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4 AM09:31

最新稅法解釋令

给本項目評分
(0 得票數)

 

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18

 

配合1051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財政部業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俾利實務施行。因應都市更新事業及土地重劃規範與實務,該部於今(9)日修正該要點第4點及第18點,規範納稅義務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房屋、土地,以及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之抵費地,其取得日之認定規定,並修正個人從事房地交易應認屬營利事業之認定條件,俾使規定更臻合理明確。

 

   財政部說明,該部洽詢都市更新事業及土地重劃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後,修正本要點第4點第2款第4目及第5目、第18點第1款第2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

 

()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土地,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與「權利變換」規定相同,均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為該房屋、土地之取得日。

 

()營利事業或個人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抵繳出資金額之抵費地,與營利事業受託辦理土地重劃規定相同,均以「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為該土地之取得日。

 

 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認屬本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其中認定要件第2目有關個人5年內參與之興建房屋案件數,由現行達2案以上修正為逾2案,俾更臻明確。

 

   財政部說明,配合新制10511日上路,本次修正規定可溯及至該施行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18點修正對照表」。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有關財政部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農業發展需求釐清「營利事業」認定標準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農民「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情形與經營事業不同,尚無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為釐清「農民自力經營」與「營利事業」之認定爭議,該部爰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研商相關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個人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自78年迄今,農民自力經營者,其成本費用標準從寬認定為收入之100%。又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其銷售農產品之收入並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政府為提升農業競爭力,積極輔導農民擴大經營規模,如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但亦衍生少數農民因投資設備、擴大規模,導致被認定為「營利事業」之爭議。該部為配合農委會協助農民,避免影響農民擴大經營規模意願,爰於34日二部會進行會商並交換意見,就農業產業政策、現行課稅實務進行溝通瞭解,探討如何在維持現行賦稅規定之前提下,共同研議較明確之「自力耕作、漁、牧、林」與「營利事業」之認定標準。本次會議決議,對於認定標準應考量產業政策需求及課徵實務,以及我國加入TPP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政策發展方向,雙方將持續蒐集各產業經營型態、規模分布,並瞭解業界意見,以訂定可供徵納依循之標準,兼顧提升農業競爭力與賦稅公平性。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明機

 

聯絡電話:02-23228118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捐贈給候選人或其政黨時,應如何申報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於擬參選人依法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該局補充,關於候選人競選經費部分,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此外,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捐贈政治獻金後,記得保留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別讓權益睡著了。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首次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變更104年度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請於315日前提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首次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欲適用104年度稅額試算服務者,至遲應於105315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額試算服務自實施後有效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納稅義務人去年如未辦理或首次申報及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之適用對象及條件,得於期限內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以書面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適用該項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去年如有辦理10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免提出申請,國稅局會針對符合適用條件者,主動提供稅額試算服務。又提出申請本項服務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適用條件者,國稅局將於105425日前,以掛號寄發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透過憑證上網下載試算書表。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如有搬遷,要變更104年度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或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亦應於105315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申請期限,把握申請時間。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請多加利用電子發票取代紙本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落實電子化政府、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提升服務效能,籲消費者於消費時請多加利用電子發票取代紙本發票。

 

該局說明,「電子發票」簡單來說就是發票資訊雲端化,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上傳到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發票,皆為「電子發票」。民眾於消費通路消費,只要透過會員載具(例如:全聯福利卡、HappyGo卡)、非會員載具(如:悠遊卡、iCash卡)或共通性載具(如:手機條碼),即可索取電子發票。不但不用再花時間整理發票,政府還會自動幫忙對獎,中獎後獎金更可自動轉帳入戶,相當方便。

 

該局指出,申請及列印手機條碼,請進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網站,操作步驟如下:

 

步驟1: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輸入手機號碼及E-Mail申請索取條碼。

 

步驟2:收到驗證碼簡訊,於登入畫面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即可列印手機條碼及使用。(至您所輸入的E-Mail收取驗證信,按下驗證連結回覆,才能享有「中獎通知」及「變更驗證碼」功能。)

 

步驟3:結帳時出示「手機條碼」供掃描以索取電子發票。

 

步驟4:中獎時已歸戶或已設定自動匯款:獎金將扣除應納稅額後,直接匯入帳戶。如未歸戶,可至多媒體服務機(如ibon機)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即可列印中獎發票進行領獎。

 

該局呼籲,消費者於消費時請多加利用電子發票取代紙本發票,以達節能減碳政策及落實電子化政府。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如何處理?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另依財政部754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之營業人得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局舉例指出,國內廠商(A公司)與通路商(B公司)簽訂經銷契約,銷售貨物每月達100萬元以上可獲取5%獎勵金,B公司於1041月至3月每月銷售A公司貨物皆達150萬元,依獎勵金標準,每月可取得75千元獎勵金(150萬元*5%)。若A公司於1044月結算核發給B公司獎勵金,則B公司於取得獎勵金時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金額為225千元(7.5萬元*3個月),並於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入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字軌,並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1041月至3月。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經銷契約於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時有無依法開立憑證,避免申報錯誤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104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作業,即將於105315日截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申請104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至遲應於105315日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104年度滿20歲,及102103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選擇不與該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得申請將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另指出,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如於104年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民眾如欲撤銷申請,可於當年度215日至315日向國稅局提出即可。此外,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已勾選夫妻分居,其104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將主動分開提供,俾進一步維護個人資料安全。

 

該局提醒,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須另行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營利事業104年度擴大書審率及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核定10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適用之標準有無修正。本次增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化學溶劑、工業添加劑批發(4622-13)、吃到飽餐廳(5610-7)2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二、修訂11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及擴大書審純益率,並修訂8項行業名稱。

 

該局進一步指出,104年度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宣導資料/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歡迎多加利用查詢。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進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退回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分別依稅費繳納日期及退稅所屬期別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2條及第41條規定,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或持有人,其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又如進口之貨物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放日期之後,產生放行日期(進口報單所載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繳納日期)所屬月()份不一致之情形時,應以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營業人退回進口貨物,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應注意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日期,依上開規定申報營業稅;若發生進口貨物退回之情形,亦應於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稽徵機關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自10511日起正式施行,民眾如有買賣房地,請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10511日(含)以後取得之房地或1031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房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以及交易1051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惟如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提醒,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人為交易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人,且每筆交易依規定稅率繳納應納稅額後分別申報,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謝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0)

 

中小企業10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欲適用投資抵減者,可以開始申請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者,請於5月底前,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該局指出,依據10364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本辦法),於10429日經行政院發布,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考量中小企業組織及規模之特性,就其從事具一定創新水準之研發創新活動支出,得就「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期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

 

該局補充,適用本辦法之主體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訂基準之事業,且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34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奬勵。

 

該局提醒,依據同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於1052月起至5月底止,檢具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另中小企業若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該局呼籲中小企業104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員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勞工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若於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上述勞動基準法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該局另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平日加班42小時,假日2天分別加班9小時及12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2+(21-8*2)-46】。

 

該局提醒,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列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當年度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應於隔年5月份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移轉費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呼籲,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將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為維護所得人自身權益及簡化查核之繁複手續,納稅義務人應主動並誠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洪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103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諳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鑒於103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該局就以往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1.取得政府機關為提升機關團體之服務品質或鼓勵機關團體配合  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該機關團體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時,始可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  收入」,反之,則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將提供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2.機關團體當年度若有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仍應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並於計算支出比例時計入分母項下。常見機關團體當年度出售房地不動產或證券及期貨,將前揭所得認屬免稅所得而未申報,於計算支出比例時亦未計入,致當年度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3.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若有未依其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若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者,即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4.機關團體變更章程後,若未明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則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代銷商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提列備抵呆帳,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方得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復依同條第2款規定,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另依財政部7212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之規定,代銷商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帳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經營項目主係受國內各大藥廠委託,銷售其商品予各醫療院所,營業收入為代銷藥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惟其列報呆帳損失金額高達19百萬餘元,經請該公司提示呆帳損失相關文件查核,受查公司說明,其呆帳損失是依據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估列,惟進一步分析應收款項明細,其內容均屬代銷商品之價款,核與前規定未符,所提列呆帳損失全數否准認列,調整補徵稅款3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21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5321日前將104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局特別說明,提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1、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1)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

 

2)該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

 

3)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3聯)。

 

4)合夥契約書。

 

2、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1)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2)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3)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4)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數額填寫(請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5)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指出,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憑單僅為扣繳稅額,不適用103年度實施之憑單免填發範圍,請於申報完成後,將轉開之憑單備查聯送交各合夥人,以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並請配合依限辦理轉開10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週無新聞張貼

 

~~~~~~~~~~~~~~~~~~~~~~~~~~~~~~~~~~~~~~~~~~~~~~~~~~~~~~~~~~~~~~~

 

<<聯合財經網>>

 

ITA2效應 357項貨品降關稅

 

2016-03-11 01:36:41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陳美珍/台北報導

 

配合資訊科技協定擴大201ITA產品降稅決議,財政部已完成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共有357項貨品將立即或分五年完成降稅。財政部指出,ITA 2涵蓋201項產品,占我國一年出口約900億美元,我國產業可獲得的進出口關稅淨利益約8.2億美元,其中有136項產品為我國具競爭優勢及出口利益貨品,占整份清單的68%

 

根據經濟部資料,台灣前十大獲利產品包括有液晶裝置零件、其他積體電路、數位相機及電視攝影機、電視機上盒、偏光板、固態硬碟、光學媒體、GPS導航設備、手機零件及記憶體等。

 

行政院會昨(10)日通過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會銜函送有關「我國於完成『資訊科技協定(ITA)』擴大的國內程序後,將通知WTO秘書處修改我國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附件之關稅減讓表」案,將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完成ITA將讓我國相關資訊產品在國際具有相當競爭力,此表修正通過後,帶來900億美元的公平競爭機會,對於當前推動經濟是非常重要的助力。

 

ITA擴大201項產品全球貿易值每年約1.3兆美元,約占當今全球貿易總額10%。財政部配合提出海關進口稅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201HS 6位碼產品下,共提列HS 8位碼357項產品,其中227項預定在今(2016)年71日立即降稅為零,120項產品分三年四次平均降稅,另有十項分五年,即在2021年降稅完畢。

 

除為履行台灣參與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ITA 2的降稅承諾外,此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還包括執行2012年底APEC2012年領袖宣言對環境商品降稅承諾,並落實「第1屆台薩宏自由貿易協定執行委員會」完成簽署的第6號及第7號決議文,執行椰子的關稅配額政策,提供國內椰農合理的產業發展環境,就部分相關貨品進行稅率調降。

 

夫妻稅務分開查詢 快提申請

 

2016-03-11 01:36:4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5月即將展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期間稽徵機關將提供納稅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如欲申請本人與配偶資料分開提供者,則應事先在今(2016)年315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

 

南區國稅局指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可申請將本人及其配偶的所得暨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及102103年度連續兩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亦可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申請方式包括:

 

一、透過網際網路申請: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去(2015)年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的「戶號」為通行碼,在今年315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二、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申請書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書上需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

 

王永在遺產稅 課了40

 

2016-03-10 02:01:0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年遺產稅率調降為10%之後,按新稅率計算的遺產稅申報案件,所繳納最高額遺產稅款已經入庫,單筆稅額達40億元。

 

國庫已在2月收到這筆遺產稅收,據瞭解是由已故台塑集團創辦人之一王永在的繼承人以現金繳納。

 

王永在是201411月間去世,外界曾經估計,依據王永在名下資產,扣除其申報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後,按調降後稅率10%計算,所應繳納的遺產稅約莫是40億元。針對國庫今(2016)年2月遺產稅收高達50.2億元,財政部僅說明,是因一筆鉅額遺產稅40億元入庫所致,至於是不是王永在的遺產稅,財政部不願證實。

 

財政部昨(9)日公布2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單月實徵淨額628億元,年增57億元,增幅10%。其中,最受注目的是遺產稅收,單月達到50.2億元,是201010月以來的新高。累計今年前二個月的遺產稅實徵額接近60億元,年增270%,則是歷年同期新高。

 

據瞭解,這筆40億元遺產稅應是由台塑集團創辦人之一王永在的繼承人所繳納,這也是2009年遺產稅率自最高50%的累進稅率,調降為單一稅率10%之後,國庫依據調降後稅率計算所收進的最高額遺產稅。

 

台塑集團另一創辦人王永慶200810月在美國去世後,因遺產稅率尚未調降,當時國稅局核定其財產總額為500餘億元,按舊制遺產稅率50%計算,經扣除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王永慶的繼承人共約繳交119億元的遺產稅,創下台灣歷來遺產稅繳納金額的最高紀錄。照境內營利事業規定辦理。

 

 

 

 

 

 

 

 

 

 

 

 

 

 

 

 

 

 

 

 

 

 

 

 

醫界假捐贈真逃稅 225人認罪

 

2016-03-10 01:24:49 經濟日報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中央研究院士蔡作雍多年前成立基金會,讓252名醫師捐款後,再由基金會以補助研究名義匯回捐款額九成五,被認定逃漏稅7,000多萬元。蔡及224名醫師認罪,除補繳稅款,還支付逃漏稅額四分之一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昨天獲處分不起訴。

 

涉案醫師大多是國防醫學大學校友,大多在三軍總醫院任職,不乏名醫,後來有人轉任台北、台中榮民總醫院,少部分在改制前的署立醫院任職,但案發時幾乎都已退伍。獲緩起訴的蔡作雍必須支付緩起訴處分金35萬元給國庫,國防醫學院牙醫系教授傅鍔要支付57萬元,蔣友柏岳父、神經醫學權威林欣榮44萬餘元,神經內科權威徐偉成21萬元。

 

三軍總醫院醫師吳佳駿等27人不認罪,他們供稱有做研究,因此在捐款後向基金會申請研究補助,不知道這樣違法,台北地檢署依違反稅捐稽徵法起訴他們。

 

檢方調查,「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與「成漢教育基金會」有套針對學術研究「獎助申請辦法」,內容明訂只要捐款給基金會,就可以申請獎勵補助,審核通過後就會將捐款金額的95%匯給捐款人。

 

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董事長蔡作雍等人,在國防醫學大學校友會上宣傳這套獎助辦法,三總醫師吳佳駿等人為了抵稅,涉嫌在2005年到2009年間,每年度捐款7萬至179萬元、總計捐款2億餘元,再由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以獎助學術的名義,將九成五捐款匯回捐款人帳戶,形同「假捐款、真逃稅」。

 

國稅局2005年稽核發現有異,陸續約談相關醫師;多數醫師承認逃漏稅,並立即補繳稅款,國稅局將253名涉案人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台北地檢署2011年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搜索約談相關人員,昨天偵結,其中只有張姓醫師一人捐款後沒拿補助金,獲不起訴。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針對醫師集體逃稅案,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指出,獲緩起訴處分的醫師在捐錢給國庫之外,仍須負逃漏稅的責任,會依「故意逃漏」的最重處罰,罰其漏稅額一倍的罰金。

 

至於獲起訴者,日後若確定要負刑事責任,則以刑事罰為主,不會再有罰金問題。

 

檢方表示,思源基金會董事長蔡作雍等225人因承認犯行而獲緩起訴,其中四人雖獲緩起訴,但緩起訴條件是捐款給國庫,檢察官裁量的金額為數十萬元不等。

 

此外,有27名醫師不認罪,檢方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將其起訴,另一人罪嫌不足不起訴。

 

王玠琛指出,此案在2010年移送到地檢署,今(2016)年國稅局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將會開始著手清查後續的稅務責任。

 

所謂不起訴處分,是指檢方不追究涉案醫師的刑事責任。但醫師當年逃漏稅的情形仍然存在,國稅局仍會處以行政罰。

 

王玠琛補充,當年多數醫師經約談後雖已立即補繳稅款,國稅局後續會處理罰金部分,罰金處分依「過失」或「故意」認定有所不同,國稅局認為此案屬「故意」逃漏,因此給予最重的處罰,涉案醫師會被處以漏稅額一倍的罰金。

 

這個案子已送交司法程序,不會有追稅期的問題。

 

至於獲起訴的醫師,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若判刑確定,基於「刑罰優於行政罰」原則,國稅局不會再對涉案人處以行政罰。

 

 

 

 

 

 

 

 

 

 

 

 

 

 

 

 

 

 

 

 

新制效應 2月土增稅減44%

 

2016-03-10 01:24:51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市低迷,2月土地增值稅僅37億元,年減44%,為20096月以來新低。

 

財政部分析,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今(2016)年雙雙調高,以及房地合一新制施行,致使房產交易提前在去(2015)年年底完成交易,是單月土增稅收減少的主因。

 

財政部昨(9)日公布今年2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根據統計,今年前二個月的土地增值稅合計103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71億元,減幅亦達四成。

 

財政部表示,從土地交易案件觀察,累計前二個月徵起件數達7.4萬件,仍較2008年金融海嘯時期熱絡,房市發展是否陷入低迷,仍需觀察。

 

根據財政部的統計資料,今年2月土增稅收37億元,是20096月以來的單月新低。

 

2月土增稅的徵起件數為2.8萬件,年減1.8萬件,減幅達39.6%

 

財政部統計處表示,2009年金融海嘯時期,國庫土增稅收約在2030億元左右,以今年單月土增稅收37億元為例,「目前還不算最慘」。統計處也表示,12月土地交易徵起件數還能達到7萬餘件,相比2009年同期的徵起件數僅有5.5萬件,目前房產市場交易仍屬正常。

 

列報匯損 實現才適用

 

2016-03-08 04:20:2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企業向國外進貨、銷貨,若因匯率變動造成虧損,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為當年度的損益。南區國稅局表示,此類兌換損益必須已經「實現」才可適用,企業不得只是依照帳面上的差額列報。

 

各國之間投資、貿易頻繁,常可見到國內企業以外幣作為收付工具,新台幣和外國貨幣的匯率一有變動,即會產生兌換虧損或收益。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若企業只因匯率調整而有帳面差額,不能計入損益,兌換損益必須為已實現的部分才能列報在當年度損益,並應附有明細計算表用以核對。至於盈虧的計算方式,應該採取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來處理。

 

國稅局補充,企業向國外進、銷貨時,若有因入帳匯率和結匯匯率不同而產生的損益,應該列報為當年兌換損益,不該再調整進貨成本或是外銷收入金額。

 

舉例來說,國稅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情形,該公司於2013年底仍有應付的外幣帳款高達300餘萬歐元。後因匯率變動,甲公司自行計算兌換虧損為100餘萬元,將其列報為非營業損失。

 

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截至2013年底,甲公司並未支付該筆貨款,換句話說,該筆申報的兌換虧損並未實現。國稅局因此將該筆損失剔除,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7餘萬元。

 

列報商品盤損 留意會計方法

 

2016-03-09 00:57:0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每年定期盤點庫存原物料和成品時,企業若發現有損失的狀況,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商品盤損」。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要列報商品盤損的科目,記得注意會計作帳的方法。存貨必須是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可適用,採定期盤存制者就無法列報。

 

根據所得稅法,商品盤損和災害損失、商品報廢的情形相同,都需要事前或事後報備,且符合相關要件,才能在申報所得時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如果不符合要件,所列報的損失無法獲得認定,將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該注意盤點存貨的會計方法,以免無法列報損失。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只有存貨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的企業,例如會計完備的百貨公司,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若採永續盤存制,企業對於日常存貨的增減都必須隨時記錄,即時結算各項存貨的數量;採定期盤存制者,存貨數量必須在期末實地盤點才能確定。

 

符合會計方法之外,企業必須在盤損事實發生後30日內提出清單並報備給國稅局調查,或是經過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列。如果企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消失的情形,但是企業的會計制度健全,且經實地盤點後證實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也可認列。

 

國稅局舉例,最近查核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0萬餘元,但其會計帳上的存貨記錄是採定期盤存制,甲公司只憑自行盤點的存貨記錄就直接列報商品盤損,也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準備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

 

此外,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業務,商品性質不可能自然損耗或消失。國稅局綜合上述因素,判定其列報的商品盤損不符規定,將其該年度的課稅所得額增加800萬餘元,並補稅136萬餘元。

 

稅務資訊交換 接軌國際

 

2016-03-09 00:57:0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國際間建立稅務的「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已成趨勢,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宋秀玲表示,台灣目前只和有租稅協定的國家進行個案的資訊交換,為因應資訊交換的潮流,財政部近期將會發布「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草案,訂定檢核清單和作業流程。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8)日舉辦「台灣國際稅務智庫2016高峰會」,分析國際租稅法令改革的趨勢,及台灣如何因應相關變革。宋秀玲在會中指出,台灣雖然尚未加入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但資訊透明(Transparency)的雙邊或多邊措施,是國際租稅協定的一大趨勢。

 

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以來,透過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雙邊的租稅協定和資訊交換協定,各國政府積極建立自動資訊交換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國家如義大利,甚至會祭出黑名單,對不接受資訊交換的其他國家提出制裁。

 

宋秀玲表示,台灣雖未加入多邊的互助公約,但為符合國際要求,和已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之間,會根據國際標準進行個案的資訊交換。

 

為了進一步健全資訊交換機制,財政部近期將發布個案稅務資訊交換的作業程序,提出相關的審查原則和作業程序。

 

營業稅選案查核 下月啟動

 

2016-03-08 04:20:1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企業須注意兩點:1.取得進貨憑證可否扣抵 2.退貨折讓單要當期如實列報 以免被罰

 

各區國稅局4月初將進行營業稅的選案查核,勤業眾信稅務部經理李寶鳳指出,企業應該特別注意已取得的進貨憑證是否可以扣抵,及退貨時拿到的折讓單是否在當期如實列報。

 

李寶鳳表示,過去國稅局的查稅重點多半放在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次針對營業稅選案查核,在開立發票之外,企業必須留意取得進項憑證的狀況是否符合現行稅法規定。

 

以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企業常犯的錯誤。常有企業誤以為,只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扣抵聯,就可以當作申報營業稅的進項憑證。

 

然而,根據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的花費、酬勞員工的貨物或勞務、以及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的費用,都屬於不得扣抵的項目。舉例來說,企業若是購買精品送給客戶,顯然是做為交際用途,即使取得該筆費用的進項憑證,仍然不可扣抵。

 

此外,李寶鳳說,以退貨、折讓有關的憑證準時申報,也是企業在申報營業稅時須注意的重點。企業須在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免被視作虛報「進項稅額」。

 

銷貨退回與折讓,是指廠商因錯發商品、商品品質不合格等原因,被企業退回商品或給予價格折扣。企業取得相關證明後,要在發生的當期就扣減進項稅額,時間以貨物送達的時點為準。企業若沒有如實列報在當期的銷售退回與折讓,就不得扣減。

 

李寶鳳補充,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企業若有短報、漏報銷售額,或是虛報進項稅額的狀況,不僅要補繳稅款,還會被國稅局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以下的罰鍰,甚至會被要求停止營業。

 

 

 

 

 

 

 

 

 

 

 

 

 

 

 

 

 

 

 

 

閱讀 4860 次數

最新評論

誰在線上

目前有 3 個訪客 以及 沒有會員 在線上

登入介面

United Kingdom Bookmaker CBETTING claim Paddy Power Bonus from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