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2 AM09:41

新稅法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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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7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2.16台財稅字第10404649150號令

 

摘 要: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主 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法律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2項第4()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2.16台財稅字第10404049310號令

 

摘 要:民營公糧業者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主 旨:

 

一、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償提供使用,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

 

二、廢止本部70417日台財稅第33049號函及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8727日財稅三字第07277號函。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違章案件之處罰規定,並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

 

財政部於本(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該部表示,配合今(105)1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爰修正該參考表訂定裁罰倍數;另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案件,併予修正放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使裁罰更具允當性。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部分)

 

()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者,依該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首次)9,000(2)20,000(3次以上)罰鍰。

 

()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依漏稅額在10萬以下、超過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二、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

 

 營利事業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所得,或經查獲惟情節輕微未經裁罰,並已承認違章事實且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得酌予減輕裁罰倍數,按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或超過10萬元,分別處所漏稅額0.3倍或0.6倍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其中房地合一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部分自今年11日生效,餘自即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0206臺南地震災害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10526日地震造成臺南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其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二0六臺南地震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58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年度使用牌照稅尚未開徵,惟於26日前因買賣車輛辦理過戶或報停恢復使用,已依規定繳納本年度稅款者,考量臺南地區地震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話電話:02-2322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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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10511日起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申報變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3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11日起施行。

 

該局說明,自1051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便利營業人申報進項電子發票憑證,相關流程如下:

 

一、10412月以前,取得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之收據者,其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格式代號22)

 

二、1051月以後,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如係取得無實體電子發票,其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得以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1月以後已繳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十位英數字,前二位固定BB,後八位為0~9A~Z(大寫)】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

 

該局呼籲,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或實際用戶為自然人惟登記用戶名稱仍為營業人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政府機關及其作業單位已列入作業基金附屬預算之收入,應主動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及其作業單位已列入作業基金附屬預算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權利金、租金等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政府機關及其作業單位已列入作業基金附屬預算之權利金、租金等收入,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惟該基金收入如係編列為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可予免徵營業稅;如係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應就每筆交易之銷售額,填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及將該繳款書之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內主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政府機關主管作業基金所公佈之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中之租金、權利金收入合計2,500萬元,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查該作業基金係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其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經查獲漏未報繳銷售額及營業稅,除了補徵營業稅125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政府機關及其作業單位應就其作業基金檢視,如係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報繳,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稅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公告增修訂汽車零件業等5行業之原物料通常耗用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產業製造流程改變,逐年修正各行業之原物料通常耗用水準,「104年度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業經財政部核准,相關標準自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注意相關原物料耗用標準之修正內容,避免錯誤。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共增修訂汽車零件業、電子業、燈泡燈管業、電阻電容業及營()造業等5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查詢。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期限內申請研發活動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指出,公司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2條之1及第3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奬勵,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公司,應於1052月起至5月底止,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另公司若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該局呼籲公司104年度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復查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救濟期間不延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計有3個星期六(130日、64日及910)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如納稅義務人個案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適逢前開調整上班日者,因該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依法並不延長,應予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1127日收受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其申請復查之期間,應自1031128日起算30日,至1031227日屆滿。屆滿日當日原為正常休假日之星期六,惟行政機關因配合10412日彈性放假,該日仍須補行上班,而公告調整為上班日,並非休假日,自無前揭延展法定救濟期間規定之適用,是甲君雖主張其所任職之公司未隨同行政機關調整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該日仍為休假日,而自行延至次一上班日即1031229(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惟仍屬逾法定救濟期間,故復查決定以程序不合駁回在案。

 

該局強調,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如遇調整為上班日,其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依法即無延展,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有無調整上班日等情事係以行政機關為準,並確實掌握時效於申請復查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房地合一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11日起,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以下簡稱出售新制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3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新制房地完成所有權移權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以買賣房地而言,係指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即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所以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也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12日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2,000萬元,106630日以2,500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1.房地交易所得額=2,500-2,000=500萬元。

 

2.課稅所得額=500-100=400萬元。

 

該局重申,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t.gov.tw)/一般民眾/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發票金額登打或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疏忽或操作不當,誤將統一發票金額登打或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作廢重開,若無法向消費者追回錯誤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依規定將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按時序開立並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局指出,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另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銷貨金額為16,000元,因收銀員疏忽,將金額登打為160萬元,因為無法尋得消費者將發票收回作廢重開,甲營業人除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外,以正確金額16,000元申報銷售額,惟仍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所定最低金額裁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切記要核對發票金額,若金額書寫錯誤,應立即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 電話:2792-8671分機450)

 

個人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自10511日起,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下稱房屋、土地)者,必須按照新制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新制對於國內個人不動產交易因持有期間不同,適用稅率從15%45%,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 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優惠稅率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1059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4530日出售,售價2,6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6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50萬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8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

 

稅率=40萬元

 

該局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其「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因不符合前開條件,將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聯絡人:松山分局林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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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如果不想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稅額試算通知書,請於1053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

 

     本局表示,為縮短民眾報稅時間,國稅局今(105)年仍繼續提供稅額試算服務,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簡易申報案件,國稅局會主動計算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於今年4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不需要國稅局提供本項服務,可於今年 315日前,以下列方式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已申請不適用該項服務者,以後年度毋需再申請,國稅局即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表予納稅義務人:

 

1. 線上申請: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

 

2. 書面申請:以郵寄、傳真或親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提出申請(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書格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

 

     本局特別提醒,申請不適用該項服務的納稅義務人,請務必於今年51日起至531日止,自行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06

 

欠稅如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扣薪,稽徵機關可否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本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郭先生電話詢問,因其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薪,為何名下因該欠稅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之不動產尚未塗銷?

 

    本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禁止財產處分,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所移送之強制執行,是為了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二者目的不同,並非擇一而行,除非欠稅人就欠繳之應納稅捐已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進一步呼籲,民眾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有疑問可於該期限內逕洽該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1

 

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本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今(105)年首次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可於1053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由國稅局協助計算稅額並寄發試算通知書表。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繳納。考量部分民眾無申報經驗,為協助今年5月第一次辦理申報(即首次申報)的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於105315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無夫妻分居情形。

 

()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

 

()所得範圍僅包含扣()繳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業別屬一般經紀人及其他)、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提供之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佣金收入,以及由稽徵機關核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的營利所得(即試算所得資料範圍)

 

()採標準扣除額。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免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

 

    符合上開條件的首次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年滿20歲以上子女者,請檢附前揭人員的同意書送交國稅局:

 

 ()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出申請;扶養親屬同意書請於105318日前送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親自申請或委託申請:填妥申請書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申請書格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

 

    本局提醒,申請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於105425日至53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如不符合或不適用者,請務必於51日起至531日止自行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06

 

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不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本局表示,年節將近,民眾前往寺廟祈求新年平安順利,亦會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而廟方會開立收據給予民眾,該筆支出得否列舉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本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非屬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另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仍不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離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不得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不得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有薪資及其他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國稅局按個人標準扣除額減除79,000元,核定綜合所得淨額228,600元,補徵應納稅額10,350元。甲君不服,檢附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主張應准予採列舉扣除額等情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自行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將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自有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其弟乙君經營企業社,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128,903元,並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係基於兄弟間情誼無償借予弟弟使用,故無簽訂租賃契約,實際無租賃事實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縱雙方無約定租賃事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經查明屬實,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1

 

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本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透過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BVI)A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甲公司如列報被投資公司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因A公司為一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甲公司是否得列報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再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B公司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能提示實質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無法認列投資損失。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事業於投資後發生之營運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雖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本局進一步表示,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無進貨事實虛報進貨,於剔除該虛報之進貨成本200,000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20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34,000元,處2倍以下罰鍰。

 

    本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因疏失虛報成本或費用,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否則,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2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係該公司提供大陸地區關係企業管理服務收取之管理服務收入30,000,000元,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時,未將其相關管理服務成本26,500,000元計入計算,致可抵減稅額上限計算錯誤,經本局重新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淨額為30,000,000-26,500,000=3,500,000元,並重新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595,000元,該公司原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超過上限計2,405,000元,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以免計算錯誤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對相關法令規定有疑義,或不明瞭的地方,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路電話:(03)33967891366

 

寒假打工要小心,別成為逃漏稅幫兇

 

    本局表示,逢寒假期間,莘莘學子經常會爭取打工機會,打工同學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件或印章等重要資料交付他人,領取工資時要詳細核對印領清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亦不可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避免被不肖公司行號利用作為虛報薪資人頭,成為逃漏稅工具。

 

    本局說明,每年寒暑假係學生最重要的打工期,許多學生在未有警覺及防備之情形下,將身分證件或印章提供他人使用,次年收到扣繳憑單或稽徵機關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才發現被虛報薪資,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本局特別呼籲,倘收到薪資扣繳憑單或稽徵機關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書,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其他公司在職證明、健保投保資料及實際領取薪資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訴或檢舉,遏止營利事業利用虛報薪資手法逃漏稅,另公司行號亦不可為節省微小稅捐而虛報薪資,倘經查獲違章,除補徵稅額外,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新問搞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呆帳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應收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除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銷備抵呆帳。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對於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是以催收日債務人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並以該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催收債權時,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以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又已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查明該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1

 

營利事業列報政黨捐贈,如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否准認列

 

    本局表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5116日進行投票,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政黨捐贈時,如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相關捐贈不得做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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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有限合夥企業掛零 稅是關鍵

 

2016-02-19 00:29:3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立法院去年通過新增「有限合夥」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但至今無企業採取有限合夥的組織型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林志翔直指「問題出在稅」,有限合夥組織不僅要就盈餘部分課徵所得稅,也需繳納營業所得稅,和國外同樣型態的企業相比,稅負甚高。

 

安永昨(18)日舉辦年度工商最新法規研討會,研商企業如何因應近期修正的法令。與會人士關注《有限合夥法》通過至今,尚未出現有限合夥的企業。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解釋,創投、文創和電影產業,由於有高風險的特性,且須即時獲利了結,特別適用有限合夥的組織型態。若要組成有限合夥組織,至少要有一名以上負無限清償責任的普通責任合夥人,以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負責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有限合夥組織可以明訂解散事由、存續期間,對於僅是專案經營性質、無永續經營需求的事業有利。

 

林志翔分析,國內立法納入有限合夥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立意良善,但卻未見到有人申請成立有限合夥組織,原因就在於稅務問題。

 

林志翔說,根據國外立法經驗,有限合夥組織本身並不課徵營所稅,而是在盈餘分配時課徵所得稅,藉此避免雙重課稅。但財政部先前已發布解釋,有限合夥和其他公司組織相同,都要繳納營所稅,稅負甚重。

 

林志翔補充,目前稅法上的許多租稅優惠,都是以公司組織型態為適用對象,包括所得稅法中的盈虧互抵、產業創新條例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的租稅減免。不過,有限合夥並非稅法定義下的公司組織,可能無法適用,租稅優惠「看的到、吃不到」。

 

林志翔建議,主管機關應盡速參考國外的稅制設計,針對有限合夥訂定規範,讓投資人得以明確評估相關的稅負效果。

 

 

 

 

 

 

 

 

 

 

 

 

 

 

 

 

企併法上路 虧損扣抵延長

 

2016-02-19 00:29:4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營運長沈碧琴提醒,企業併購法今(2016)年18日正式上路,企業合併後的「虧損扣抵」可延長為十年,企業稅務規劃更具彈性。

 

沈碧琴指出,此次企業併購法的修法原則,在於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以及讓併購的對價方式更為多元。其中,修正後的條文規定,將虧損扣抵可扣除的年限從五年延長為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若有合併的狀況,欲適用虧損扣抵,必須注意持有股權的比例。存續或新設的公司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個參與合併公司在合併前的虧損,按照各股東持有新公司股權的比例計算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將虧損金額從當年度的純益額中扣除。

 

另外,沈碧琴也補充,為維護投資人權益,修正後的企業併購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若有併購需求,必須設立併購特別委員會,但100%母子簡易合併或分割的併購狀況不在此限。

 

併購特別委員會是由獨立董事或董事會遴選的獨立專家組成,不得和併購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且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公開發行公司須委託獨立專家,就併購對價合理性和換股比例提供意見。

 

若公司已設有審計委員會,則可由審計委員會執行併購特別委員會的責任。

 

地價稅清查 用途不符要罰

 

2016-02-18 01:24:2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昨(17)日表示,各縣市政府陸續展開地價稅清查作業,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的土地,如經查獲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除補徵差額地價稅外,可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地價稅清查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課徵田賦土地及公、私有減免地價稅的土地。

 

民眾的土地如果不符合減稅規定,應該主動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務局申請恢復課稅,以免遭罰。

 

台中稅務局舉例,忘記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變更用途,是民眾常見的錯誤。

 

但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僅為千分之二,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率則可以高達千分之55,差距頗大。

 

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途的住宅用地,土地面積也須符合規定,才能適用。該筆土地若有戶籍遷出,或是供他人出租、營業的用途,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台中稅務局說,民眾申請政府機關租金補貼、具有租賃公證書、私人之間簽訂租賃契約、公司行號申報租賃支出開立扣繳憑單,或經國稅局設算有租賃所得者,都屬於將土地改作出租用途的行為。

 

台中稅務局說,自用住宅用地如變更用途,改為出租,即使土地上的房屋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戶籍也設籍在原來地址,民眾仍然要從出租的次期改以一般用地的稅率繳稅,並補繳差額的地價稅。

 

根據土地稅法,民眾如果沒有主動申報,經稅務機關查獲後,不僅要補繳差額地價稅,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台中稅務局說,民眾如果有戶籍遷出、出租房地的狀況,導致原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事實消失,要記得在事實消滅的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挨罰。

 

稅務局補充,民眾的土地如被查獲,而後更改課徵的地價稅率,稅務局將會發函給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民眾的姓名、通訊住址等聯繫資料若有更動,也應主動向各分局申請變更,才不致於讓相關文書延誤送達。

 

 

 

 

 

 

 

 

 

 

 

 

廠內測試產品銷毀 免貨物稅

 

2016-02-18 01:24:2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企業應徵貨物稅的貨物若於廠內研發測試,且先行向稽徵機關報備並主動銷毀,即可不必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貨物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生產貨物的廠商,課稅時點是在「出廠」時課徵。

 

委託代製貨物的生產廠商,也是在出廠時課徵貨物稅。

 

廠商如在廠內使用其產製的應稅貨物,基於消費者負擔稅負的原則,應該課徵貨物稅。但廠商為了提高產品品質或安全性,通常必須在廠內進行各種研發測試,測試過的產品已非應稅貨物原狀,或是變質損壞不能出售、自行使用。

 

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企業如果在廠內研發測試應稅的貨物,先行向稽徵機關報備銷毀,並提供貨物的規格、數量等相關資料,確認該種貨物研發測試之後變質損壞而不能出售,不屬應稅貨物,即可不必課徵貨物稅。

 

不過,若是應稅貨物在研發測試後再整理,出廠銷售或是出廠研發測試,基於貨物稅於出廠時課徵的原則,仍須依照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貨物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已稅或未稅貨物,製造廠商都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銷毀,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原先繳納的貨物稅,或是從其「貨物稅廠商產銷儲存情形月報表」減除數量。

 

舊車換掛牌車 不得享減稅

 

2016-02-17 00:35:3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舊車換新車享5萬元減稅優惠18日上路,高雄國稅局昨(16)日提醒,坊間常可見到車商為了衝業績而出售「掛牌車」,消費者買到的新車若是這類已領過牌照的車輛,就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的規定。

 

所謂「掛牌車」,是指經銷商為了達到業績目標、先把車輛請領牌照而後減價出售的車子。雖然「掛牌車」通常車況良好,甚至從未有行駛紀錄,但由於車輛折舊是從領牌日期開始計算,因此掛牌車又稱「新古車」,在車商賣給消費者時即算是二手車,消費者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

 

但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民眾必須在今(2016)18日之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購買新車,並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才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因此,消費者買到的車輛即使車況全新,但若是「掛牌車」就不能適用減稅的優惠。

 

高雄國稅局強調,消費者一定要在今年18日之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購買新車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如果中古車是在去年或今年17日之前報廢或出口,因法條還沒有生效,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

 

除了要注意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日期外,高雄國稅局說,還要特別注意三件事:一是報廢除了要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還要請環保署核准登記的回收業者回收車體才算完成。二是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前記得先把中古車行車執照影印一份。三是消費者買到的新車如是「掛牌車」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

 

國稅局提醒,消費者除了留意車輛報廢期限和新領牌照,也要注意別遺漏了車籍註銷及回收車體證明的步驟,才能順利完成後續流程。民眾附上舊車行車執照影本和相關文件,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後,還須請環保署核准登記的回收業者回收車體,才算完成整個「報廢」程序。

 

無薪假期間產檢 須給薪

 

2016-02-17 00:35:50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16)日表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等,亦適用於無薪假勞工,雇主不得拒絕,且必須照樣給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動部已於2月初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雇者有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的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謝倩蒨強調,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而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勞工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意旨,若勞工提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請假,雇主應給假不得拒絕,並依原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給薪。

 

新光三越刷卡存發票 啟動

 

2016-02-17 00:35:4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6)日指出,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15日起已率先啟動電子發票的信用卡載具。民眾在該百貨消費,只要以台新銀行信用卡或是轉帳卡支付,即可以信用卡存取無實體電子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剛於今(2016)年11日生效,信用卡、轉帳卡(簽帳卡)等支付工具可作為合法的電子發票載具。其中,新光三越百貨是率先響應的業者,站前店啟用信用卡載具後,其餘各店會陸續上線,預計在3月中下旬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民眾未來在新光三越百貨消費,只要以台新銀行信用卡或轉帳卡支付,即可以該信用卡存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系統將會主動對獎,若中獎,銀行將會主動通知得獎的好消息。

 

完成載具歸戶的民眾,中獎獎金會自動匯進指定帳戶;未做歸戶設定者,只要到超商KIOSK列印中獎發票,即可至郵局領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補充,信用卡以外,目前已開放的電子發票載具,包含手機條碼(手機號碼)、自然人憑證條碼、悠遊卡、一卡通和營業人會員卡等。

 

台義租稅協定生效 出口加分

 

2016-02-16 05:41:5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具任一方居住者身分企業或個人 元旦起取得稅款適用 可避免雙重課稅、侵蝕獲利

 

財政部昨(15)日公告,我國與義大利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台義租稅協定),今年11日起取得的稅款即可生效適用。這是我國第29個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也是和歐洲國家所簽署的第14個全面性租稅協定。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台義雙方並未建立資訊交換的機制,義大利因而將我國視為「租稅天堂」、列為資訊交換的黑名單。台商若要和義商往來,必須符合許多稅務行政上的要求,已影響台商在義大利的業績。協定簽署之後,可望拉抬我國對義大利的出口。

 

台義租稅協定和其他國際租稅協定的內容大致相同,所得來源國針對各類別所得提供減稅措施,以消除過去重複課稅的問題,具有台義任一方居住者身分的企業或個人即可享有優惠。

 

一方企業於他方從事營業行為、未構成「常設機構」者,營業利潤即可免稅。財產交易方面,股份交易所得可以免稅。至於投資所得,股利、利息和權利金的上限稅率都為10%。台義的關係企業若有移轉訂價的問題,協定中也設有相對應的調整機制,避免雙重課稅。

 

由於台義雙方已經完成相關程序,租稅協定在去年1231日即生效,因此在今(2016)年11日以後取得的「就源扣繳稅款」(如股利、利息、權利金),以及課稅年度始於今年的其他所得稅款,都可適用協定的優惠稅率。

 

根據經濟部資料,2014年我國和義大利雙邊的經貿總額約41.3億美元,是台灣對歐盟國家的第五大貿易夥伴。目前義大利對我國的投資額累計有9,339萬美元,主要投資汽車、機車零組件、化學製藥及服飾時尚產品等幾大產業。

 

我國投資義國金額則較多,累計高達193萬美元,以海、空運為主,亦有投資電腦資訊產品、機車與零組件、服飾貿易等產業。

 

 

 

 

 

 

 

 

 

 

 

 

 

 

 

 

 

 

 

 

 

 

 

 

企業短漏報初犯 處罰減輕

 

2016-02-16 05:42:0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因應房地合一新制 財部修正參考表 裁罰依漏稅額降至0.3倍或0.6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企業短漏報所得,若是符合「初犯」的條件,可以減輕處罰,罰鍰可依漏稅金額降至0.3倍或0.6倍。

 

民眾常誤以為交易沒有所得就不必申報繳稅,但根據房地合一新制,個人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該繳稅的所得,都要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果民眾未依期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的情形,就會被依所得稅法裁罰。

 

財政部官員指出,根據此次公布的裁罰參考表,民眾若未依期限辦理新制申報,於裁罰日前一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可分別處以3,000元(首次)、9,000元(第二次),三次以上可處以高達20,000元的罰鍰。

 

至於民眾若有漏報、短報所得的情形,則會依照漏稅額多寡處以不同罰鍰。漏稅額在10萬以下、10萬元到20萬元、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以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若是未申報案件,則是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另外,企業短漏報所得,若是符合「初犯」的條件,可以減輕處罰。企業在查獲之日的前五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所得,或是有經查獲、但因情節輕微而未罰,且承認違章事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稽徵機關可以酌予減輕裁罰倍數。企業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超過10萬元,分別處以所漏稅額0.3倍或0.6倍罰鍰。

 

官員提醒,本次修正發布的裁罰參考表,房地合一新制的違章案件裁罰自今年11日生效,其餘則從即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新舊制的申報時間不同,民眾應該確認房地交易的課稅適用期限,以免漏報所得稅。

 

所得稅首報族 善用試算服務

 

2016-02-15 02:05:5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春節假期過後,「首報族」不妨試用稅額試算服務,讓原先冗長的報稅流程也能有新氣象。國稅局提醒,首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只要符合稅額試算的條件,即可於今(15)日起至315日期間提出申請。

 

高雄國稅局解釋,首次申報者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是指政府根據相關資料、代民眾計算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並於今年4月下旬寄發試算書表給民眾確認,核對內容無誤後,只要繳納應繳的稅款,或是回覆確認即算完成申報,十分便利。若內容有誤,民眾可再於5月時使用網路申報。

 

申請稅額試算的方法有兩種,首報族可以透過線上或臨櫃的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首次申報者可填妥申請書、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亦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線上申請者,則須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過的電子憑證作為通行碼,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上填妥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首報族必須符合一些稅務上的所得條件,才能申請稅額試算服務。

 

首報族的所得內容必須單純,當年度沒有結、離婚或夫妻分居等情形,並且採取標準扣除額,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也免依規定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才能申請稅額試算。

 

認罪減刑 態度良好是關鍵

 

2016-02-15 02:05:13 經濟日報 記者 陳熙文

 

2014年驚爆八德合宜住宅弊案,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因涉嫌行賄遭檢方羈押禁見,震動各界;案件審理一年多,從一審判刑四年半上訴至高院二審,始終喊冤的趙藤雄卻在二審宣判前夕翻供認罪,尋求減刑機會。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底判他兩年徒刑,命他支付公庫2億元後,緩刑五年定讞。

 

高等法院行政庭長周盈文指出,合議庭考量趙藤雄犯罪屬刑法上刑度較輕的罪行,且經營建築業數十年,無犯罪前科,且坦誠犯罪,決定從輕判決,給予趙有條件緩刑。趙藤雄終因認罪,成功避免牢獄之災。

 

趙藤雄並非特例,鄉林集團總裁賴正鎰因借錢給前立委許舒博案,被控挪用公款借貸,最後也因認罪聲請協商,僅被判一年徒刑,但緩刑三年且可易科罰金,另向公庫支付150萬元。

 

到底「認罪」機制是什麼呢?法務部指出,我國確有「認罪協商」的制度,但僅限於較輕微的犯罪。只要涉及刑責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就不在範圍之內。被告可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是簡易判決處刑前,表明願意認罪、進行協商,換取減刑空間。

 

協商內容包括:被告願意接受刑度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向指定團體支付一定金額等。協商結果經雙方同意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但過程中,檢察官有權利結束協商,而最後判決結果也不能上訴。

 

然而華得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炳梁強調,「認罪協商」僅限於一審法庭,趙藤雄案進入二審後,便失去認罪協商的選項。他指出,趙藤雄認罪得以減刑,是由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在偵查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再加上刑法第57條容許法官依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審酌科刑。

 

他表示,雖然只有貪污條例中有「自白減刑」的規定,但如有被告在二審中認罪,都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犯罪後態度良好」而酌量減輕罪刑。

 

大有法律事務所律師張靖雅表示,台灣之所以有「認罪」機制就是希望能夠減少偵辦和審理困難;如果缺少「認罪減刑」的誘因,被告很有可能傾向否認到底,不但拖延法院審理時間、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有可能因檢方證據不足讓有罪的被告被判決無罪。

張靖雅強調,認罪能減刑多少並不能作量化計算,也有被告認罪後仍無法減刑的特例,還是得仰賴法官依情況作出最專業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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