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1 AM09:26

稅法最新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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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近期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障法)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係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准予列報扣除,依此,渠等如屬身心障礙者,因醫療所需而購買相關輔具,該輔具支出核屬醫藥費性質,應可列報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2種,前開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 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依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該等輔具之支出,屬醫療所需,具醫藥費性質,可以列報扣除。

 

   財政部補充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無需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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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即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額及房東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租賃合約之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的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自10511日起調整租金收入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費率為1.91%及扣繳門檻為單次給付達2萬元等規定,以扣繳單位A公司105年度向個人甲君承租辦公室為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實收每月租金50,000元,租金的10%扣繳稅額及1.91%的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由承租人A公司負擔,則A公司於每月給付租金時的扣繳基準,經換算給付總額為56,760元【50,000元÷〔1-(扣繳率10%+健保補充保費率1.91%)〕】,扣繳稅額為5,676元(56,760元×10%)。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相關稅費,扣繳義務人應依上開規定換算包括負擔稅費在內的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稅額,以免因計算錯誤造成短漏扣繳,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確有困難之解決方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想要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該局說明,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解釋,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該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各地區國稅局今日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7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今(26)日聯合辦理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97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5226)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存款帳號之案件,應退稅款已於105120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存款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已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537日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5327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智慧型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繳稅真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之開徵期間自10531日起至105310日止,為提供更多元便利的繳稅方式,本次開徵之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新增QR-Code專區,採用信用卡方式繳稅的納稅義務人有更聰明的選擇,只要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就可以輕鬆完成繳稅了。

 

該局說明,以往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繳納稅款須至繳稅服務網站自行登錄繳稅相關資料,現在納稅義務人可以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就可以連結繳稅服務網站,透過QR-Code自動帶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納金額、繳納截止日與期別代號等欄位資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確認繳稅網址與自動帶入的資料與繳款書一致無誤後,再輸入信用卡卡號等資料以信用卡完成繳稅,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試算服務前置作業已開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書服務作業,納稅義務人如對稅額試算服務有下列需求,即日起至3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或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

 

一、自本年度起不想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提出「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以前年度已申請者,不必再申請。

 

二、自本年度起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申請人,透過線上或親自向戶籍所在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三、變更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提出申請。

 

四、去年未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今年想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皆可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由於稅額試算係以前一個年度之納稅義務人本人為試算對象,去年未以納稅義務人本人申報者即不屬適用對象,如欲適用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適稅額試算服務條件,才會在425日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表。上述事項申請方式為:

 

一、線上申請:申請人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第1項申請事項另得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41231日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

 

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第2項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原申請時採線上申請者始能於線上辦理撤銷。

 

二、郵寄或傳真:可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申請書辦理。

 

三、臨櫃辦理:本人請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人,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無法以線上(申請)辦理者,須親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免稅誤開為應稅發票,符合要件者免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屬兼營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由財政部定之。次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補充,惟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符合下列條件者:()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無取巧規避稅負之情事;又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爰放寬是類案件可在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後,追溯適用放棄免稅規定,無須再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得追溯適用之營業人要件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所稱「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係指專營免稅之營業人之應稅、未稅交互係屬階段式,非為同一申報期內以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非為規避稅賦取巧行為,亦無實質逃漏營業稅之未確定案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11月設立,係專營銷售生鮮未經加工魚產品,自始即全部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人,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經自行發現立即補申請,即可追溯自10311月起適用放棄免稅。

 

該局呼籲,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前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何?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或家屬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提出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凡以前述管道查得身心障礙資料者,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或家屬,即可免檢附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影本。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10551日起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新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構更優質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提高我國觀光產業國際能見度,參酌國際趨勢,將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全權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並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辦法),於105126日公告並自10551日起正式施行。

 

該局指出,本次退稅辦法之修正,除修正外籍旅客之基本定義外,並明定民營退稅業者得自退稅額中扣取手續費、延長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期間、降低退稅消費金額門檻,另新增現場小額退稅限額之規定及增訂外籍旅客得向民營退稅業者設置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之特約市區退稅據點申請退稅等規定。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退稅辦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之外籍旅客,同一日向同一商店購買特定貨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2千元以上,且自購物日起於9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者,即得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扣除手續費後之營業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外籍旅客欲向特定營業人申請「現場小額退稅」,除其同一日於同一商店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千元以上、24千元以下者外,尚須符合當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未逾12萬元及同年度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未逾24萬元之門檻限制。

 

另外,欲向民營退稅業者設置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之特約市區退稅據點,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之外籍旅客,其購物含稅消費金額在2千元以上,無其他消費金額上限之限制,惟應提供所持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發卡機構發行之國際信用卡,預刷含稅消費金額百分之七,做為依期限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擔保金,即可於特約市區退稅據點先行取得退稅款,惟仍應配合於申請退稅之日起2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且出境時亦應至機場或港口之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是否需經海關查驗,未依規定辦理者,其預刷之擔保金將不予退還。

 

該局提醒,自1055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時,得依需要選擇退稅方式,惟應注意各種退稅方式之申請要件、金額限制及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期間,以免錯失購物退稅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臺北國稅局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及 地籍謄本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及地籍謄本服務」措施,該局於民眾辦理特定國稅業務時,透過內政部開放之系統或相關網站,主動協助民眾查調所需資料,民眾申辦時,不用再到戶政事務所或地政事務所花錢申請戶籍謄本或地籍謄本。

 

該局說明,免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有:

 

(1)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2)申請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3)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查詢。

 

(4)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案件。

 

(5)遺產稅申報案件。

 

另外,免附地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有: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案件。                                                                                             (2)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案件。

 

(3)綜合所得稅核課或更正案件。

 

(4)提供擔保品案件。

 

民眾至國稅局申辦上述各項國稅業務時,均無須再準備戶籍謄本或地籍謄本。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03)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案件,限繳日為10531日至1053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運用電腦系統交查歸戶,將陸續於1052月中旬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531日至105310日。

 

該局說明,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共57,895件,補稅金額1,248,887,420元;主要補稅原因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重複申報扶養親屬或扶養未符合規定之其他親屬、稅額計算錯誤、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應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請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利用信封內頁之更正申請書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除可持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手續費請洽各發卡銀行)繳稅,另應繳納之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各種繳稅管道之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請參考運用。

 

該局強調,國稅局的補稅繳款書都是以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臺北國稅局已寄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318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屬第3批退稅之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書填載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者,該局已於105120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外,其餘未填寫者,已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5120日起至318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於兌領期限內儘速向臺北市內臺灣銀行各營業單位領取現金或存入各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交換兌領。

 

該局指出,第3批退稅案件包括:10451日起至10461日止(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31日適逢星期假日,展延至61)申報繳稅、不補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以及逾61日辦理申報之退稅案件。

 

該局提醒民眾,如手中持有103年度之第1批或第2批退稅憑單,已超過原載明之兌領有效期限者,需先向填發單位申請延期,始得再持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若未能於105318日前完成兌領者,則無法再辦理延期,其後國稅局將於金融機構或郵局完成對帳後,主動改開立國庫支票並寄送受退稅人;國稅局建議納稅義務人爾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儘快取得退稅款,亦可免除兌領退稅的手續,既安全又便利,並可節省寶貴的時間。

 

(松山分局聯絡人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11日以後取得。

 

二、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提醒,房屋、土地交易如為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而無須繳稅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境內居住者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於10511日起出售房屋、土地,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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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

 

     本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奉總統於1051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11號令公布,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本局進一步說明,同一戶籍係指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登記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設定住所於同一戶籍,始符合前揭規定。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1471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5)年13月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54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本局表示:10513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054月開徵,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10513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得扣抵進項憑證,請在1054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本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請把握期限!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113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單已寄發了,繳款書提供QR-Code,便利民眾使用信用卡線上繳稅

 

    本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531日至310日止。

 

    本局表示,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經統計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109千餘件,補稅金額達24億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到代收稅款處(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可於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亦可利用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繳納,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

 

    另為方便民眾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線上繳稅,並提供QR-Code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繳稅者,可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透過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料,即完成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等單位查詢,各分局(所、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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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房屋稅免徵 跟屋齡無關

 

2016-02-26 00:59:5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房屋稅5月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常有民眾誤以為自家房屋老舊,就可不必繳納房屋稅。但根據現行稅法,房屋稅與房屋屋齡無關,而是依照「房屋評定現值」來決定。

 

稅捐稽徵處官員解釋,房屋稅的應付稅額並非以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得出。所謂房屋評定現值,即是房屋在課稅上的價值,目前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每三年評定一次,考量因素包括房屋標準單價、每年折舊率和房屋所處的地段,和屋齡多寡沒有關係。

 

舉例來說,總樓層數、房屋構造種類和用途類別都會影響房屋標準單價。房屋的總樓層數愈高,表示房屋標準單價愈高、房屋評定現值愈高,因而民眾所須繳納的房屋稅也會更多。

 

目前住家用房屋總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才可免徵房屋稅。換言之,民眾所住的房屋,評定現值若超過10萬元,不管房屋屋齡多久,都要繳納房屋稅。至於非住家用途的房屋,像是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或是提供給人民團體非營業使用,無論評定的房屋現值多寡,都要課徵房屋稅。

 

官員補充,如果民眾的住家用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以下,但卻收到房屋稅稅單,可能是因為該房屋在當年度的用途不符住家規定。民眾的房屋如果在課稅年度變更為住家使用,記得向所在的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即可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則提醒,雖然房屋稅5月才開徵,但民眾如欲使用約定轉帳扣款功能,必須在2月底前提出申請,才可適用。轉帳代繳稅款的日期,是以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為扣款日,民眾不會負擔額外利息的損失。

 

稅務局指出,民眾可隨時申請利用金融機構、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但當期開徵的稅款,必須提早在開徵兩個月前申請,才會在當年度生效。未在兩個月前申辦者,會在次期適用。

 

 

 

 

 

 

 

 

 

 

生技業走出去 留意跨國稅務

 

2016-02-26 01:00:0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生技醫療產業正夯,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指出,如何談好國際間的授權合作與談判,將會是台灣新藥公司面臨的挑戰之一。

 

他建議,公司應將跨國稅務列為規劃重點,才能順利打進「世界盃」。

 

虞成全解釋,生技醫療產業的跨國合作,通常會涉及專利和權利金的稅務問題。根據所得稅法,我國所得稅是採取「就源扣繳」的原則,屬於台灣來源的所得才要課徵所得稅。

 

已經在國外繳納所得稅的部分,可以在國內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但若國外的營所稅稅率高於國內,又沒有租稅協定的保障,企業可能會面臨重複課稅的窘境。

 

勤業眾信執業會計師陳惠明補充,權利金之外,許多新藥公司會委託國外企業研發新藥或是臨床試驗,所提供的勞務報酬也是稅務規劃的重點之一。

 

企業必須證明該筆勞務完全是在境外提供,才可不必扣繳20%的所得稅、省下人力相關的稅務成本。

 

此外,根據勤業眾信發布的「2016年全球生命科學產業趨勢」報告,稅務問題已成生技醫療產業未來併購的考量因素之一。

 

以去年美國藥廠輝瑞(Pfizer)與愛力根(Allergan)的合併案為例,美國當地的企業稅率高達35%,企業出走避稅的狀況就十分常見。

 

輝瑞選擇將原先位於美國的總部移至稅率較低的愛爾蘭,預估會是史上最大的「稅負倒置」(Tax Inversion)併購案件。

 

舊車換新 和泰車代墊稅款

 

2016-02-26 01:00:09 經濟日報 記者邱馨儀/台北報導

 

車市龍頭和泰車搶攻汰舊換新市場、投入2億元墊付消費者汰舊換新的5萬元,老車車主將不必苦等半年才取得政府補助,同時以小資為主要對象的YarisVios只要舊車報廢即可零頭款開回家,幾乎成為小資族的首選。

 

和泰車總經理蘇純興認為受到大環境影響,車市購買力不如去年,所幸在貨物稅汰舊換新補貼誘因下,將激發2萬輛買氣,全年車市可望維持去年42萬輛的水準,台灣車市將連續三年達42萬輛。

 

不論是「先買後報廢」或「先報廢後買」,按照現行流程,填寫大量文件後,初步估計至少要三個月才能拿到退稅。

 

為了強化下訂意願、減少顧客的不便,和泰車首開先例,在購車時就先墊付5萬元。並提供所有換車的顧客,不限廠牌,只要將舊車賣給TOYOTA認證中古車或報廢,並購買TOYOTA新車(購買All New RAV4Prius α、Prius車型除外),就可獲得大金頂級空氣清淨機。

 

和泰車的客戶中,有55%新車車主為換購,其中舊車出售有45%10%為舊車報廢。平均每個月有1,000輛以上的客戶舊車報廢。

 

和泰車估算,以三個月取得退稅估算,要全面墊付汰舊換新的貨物稅補貼至少要有2億元的準備金水位,但考量減稅政策長達5年,仍須有「可長可久」的配套措施,讓減稅政策的強度放到最大。

 

和泰車內部統計,自減稅政策實施以來,舊車報廢比率有明顯提升,從去年11.7%提高至今年1月的17%;顯示汰舊換新補貼政策確實對鼓勵換車達到效果。雖然簡化作業、以及購新車時立即墊付5萬元補貼,對於進一步拉高汰舊換新的效益程度仍待觀察,但讓客戶減少負擔、強化和泰車與客戶服務更是這項措施的首要目標。

 

政府汰舊換新減稅方案整理

 

適用要件 同時符合「汰舊(中古車出口或報廢)」及「換新(購買新車)」:

 

「汰舊」時點為法令實施效期

 

「換新」則可延長至生效期前後6個月內;亦即在201578日至202177日間購車的民眾,只要符合中古車在效期內出口或報廢的條件,都可享優惠。

 

「汰舊」

 

持有條件 持有中古車:

 

出廠滿6年、使用登記滿1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中古車須出口或報廢

 

「換新」

 

減稅幅度 購入新車時:

 

中古車出口或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

 

新車每輛減徵5萬元貨物稅

 

適用對象 擁有中古汽車且欲換購新車之民眾,不限本人,配偶或同戶籍內的二親等親屬關係也適用(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例如父子、兄弟姊妹、妯娌等)

 

車輛報廢補助Q&A

 

2016-02-26 01:00:11 經濟日報 記者邱馨儀/台北報導

 

老車汰舊換新,除了流程複雜之外,報廢時程亦需要符合規範才能獲得5萬元的減稅,和泰車整理許多客戶常提及的問題。

 

問:申請退稅多久才能拿到補助金?

 

答:申請後待國稅局(國產車)或海關(進口車)審核,流程所需時間估計至少約需三個月。

 

但是本月到TOYOTA購買新車並且報廢舊車,可以立即享受政府的美意,5萬補助金不必等馬上領。

 

問:去年買新車,今年報廢是否可享貨物稅5萬元減徵?

 

答:中古車報廢日需於2016/1/8(含)之後才適用貨物稅減徵。如中古車在2016/1/8報廢,則新車需於2015/7/8 ~ 2016/7/7領牌;如為去年報廢今年買新車則不適用。

 

問:二親等以內親屬包含哪些人?

 

答:父母、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子女配偶、孫子女等。

 

問:申請退稅應備齊文件?

 

答: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新車牌登書)、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進口車免附)、 中古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中古汽車辦理報廢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新舊車主同一人免附)、同意書 (附上存摺帳號頁之影本)。

 

開立發票不實 稅局大清查

 

2016-02-25 01:08:1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昨(24)日表示,各區國稅局近日將會針對未依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或未取合法憑證而虛列成本和費用的營利事業加強查核。若企業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情況,應該盡速補報、補繳,以免挨罰。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處罰一律免除。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也得免除其刑。

 

今(2016)年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作業即將開始,各區國稅局也配合展開查稅行動,以營業稅資料庫查稅的作業行之有年,過去成效甚佳。國稅局比對營業稅資料庫系統和營所稅結算申報資料,即可挑出開立發票不實的企業,作為查核重點。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日常交易活動開立發票時,有兩種常見的錯誤。一種是進項憑證開立不實,企業應該在取得進項憑證時,即時確認交易

 

對象、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和稅額是否如實開立。另一種則是開立統一發票不實,導致有漏進或漏銷的情形。國稅局官員指出,部分企業刻意漏報營業收入、不開立發票,為了避免財務報表和報稅資料不符,因而不索取廠商的進項憑證。此外,亦有部分企業雖然取得進項憑證,卻不在會計帳面上反映。

 

根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企業如有漏開發票,不僅需要補繳稅款,還會被處以漏稅罰、行為罰。實務上,國稅局會在漏稅罰與行為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企業可被處以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但行為罰的上限最高不能超過100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或是未取得合法憑證,因而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情形,應該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同時補繳應納稅額。

 

 

 

 

 

 

 

 

 

 

轉換會計準則 企業可推延適用

 

2016-02-25 01:08:2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適用於中小企業的企業會計準則已於去年底發布,首次適用年度的過渡方法,將會是中小企業今(2016)年編制財報時首先面臨的衝擊。KPMG安侯建業審計部營運長游萬淵建議,一般而言,企業採行「推延適用」會是比較好的方法,較能節省帳務處理成本。

 

游萬淵指出,整套準則主要採用2013年版的國際會計準則(IFRS)架構,會計政策的選擇較少,編制報表更為簡易,因此中小企業的適用問題應該不大。但在今年正式轉換會計準則的期間,中小企業如何過渡處理「首次適用年度」,將會直接影響今年度編製報表的內容,是首要面對的議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首次適用年度的過渡方法有全部追溯和推延適用兩種,企業必須擇一採行。

 

企業若決定將首次適用年度全部追溯,就要把公司設立以來的報表全部重新編製,雖然耗費的帳務處理成本較大,但採用新會計準則產生的影響不會在當期被課以所得稅。

 

企業如果選擇將首次適用年度推延適用,則是可以不用重編之前的報表,從今年開始配合新的會計準則即可,但前期的影響會在帳面上反映。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金融工具和租賃相關的行為,由於涵蓋時間較長,可以豁免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仍能沿用舊的準則,直到該種商品或交易到期為止。

 

游萬淵表示,除非是會計政策完整、且有稅務安排考量的企業,他建議一般中小企業採用推延適用的方法來處理首次適用年度。

 

移轉訂價報告 將採三層架構

 

2016-02-24 00:39:3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去年發布的「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報告」(BEPS15項行動計畫,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吳自心昨(23)日表示,將研議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納入國際對於移轉訂價文據的三層架構,並增訂避風港法則。

 

所謂移轉訂價文據是指企業須提供給主管機關的移轉訂價報告,內容必須載明企業和各國的經營狀況、利潤分配和繳稅情形。根據BEPS15項行動計畫,移轉訂價文據的三層架構,包含集團各成員與關係企業受控交易內容的當地企業檔案(Local file)、以集團整體角度出發的企業主檔(Master File),還有集團按照國家別提供營運、財務資訊的國別報告(Counrty-by-Country Report)。

 

根據現行的查核準則,營收達一定門檻的企業,就要提供當地企業檔案作為國稅局查核之用。為因應國際租稅改革潮流,財政部正在研議是否將企業主檔、國別報告也納入移轉訂價文據的架構之中,並修訂相關的避風港法則,營收未達門檻的企業就可不必提供移轉訂價報告。

 

吳自心補充,財政部於2014年成立BEPS開啟作業專案。在移轉訂價文據之外,針對網路交易、強化受控公司法則、混和錯配等議題,期程已經進行到最後階段,正在評估修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此外,今年3月、7月召開研討會後,財政部也會評估是否在現行法規中,納入無形資產、集團內部低附加價值服務等規定,確保移轉訂價結果和無形資產的價值一致。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廖烈龍則說,BEPS的三大主軸,在於調節各國處理稅務的一致性、企業營運的實質功能、企業揭露的資訊透明度,企業未來將會被要求揭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和使用情形。

 

廖烈龍指出,為了稅務安排,跨國集團通常會把營運、提供資金等不同功能的企業配置在不同的國家。但為了因應BEPS,企業應該自我審視目前的配置是否合宜,審視集團的核心價值鍊要素為何,才能及早管理相關風險。

 

 

 

 

 

 

 

 

 

 

 

 

 

 

 

 

 

 

 

 

 

 

生前未收債權 要課遺產稅

 

2016-02-24 00:39:3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有價值的財產,都要繳納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的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如果到死亡時還有尚未領取的價款,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要課徵遺產稅。

 

所謂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包括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和信託權益。

 

因此,被繼承人死前若有尚未領取的投資報酬,即使不會出現在死亡當日的存款餘額,繼承人仍然必須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出售先前投資的一筆海外資金,出售價格為數百萬元,直到被繼承人死亡後數日才入帳。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只申報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存款餘額,漏掉這筆價款。如有上述的類似情形,國稅局將會要求繼承人補稅,並對其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應該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的財產變動情形。

 

除了應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存款餘額,也要注意是否有未出現在當日帳面上、尚未收取的債權,務必據實申報。若有一時疏忽而漏報的狀況,也應自動補報。

根據稅法,有漏報或短報遺產稅情形者,除了要補稅,還要繳納按所漏稅額處罰二倍以下的罰鍰。若被判定是刻意逃漏稅者,罰鍰可提高至三倍,並依刑法處理。但如果民眾在未經查獲前就自動補報,即可免處罰款,只要繳納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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