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PM05:15

財政部稅法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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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4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1.13台財稅字第10504503590號令

 

摘 要: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主 旨:核定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5.03531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俾符比例原則,該部今(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該部說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計修正4條、增訂1條,主要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較低,爰修正第2條增訂第5款免予處罰之規定;另配合10364日、1046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規定及短、漏報所得額者裁處罰鍰計算基礎,以及自1051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增訂情節輕微免予處罰規定。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第2條)
二、配合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規定及短、漏報所得額者裁處罰鍰計算基礎之修正,定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之漏稅金額計算方式;增訂該等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處罰。(第3條)
三、配合10511日起實施新制,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訂定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1項規定處罰之情事;個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45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第3條之2
四、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者,該營利事業之股份係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之部分,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處罰。(7)
五、增訂但書規定本次修正之第3條之2條文,自10511日起施行。(第26條)

 

該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亦有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倪科長永祖
聯絡電話:02-2322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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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進口或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例如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之遊艇,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之家具,及屬於保育類動物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貨物,以及每輛(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等,都要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高額消費貨物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也就是說該貨物如須繳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則該價額須再加入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稅額一起計算成為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如果高於前項所定的金額,就要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如廠商進口排氣量2500CC小客車1輛,進口報關之完稅價格為100萬元,加入關稅175,000元、貨物稅352,500元及營業稅76,375元後,銷售價格為1603,875元,則無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進口報關之完稅價格為200萬元,加入關稅35萬元、貨物稅705,000元及營業稅152,750元後,銷售價格為3207,750元,在300萬元以上,則須另繳納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32775元。

 

該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高額消費貨物課徵之目的,係為實現租稅公平,防杜奢侈浪費之風;其稅課收入專款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兼具健全稅政及社會公益之雙重價值。納稅義務人如有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者,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機關團體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銷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貨物或勞務而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財政部100314日台財稅字第09900520170號令規定,於計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2條第1項第8款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惟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因繳納之所得稅非屬損費科目,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補充說明,機關團體如不符合免稅標準,依法應課徵所得稅時,其課稅損益之查核,原則上比照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依該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惟考量機關團體並無盈餘分配問題,因銷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須先依法繳納所得稅,始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財政部爰核釋依法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以避免已繳納之所得稅無法再支用卻因不得列入支出比例之分子計算,致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之60%支出比例。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2年度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2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2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15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40萬元,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10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17萬元,餘絀數210萬元。在未考量所得稅之支出比例為58%(150萬元+140萬元)÷(250萬元+250萬元)〕,低於免稅標準規定之60%支出比例。惟依前揭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其所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支出比例提升至61.4%(150萬元+140萬元+17萬元)÷(250萬元+250萬元)〕,即符合免稅標準支出比例(60%)之規定,免除被補稅之風險。惟其繳納之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自課稅損益項下減除。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可將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併入當年度支出,以維自身權益,惟應注意於計算課稅損益時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
(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應辦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之所得,屬經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但如該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外,其營利所得尚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經營者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並可免辦營業登記。醫療院所從事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專營該醫療勞務者依前揭法令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如銷售美容商品或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等非醫療行為,僅單純為美容部門,兼營瘦身美容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甲診所美容部門,從事前揭瘦身美容業務,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水污染防治費用之繳費義務人,得以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繳核章之證明作為其報稅支出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451日起依水污染防治法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以有效預防水污染情形,為順利於10471日起全國繳費義務人繳交水污費,該署規劃由繳費義務人依「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規定,填具水污染申報書及繳款書,並列印「水污染防治費繳費單」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水污費;繳費方式計有至指定金融機構臨櫃繳費、便利商店繳費及其他金融機構臨櫃匯款等3種。為避免增加非前述指定通路,至其他金融機構繳納者,繳費義務人須自行負擔匯款費用,財政部特放寬繳費義務人得以金融機構收繳核章之證明作為其報稅支出,以落實簡政便民政策。

 

該局呼籲各繳費義務人於繳納水污費用時,其經指定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款核章之繳費單或經依規定將款項匯入「水污染防治基金」帳戶之匯款單,得作為繳費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尤審核員;電話2311-37111617

 

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2項得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除任職於中華民國境內公司外,又為境外香港商B公司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卻未列報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甲君雖主張其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等情,惟依前揭規定,甲君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就所得有疑義時,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盡力探知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實際所得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資產管理公司列報呆帳損失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39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惟資產管理公司於取得債權後,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因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經資產管理公司取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至有關債權逾2年之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

 

該局於查核甲資產管理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請提示損失發生明細及相關催收文件,發現該資產管理公司係於98年向某金融機構購入不良債權,且於99年取具部分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部分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經依所提示之資料逐筆查對後,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予以核實認定,但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因該債權係98年度取得,至99年度尚未逾2年,核與上揭財政部令釋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計調整補徵稅額8百餘萬元。

 

該局籲請資產管理公司於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8)

 

請依限繳納104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原訂繳納期間為10521日起至同年210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改訂繳納期間為105216日至同年225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指出,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款繳稅方式,有以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使用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及2萬元以下稅款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等6種繳稅方式,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便利之方式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轉帳繳稅,省時又方便,營業人可以利用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營業人僅須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該局即可辦理,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期間若負責人變更,則應註銷原轉帳繳稅之帳戶,重新申請。

 

該局呼籲,營業人收到營業稅第4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於105225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復查審理終結前,原核稅額依法仍屬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為稅捐保全,仍得為禁止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納稅款,為保全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並函知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故該條第1項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納稅義務人如已提起行政救濟但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並不影響納稅義務人原已存在之稅捐欠繳事實,故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並無不當。經禁止處分之財產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均繳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欠稅額之擔保後,始能辦理塗銷。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清欠稅,在不服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的同時,為避免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處分,可先行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影響財產自行處分的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示如下:
美金31.7275  日圓0.2611  澳幣23.6391 
加拿大幣 24.5391
歐元34.9683  港幣4.0694  韓元 0.0280  馬來幣 8.1155
菲國比索  0.6979  英鎊  48.3300  新加坡幣 22.9816
南非幣    2.4308  瑞典幣 3.7631  瑞士法郎 32.9850
泰銖      0.9103  印尼幣 0.0023  印度盧比 0.4957
以色列新謝克爾 8.1884  紐元 21.9816
該局補充,上述匯率資料並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查詢。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上網列印條碼繳款書,繳稅簡單又便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繳納各項國稅,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操作簡單,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以往民眾如欲繳納各類稅額,需先至國稅局索取紙本繳款書填寫後,再向公庫繳納,除交通往返耗費時間外,亦容易因人工書寫造成錯誤,建議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提供之自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服務,不僅省去赴國稅局索取繳款書時間,另可避免人工填寫之不便,納稅義務人可持列印出的條碼化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繳納,可透過電腦掃描條碼讀取繳款書資料,即時處理便利又快速。

 

該局並呼籲,若列印出之繳款資料有異動,須重新登入正確資料,再重行列印條碼繳款書,千萬不可以直接於繳款書上塗改,以免繳納資料與條碼內容不一致,如有其他使用上之疑問,可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
(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時起,最長5年以內,不得任意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者,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等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經依財政部1031231日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措施,其限制期間最長可達5年,一經限制出境後,除非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外,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5年以內不得任意出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欠稅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數額者,宜繳清稅款或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避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受限制出境處分,而影響權益。
(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現行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內容包含權利金性質之收入,非全數為技術服務報酬,其中屬權利金收入部分,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案件時,發現雙方簽訂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合約所載,部分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甲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甲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

 

該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甲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中部分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全為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服務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自合約價款劃分,該部分收入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重申,近年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案件逐年增加,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工商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下載參考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衡平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及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從事房地交易所得之租稅負擔,避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藉由租稅負擔之差異,賺取高額資本利得,而未進行實質投資,爰自10511日起,該等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處分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應按45%3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無需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境外之轄內甲公司於10521日出售於103111日購置之房地,符合新制課稅範圍,該筆房地出售總價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減除取得成本2,200萬元、必要費用40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70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700萬元;由於該公司持有該筆房地超過1年且當年度另有其他營業收入1,500萬元,故甲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分開計稅並合併報繳,其應納稅額共計為500萬元(700萬元×35%+1,500萬元×17%)。

 

該局呼籲,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於1047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內容,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展開巡徵查漏「2016台北年貨大街」活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臺北市政府舉辦「2016台北年貨大街」活動,該局將於105123日起至26日期間,對活動範圍之商圈展開統一發票巡徵作業。該局說明,每年農曆春節前夕,臺北市政府結合迪化街等商圈營業人舉辦年貨大街南北貨促銷活動,以吸引人潮並提升買氣,針對年貨大街主要範圍迪化街(大稻埕)、寧夏、華陰街、臺北地下街及後火車站等五大商圈,該局為加強租稅宣導,除呼籲民眾購物不忘索取統一發票外,將派員進駐年貨大街各個商圈,加強巡徵以敦促商家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強調,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除應就其短漏開銷售額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如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該營業人將遭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指出,巡徵作業的目的不僅為維護租稅公平,掌握年貨旺季之稅源,遏阻逃漏營業稅,更希望能建立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納稅的觀念。

 

該局呼籲消費大眾購物務必索取統一發票,除有機會兌中大獎1,000萬元外,也可督促營業人誠實納稅,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掌握稅源,增裕庫收,消費大眾及政府雙方都互蒙其利。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10524月舉辦3場「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暨營業人申報流程說明」講習會,請踴躍報名參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宣導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相關流程,並輔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相關法令說明,於10524月將舉辦3場「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暨營業人申報流程說明」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該局指出,講習會時間訂於224日、329日、42614時至1710分,課程內容如下:

 

(一)14:00-15:30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介紹。

 

(二)15:40-17:10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流程及相關法令說明。

 

該局說明,有關「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暨營業人申報流程說明」講習課程3場內容相同,民眾擇1場報名,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並請熟記報名序號,不需繳費。另該局提醒,講習會地點在該局國稅大樓(臺北市中華路1215樓禮堂),請特別注意上課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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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始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若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亦不得列計損失。
   
本局於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0241日將原供支付進口貨款之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銀行外幣存款帳戶,並於年底將原購買外幣之匯率與轉存時之匯率差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依前揭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呼籲,外幣存款因年底匯率變動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虧損,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30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如屬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依同法條第4款規定,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本局查核轄內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3,500萬餘元,其中屬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因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予以剔除補稅178萬餘元。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如屬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除前開文件外,尚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始准予列支。
    
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曾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7

 

生產入庫前發生之包裝費應屬營業成本,因銷售目的發生之包裝費則列為營業費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因此,營利事業在列報費用與損失時,應視支出性質區分為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如未依規定區分,稽徵機關將視情形,予以調整轉正。
   
本局表示,某營利事業經營玩具製造業,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共列報包裝費約1,000萬元,其中製造費用列報130多萬元,營業費用列報約960萬元,會計師簽證報告載明該公司因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惟本局於查核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列報鉅額包裝費,經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後,核認其所列報之包裝費中,有400多萬元係為保護或固定玩具所發生之包裝費,屬入庫前所發生,並非因銷售目的而發生,本局乃依規定將上開包裝費用轉正至製造費用,並因超過同業利潤標準而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包裝費究應視為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應以商品與包裝是否具有必然性之關係為準,倘包裝屬於商品之部分(如飲料之容器、糖果之包裝紙或包裝盒),自屬成本之一部。反之,僅為顧客攜帶方便或廣告宣傳目的使用之包裝紙、紙袋等,則屬營業費用範圍。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影響力,紛紛擴大海外投資,其間發生之應收帳款常有未積極收款,其目的是為了挹注國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以致產生與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顯較非關係企業長,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1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列報支付客戶理賠款4,500餘萬元,經核該理賠款明細摘要內容為瑕疵不良品,經請公司進一步提示相關資料,核屬外銷損失,惟因未能提示海關退貨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國外廠商出具折讓原因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且每筆損失超過90萬元,亦未取得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外銷損失之認定,依前揭準則第94條之12款規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證明與營業有關,始可認列損失。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曹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4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以增進員工福利

 

     本局表示,財政部核釋自本(104)1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發布解釋,自本(104)1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怡芬

 

聯絡電話:(03)33967891330

 

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納稅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法處罰

 

     本局表示,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納稅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法處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君以個人名義進口之貨物非屬短期消耗品及數量龐大,與甲君所設立之公司銷售之貨物具相關性,本局為查核其有無依法申報繳稅、是否供營業使用及該公司之進銷營業情形,乃發函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供核,該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相關帳簿憑證,經本局處罰鍰3,000元。 
    
本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被調查者如拒?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甲公司於接獲本局通知後至本局作成裁罰處分前,除未依規定提示相關資料供核外,亦未申請延期提示,其拒不提示之意圖明顯,自有違章之故意,應受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如納稅義人無法於期限內提示,需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罰,另依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經通知拒絕,第1次裁罰者,處3,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2次裁罰者,處9,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每次處30,000元罰鍰,請民眾注意不要延誤,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鄧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06

 

涉嫌漏稅之案件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予第三人,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之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之統一發票,除經本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出售資產增益,惟係經本局進行調查後,始自動補報補繳,則無免罰之適用,乃遭本局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本局之調查函係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之「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其已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牽連關係存在。又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始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應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則本件本局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基準日,並無不合。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以免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16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05120日核退

 

      本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即將於今(105)120日開始核退,本局第3批退稅案件約7萬餘件。
      
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於10451日至61日間申報繳稅或不補不退之案件,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以及62日以後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未採直撥退稅者,即採開立退稅憑單方式退稅。
      
本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可儘快取得退稅款,避免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遺失之困擾,亦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時間,安全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81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業虧損,並造成出資額之折減,始為實現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雖提示股東會決議減資證明文件,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出資額折減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損失。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40,0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遭剔除補稅。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系爭投資損失係轉投資A公司再轉投資B公司及C公司之營運虧損,因A公司辦理減資40,000,000元用以彌補虧損所產生,其已檢附減資會議紀錄及公證資料等。經本局查核,以A公司係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從事海外控股業務,B公司及C公司為甲公司之孫公司,A公司之所以減資係因B公司及C公司營運虧損所致,惟甲公司無法證明B公司及C公司有實質營運所致虧損,顯見其列報之投資損失僅係帳上調節,並無資本額折減已實現之情事,原核定否准認列並無不合,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之投資損失,係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為限,並透過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方式,造成其出資額折減者,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並非僅檢附形式減資或清算文件即可認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42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5月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售予乙君,銷售價款6,200,000元,惟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本局以系爭股票實際交易價款較出售日資產淨值12,332,500元低,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銷售日股權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10,532,500元。甲君雖主張實際收取價款低於銷售價款係因雙方約定之付款期限尚未屆至,其無任何理由贈與乙君云云,申經復查結果,本局以系爭股票銷售價款雖約定為6,200,000元,惟於1039月進行調查時,距渠等交易已逾14個月,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與系爭股權淨值12,332,500元顯不相當,甲君涉以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應屬有據,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淨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就二者差額視同贈與予以補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9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勿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另營業人已申請並經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例如甲公司已申請核准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甲公司之A營業所銷售貨物100萬元應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如開立總機構甲公司之發票交付買受人,雖無逃漏營業稅,但仍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將被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罰鍰5萬元。
   
本局呼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 1051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

 

     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財政部於1043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 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11日起施行。
    
本局表示,配合上開修正條文,公用事業自本 (105)年起須開立統一發票,惟考量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節能減紙,並降低公用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已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將用戶發票上傳至雲端,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印製之載具號碼,至各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發票資訊。另外,公用事業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通知中獎用戶中獎訊息,如公用事業與超商已達成服務約定者,中獎人可至超商設置之多媒體機(KIOSK),輸 入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印製之載具號碼來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如公用事業未與超商達成服務約定者,則會直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
   
本局說明,公用事業之用戶如為營業人者,用戶除可至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發票資訊外,如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之需求者,亦可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業人用戶申報營業稅,採電子申報之營業人,得於繳費後以公用事業開立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流水號」(共10碼:BB+8位英數字)替代登錄統一發票字軌,而採人工申報之營業人,則應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潘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252

 

本局擴大實施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案件全轄區9縣市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首月受理約1,200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考量該轄民眾因工作關係而戶籍地與居住地多有不同,為免除其往返奔波之勞苦,爰自1039月起對於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案件賡續於花蓮、玉里、金門、馬祖、宜蘭、羅東實施跨區申辦及新北市、桃園市同市不分區申辦服務措施,收件、審核、發證作業一次完成,頗獲民眾好評與肯定。自104122日起本局續推出全轄區9縣市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首月受理不分區申辦案件即達1,200件(遺產稅約300件、贈與稅約900件)。
     
本局說明,為精進該項服務,自104122日起,將本局轄區內尚未實施跨區申辦的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全部納入跨區申辦範圍,轄區內9縣市全面提供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簡易案件全局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只要是設籍在本局轄區的民眾,檢附申報書表齊全,贈與稅不限金額,遺產稅遺產總額在3,500萬元以下的簡易案件,均可就近在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辦,本局受理後,採立即審查、馬上發證的方式處理,請民眾多加利用。
    
依全局不分區申辦統計資料分析,該項措施實施以來,因離島的金門、馬祖地區民眾大多移居新北市中和區及桃園市中壢區,已有23.91%設籍馬祖、14.65%設籍金門的申報案件係在臺灣本島採用跨區申辦。另外,設籍新北市及桃園市的民眾,則多選擇交通便利的分局、稽徵所辦理,其中板橋分局及三重稽徵所辦理跨區件數占新北市跨區總件數的比率分別為28.9%23.8%;中壢稽徵所及桃園分局辦理跨區件數占桃園市跨區總件數的比率分別為42.75%33.02%,可見該項創新措施,不論離島或都會地區的民眾都普遍受益了且充分利用,節省了民眾舟車往返的時間。
    
本局表示,民眾對上開跨區申辦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46

 

本局於農曆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本局表示:10527日(星期日)及10528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春節前1週,即105131日至26日,非有必要,所屬業務單位、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農曆春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但對稅務人員而言,依法執行職務,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本局於春節前1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亦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另外,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本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所謂「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本局設有廉政專線:(033396845、廉政信箱:桃園郵政第392號信箱、傳真專線:(033396844、本局網際網路http//www.ntbna.gov.tw下設之資訊服務/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廉政全功能服務櫃檯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95678或(033396789191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李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3396789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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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生技委託對岸測試 省稅有術

 

2016-01-14 00:36:1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提醒,國稅局日前發布解釋,生技業者若委託中國大陸研發測試新藥,符合條件者,所給付的勞務報酬認定非為台灣來源所得,可省下龐大稅負。

 

原則上,屬於台灣來源的所得才要課徵所得稅。虞成全指出,生技業者常有委託外國事業研發新藥的情況,於我國境外進行研究,依法不對外國事業課徵所得稅,業者也無須辦理扣繳。但稅捐機關曾判定中國大陸事業不屬於外國事業,扣繳該筆研究所得20%的所得稅。

 

經勤業眾信申請解釋後,國稅局回應,未來我國生技業者委託大陸業者研發測試,不必然要負擔20%的扣繳稅負,而是應該回歸到「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認定」。換言之,業者只要符合條件,可以證明該筆技術報酬不為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就無須繳台灣的稅、在給付時扣繳稅款。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舉例,如果台灣生技業者委託大陸業者進行的研究是在中國大陸地區完成,且大陸業者在我國境內沒有營業場所和營業代理人,則該筆技術報酬就可不認列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業者無須繳稅。但若台灣生技業者有實際參與或協助研發行為,其中的勞務報酬仍是屬於台灣地區勞務所得,該筆所得必須課稅。

 

此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延緩課稅的優惠,也是生技產業容易遇到的稅務問題。根據該法,技術投資人員及高階專業人員的技術作價入股,可以延緩到股份轉讓時再課稅。技術股東的緩課所得實現時,是依照股票轉讓的價格,而非股東出資時抵繳的股款。

 

 

企業研發抵稅 留意日期

 

2016-01-14 00:36:2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行政院於去(2015)年初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區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的企業於前(2014)年520日起投入研究發展之支出,即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根據該投資抵減辦法,符合中小企業條件的企業,如果從事具創新性質的研發活動,該筆支出可以選擇用「抵減率15%,抵減年限一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三年」兩種方式,抵減當年度或當年度起三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國稅局說明,能夠適用於抵減優惠的「中小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辦理登記或商業登記的企業。若是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必須在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其他行業的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或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100人,就可認定為中小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業必須在最近三年內都未違反環保、勞工和食安等法規,才准適用。

 

國稅局提醒,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中小企業,須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再於申報期間內向稅捐機關申報。

 

土地移轉 優惠稅率須重辦

 

2016-01-14 00:36:2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非屬買賣,也應重新申請優惠稅率。財政部指出,包括做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在內,不論所有權在移轉前有無改變用途,或移轉前土地即已適用優惠稅率,所有權人均要向稅捐機關重新提出適用優惠稅率的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輕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要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如期在開徵前40日申請且獲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須延後一年至次年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因此提醒納稅人,稅法規定只要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仍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所有權人還是要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才能確保其輕稅資格。

 

企業獲利 須定額提撥員工酬勞

 

2016-01-15 00:44:22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何淑敏表示,去(2015)年公司法已做修正,企業如有獲利,應該提撥定額或定率作為員工酬勞。根據經濟部發布的解釋,公司應在今年6月底前依法完成修正章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昨(14)日舉辦股東會及董事會應注意事項研討會,探討今年企業應該如何因應公司法最新的變革。

 

何淑敏指出,公司法於去年增訂第235條之1員工酬勞的內容,經濟部也已要求公司必須在今(2016)年6月底前完成修正章程。根據該條法案,公司應該在章程中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是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如果公司有累積虧損時,可予以彌補。

 

何淑敏補充,為加緊腳步在6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正,企業的內部規定可能會有許多需要調整之處,包括2015年員工和董監事的酬勞如何分配、組織章程如何相應調整,董事會的提案方式、股東會議程序如何安排,也會是企業需要注意的議題。

 

金管會近年來大力提倡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編製相關的責任報告書。何淑敏提醒,企業也須留意相關時程,並做好編製報表的準備。從2015年起食品、化工、餐飲占營收50%以上的公司,以及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上櫃公司,就已開始編製企業責任報告書。

 

台灣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去年也跟進這波潮流,要求股本達5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從2017年起也須編製2016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符合條件的企業,今年就要開始做足準備。

 

證所稅今年廢除 IPO避稅賣壓湧現

 

2016-01-17 15:02:29 聯合晚報 記者林超熙

 

證所稅課徵從今(2016)年11日起廢除,不少去年底上市或上櫃公司大股東,若在去年賣股超過10張者,得課徵利得的15%證所稅,不少大股東為避開證所稅,刻意延到今年開紅盤才賣股,也引發新年第一周新上市股股價,因賣壓相對沈重而出現族群重挫效應。

 

2013年通過復徵證所稅,同時也對新掛牌的上市櫃公司股票,賣股超過10張有利得者,得以課徵15%證所稅;惟證所稅稅制於去年下半年獲得立院三讀通過廢除,並從今年元旦起開始施行,包括新上市櫃公司賣股超過10張者的課稅,也一併廢除。

 

新上市股 跌幅慘烈

 

有鑑於政策的轉變,使得去年第4季新上市櫃公司的大股東,原本想藉由股票IPO後,可以在市場賣股撈上一筆資本利得者,因不想被課徵15%新上市股票的利得證所稅,不少人願意忍一下,拖到今年證所稅被廢掉後,再進行賣股動作,由於多數人均有如此避稅想法,導致今年元旦後開紅盤,盤面上新上市股票引來的賣壓格外沈重,相對其跌幅也顯得劇烈。

 

專家:有機會強彈

 

證券分析師表示,預料這股新上市股賣壓,於元旦開紅盤後的二周內可消化殆盡,接下來剩零星的賣股,換言之大選後,新上市股族群走勢會逐漸穩定下來,且不排除有竄出扮演大盤領頭羊的可能,尤其是搭上新任正副總統對生技醫療關注話題,生技股的動態值得多加留意。

 

此外,今年起廢除證所稅後,券商公會對目前股利所得稅制,也祈盼能獲得進一步的檢討,主因去年股利扣抵稅率遭到減半,投資人配得的股利,除了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外,其股利扣抵率又遭減半,這對喜歡參與配股配息的長線投資者,可說相當不公平,因此,希望能在廣泛討論後,能尋得解決的共識,進而展開相關的稅制修法。

 

房屋租低收戶 地價稅沒優惠

 

2016-01-18 00:56:25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常有民眾疑問到底何種土地可以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雖然可以按自住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出租房屋坐落的土地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的一般稅率是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有千分之2,差距甚大。原則上,若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地上房屋未做營業或出租用途,且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法令限制。

 

該處特別提醒,由於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使用,可按照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有民眾誤以為該筆土地也可依照自用的優惠稅率,但出租公益房屋座落的土地仍然需要依一般的地價稅率課徵。

 

此外,該處也接獲民眾詢問,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是否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根據現行稅法,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僅能以一處為限。

 

舉例來說,陳小姐父親遺留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繼承人有三人。從父親死亡之日起,土地就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持有。若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但只有陳小姐提出申請,土地就只能依陳小姐應繼分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違章案件 新增三不罰

 

2016-01-18 00:56:2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短漏報所得低於30萬、小店未保存憑證、獨資事業虧損漏報無應納稅 今年起不再處罰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新增「三不罰」,包括:房地合一短漏報所得低於30萬元、小店戶未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及獨資等事業虧損卻漏稅,加計短漏所得仍無應納稅額時,今(2016)年起均不再處罰;新增免罰範圍也溯及所有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在內。

 

為使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公允,財政部已修正並公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此次亦配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比照其他短漏報或未申報案件給予房地合一利得「微罪不罰」的機會,增訂新制施行後未申報或逃漏合一利得低於30萬元,或稅額4.5萬元的違章漏稅案件,補稅之外不會另處罰鍰。

 

根據修正後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當個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合一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4.5萬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即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制施行後,出售房產獲利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或已申報但短漏所得稅,或完全未辦理申報的稅務違章案件,最輕會被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最重則要按所漏稅款處以三倍以下的罰金。

 

除情節輕微的短漏報房地合一利得違章案件可免罰外,未依限申報但在未經檢舉及稅捐機關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以及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產,且在交易日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限前自動補報者,也同享免罰優待。但這類免罰的交易房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去年1231日前取得,且個人在今年11日以後繼承,做為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才適用。

 

另外,此次修正還將免罰範圍擴及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亦不罰;同時獨資、合夥組的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也不會再被另處罰鍰。

 

 

 

 

 

 

 

 

 

 

 

 

 

 

 

 

 

 

 

 

換屋退稅 須辦妥戶籍登記

 

2016-01-19 05:07:5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民眾購新屋換舊屋,可享有退稅優惠。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的用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還是要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重購退稅。

 

根據所得稅法,民眾買進新屋的金額如果超過出售金額,就可以將其從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此即「重購抵稅」。

 

重購抵稅的優惠僅限於自用房屋,出售和買進的房屋都必須是自住用途,而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都要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也不能出租或供人作營業使用,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報稅時提出重購抵稅,事後反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的情形,常常是因為忘記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在2012年出售房屋,出售金額為600萬元,因為出售該筆房屋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

 

甲君之後在2013年換屋,買進的房屋金額為800萬元,甲君因此提出重購抵稅。

 

但該住宅僅有甲君母親設籍,甲君在2013年結算申報時也未申報扶養母親。國稅局認為,甲君或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在2013年度都沒有於在重購房屋時辦妥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將其剔除。

 

企業漏稅採自救條款 有時限

 

2016-01-19 05:07:4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稽徵機關啟動調查後 就不適用自動補報可免罰規定 擴大書審與未列選查帳案件則以函查日為準

 

財政部指出,企業逃漏所得稅能否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的「自救條款」,除了擴大書審及未列選查帳案件之外,其他漏稅案件應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一經啟動即不得主張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包括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所訂逃漏稅處罰均可免除。

 

北區國稅局轄內有一甲公司,2011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給第三人,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的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甲公司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亦涉嫌漏報出售資產增益,經國稅局啟動調查後,甲公司才自動補報補繳,國稅局認為不符免罰要件並予處罰。

 

甲公司不服,認為國稅局的調查函主要是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主張該公司已在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此案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北區國稅局對此解釋,統一發票是營利事業據以登帳的憑證,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帳載營業收入也會一併出現短漏,進而所得稅申報的收入亦會短少,因而當企業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通常也將構成逃漏營所稅,兩者具有連帶關係。

 

國稅局表示,營所稅只有「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才可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

 

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則是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甲公司逃稅案應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其營所稅的調查基準日,並無不合。

 

財政部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的「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是指在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者,目的是為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若調查基準日已經展開,即使事後補報繳稅,仍無法免罰。

 

在陸所得 須在台合併申報

 

2016-01-20 00:42:0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在大陸地區工作的所得是否需要申報所得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的報酬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民眾在大陸地區有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將其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任職於我國境內以外的公司,又為境外香港商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但甲君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卻未列報取自香港公司的所得。

 

雖然甲君主張取自香港公司的薪資所得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是該筆報酬來自甲君在中國大陸實際提供的勞務,屬於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合併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解釋,不論是受聘於我國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只要提供勞務的地區在中國大陸,該筆勞務報酬就應該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繳稅。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的人民或法人團體若有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相同,都要繳納台灣這方的所得稅。

 

但如果在大陸地區已有繳稅,該筆稅額可以從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此外,該條例也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簡而言之,扣抵稅額的上限,是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

 

民眾如果有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需要扣抵稅額,應該附上該筆所得於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的證明,證明內容應詳細載明姓名、地址、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統一發票獎額 今年將擴增

 

2016-01-20 00:42:0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新年開始,統一發票將再增加獎額。財政部指出,2016年統一發票獎金預算達到100億元,紙本發票與電子發票都有增開獎項的空間。為鼓勵消費者索取電子發票,財政部傾向再擴大電子發票專屬獎組數,現有每期5,000組、每組2,000元的專屬獎項有機會再增加。

 

今年第一期(1-2月)統一發票將在325日開出,財政部將在開獎前決定今年統一發票增獎方式。據瞭解,目前規劃增獎仍是以小獎為主,包括紙本發票會以增開六獎(獎金200元)、電子發票則是以增加獎金2,000元的專屬獎項做為優先考量。

 

財政部認為,消費者索取發票的習慣已經建立,國庫每二個月開獎一次,提供消費者最高1,000萬元,最少200元的中獎機會,亦具有回饋用意,因此自2011年起,統一發票增開中獎機會已是常態,財政部說,每年都增獎的習慣,今年也不會例外。

 

只是增加獎額的方式,過去比較著重在紙本發票,基於鼓勵民眾多多索取無紙本的電子發票,未來增獎方式傾向以電子發票為主。

 

目前獎金2,000元的電子發票專屬獎每期共開出5,000組,依法上限可以達到8,000組,財政部認為,如果獎金有餘裕,不排除大幅拉高電子發票的專屬獎項。

 

財政部表示,今年統一發票獎金預算連同發獎手續費已突破百億元,獎金增加會提高增獎的空間。

 

不過由於電子發票成長快,發票兌領獎成長率上升,連帶也拉高獎金支出水位,以紙本發票六獎獎金200元為例,每期若增開一組六獎獎號,國庫原本應增加支付的獎金是1.56億元,但以去年為例,實際增付獎金達到1.64億元,增獎支出上升,也會影響今年可以增開的獎項空間。

 

去年,紙本發票除常態性開出三組六獎小獎號碼外,也再期期增開三組六獎獎號,財政部表示,今年六獎開獎組數仍會維持常態開出三組,但是否比照去年再增開三組200元六獎獎號,就必須精算獎金的分配情況後才能決定。

 

 

 

 

 

 

 

 

 

 

 

 

 

 

 

 

 

 

 

 

 

 

 

 

當年度盈餘列公積 才能減除

 

2016-01-21 00:41:0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以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財政部強調,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反之,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能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自1998年起,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指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是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可供分配的稅後盈餘為準,至於營利事業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的所得,亦准予減除,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必須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即是減除項目之一。

 

財政部說,未分配盈餘加徵的計算,是以「個別年度」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在分配歷年累積的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數額,不得作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舉國稅局一宗查核案例,甲公司在1999年設立後,均無分派盈餘,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直到20136月才決議分配盈餘2,500萬元,其中屬於2012年盈餘共計1,200萬,其餘1,300萬則是以前年度累積的盈餘。

 

甲公司申報2012年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減項金額250萬元(即2,500萬元×10%),但是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非屬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數額共計有130萬元,依規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因此對甲公司補徵稅額13萬元。

 

技術入股緩課 慎選課稅時點

 

2016-01-21 00:41:0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上路,規定技術作價入股可以延緩課稅,但延緩課稅時點可能造成高額稅負。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建議,選擇技術入股緩課,應慎選課稅時間點。另建議政府修改緩課相關規定,讓採用緩課者與非緩課者都能認列兩階段所得,以達公平。

 

勤業眾信昨(20)日舉辦「新藥技術入股暨植物醫療保健品發展商機」研討會,討論生技醫藥產業在台的發展趨勢。虞成全指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通過後,為台灣新藥開發廠商提供了許多優惠利多;其中「植物新藥」是台灣新藥開發生產的特色領域,未來將可以透過「技術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但仍需注意評估稅負成本,慎選課稅時點。

 

虞成全指出,根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技術作價的課稅時間點可以延緩到股份轉讓的時點。換言之,技術投資人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生技新藥公司發放的技術股、認股權憑證時,可以不必計入當年度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此規定看似讓納稅人多了一個選項,可以不必在當年度負擔技術入股的所得稅,但實務來看,技術股東選擇延緩課稅,轉讓股份時,稅負可能比預期來得高。

 

虞成全解釋,緩課所得的實現基礎,是根據股票日後轉讓的時價,而非技術股東當初出資時抵繳的稅款。因此,如果技術股東選擇緩課,股價日後水漲船高,未來股票轉讓時所帶來的所得稅負也更重。現行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稅率可達45%,影響甚大。他建議,技術股東技術入股後,應先評估緩課後的稅負成本,再決定是否緩課。

 

虞成全說,在目前技術入股緩課規定下,緩課者需以轉讓時價、扣除取得成本後,將差額全數認列為「財產交易所得」;非緩課者則於取得時、扣除取得成本,認列財產交易所得。而日後轉售時,取得時價與轉讓時價的差額,則為「證券交易所得」,故在現行規定下為免稅。如此,緩課者可能面臨高額稅負之虞。因此,建議未來可再修改緩課相關規定,使採用緩課者與非緩課者均能認列兩階段所得,以達公平效應。

 

 

 

 

 

 

 

 

 

 

 

 

 

 

 

 

 

 

 

 

 

 

 

 

 

 

健保卡網路報稅 今年開跑

 

2016-01-22 02:22:11 聯合報 記者江慧珺/台北報導

 

財政部去年十月宣布與衛福部健保署合作,今年五月可使用健保卡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消息一出後,短短兩個月湧入廿七萬人申請健保卡網路註冊,健保署呼籲,想利用健保卡報稅的民眾,最好盡早完成註冊,以免報稅期間網路塞車。

 

許多人不知健保卡可申請網路註冊服務,健保署承保組科長楊玉美表示,健保署去年推動健保卡網路註冊,註冊後可作為身分認證,如同自然人憑證,還可以下載健康存摺,自我檢視就醫紀錄,並線上申辦健保卡、查詢個人與眷屬加退保明細、申辦加保、停保、復保、查詢或繳納保費等,企業也可透過健保卡替員工保勞健保。

 

楊玉美說,預計兩年內所有健保需臨櫃辦理的業務,透過健保卡網路註冊,民眾在家都可輕鬆一指完成。健保署副署長蔡淑鈴指出,健保卡人手一卡,發卡數上看兩千三百萬,比起發卡量僅兩百多萬的自然人憑證,更容易推廣網路報稅。財政部邀健保署合作,希望透過健保卡網路註冊作為身分識別,讓網路報稅更便利。

 

健保署統計,目前健保卡網路註冊人數約四十八萬人,預估三到五月報稅前夕,註冊人數會再攀高。因應報稅期網路註冊潮,系統已與財政部同步壓力測試,為避免網路塞車,呼籲民眾盡早註冊。

 

先前內政部擬推動身分證、健保卡與自然人憑證「三卡合一」,健保署認為窒礙難行。蔡淑鈴說,健保卡為醫療用途,去年開始發展網路註冊,提供雲端服務,透過複雜密碼設計,還需輸入戶號、戶籍地址等資料,因此可用於報稅時身分識別,且報稅系統無法讀取就醫資料,不怕醫療隱私權全都露。

 

公司分派盈餘 須先修改章程

 

2016-01-22 01:07:4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公司法去年修正,涉及65萬家以上登記在案的公司如何修正章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提醒,每間公司都必須在今(2016)年6月前修正員工和董監酬勞分派的章程,才能分配股東盈餘和員工分紅,這將是今年股東常會表決議案的當務之急。

 

藍聰金解釋,原來員工分紅和董監酬勞都是屬於「盈餘分配」項目。商業會計法已經將員工分紅改列為「費用」,去年公司法修正也順應這波趨勢,刪除員工分紅條款,將董監酬勞也列作費用,並要求公司應該在章程中訂明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根據新的公司法,公司若未在今年6月修訂章程,就不能分配股東盈餘和員工分紅。不依新法規定修正章程、提撥員工酬勞,員工則可依照司法途徑提起訴訟。因此,今年股東常會的首要任務即是修訂章程。

 

藍聰金補充,今年才準備修正章程的公司,必須將修正章程討論案列為第一項議案,後續的員工或董監酬勞報告、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和盈餘分配案才能繼續進行。如果未能即時決議通過修正章程,和章程有關的承認案恐無法成功提撥或編列。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公司的股東都不會實際出席股東常會,而是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股東若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表達意見,應該在股東會開會前兩日就要送達公司。

 

藍聰金提醒,在股東可採行電子投票的狀況下,股東會現場若有人提出議案或是臨時動議,未出席的股東便無法實際行使表決權,意見將會被視做棄權,修正章程的重要議案可能會因不足法定的表決權數而無法順利過關,不確定性大幅提高。

 

 

 

 

 

 

 

 

 

 

 

 

 

 

 

 

太陽能出口 填報原產國

 

2016-01-22 01:07:4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令,21日起,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保稅工廠業者出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等四類特定貨物,一律要填報原生產國別,藉此避免大陸產製相同產品因偽冒為台灣產製申報出口,引發歐盟對我國出口的太陽能電池等貨品展開反規避調查。

 

財政部表示,近來海關發現部分廠商將中國大陸產製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螺絲、鋁製輪胎圈及不銹鋼板等四類貨品蒙混偽冒台灣產製,並利用我國保稅區轉運至歐盟,以規避歐盟對中國大陸產製該類產品課徵的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致歐盟反詐欺局對我國出口這類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

 

為避免傷害我國的相關產業,同時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控管措施,財政部預定從今(2016)年21日起,實施凡是自我國保稅工廠報運太陽能電池等四項特定貨品出口至歐盟,以及由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報運相同特定貨物出口到國外時,均應在出口報單填報原生產國別,提醒業者預為因應。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包括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等四類貨品原生產國別申報為我國者,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另有公告外,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原則填報。

 

另外,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的外貨,因不得進行實質轉型加工,貨品出口時仍應按其最初進口產地填報原生產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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