公司只要不分配,就不需要給付員工紅利。
新規定公司應於「有盈餘年度」給付員工酬勞,所以不管公司是否分配,都需要提列定額或比率的員工酬勞。
舉例說明:
原規定:公司104年度獲利100萬,公司應於隔年分配時,給付員工紅利,若沒有分配,就不須給付員工紅利。
新規定:公司104年度獲利100萬,公司應於年底時提列定額或比率的員工酬勞,並應於隔年給付員工酬勞。
對應方式:
此次修正公司法對一般中小企業產生了許多困擾,因為普遍都有發年終獎金的習慣,且公司盈餘也通常會分配,以免被加徵10%的營所稅,所以根本無此問題。
但主管機關規定必須於105年6月30日前修改章程,否則會有罰則。
由於員工酬勞為定額或定率均可,也就是有盈餘時,可提撥固定金額或一定比例(例如1%),基於公司稅務單純的考量,建議將員工酬勞定為「新台幣一千元」,可以簡化公司稅務,將來也可免主管機關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