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條
關係法令:財政部91.11.4.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2.05台財稅字第10400698260號令
摘 要:核釋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如先行設備並銷毀不課徵貨物稅。
主 旨: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公用事業指定存款帳戶扣款繳費用戶中獎獎金自動匯款便民新措施
公用事業自本(105)年1月起全面開立統一發票,為提供公用事業用戶多元化領獎方式,減少中獎爭議,財政部將於近日訂定發布「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明定公用事業總分支機構已依規定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用戶將統一發票五獎、六獎或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中獎獎金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以下簡稱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
財政部說明,用戶對中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之領獎方式,依原有作業機制,係由中獎人持公用事業寄送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向郵局領獎或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KIOSK,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識別資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向郵局領獎。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公用事業用戶如係採指定扣款帳戶繳費者,公用事業已有該等用戶之金融(郵政)機構帳戶資訊,如該等用戶之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就不涉及所得稅扣繳問題之五、六獎及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應可將中獎獎金直接匯入該等帳戶,為提供更便捷之兌領獎措施,爰訂定「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明定公用事業得代用戶申辦統一發票五獎、六獎或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之中獎獎金自動匯入用戶指定扣款繳費之金融(郵政)機構帳戶。經核准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之公用事業,必須將相關作業內容以書面及網站公告方式告知用戶,對不同意使用前開獎金直接匯入作業之用戶,仍應持憑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郵局領獎。不論公用事業是否採行本項措施,依規定公用事業均應於統一發票開獎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用戶中獎資訊。
財政部表示,公用事業自即日起即可向國稅局申請辦理此項業務,依據作業時程推估,最快105年3-4月期統一發票即可適用本項給獎方式。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依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5第4項規定,財政部於今(2)日會銜經濟部訂定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徵納雙方遵循。
該部表示,本辦法採納草案預告期間之外界建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規定,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3項同一戶籍之定義,指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登記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設定住所於同一戶籍。
二、為使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計算期間明確,爰修正為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者,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者,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
三、酌修本辦法之附件申請書及明細表欄位,並增列明細表說明,俾利資料完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如有查詢該辦法內容需要,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貨物稅條例相關法規\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項下查詢。若有疑問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9
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及「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該部推動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該部與交通部已於105年1月26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正18條、新增10條及刪除5條;並於105年1月29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修正6點、新增9點及刪除11點。前開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將配合「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於105年5月1日上線營運同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相關作業得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之法源,並規定該業者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外籍旅客收取手續費。
二、規定外籍旅客購物得選擇之退稅方式,包括機場港口退稅、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
三、修正外籍旅客購物得申請退稅之最低消費金額門檻,由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降至2千元;並延長外籍旅客購物攜帶出境期限,由30天延長至90天。
四、修正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條件為同日同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萬4千元以下者,但該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12萬元,或同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但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24萬元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應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五、鬆綁特定營業人資本額門檻及營業人應符合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資格限制,鼓勵小資本且優質或新設立店家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
六、限制長期停留我國境內(達183天以上)之外籍旅客退稅資格,以落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之政策目的,並符合國際外籍旅客退稅停留期間限制之體例(包括日、韓、法等多數國為6個月;英、星等國為1年、德國為3個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藉由本次修正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並配合該部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與「現場退稅機制」(包含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服務)之同步實施,將大幅提升我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服務品質,並提高外籍旅客消費誘因,有助於強化我國在全球觀光市場之競爭力、增加我觀光外匯收入、提高觀光休閒相關業別產值、創造相關產業就業需求。
新聞稿聯絡人:陳專門委員秋珠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游專員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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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所減除之相關費用應於申報書載明,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時,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本人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時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並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1號函,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上述各項費用時,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營業費用列支。另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函,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另規定適用對象應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流通服務業工作。
(十五)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十六)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十七)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十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時,應注意外籍專業人士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始享有租稅優惠;如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期間薪資,經換算後之全年應稅薪資未達120萬元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以避免因未符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本局105年春節停機時間訂於105年2月5日17時30分至2月15日上午8時30分止;春節期間本局網站仍維持正常運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春節連續假期期間將辦理例行性停機作業,自105年2月5日17時30分至2月15日午8時30分止暫停各項國稅資訊系統作業。惟為服務廣大民眾,該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網站照常運作,提供全年無休資訊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資訊服務網站不僅提供民眾24小時資訊作業服務,且多年來春節連續假期期間該局均維持網站正常運作,以配合民眾瀏覽稅務資訊及運用相關網站資源等需要。
該局提醒,除線上申辦、查調外,網站提供之各類信箱等便民服務,春節期間照常收件,案件將於春節後立即辦理回覆,請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周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220)
自105年1月1日起 ,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看好古董藝術品長期增值潛力,將其視為投資理財之工具,惟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年1月1日起,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經國內拍賣會出售已故書畫家的山水手卷,因持有年代久遠,購買成本證明已無法提示,若拍賣成交價為280萬元,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其應將財產交易所得16.8萬元(280萬× 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出售古董藝術品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有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 ﹔電話2585-3833分機500)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母親之免稅額,倘其母已與其父合併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其母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母親之免稅額,倘其母已與其父合併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其母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母親免稅額,經本局以其母親已與其父親合併申報,而剔除系爭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夫妻同戶共同生活是基於感情因素,並非稅法基礎上之所得收入支出價格化的依據,並檢附協議書等資料,證明其每月支付母親生活費用,應讓其列報扶養云云。經該局以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從而本件甲君之母親業由納稅義務人乙君(甲君父親)填載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經本局核定減除免稅額在案,申請人自不得再重複減除母親之免稅額等情事,經該局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母親之免稅額,倘其母已與父合併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系爭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福利機構來電洽詢,為加強推廣身心障礙者福利,政府針對符合條件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會給與不同性質之補助費,該等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該局指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認定如下:(一)房租收入、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二)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托或收容身心障礙者,所領取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三)主管機關為提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四)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呼籲,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依上述規定辦理,以維權益。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盧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9)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過年期間與家人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公益,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問,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土地,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謂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是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於104年5月1日以100萬元購入1筆土地,105年4月20日以130萬元出售,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下簡稱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2萬元。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收入130萬元-土地成本100萬元;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萬元,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後,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20萬元;承上例,如土地出售價額為105萬元,則土地交易所得額為5萬元(收入105萬元-土地成本100萬元),因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後為負數,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0元;如土地出售價額為95萬元,土地交易所得額為負5萬元(收入95萬元-土地成本100萬元),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負5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105年度如有出售土地之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5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甚至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104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作業,自105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之作業,自105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05年3月15日止,有此需求的民眾可臨櫃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或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該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104年度滿20歲,及102、103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選擇不與該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得申請將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指出,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如於104年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民眾如欲撤銷申請,可於當年度申請期間(2月15日至3月15日),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撤銷原申請;若原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於規定期限內亦得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此外,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已勾選夫妻分居,其104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將主動分開提供,俾進一步維護個人資料安全。
該局提醒,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需另行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扣繳單位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自動補報免扣繳憑單,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68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37391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依限填發以前年度之扣繳及免扣繳憑單,惟尚有部分免扣繳憑單未依限填報,經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者,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
該局舉例,扣繳單位A公司於規定申報期限105年2月1日前(105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申報期限遞延至105年2月1日)申報該公司104年度薪資所得500萬元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如扣繳單位A公司嗣後於105年6月1日自動補報104年度未達起扣點租賃免扣繳憑單金額120,000元,扣繳單位雖自動補報免扣繳憑單,並無適用自動補報免罰規定,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規定,按應處罰鍰1,500元減半裁罰750元。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雖無需扣繳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規定申報期限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之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營利事業104年度以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已修正為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其餘半數則不得分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但書規定,係股利(或盈餘)淨額依同條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營利事業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亦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其轄區內A營利事業將可供分配盈餘淨額475,141元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依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20.48%分配可扣抵稅額97,309元(=475,141*20.48%)。惟依新制規定,應以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48,654元(=475,141*20.48%*1/2)作為股東可扣抵稅額,與前揭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97,309元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為48,655元。
該局呼龥,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股利憑單申報時,計算國內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務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以免超額分配而遭補稅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虛列捐贈扣除額,除被要求補稅之外,尚會加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常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以達節稅目的。但如果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除被補稅之外,還有會加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綜合所得稅是由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計算徵收,虛列捐贈扣除額者,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也就是應申報課稅所得額,亦相對減少,此情形事實上即為短漏報所得額的類型之一,符合前述稅法中所謂「漏報」或「短報」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曾查獲一案例,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虛列捐贈扣除額80萬元,該局除剔除捐贈扣除額、要求該民眾補稅外,還依稅法規定,裁處罰鍰。甲君不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切勿以不實捐贈單據列報捐贈扣除額,以免因虛列捐贈扣除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必須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該筆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納稅義務人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或其生前應納之贈與稅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30萬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間為10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2月25日止,繼承人等表示因一時等籌措現金繳納稅款有困難,於繳納期限104年12月25日前申請以甲君所遺銀行存款其中100萬元繳納該筆遺產稅,並填具申請書、全體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載明繳納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及銀行地址等)等資料,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等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可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又繳納稅款後尚餘之銀行存款30萬元,仍應俟繳清稅款核發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於申請以遺產中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仍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104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來不及於105年期限內申報之逾期申報案件,5月份所得人查調不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環保,政府已經率先響應無紙化,民眾也已習慣不逐筆蒐集各式所得憑單,轉而於次年5月份向國稅局一次查調所得。但是常有民眾反應還是查不到部分的所得,究其原因可能為部分扣繳單位未如期於次年1月份申報各式憑單所致。
該局表示,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申報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2月1日止,之後申報案件均為逾期申報,請扣繳單位特別注意申報期限,並請儘早申報,民眾5月份即可查調到所得資料。另除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填發憑單外,應於105年2月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申報,避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105年2月1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而逾期受罰。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因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全部」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算完成更正程序。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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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扣繳憑單無紙化,節能省碳愛地球
本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自103年起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即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本局呼籲憑單填發單位,為減少各式紙本憑單之填發,請改採電子方式給予扣(免)繳憑單,可減紙並減少郵寄、人力物力等相關成本及節能省碳愛地球。如民眾仍有紙本憑單需求,可循下列查詢管道取得所得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之所得資料。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於每年5月份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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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張盛和:規劃扶老攜幼扣除額
2016-02-05 01:35:3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4)日舉行新春記者會,他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可扣除的項目太少,財政部規劃新增長照扣除額和育兒扣除額,並將兩者合併為一個「扶老攜幼扣除額」。
不過,財政部不會在立法院本會期提出法案,綜所稅扣除額如何改革?是要縮減其他項目的扣除額以維持現有稅基?或是政府願意減少一些稅收?還留待新任財政部長決定。
除了綜所稅扣除額,外界關注的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調高、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等議題,張盛和指出,財政部已成立交接小組,並正著手擬定相關方案,一併留待新任財政部長決定。
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曾經表示,為穩固長照財源,考慮調高遺贈稅率。即便民進黨可能支持遺贈稅修法,張盛和強調,「財政部現在不提(調整的)方向」,因應立委要求,遺贈稅修正案已委外研究,3月才會交卷。遺贈稅調漲與否,留給新政府決定。
去年財政部表示要提綜所稅修正案,目前已有構想,張盛和說,因應高齡化,規劃新增長照扣除額,因應少子化,鼓勵生育,和規畫新增育兒扣除額,兩者可能合併為「扶老攜幼扣除額」。
而數度於財委會討論未果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事關中央和地方如何分配財源,茲事體大,張盛和也說不會提出修法,將會把各種可能方案列入交接項目之中。
至於交接前財政部會有什麼具體推動措施,張盛和說,開放網路販酒一案已由行政院拍板,財政部正在研擬配套措施,預計會提修法。
轉讓未發行股票 別忘了繳稅
2016-02-05 00:02:2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為證所稅廢除,常有民眾誤以為所有股票的移轉行為都可不必繳所得稅。但有些轉讓股份的收入,例如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或是轉讓未簽證的股票,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民眾仍然需要繳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今(2016)年1月5日轉讓某有限公司的出資額50萬元給乙君,轉讓價格為200萬元,同時支付佣金3萬元給丙君。甲君轉讓A有限公司出資額的財產交易所得,即為轉讓價格扣除成本和費用的餘額147萬元(200萬元-50萬元-3萬元),應該於2017年5月和同年度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解釋,屬於證券交易範圍的股票,才能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規定,並非所有交易都可免稅。民眾轉讓的股票須為公司依法簽證後發行的股票,才可免繳所得稅。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或是轉讓未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前述情形則是屬於財產交易的範圍,民眾如有所得就要繳稅。雖然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是以轉讓價格減除實際出資成本、取得成本和必要費用後,得出來的餘額。若民眾是以繼承或贈與方式取得股票,則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時價作為取得成本。
國稅局提醒,雖然證券交易所得稅已於今年1月1日起停徵,但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並非證券交易,民眾應檢視手上的股票交易是否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
若有必須課稅的交易行為,且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就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所得稅,以免漏報所得。
民眾若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的情形,除了要補繳稅款,還會被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企業股利超額分配 要補稅
2016-02-05 00:02:3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指出,企業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分配給境內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是以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為準,其餘半數不得分配。企業如果超額分配就需要補稅。
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想分配盈餘給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可供分配的盈餘淨額為47萬5,141元,依照稅額扣抵比率20.48%,自行計算出來的可扣抵稅額為9萬7,309元(475,141×20.48%)。
值得注意的是,為改善所得分配問題,2015年起我國稅制已將「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在現行新制之下,公司所得稅不再能夠全數用來抵減股東的綜合所得稅。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的股利(盈餘)分配日,如果落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股東獲配的可扣抵稅額可以全數扣抵綜合所得稅。但分配日落在2015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獲配的可扣抵稅額只有半數可以抵減綜合所得稅。
稽徵機關在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和裁罰基礎時,也應該將不得分配的半數排除在稅額之外,以符合實際運作原則。
因此,根據新制規定,今年真正可以用來扣抵所得稅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應為盈餘淨額以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也就是4萬8,654元(475,141×20.48%×1/2)。超額分配的應補稅額則為9萬7,309元和4萬8,654元兩者的差額4萬8,655元。
另外,居住在境外的個人股東,雖然不必繳納綜合所得稅,但也必須適用此計算原則。屬於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款,外國股東只能以舊制可扣抵稅額的半數,來扣抵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時的相關稅額。
國稅局呼籲,企業在辦理年度股利憑單申報、計算國內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必須注意是否符合新制的半數計算標準,以免因為超額分配而要事後補稅。
列報呆帳 要有法院裁定書
2016-02-04 00:27:5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指出,企業申報營所稅、列報呆帳損失時,不得把私下和解的和解書作為證明文件,呆帳證明文件應以法院、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為準。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方式,是以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和稅捐。如果企業的應收帳款、票據和欠款債權不能回收,或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就會被視作「呆帳損失」已實際發生,企業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列報費用,須課稅的營利事業所得也會相應減少。
國稅局日前查核一起案件,甲公司私下和國外債務人達成協議,簽署和解書以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並將不能收回的債權列報呆帳損失3,200餘萬元。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的證明文件,已獲當地政府、我國駐外大使館公證,該筆呆帳損失理應可以認列。
但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企業如因和解導致債券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欲列報呆帳損失,無論債務人是否為我國營利事業,都應該取得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若是透過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的企業,也應提出商業會或工業會的和解筆錄,並在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甲公司提供的文件是與債務人私下書立的和解書,和上述準則的規定不符,因此國稅局將這筆呆帳損失剔除,要求甲公司補繳540多萬元所得稅款。
除證明文件應該補齊之外,呆帳損失認列的年度也是國稅局查核的重點之一。企業的呆帳損失應該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年度。企業認列呆帳損失的年度若是與實際發生的時間點不符,國稅局也可將其剔除、要求補稅。
國稅局提醒,企業如欲認列呆帳損失,應該取得法院、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以符合查核準則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私下簽署的和解協議書,並不能作為呆帳損失的證明文件。
享自住宅稅率 不限一屋
2016-02-04 00:27:59 經濟日報 記者楊美玲、郭珈爾/台北報導
省錢大作戰,民眾若有兩間房屋,其中一間自住,另一間無出租或未營業,而是提供給成年子女、父母,或是岳父、岳母等直系親屬居住,其地價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稅額就可省下80%。
陳先生一家四口設籍於高雄市鼓山區,他所居住的房屋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另外他在小港區還有一間房屋,主要是給他的父母設籍居住,鄰居建議他應也可以去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陳先生心想之前到稅捐處辦理時,曾記得需受「一處」之限制,頓時充滿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解釋說,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受扶養的親屬,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但僅以一處為限;若是還有住宅供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岳父、岳母等,只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且也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陳先生為例,若他的小港區房屋是供其父母居住,並已辦竣戶籍登記,就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稅率是千分之2,足足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省了80%的稅金,也幫自己省了不少錢。
此外,若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布道的教堂及寺廟,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但若房地是登記在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就不符合免稅規定。依據內政部解釋,舊寺廟登記證效力最長至去年12月31日止,自今年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的證明文件,寺廟須向所在地的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才能成為有效證明文件,寺廟取得新式登記證後,只要符合免稅規定,都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
企業零銷售額 仍應報稅
2016-02-03 01:43:5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原則上不論企業有無銷售額都要申報,切勿因為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日後遭罰。
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在查核時發現,轄內某公司去(2015)年9至10月期的營業稅逾期未繳,超過規定申報期限30日但未申報銷售額。該所於是對其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卻主張這段時間沒有銷售額,並非故意不辦理申報。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原則上企業無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的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附上退抵稅款和其他有關文件。如果企業有應納的營業稅額,應該先向公庫繳納,提出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督促企業履行如實申報的義務,營業稅法針對逾期未申報的企業,訂有滯報金和怠報金的規定。
企業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是統一發票明細表,還沒超過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萬元。超過30日者,處罰則是更重,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強調,即使企業當期無實際銷售收入,還是應依規定期間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房地交易賺賠 都要申報
2016-02-02 01:21:5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辦理 虧錢者不必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
近來房市低迷,常有民眾誤以為房地交易有虧損即不必申報,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根據房地合一新制,無論交易所得有無虧損都要申報,且房地交易損失的計算方式不同於課稅所得,不必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
在房地合一新制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是採分離課稅,無論房地交易有所得或損失,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30日內,自行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計算後有應納稅額,民眾還要記得附上繳納收據。
值得注意的是,計算房地交易損失和課稅所得的方法不同。民眾的房地交易所得,是指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和取得、改良、移轉等相關費用的餘額。餘額若為負數,即為房地交易的損失。但課稅所得的計算,餘額還需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來說,甲君在2014年11月1日買進一筆房地,成本900萬元,並在2016年1月5日出售、完成所有權登記,當時售價750萬元。該筆房地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則為60萬元,由此甲君的房地交易損失為210萬元(750萬-900萬-60萬元),課稅所得則為負數,無須繳稅。
依照規定,甲君應該要在1月6日之後30日內,也就是在2月4日前辦理申報,避免受罰,稽徵機關可處以3,000元至3萬元的行為罰。至於經過核定的交易損失,可以用來抵掉交易日以後三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
國稅局也提醒,房地合一雖於今年上路,但民眾仍須注意手上的案件是否符合舊制。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如出售時持有期間已經超過二年,就仍然屬於舊制範圍。根據舊制,土地免稅,僅有房屋交易所得要課稅,該筆交易所得應該併入所有權移轉年度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中,並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和新制交易後30日內必須申報的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