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2 AM10:21

最新稅法解釋函令

给本項目評分
(3 得票數)

 

財政部稅法釋令1.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30.所得稅法第32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1.28台財稅字第10400698700號令

 

摘 要: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主 旨: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七、五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稅法釋令2.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6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1.25台財稅字第10500503060號令

 

摘 要:核定營利事業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主 旨: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10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訂定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訂定發布「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該部爰訂定發布「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 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於103626日及104814日修正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以改善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致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規定係針對個人104年有出售房屋之情形,於計算該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始有適用。另自今(105)年實施房屋、土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今年1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11日以後取得者,則應按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附「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022322-8423

 

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表示,本(1)月25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3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521日至229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除特殊情形外,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營利事業應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明機

 

 聯絡電話:02-23228118

 

公告新增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1項至第3項規定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1項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1項至第3項,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規定,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行政院業於1042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利納稅義務人遵循,該項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至同條第2項及第3項有關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1項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配合適用法令施行日期,自105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並於106年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增僱24歲以下員工與加薪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燕瑜

 

 聯絡電話:02-23227556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104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及仍應填發憑單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0511日至10521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105131日,適逢例假日,依法展延至21日), 請扣繳單位注意申報期限,並請儘早申報。除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填發憑單外,應於1052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4所得年度得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2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下列情形仍應依現行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 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52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流程及用戶兌領獎或申報費用扣抵營業稅注意事項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並兼顧降低開立統一發票成本,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將於明年起導入無實體電子發票,屆時消費者可上網查詢發票資訊。

 

該 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1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即應依規定時限開立電子發票,並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使用載具識別資訊傳輸 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此外,公用事業應建置電子發票用戶平台供用戶繳費後得以憑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之載具類別編號、載具號碼查詢 電子發票相關資訊。

 

該局指出,實務上常見房屋買賣屋主異動或將房 屋出租,卻未變更用戶名義,造成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不符的情形。例如營業人將房屋出售給個人,或個人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營業人,如未將水、電等用戶名義變更 為實際使用人,前者將導致電子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而無法兌領獎,後者則因未載明買受人抬頭而無法列報費用扣抵營業稅。
該局提醒,如有前述用戶名義不符的情形,應儘速向各所屬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以免權益受損。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 2586-8885分機160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若基於守望相助由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住戶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 住戶停車使用,並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收取停車管理費,也免徵營業稅。但大樓停車場若是提供停車服務予住戶以外之車主使用,且依其使用情形按次或 計時收取停車費用者,核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供他人使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果因一時疏忽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 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綜所稅退稅支票之受退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可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受退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接獲退稅支票後,可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以辦理支票之兌領。

 

該局說明,退稅支票之受退稅人死亡,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指定1人為受退名義人之同意書及稽徵機關 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變更;若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辦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申請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時,應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經法 院准予備查文件等資料,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且該筆退稅款依法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00

 

律師事務所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請向國稅局核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代理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由律師事務所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聘僱律師之相關資料,以避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營生且自負盈虧者。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 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且該事務所會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免重複課稅,應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 所轄國稅局。

 

該局補充,受聘律師中有「姓名相同但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同」之雙方律師訴訟案件,因無法判斷導致所得誤歸戶至另一方而造成雙方之困擾,有前述情形者,雙方律師皆應申報明細表,以利所得正確歸課。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將於1051月初函請臺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律師事務所會員,於1052月底前填報 『104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交該局。至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可將該案件明細單獨製表送交法院所在地稽徵機關,以利過濾並刪除重複 歸課之所得。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執行業務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10511日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止課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以下簡稱特銷稅)10061日施行迄今,已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效果,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自10511日起,實 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配合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銷稅。

 

該局指出,民眾於1041231日前(包含當日)訂立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免徵規定之適用外,仍應依法報繳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稅額係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 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銷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說明適用及不適用「憑單無紙化」之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憑單無紙化」已於1031月起施行,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時,仍必須補發。

 

該局說明,105年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必須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憑單填發單位於105 21日前(原申報截止日105131日,遇假日順延)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 局指出,下列情形仍不適用「憑單無紙化」:()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 人。()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52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憑單者,憑單填發單位必須補寄發。

 

該局 呼籲,「憑單無紙化」可簡化稅務行政,符合節能減紙政策,並減少憑單填發單位的郵寄及印發成本,且扣繳單位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股 利憑單,省時又方便。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亦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透過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及下載所得資料,避免臨櫃查詢之等候時間。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表示,為便利外僑申報104年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示如下:
美金31.7275  日圓0.2611  澳幣23.6391  加拿大幣 24.5391
歐元34.9683  港幣4.0694  韓元 0.0280  馬來幣 8.1155
菲國比索  0.6979  英鎊  48.3300  新加坡幣 22.9816
南非幣    2.4308  瑞典幣 3.7631  瑞士法郎 32.9850
泰銖      0.9103  印尼幣 0.0023  印度盧比 0.4957
以色列新謝克爾 8.1884  紐元 21.9816
上述匯率資料並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查詢。(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所取得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 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 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屬應稅所 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不適用同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課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 之營利事業;至於股票發行人若屬國外企業,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 公司102年度投資國外A公司發行的股票所取得之股利2百萬元,因未留意投資對象為外國公司,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 國外)」之應稅收入,誤申報於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乃核定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日漸增加,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投資對象係屬國外或國內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李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5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欠稅未繳遭限制出境,破壞出國旅遊好興致

 

    本局表示:許多民眾趁著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安排出國旅遊計畫,滿心歡喜的抵達機場辦理出境手續,卻因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破壞遊興。
   
本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因此,欠稅個人 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出國前宜先繳清欠稅,以免出境時受阻國門,敗興而歸。
   
本局進一步提醒:如為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可依法辦理限制住居,不受前揭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限制,欠稅之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切勿心存僥倖,雖未達上開限制出境金額門檻,仍會受限制出境處分。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電話:(03)33967891591

 

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銷售勞務(經營旅館業,出租房間及提供休息),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予以 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 負利益始足當之。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於97112間,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 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甲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 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本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電話:(03)33967891640

 

「酒品未以包裝形式銷售灌入客戶自備容器」非屬分裝

 

     本局表示,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所課徵之稅賦,為利稽徵,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本局進一步表示,「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而「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 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倘合法產製之散裝酒品,於產製完成後出廠,以槽車運送至其他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銷售,並灌入買方自備無一定規格之容器交貨, 其運送、倉儲至銷售等流程,均係以未具包裝方式處理,且無其他製造、加工或分裝行為,亦未有混用、混存情形者,非屬「分裝」行為。
    
本局呼籲轄內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產製」行為並已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電話:(03)33967891471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本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 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 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本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 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 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本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 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才准予扣抵。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呂審核員;電話:(03)33967891528

 

10511日實施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本局表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制訂發布22號「企業會計準則」,並自10511日適用。
     
本局說明,為簡化會計處理並與國際接軌,「商業會計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於103年完成修正,並於10511日起適用。至於「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部分,將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取代原有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非公開發行企業專屬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 公報」,係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為藍圖進行刪修,再依據國內實務及法令環境修改而成,明定各項 會計項目之簡易入帳方式,以解釋法令所不足之細節規範,有助減輕國內中小企業財務報表編制成本。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各界瞭解「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架構、適用時程等相關事宜,進而有助於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需,本局將於近期辦理講習會,敬請踴躍報名參加。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
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電話:(03)33967891330

 

電子發票設定歸戶及中獎獎金自動匯款 自動對獎好處多

 

     本局表示,為落實政府推動環保節能減碳政策,請民眾多加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代替列印紙本證明聯,及辦理電子發票歸戶,就可享受雲端智慧好生活帶來的便利。
     
本局說明,民眾可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利用多媒體資訊站(超商Kiosk機例如:統一超商ibon、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OK便利商店OK.go),將icash、悠遊卡及其他會員載具歸戶至自然人憑證或手機條碼,完成註冊歸戶後,所有交易消費明細皆能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 台或多媒體資訊站查詢。
  本局建議消費者可再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功能,除了中獎時平台主動通知中獎外,獎金也會自動匯入帳戶,享有更便利的兌 獎服務,而且如果中獎獎金超過1,000元,還可省下中獎獎金千分之4印花稅的額外費用。本局提醒消費者申請使用電子發票載具時,記得完成歸戶及設定中獎 獎金自動匯款功能。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本局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33

 

欠繳稅捐移送強制執行,不以案件確定為必要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沈小姐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國稅局會移送至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本局說明,因沈小姐不服國稅局核定其○○年度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租賃所得,於接到補徵稅款繳款書後,雖依法申請復查,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 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亦無符合同法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 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本局依規定仍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電話:(03)33967891571

 

~~~~~~~~~~~~~~~~~~~~~~~~~~~~~~~~~~~~~~~~~~~~~~~~~~~~~~~~~~~~~~~

 

<<聯合財經網>>

 

企業列報投資損失 有兩要件

 

2016-01-29 01:32:3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要列報投資損失,必須證明有實質發生的營業虧損,且出資額確實因此減少,否則國稅局可以要求補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結算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投資損失4,000萬元,卻未能提供文件、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確實有虧損,國稅局因此剔除該筆列報損失,要求補稅。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投資損失來自投資A公司再轉投資BC公司的營業虧損,A公司已減資4,000萬元用來彌補已發生的虧損,並檢附減資A公司的會議紀錄和公證資料。

 

但經由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公司是甲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位於俗稱「避稅天堂」的薩摩亞,B公司和C公司為甲公司的孫公司,在中國大陸有實際營運的業務。

 

但是,甲公司當時提出的資料,無法證明B公司和C公司有實質營運上的虧損,國稅局因此判定甲公司列報的投資損失僅是作為帳上調節,並無資本額折減已實現的情形。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原核定並無不妥之處。

 

國稅局提醒,企業如果要列報投資損失,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被投資事業必須實質發生營運虧損,二是企業因減資彌補或解散清算方式折減出資金額,投資損失才能算是真正「實現」。

 

此外,所謂投資損失的實現,是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的損失。如果投資前該公司已有損失,即非投資者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導致的損失,依規定仍然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換言之,國稅局針對企業列報的投資損失,是採取實質課稅的原則,並非只依形式上的減資或清算文件就可認定。

 

企業即使提出股東會決議減資的證明文件、主張可以列報投資損失,但如果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企業未能提供被投資企業實質營運虧損的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實有減少出資的事實,國稅局即可要求企業剔除該筆損失並補稅。

 

 

 

連鎖店發票 依營業點開立

 

2016-01-29 01:32:4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指出,經營連鎖店的營業人在報稅時容易犯下開立發票的錯誤,分店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能開立總店的發票給消費者,應讓實際提供貨物和勞務的分店開立。

 

國稅局解釋,在哪裡有營業行為,就要在哪裡開立發票。

 

如果企業的總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在開始營業前就要分別向所轄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分支機構(例如分店)有實際銷售行為就要開立發票。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發票不能以總機構名義開立,但企業可以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已經申請核准,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和營業稅額。

 

甲公司A營業所銷售貨物100萬元,應該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如果開立的是總機構甲公司的發票交給消費者,雖然沒有逃漏營業稅,但仍然違反稅捐稽徵法「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的規定,將會被處以行為罰。

 

國稅局呼籲,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果有對外營業的事實,應該要在開始營業前就辦理稅籍登記,以及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企業四項減免 納最低稅負

 

2016-01-28 02:03:5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基於衡平原則,財政部昨(27)日公告將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與加薪即可享有加成減費,以及智財權研發支出抵稅額加倍減除等租稅減免金額,納入最低稅負計稅範圍。此舉將使享有減免較多的企業,須就所享有的租稅優惠另補繳12%最低稅負所得稅。

 

中 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1項至第3項,提供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的薪資費用享有加成減除的待遇,另外,產業創新條例第 12條之1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亦可加倍減除,均屬營所稅的減稅優惠,財政部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授權,公告企業享有 這四項減免金額,均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稅。

 

這是財政部第三度動用最低稅負新增課稅範圍的公告權限,四項新增計稅項目,除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的薪資額外加計30%減除的金額,今(2016)年5月報稅即適用外,其餘三項減免優惠的適用年度均為105年度。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或為在職基層員工加薪,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訂定增聘或加薪企業,其所增加的薪資費用,可以加三成或五成列為費用減除。財政部表 示,依據最低稅負的精神,個人或企業享有的租稅減免,即應回歸計入最低稅負,以便檢視各別企業或個人有無因此享有過高的租稅獎勵,偏離「至少需繳納基本稅 額」的課稅原則。

 

因此,凡是新增計人最低稅負課稅範圍的所得,納稅人經申報結果,如使其應納的最低稅負所得稅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即應就差 額增繳最低稅負所得稅;反之,當一般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免增繳額外稅額。財政部指出,中小企業享有的租稅減免相對較少,因此,薪資加成減費的減免額計 入最低稅負稅基後,應不致於增加中小企業額外的租稅負擔。

 

 

藉他人帳戶逃漏 補帶罰

 

2016-01-28 02:04:0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在銷售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來隱匿真正的收入來源,導致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屬於用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經國稅局查獲後,違法企業除了要補稅,還可能要繳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的高額罰鍰。

 

國稅局舉一查核的例子,甲公司經營旅館業,並在2008年出租旅客房間和提供休息服務,意即銷售勞務。甲公司卻未如實申報收入,反而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刻意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

 

雖然甲公司不服國稅局補稅及罰鍰的處分,接連提出復查、訴願和行政訴訟,主張依照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會有核定過高的情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然予以駁回。

 

根據法院判決內容,納稅義務人除了要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還有誠實申報的義務。甲公司是應該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卻將部分收入存在代表人的私人帳戶,藉此達到漏開統一發票和銷售額的目的,並且故意隱匿帳戶資料。

 

法庭認為,甲公司是故意短漏開統一發票,藉以逃漏稅捐,和單純的不作為並不相同,顯然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要件,核認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國稅局對其補徵營業稅、處以罰鍰,並無錯誤,於是駁回甲公司的訴訟。

 

國稅局呼籲企業,如果在銷售勞務時,因為一時疏忽才漏報銷售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是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轄區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繳漏掉的稅款,就可免除罰鍰。

 

但若被判定為是故意漏稅,根據現行稅法,可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

 

分開查調所得 下月中申請

 

2016-01-27 00:54:4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民眾如因特殊情形不願讓家戶其他成員查調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可在215日至315日,以書面或網路的方式,向國稅局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逾期將無法受理申請。

 

申請分開查調所得及扣除額共有兩種申請方式,分別是:

 

一、書面申請:需在今(2016)年315日前,填妥「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撤銷)分開提供申請書」,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二、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去(2015)年1231日戶口名簿戶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申請。

 

財政部指出,為免除逐年申請造成不便,若以前年度已經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以後年度即一律會分開提供,不需再行申請。

 

但是,當民眾想要恢復全戶所得及扣除額合併提供時,也必須再透過上述兩種方式撤銷原申請,國稅局才會受理。

 

首報族稅額試算 下月申請

 

2016-01-26 04:59:4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15日至315日開放辦理 分居夫婦、申報最低稅負者不適用

 

農曆年假結束後、5月報稅前,「首報族」等納稅人要享有輕鬆的報稅服務,就要把握稅額試算的資格申請期,逾期恐使權益受損。

 

依據統計,去 (2015)年5月使用「政府幫你算」的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超過330萬戶,占總申報戶600萬戶的50%以上。財政部因應今(2016)年5月申報 104年度綜所稅的需要,215日起到315日為止,照例開放欲改變或申請稅額試算適用資格者,辦理或變更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指出, 稅額試算有特定的服務對象,例如屬分居夫妻、當年度結婚或離婚等夫妻申報案件,或需要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即最低稅負)的納稅人,無法享有這項便民服務。稅 額試算是由政府根據所掌握的相關課稅資料,事先代納稅人計算出全年應報繳的所得稅,並寄發試算書表給納稅人確認;納稅人若同意依照政府代算的所得稅申報內 容,只需完成確認即屬完成申報。

 

稅額試算服務書表多數都是由國稅局主動寄發,僅部分案件需由納稅人自動申請,例如首次申報所得稅者若亦符合試算資格,即應主動提出;另外,非首報族但其前一年度已放棄稅額試算,新年度經由主動申請,仍可恢復適用。

 

財政部說,這類需要主動申請或變更資格的納稅人,都要在215日起的一個月內,提出適用申請、放棄或回復稅額試稅算身分,或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地點等申請。

 

其 中,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限由原提出申請不適用的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且需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另外,申請變更稅 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者,申請人需為納稅義務人本人。財政部提醒,申請時須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 供核驗。申請人亦可利用網路直接在線上申請。

 

 

在陸所得申報稅額 變高了

 

2016-01-25 01:09:4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亞幣競貶,民眾在大陸的所得,今年回台報稅時,折算新台幣後的應申報所得將升高。財政部核定10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新台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為5.03531,首度突破「5」字頭。今年5月報稅,領有大陸地區所得的民眾,經折算後的應申報金額將連續第五年上升。

 

財政部表示,兩岸已經簽署租稅協議,目前正在等待生效,不過,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在大陸地區的已納所得稅款,可以在回台與台灣地區所得合併申報時減除。雖然大陸已納稅額訂有扣抵限制,無法全額扣抵,但抵減規定已可使同筆所得遭重複課稅的程度下降。

 

因應5月報稅需要,財政部核定104年度新台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是5.03531。簡單來說,在大陸地區所領每人民幣1,000元收入,回台折算為新台幣 後的應申報所得為5,035元。與103年度財政公告的折算率4.92071,等同每1,000元人民幣收入,今年5月折算為新台幣的申報金額,會比去 年度增加114元。

 

依據財政部歷年公告的新台幣與人民幣折算率,折算出大陸所得在台應申報金額,至104年度為止,已經連續第五年上升。

 

財政部指出,國人申報大陸地區所得時,如有在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可以在合併大陸所得申報時要求扣抵,但大陸地區已納稅額訂有扣抵限額,其在台可扣抵金額,不可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後,所增加在台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甲104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為180萬元,大陸地區薪資所得折算為新台幣後是300萬元,全部扣免稅額合計為30萬元,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折合新台幣為110萬元,申報可扣抵稅額為:

 

A= 【(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大陸地區薪資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全部應納稅額;B=(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 額=台灣地區應納稅額;全部應納稅額(A)扣減台灣地區應納稅額(B),就是「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的應納稅額」,即抵減限額。以甲為例,計算出的 可抵減限額約是85萬元,並非實際繳納的110萬元。

 

去年簽賣屋契約 要課奢侈稅

 

2016-01-25 01:09:4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自今年起施行,針對房產課徵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同步停徵,不過財政部提醒,凡是銷售契約簽訂日在去年1231日以前,且出售時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不動產,仍在課徵奢侈稅範圍,必須依規定申報繳納,否則仍需受罰。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20161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及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說,今年11日起施行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民眾千萬不要誤解,如屬去年1231日前已簽定的銷售契約,且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不動產,若不符合排除課徵奢侈稅規定者(如非自願性售屋等),仍應依規定繳稅。

 

財政部強調,房產奢侈稅的課稅時點為銷售時,即以其不動產契約簽訂銷售日期為準,只要是銷售契約一經簽訂,所出售的不動產者從持有到簽訂銷售日之間未滿二年,即仍在奢侈稅課稅範圍。

 

舉例來說,20141231日購買(完成登記)的房屋,在2015121日簽訂銷售契約出售,原所有權人持有該房屋的期間未超過一年,即需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提醒,去年1231日前,所有簽約銷售持有未滿二年的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適用者外,不受房地合一制施行影響,均應向稅捐機關依法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閱讀 4160 次數

最新評論

誰在線上

目前有 5 個訪客 以及 沒有會員 在線上

登入介面

United Kingdom Bookmaker CBETTING claim Paddy Power Bonus from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