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7 AM08:52

最新稅法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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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88

 

關係法令: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3.03台財稅字第10504517250號令

 

摘 要: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辦理扣繳。

 

主 旨: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繳,不適用第13條之11項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規定: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前點各款規定之所得,依前點規定辦理,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2項規定。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財政部對於營業人開立異常電子發票之說明

 

  有關媒體報導,新北市營業人於10411-12月期電子發票開出阿拉伯數字10位數之統一發票,與現行8碼阿拉伯數字之統一發票明顯不同。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復,本案係因該營業人端電腦系統異常,以致開出錯誤統一發票約4千餘張,預估中獎張數約20餘張,絕大部分為六獎。財政部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2規定,該等獎金將由營業人償還,民眾可持該營業人開立之異常中獎電子發票至郵局兌獎,不會損及消費者兌獎權益。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近期將檢討此類營業人或加值中心開立錯誤異常統一發票之情形,研議具體改善方案,以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以健保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新增便民服務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減輕民眾報稅負擔、提供更便捷之網路報稅管道,該部今(105)年推動納稅義務人(含外僑)利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密碼」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查詢104年度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便民服務措施。

 

   該部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降低民眾依從成本,該部已責令各地區國稅局就本項新增措施加強宣導,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或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詢問,另於今年5月報稅期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亦將派員進駐國稅局輔導民眾辦理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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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第71條第3項規定(即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年齡68)104331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則104年度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20,958(85,000元乘以90/365=20,958),標準扣除額可以扣除22,191(90,000元乘以90/365=22,191)

 

該局特別提醒,倘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當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以全額扣除。若沒有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3,200萬餘元,除了依法提撥退休金2,7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80萬餘元,依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當時,帳戶餘額尚有3億多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約98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營利事業申報合於獎勵投資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歸屬成本費用以正確計算得以享有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合於獎勵投資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歸屬成本費用以正確計算得以享有之租稅優惠。

 

該局指出,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為限,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又民間機構經營重大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之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其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按重大公共建設及附屬事業之營業收入比率分攤之。

 

該局查獲,甲營利事業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將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自全年所得中減除,惟未正確歸屬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成本費用,以致被調減免稅所得額約1,000萬元,補徵稅額約17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適用租稅優惠時,應詳閱相關法令,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0

 

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 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支付管委會應自行負擔之公共水電費、清潔費、保全等費用,並取得以建設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扣抵,建設公司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之費用,建設公司取得以自己名義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規定開立以管委會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建設公司建案銷售情形時,發現該公司有申報扣抵開立品名為保全費、交通費、水電費之進項發票金額計1,5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該公司為某一建案之起造人,其前開取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發票,係代該建案之管委會支付管委會應自行負擔之公共水電費、清潔費、保全等費用,並取得以該公司為買受人名義之進項發票,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查該公司於管委會成立後公共設施點交完成時,並未依規定將前開費用以管委會為買受人之名義開立銷項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該建設公司短漏報銷售額,並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除了補徵營業稅75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如有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之情事,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所得資料,惟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漏報所得,仍應依法論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始可免罰。

 

該局指出,有民眾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其漏報所得70萬餘元,而予補稅並處罰鍰。該民眾不服而提起復查,主張其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中無漏報之系爭所得,依財政部減免處罰標準應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其當年度非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漏報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尚不符減免處罰標準,遂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即應申報,鼓勵民眾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並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此為政府便民措施,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惟此查調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確認資料正確性以減少發生短漏報情事,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是否需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自10511日起,若個人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惟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如較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所得,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併入受領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上路,個人不動產交易30天內要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11日起施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毋須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額為0元、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期限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請多加留意,以免因漏未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姜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臺北國稅局教您如何申報國外醫藥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陸續接獲外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回國就醫的醫藥費,是否可以於申報外僑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68614日台財稅第33946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其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外僑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在韓國就醫之醫藥費,約新臺幣50萬元,經審查後給付於韓國公立醫院並提供收據正本的部分285,000元准予核認扣除,其餘支付予私人診所之部分,則因非屬前揭法令規定醫療院所組織之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剔除。

 

該局呼籲,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欲列舉扣除付與境外醫院之醫藥費,須檢付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之收據正本及證明醫院組織之文件,始可列舉扣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連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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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之認列規定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之水災災害損失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災害損失。

 

     本局表示,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100餘萬元,惟查並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且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證明其損失屬實,故遭本局以不符前項規定為由剔除補稅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災害損失,若有虛報災害損失情事,一經查獲,虛報之災害損失將被剔除補稅處罰,請納稅人多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9

 

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解散是否需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本局指出,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而機關團體非屬營利事業,依財政部8649日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釋規定,尚無須因解散而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本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雖無須因解散而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

 

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予認定費用或損失。

 

     本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科處之罰鍰130萬元,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各項罰鍰,不侷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舉凡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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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回購自住宅用地 不能退稅

 

2016-03-04 00:38:02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陸續展開清查重購退稅的土地。稅局表示,重購是指「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因此民眾若是在出售名下自用住宅用地後,再將該筆土地重新購回,並不符合土地稅法中重購的定義,不適用退稅優惠。

 

為減輕民眾換屋的經濟負擔,土地稅法有重購退稅的相關規定。

 

若民眾已繳納原出售舊屋土地的土增稅,但之後買進的新屋土地價值較高,則可申請退還舊屋土地的已繳稅額。

 

重購退稅為合法的節稅方式,欲申請退稅的民眾必須符合一些要件,才可適用。根據土地稅法規定,民眾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售後購、先購後售,只要新購土地價值高於原出售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的二年內都可提出退稅。但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強調,民眾若是重新購回原來的自用住宅用地,就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

 

不過,重購的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公畝,出售土地則不受面積限制。

 

此外,土地上的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須辦妥戶籍登記。

 

土地則要符合自住的標準,出售日前一年內不得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購買後的土地也不得用於非自住用途。

 

只要符合要件和申請期限,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但在成功申請重購退稅後,民眾仍要注意土地後續的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以免日後遭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增稅。從完成移轉登記日期起的五年內,民眾若是再行移轉重購的土地,或是將其改為非自用住宅用地,就要補繳稅款。

 

舉例來說,如果在完成移轉登記的五年內,民眾重購的土地被法院拍賣,就要依法追繳當年退還的稅款。此外,民眾若是在五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給配偶,受贈配偶已實際取得產權,也要繳回稅款。

 

 

 

 

 

 

 

 

 

 

 

 

 

 

 

 

 

汰舊買新車 才可減稅

 

2016-03-04 00:31:2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汰換舊車同時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優惠,施行迄今未及二個月,稅捐機關共計接獲7,000件退稅申請案,財政部提醒,減稅範圍涵蓋汽機車,但需注意換購車輛只限新車,汰換舊車再購入二手車,不在退稅之列。

 

海關指出,發現有民眾透過管道,自行從國外進口二手車,因在海關進口報單上已被註明為「二手車」,即使在台灣是新領牌車,仍然不符合汰舊換新減徵原則。

 

基於加速汽機車汰舊換新,同時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立法院修法新增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已在今(2016)年18日生效實施。根據財政部統計,國稅局目前接獲約6,000件,海關約僅140件退稅申請,多數都是因辦理報廢理由,申請購車減稅。

 

依據新增減稅規定,購車減徵的貨物稅額機車每輛減免4,000元,汽車則是5萬元,減稅要件分別為:

 

一、自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在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二、在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財政部說,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同樣適用減稅。關務署指出,減稅優惠期間合計五年,生效屆滿日是202117日,提醒消費者或車商注意退稅申請期限,起迄日計算主要是以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日為準。 舉例來說,消費者在今年18日報廢(出口),逆算六個月前一日為去(2015)年78日,順算六個月後的前一日至今年77日止,在此期間內購買新車均可申請減徵新車貨物稅。

 

五金融商品小額給付 要扣繳

 

2016-03-03 01:14:4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小額退稅全都退,反使金融市場交易受到干擾,財政部昨(2)日發布新令,包括短期票券、公債等五種金融商品交易的利息扣繳稅款低於2,000元,應回復按10%稅率扣繳所得稅,不再准予免扣稅。

 

財政部表示,這是為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場實務所需,針對營利事業的小額給付行為,應否扣取所得稅加以重新規範。按照新令內容,日後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即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以下五種金融商品收入,不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1項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的規定。

 

五類金融商品收入分別是: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的利息;以前述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以及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為簡化扣繳作業,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的作業成本,曾在今(2016)年16日修正發布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的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只要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都可以免扣繳所得稅。

 

這項措施原意是為減少小額退稅案件,不料卻使得部分金融商品交易受到干擾。金融業者向財政部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在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但現行稅法規定,境內個人取得這類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兩者課稅方式不同,小額給付免扣繳會使得交易過程的訂價變得混亂,建議財政部重新思考免扣繳的必要性。

 

財政部經洽詢相關公會意見後決定,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同意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以上五類金融商品的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

 

同時,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一併比照境內營利事業規定辦理。

 

 

 

 

 

 

 

 

 

 

 

 

 

 

 

 

 

 

 

 

 

 

開同號發票 中獎由業者償付

 

2016-03-03 01:14:5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統一發票,導致出現中獎人有一人以上的情形,財政部表示,中獎人領取獎金權益不受影響,但重複給獎的獎金要由企業償付。

 

台中有位消費者去(2015)年12月在一家連鎖速食店消費,取得業者開立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並且中獎,向郵局兌獎後不久,因郵局人員發現相同號碼的中獎發票有二張,而向消費者索回中獎獎金,令消費者大感不解。

 

這件重複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轄區國稅局在今(2016)年1月份接獲速食業者報備因轉換系統異常,致部分發票號碼出現重複開立情事,其中,涉及中獎的兩張發票,業者雖重複開立但也都已依規定申報繳稅,財政部對此表示,不同消費者取得同一個發票號碼的發票一旦中獎,各別中獎人均可領取中獎獎金,但重複領獎的獎金事後會由國庫向重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追討償付。

 

財政部援用法令指出,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2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重複開立等錯誤情形,或其他可歸責於營業人的事由,致買受人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係由營業人自查獲日起15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

 

因此,這宗因業者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統一發票,並且同時都中獎的案例,依據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

 

身障車免牌照稅 本人優先

 

2016-03-02 00:47:0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身障車免牌照稅,優先以身障者名下所有車輛為主。財政部規定,身障者如自身已有駕照,即須以自有車輛申請免稅;如無駕照者,且無自有車輛時,才可另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

 

為維持身障者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免稅車的優惠不被濫用,財政部表示,身障者申請代步車輛免徵牌照稅已經設有親等限制與排富門檻。

 

其中,每位身障者擁有「一車免稅」的部分,須以該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為限;「每戶一輛免稅」的部分,則以車輛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所有為限。

 

不論是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所能享有的免稅車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改採定額免稅,並以2,400立方公分的自用小客車稅額11,230元為限;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馬達最大動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最高免稅額亦為11,230元。

 

財政部指出,身障車免稅優惠的適用順序,還是要以身障者名下車輛為優先。

 

當身障者本身沒有駕照時,才可以配偶或同一戶籍內二親等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但若日後身障者取得駕照時,即應改以身障者本人車輛申請免稅,未辦理變更者,自身障者取得駕照日起,原免稅車將會被恢復課稅。

 

財政部提醒,稅捐機關會依據所掌握資料,列管全國申請免稅的身障車,凡屬事後身障者取得駕照,卻未變更免稅適用主體車輛,稅捐機關將會發函通知並輔導在一個月內改以其本人車輛重新辦理免稅,逾期未變更者,將自身障者駕照取得之日起恢復課稅。

 

身障車免徵牌照稅措施自2001年施行至今,已逾15年,施行初期每年減免的牌照稅額逐年攀升,稅法修正前,全國免徵的身障車牌照稅額多達65.8億元;登記在案的免稅車則有62萬餘輛,且不乏高價豪華車,修法後限縮免稅範圍,據估計,約仍有87%的車輛原有免稅資格不受影響。

 

網路賣家進銷貨營利 要稅

 

2016-03-02 00:47:0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指出,常可看到網路賣家在網購平台上的銷售額極高,卻未繳納營業稅。

 

如果網路賣家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採取進、銷貨方式經營,就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如實繳稅。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網路交易雖是一種新興的交易型態,但其課稅原則和實體通路相同,在網路上經營生意的賣家也要遵守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不可掉以輕心。

 

該項規範內容指出,網路賣家若是以營利為目的販售貨物或勞務,且採取進、銷貨的方式經營,就要課徵營業稅。

 

舉例來說,如果民眾只是單純的出售自認不實用的二手物品,不在課稅範圍之內。

 

但民眾若是大批收購二手物品來販賣營利,仍然要辦理營業登記,向國稅局登記稅籍相關的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的課稅標準,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上的銷售額若是未達到8萬元,銷售勞務者未達到4萬元,則暫時可以不必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若是金額超過標準再辦理營業登記即可。

 

高雄國稅局提醒,網路交易查核是稅捐機關每年例行的作業。

 

在網路上經營生意的民眾,如果有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或是短、漏開統一發票的情形,只要自動補辦營業登記,或是在未經調查前補報、補繳稅款,可以免予處罰。

 

企業估列備抵呆帳 有利節稅

 

2016-03-01 01:18:3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指出,一般而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各項損失須以已實現者為限。但如果企業過去的呆帳發生率極高,可以就前三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用以合法節稅。

 

國稅局解釋,申報所得稅的各項費用和損失,原則上必須為已實現、已發生者才可認列。

 

企業若確實無法收取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該提出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不過,基於收入和費用配合的會計原則,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可在呆帳實際發生前,先行估算「備抵呆帳」,而非等到呆帳實際發生時再認列。

 

根據現行的營所稅查核準則,企業估算的備抵呆帳,無論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值得注意的是,若適逢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企業被倒債的風險可能會突然大幅提高。

 

為讓企業估算的備抵呆帳能夠更貼近實際狀況,該準則也規定,如果企業過去實際發生的呆帳比率超過1%,可以依照前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率的平均數來估列備抵呆帳,適切反映應收款項可能無法收回的風險。

 

舉例來說,國稅局轄區內某公司2012年底各項應收帳款合計為5,000萬,其在200920102011年底的應收帳款餘額分別為3,000萬、2,000萬、5,000萬,而在各年度實際發生的呆帳則分別為400萬、300萬、200萬。若以應收帳款餘額1%來估算各年的備抵呆帳,得出的金額分別為30萬、20萬、50萬,都遠低於各年實際發生呆帳金額。

 

但若企業改以前三個年度(2009-2011年)實際發生呆帳的情況來計算,三年實際發生呆帳總數除以三年應收帳款總數,藉此得出的比率為9%

 

9%來估算,2012年的備抵呆帳可估列為450萬(5,000萬乘上9%),更為貼近企業的營運狀況。

 

改變估列呆帳的方法,該公司即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營所稅的應納稅額,合法節稅。

 

認列呆損 應附催收證明

 

根據規定,企業若要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呆帳損失,應該提出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北區國稅局提醒,呆帳的催收地址須是債務人倒閉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否則無法認列。

 

國稅局解釋,如果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的宣告,導致企業擁有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收回,或是企業持有的債權逾期兩年,經過催收卻未能收取本金、利息,即可列報呆帳損失。

 

根據國稅局認定呆帳損失的原則,被倒帳的企業必須提出已送達的存證函或是催收文件,例如依法聲請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的證明文件。

 

首報族稅額試算 15日前申請

 

2016-03-01 01:18:35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欲使用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的四項服務,包括「首報族稅額試算」、「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申請期間到315日截止。

 

所謂稅額試算,是指政府根據相關資料、代民眾計算出所得稅的應繳稅額,並於之後寄發試算文件給民眾確認。民眾收到試算書、核對內容無誤後,只要繳納應該自繳的稅款或是回覆確認,即可完成申報。

 

國稅局指出,在申請期限截止前,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網站申請,或填寫申請書表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向所在地區的國稅局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二項服務,不可以郵寄或傳真方式申請。

 

國稅局補充,首次申報所得稅的民眾,必須符合一些特定的所得條件,才能向轄區的國稅局提出稅額試算。

 

根據現行規定,「首報族」的所得內容必須單純,採取標準扣除額,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且當年度沒有結、離婚或夫妻分居等情形,也免依規定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才能申請稅額試算。

 

房貸利息列扣除 僅限自住宅

 

2016-02-28 23:18:4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每年30萬元為限 貸款用途如不符所得稅法規定 則不得列舉

 

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購買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可作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額。南區國稅局提醒,列報綜合所得稅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購買自用住宅者為限,不符自住用途者不可認列。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列入列舉扣除額,原意是要鼓勵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民眾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而支付的利息才可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萬元為限。

 

國稅局舉實例說明,甲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父親依名下房屋向銀行貸款的購屋借款利息,列報一筆29.9萬元的扣除額。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筆扣除額,雖是源自甲君父親以自用住宅設定抵押權向某銀行貸款而來,但其父親當年是做為擔保自家公司的借款債務,和一般民眾買下自家房屋的貸款用途不同,不符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因而不准甲君認列該筆利息。

 

國稅局認為,就其提供的轉貸資料來看,本件房屋的原始貸款並非是以個人購屋為目的,之後數年孳生的利息支出,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於是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欲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民眾,要特別注意適用條件和扣除金額的上限。該筆房屋登記,必須為同一申報戶的民眾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並在課稅年度並於課稅年度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只能以一間房屋提出申請,每年綜所稅扣除數額的上限則為3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民眾若在同年度申報「儲蓄投資」的特別扣除額,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則是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淨額30萬元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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