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6 AM08:58

最新稅法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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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

 

關係法令:財政部85.10.3台財稅字第850542430號函及86.3.19台財稅字861889130號函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3.28台財稅字第10400740510號令

 

摘 要:核釋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課徵貨物稅規定。

 

主 旨: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如於進口時已確定其銷售對象、用途及安裝地點者,准由進口人提供工程合約書、購買憑證影本及載明壓縮機型號之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先行辦理具結免課徵貨物稅進口,進口人應自主機進口之日起3個月內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勘驗確非供冷氣機使用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折算補徵貨物稅。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延期限由進口地海關視實際情況酌定,逾期仍未辦理銷案者,應依規定補徵貨物稅。

 

105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1日開徵,繳納期限延至53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105年使用牌照稅於1054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05430日截止,因430日為星期六,5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52日部分金融業補假,繳納期間末日依法順延至同年53(星期二),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除委託監理機關代徵之直轄市及縣(市),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外,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進行繳稅。但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另外,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即可辦理線上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稅規定者,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以汽缸總排氣量為3,000立方公分之自用小客車(使用牌照稅額為15,210元)為例,應就超過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部分(15,210-2,4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稅額11,230=3,980)繳稅。

 

   賦稅署呼籲,擁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經查獲者,將會被補稅並處1倍以下罰鍰,請車主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絡電話:02-23228148

 

1051-2月期統一發票中1,000萬元特別獎有12張、中200萬元特獎有12張,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前往郵局兌領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5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053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51730762,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67442563,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可兌領特別獎發票共有12張、特獎發票共有12張,開立這些發票的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賦稅署提醒民眾仔細檢視手中1051-2月期統一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獎項者,請於10546日至10575日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在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兌領獎金,對中二獎以下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獎項者可向各地郵局兌獎。

 

   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者,除可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亦可對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獎金100萬元10組、仟元獎獎金2,0008,000組,使用載具之電子發票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者,以領取較高獎金1個獎別為限。此外,中獎民眾若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號者,中獎獎金將自1054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設定自動匯款者,請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會員卡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向郵局兌獎。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在徵得開立特別獎、特獎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同意後,派員到其營業場所祝賀,希望藉由祝賀活動之宣傳,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不忘索取發票,並記得按時兌獎。

 

   (檢附105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及特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

 

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251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持續維持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之良好習慣,以控制稅源,增裕稅收,自1001-2月期起統一發票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經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累計30(截至10411-12月期)可兌領特別獎之發票共353張,已兌領251張,未兌領102張,已創造251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105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05325日開出,可兌領特別獎發票有12張,領獎期限至10575日,連同10411-12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0555日以前)內尚未兌領之2張特別獎發票,合計有14個特別獎等候幸運民眾來領取,請民眾仔細檢視已取得之發票,如對中特別獎應儘速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兌獎,不要讓幸運之神輕易從身邊溜過。

 

(檢附10411-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及特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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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進項憑證均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進項憑證均得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9月至1043月間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進口商品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自應先扣減該代徵營業稅款,再行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衍生之罰鍰,始為公平云云。

 

該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係依法登記之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要式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檢附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要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及營業稅法規定自明,故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以「自然人」名義於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不得主張扣減。是甲君主張原核定營業稅額時,應予扣除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核無足採,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漏稅額時,應否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對其是否為營業人,應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等情,可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或相關專業人員查詢,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5)

 

在房地合一稅制下,做財務規劃要注意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做財務規劃,要考量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日後如出售,係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房屋、土地取得成本。

 

該局說明,1051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相關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二、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格-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三、依上開計算之房屋、土地為交易所得額減除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即為課稅所得額,再依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11日因受贈取得房屋及土地,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各為400,000元及,000,000元,當時政府發布物價指數為100%,嗣後於10811日出售,房屋、土地共售得16,000,000元,此時物價指數為150%,其中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為90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元。本次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13,000,000=交易時成交價格16,000,000-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400,000+1,000,000元)*150%-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900,000元;課稅所得額10,000,000=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13,000,000-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出售10511日以後受贈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受贈取得且未持有滿2年之房地,必須於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同時以前述成本計算所得(或損失)以免逾期或短漏報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個人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應以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所屬年度。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以買賣契約訂約日或交由買受人占有日之年度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12月時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其位於臺北市之房屋予乙君,其售屋之總價款已於訂約時完成收取,甲君亦於該年度12月底前交付系爭房屋與乙君占有,惟遲至1031月間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將系爭財產交易所得列報為該年度之所得,經該局依財政部735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規定,予以改列為其10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並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申報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於列報所得年度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購買新車相關規定之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10518日生效,民眾於10518日起至11017日止,在該期間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4年以上之150C.C.以下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符合前述規定中古汽、機車之報廢日期或出口日期,必須在10518日至11017日之5年期間內,才能夠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如民眾之中古汽、機車係在10517日以前(或是在1101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民眾的中古汽、機車是在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則以該報廢日或出口日為基準日,往前6個月內或往後6個月內完成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均符合條件。舉例如下:

 

一、甲君於104121日先購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俟後於10541日報廢中古汽車,故以10541日為基準日,往前6個月推算日期為104101日,甲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在往前6個月有效期限內,符合條件。

 

二、乙君先於105315日報廢中古機車,俟後於10571日購置新機車並完成領牌登記,故以105315日為基準日,往後6個月推算日期為105915日,乙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在往後6個月有效期限內,符合條件。

 

三、丙君先於105515日報廢中古汽車,惟遲至105121日才購置新汽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因以105515日為基準日,往後6個月推算日期為1051115日,丙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未在往後6個月有效期限內,故不符合條件。         

 

四、丁君於104121日先購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惟已於1041231日報廢中古汽車,因報廢日係在10518日法條生效日之前,故不符合條件。

 

該局呼籲,由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明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必須在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10518日起至11017日止)才符合條件,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報廢日期不得超過6個月,民眾在購買新車時可洽請經銷商或進口商協助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留意有效期限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劵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呼籲,104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憑單免填發作業上路後,個人如按查詢下載的所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有漏報免罰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上路後,憑單填發單位將不再主動寄發扣繳憑單,個人應如何得知其所得資料?又報稅時如因所得資料蒐集不全,導致短漏報所得,得否減免處罰?

 

該局指出,配合所得稅法第94條之1及第102條之1修正,所得稅各式憑單自10318日起,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方式,只要是具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境內居住個人,其取得的各式扣繳類別所得及股利所得,已經由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者,則該類憑單所得免再由憑單填發單位填發。民眾若想查詢個人所得資料,可透過(1)參考國稅局於4月底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明細;(2)於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下載查詢;(3)於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持符合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向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詢;(4)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提供。

 

該局進一步解釋,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如適用稅額試算並依前述(1)方式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申報,或利用前述(2)、(3)方式依下載或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除可響應節能減紙愛地球的全民目標外,若日後發生短漏報的所得,屬於前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則僅需補繳稅款,不必擔心被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居住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51日以自然人憑證查詢104年度之憑單資料,並同時透過網路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本局查獲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漏報薪資所得20萬元,股利所得20萬元,因漏報部分均屬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故其僅需補繳所漏稅額,毋須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短漏報之所得若不在前述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之內,例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向個人承租戶收取之租金,抑或短漏報之所得屬「憑單免填發」範圍之所得,則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無法以未收到扣繳憑單為減免處罰的理由。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1054月份舉辦16場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即將到來5月報稅季節,輔導納稅義務人瞭解各項稅法相關規定,針對申報規定舉辦相關稅務說明,歡迎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自105412日至105429日止將舉辦16場講習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該局網路會員,加入會員好處多,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另該局提醒,講習會地點在本局15樓禮堂(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15樓禮堂),請特別注意上課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時,需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該局指出,學生住於學校宿舍或員工住於宿舍等租金支出,也可列報租金扣除,只需檢附明確劃分宿舍費之繳費收據影本即可。

 

該局特別提醒,列舉租金支出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發生之租金支出,方可適用。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

 

綜合所得稅列報對私立學校捐贈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直接捐款予私立學校,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兩者適用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大不相同。

 

該局說明,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同法9612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限制;又若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則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列報減除;至於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仍應受上開稅法規定,僅能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報減除。

 

該局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捐贈予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列報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欄內,而以全額或綜合所得總額之50%限額列報扣除,因該校並非於961218日前設立,亦非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捐贈,而遭國稅局轉正為「一般現金捐贈」,並補徵稅款。

 

該局呼籲,個人對私立學校捐款時,請特別注意前揭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房地合一新制之個人交易所得及損失互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已於10511日實施,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交易所得,餘額如為負數,即為交易損失。

 

該局指出,個人在上開交易日後3年內交易其他適用新制之房地,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511日買進A房地成本1,500萬元,10671日出售A房地價款1,6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陳先生於10711日出售另一符合新制之B房地,有交易所得20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則A房地之交易損失為50萬元(1,6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又B房地交易日在A房地交易日後3年內,故B房地課稅所得為30萬元(B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房地交易盈虧互抵係以同一「個人」為單位,且交易所得或交易損失係尚未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另因課稅方式不同,新舊制之交易所得及損失亦不得互抵,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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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將對轄內應課貨物稅之產製廠商進行查核

 

    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稅捐,近期將針對轄內應課貨物稅之產製廠商進行查核,請廠商自行檢視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納者,可免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業者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貨物稅,將查核轄內應課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有無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貨物、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情事,以遏止市場低價貨物銷售逃漏貨物稅情形,俾維護合法貨物稅廠商權益。

 

    本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提醒轄內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符合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規定之消費者享有減稅優惠,其減徵之貨物稅以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本局表示,自10518日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生效後,民眾詢問若新車已繳納之貨物稅未達5萬元(機車4千元),得否仍可適用該項優惠定額減稅5萬元或4千元?

 

    本局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為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該條第1項規定係指自1051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另同條第2項規定係指自1051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但如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應納貨物稅小於5萬元(機車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則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油電混合車亦可適用該減稅優惠,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另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車輛至106127日前已免徵貨物稅,無該項條文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本局即將展開105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

 

    本局表示,自10541日起,執行本年度營業稅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提醒轄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逃漏稅款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掌握網路交易稅源並遏止逃漏,本年度營業稅網路交易查核作業之查核重點包括營業人(含個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銷售),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另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利用不當租稅規劃,造成侵蝕稅基亦列為查核重點之一。

 

    本局特別提醒,請營業人(含個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繳稅之情事,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儘速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即可免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贈與人每人每年免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凡戶籍設在本局轄內的民眾,屬櫃台化發證之簡易案件可不分區受理申辦

 

    陳先生來電詢問,欲將名下位於嘉義市及桃園市土地贈與其子女,每年免稅額為多少?是否需申報贈與稅?贈與價值如何計算?應向哪一稽徵機關辦理?

 

    本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有關土地之贈與係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作為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之標準。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陳先生案例言,陳先生戶籍設在新北市新莊區,原則向戶籍所在地之本局所屬新莊稽徵所辦理申報,但本局為服務民眾,自104122日起,提供遺產及贈與稅櫃台化案件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只要戶籍設在本局轄區內的民眾,填妥申報書及備齊相關資料,贈與稅不限金額,可就近至本局所轄任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受理後立即審查,並發給免稅或完稅證明。

 

    本局進一步表示,贈與稅免稅額為贈與人每年每人220萬元,並非按受贈人人數核認免稅額;本局轄內民眾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就近至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57

 

本局將對轄內菸酒廠商進行查核

 

    為維護菸酒市場公平合理之競爭環境,本局將對轄內菸酒製造商、經銷商、批發商及零售商進行查核,請轄內菸酒稅廠商自行檢視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菸酒稅,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納者,可免罰。

 

    本局表示,為防止業者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菸酒稅,將查核轄內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廠商,有無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產製菸酒出廠銷售、產製廠商申報完稅出廠量與其原物料或容器用量有無異常、菸酒批發商及經銷商有無銷售數量大於進貨數量異常情形、菸酒產製廠商、批發商及零售商銷售價格有無低於菸酒稅稅額等情事,以遏止市場低價菸酒銷售逃漏菸酒稅情形,俾維護合法菸酒製造業者權益。

 

    本局呼籲轄內廠商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欠稅遭強制執行,可否申請分期繳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林小姐來電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而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可否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本局表示,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260期繳納。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各分署得依前揭實施要點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本局提醒,經核准分期繳納案件,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核准分期繳納,並即就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71

 

申辦自然人憑證,「機」不可失,快來兌領「讀卡機」!

 

    本局表示,凡10462日以後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且設籍本局轄區之納稅義務人,自105420日起,可持自然人憑證IC卡、國民身分證(或影本)及捐出1053~4月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證明聯)5張或無實體電子發票3(以上均全數捐贈社福團體),至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兌領讀卡機1台,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本局說明,兌領之統一發票須為1053~4月未列印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如為購買土地、黃金等免稅商品,不得兌領;若已於活動期間兌領過讀卡機者,亦不得重複兌領。

 

本局指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及推廣網路報稅,請民眾多加運用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在家上網報稅亦能獲得便捷又快速之網路服務,並宣導民眾購物索取統一發票或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特別舉辦本次活動,期透過多元宣導方式灌輸納稅觀念,以提升納稅意願;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1

 

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如先行報備並銷毀不課徵貨物稅

 

    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本局表示,應徵貨物稅之產製貨物係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於廠內使用消費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基於消費者負擔稅負,故應課徵貨物稅。惟鑑於產製廠商為提高其產品品質及產品安全性,必須於廠內進行各項研發測試,研測後產品已非應稅貨物態樣或變質損壞不能出售或自行使用,財政部爰於10525日核釋是類於廠內供研發測試之應稅貨物,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是項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經研發測試後屬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非屬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本局進一步說明,應稅貨物研發測試後再整理出廠銷售,或出廠研發測試,仍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另不論已稅或未稅貨物,產製廠商應依財政部9111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銷毀,始得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自其「貨物稅廠商產銷儲存情形月報表」減除數量。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453

 

檢舉人不得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金額

 

   本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檢舉人於本局檢舉案件查核完竣後來電詢問其所檢舉對象違章漏稅之金額,惟依法規定有關被檢舉人逃漏稅額部分,不可對檢舉人提供。

 

   本局說明,依財政部70623日台財稅第35137號函釋規定,經人檢舉之違章案件,得將審理結果、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檢舉人;至被檢舉人逃漏稅額部分,因屬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應絕對保密,稽徵機關不得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檢舉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換中古車換購新車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應自符合資格及要件時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本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應自符合資格及要件時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本局進一步說明,報廢中古車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者,於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者,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報廢中古車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者,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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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在家經營網拍 按自用宅課稅

 

2016-04-01 01:50:0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在自家從事網路拍賣工作,原則上不會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營業人,如果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的處所,但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時,其房地仍依原來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以該房屋供住家用及土地是自住使用為前提要件。

 

財政部因此提醒網拍營業人,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供堆置與拍賣有關的營業貨品時,將被稅捐機關認屬非住家用範圍,應與實體商店一樣,按其實際使用部分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至於有無堆貨並構成營業事實的認定,礙於各行業不同,稽徵機關通常會依據查核情形決定,財政部舉例,如果網拍從事的是拍賣化妝品,但自家堆積較多的貨品是日用品、衣物或玩具,因與網拍業者的拍賣貨物不具關連性,即使有「堆貨」情形,也不會被認為是有營業行為,其住家房屋稅率優惠不會因此喪失。

 

財政部指出,房屋稅條例修正後,住家用房屋稅率雖然仍維持最低1.2%的稅率,但已區分出自住與非供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目前僅自住房屋的房屋稅可以享有最低1.2%的輕稅。

 

網拍業者如果登記做為營業處所的房屋是承租來做為住家使用,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實際稅率由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非住家用房屋部分,如做營業使用者,其房屋稅率最高可達5%,目前各縣市所訂營業用房屋稅率多數均為3%;財政部說,網拍業者使用的房屋若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部分的應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新婚族報稅 留意登記時點

 

2016-04-01 01:50:0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報稅季在即,台北國稅局提醒,新婚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特別注意結婚登記的年度,以免錯估稅額。若要列報配偶的免稅額,應以向戶政機關登記的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在辦理登記後,婚姻才生法律上的效力,若只是對外宴客並不具法律效力。新婚夫妻若要辦理結婚登記,應由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以書面方式向戶政機關辦理。

 

現行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所得免稅額,104年度的綜所稅免稅額為每人全年85,000元。換句話說,婚姻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將會影響同一家戶是否能列報配偶的所得免稅額。

 

國稅局舉例,某民眾甲君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婚姻未具法律上的效力,卻列報了配偶個人的免稅額。因為甲君和其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國稅局藉此判定甲君虛列免稅額,將這筆免稅額剔除並要求補稅。甲君雖然主張已經公開宴客,只是較晚辦理婚姻登記,仍遭國稅局駁回。

 

國稅局呼籲,新婚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配偶的免稅額時,應該留心婚姻登記的狀況是否符合現行法規,以免列報不成、反遭剔除補稅。

 

牌照稅明開徵 健保卡可查繳

 

2016-03-31 01:06:2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6年使用牌照稅明(1)日起開徵,課稅車輛與稅額同步成長約3%。財政部指出,今年新增以健保卡查詢及繳稅服務,縱使沒有稅單,在家也可以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使用牌照稅4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430日截止,因430日為周六,51日勞動節則適逢星期日,加上52日部分金融業補假,因此,今年牌照稅截止繳納期間末日依法順延至53日;未在期限內繳稅者,自56日起開罰。

 

今年牌照稅全國開徵車輛約達695萬輛,應納總稅額達601億元。其中,開徵車數增加近20萬輛,稅額成長17億元,成長率均達3%

 

為方便納稅人繳稅,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稅。台北市稅捐處處長黃素津指出,今年新增以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繳稅的管道,納稅人如果沒有收到稅單,可以利用已向健保局完成登錄的健保卡查詢稅單,並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利用健保卡查繳系統可以免憑稅單,在家即可繳稅。

 

另外一個不出門就能繳稅的方式,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納稅人可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但亦應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

 

 

 

 

 

 

 

 

 

 

 

 

 

 

 

 

 

 

 

 

 

 

 

 

聯強群環結合案 過關

 

2016-03-31 01:06:31 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公平會委員會議昨(30)日通過,聯強國際與群環科技結合案,聯強可因與群環結盟,發揮更大的經營綜效。

 

聯強公司在此次結合前,已持有群環公司40%股份,聯強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群環公司全部股份,並控制群環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公平會指出,此案屬於水平結合,雙方重疊的市場為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及伺服器銷售業務等,至於手機銷售業務部分,聯強與群環並無水平或垂直的關係。

 

結合後,聯強公司與群環公司在具重疊性的市場占有率合計達二成至三成,但因兩家公司分別專注於消費市場及商用市場,目標市場和通路結構均有差異。

 

而且聯強及群環的交易對象為品牌商、經銷商或系統整合商,上、下游業者皆為具有抗衡力量的賣方或買方,沒有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委員會議昨也通過美商Pfizer Inc.(輝瑞公司)擬與愛爾蘭商Allergan plc(愛力根公司)及美商Watson Merger Sub Inc.Watson公司)的結合案。

 

編製CSR報告 別像寫作文

 

2016-03-31 01:06:3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金管會近年來積極要求上市櫃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去年報告書的件數大幅成長,但品質參差不齊。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會計師徐永堅指出,常可見到企業編製報告時缺乏明確的基準,內容淪為「作文比賽」,建議企業可以採用確信準則公報第一號、或國際公認的其他基準,以清楚表達資訊。

 

資誠昨(30)舉辦2016台灣CSR報告現況與趨勢分析發表會,徐永堅表示,企業不敢亂編製財務報表,自然也不能隨意編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基準等同於是一般財務報表的會計政策,選用適當的基準才能產出可供利害關係人衡量的資訊。

 

實務上可以看到企業在報告中濫用形容詞,聲稱自家公司「具有道德感」、「安全環境甚佳」,卻不能提供適當的參考標準或資訊。

 

徐永堅指出,2014年起金管會強制要求食品工業及餐飲占營收50%以上者提供CSR報告書,並須由會計師依照確信準則公報第一號進行確信。該項準則公報大致參照國際主流的ISAE3000確信準則。以ISAE3000確信準則的特性來看,報告書需可被重複驗證,報導基準也須明確。舉例來說,如果企業在報告中強調底層人員的標準薪資優於法令規定,就必須寫明基層人員的定義、當地法定的最低薪資等項目。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會計師李宜樺說,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已成企業重要的對外溝通管道,財務資料不再是利害關係人唯一關心的資訊。

 

外國人在台領退休金 要稅

 

2016-03-30 02:05:4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外籍人士在台所領退休金,超過免稅額部分也要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即使外籍人士的退休金是由境外公司給付,若期間曾有奉派在台灣地區工作,仍應按照在台服務年資比例,申報繳納退休金所得稅。

 

外籍人士自就業單位所領取的退休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的退職所得,依法應併入領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財政部指出,若退職所得是由台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依規定計算所得後,應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籍納稅人在申報退職所得時,直接按照該筆扣繳憑單所得即可。

 

外籍人士的退休金若是由國外雇主給付時,財政部規定,這筆由國外雇主給付的退休金,需依其在台服務的年資比例,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退職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可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退休人士申報所得稅時,按其領取退休金方式,分別適用兩種計算規定。以104年度退職所得且一次領取者為例,係採分層課稅原則,第一層可以全額免稅,計算時是以退職服務年資乘上17.5萬元的金額為限,若納稅人所領取的退休金總額並未超過全額免稅的限額,即可免課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在一外國公司服務30年後申請退休,20156月一次領取折合新台幣600萬元的退休金。甲在外國公司任職的30年間,期間有四年派駐台灣。

 

依據我國的所得稅法課稅規定,甲所領退休金中,有四年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換算退職所得為80萬元(600×4年/30年)。因甲是一次領取,適用分層課稅原則,其中,全額免稅限額是70萬元(第一層:17.5萬元×4年);超過70萬元部分,而未達第二層(35.1萬元×4年=140.4萬元)部分即10萬元,則須半數課稅。甲今(2016)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年資及退休金金額證明,應申報的退職所得則是5萬元(10萬元的半數)。

 

太電掏空案 孫道存判刑三年

 

2016-03-30 02:05: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案纏訟12年,台灣高等法院調查認定,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侵吞公司資產數十億元,且不只一次,債留公司;合議庭審酌胡是本案策劃主導者,昨日依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判他14.5年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

 

同案被告、太電兩任董事長孫道存及仝清筠各判刑三年、一年半,仝另觸犯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

 

女秘書黃靜琳判刑九月、可易科罰金,前太平洋光電公司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刑四年四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胡洪九1994年利用太電資金在香港及英屬維京群島設立太豐行等公司,他將太電資金轉入後,再轉匯至146家海外公司洗錢,並用盡方法掏空太電資產約171億元,太電三任董事長仝玉潔、孫道存、仝清筠也涉案。

 

一審法院審理六年後,日前判胡洪九18年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

 

孫道存和仝清筠分別判刑四年、三年二月,仝玉潔於審理期間過世,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全案上訴後,高院查出,胡洪九未經投審會核准就在境外設立太豐行投資,他連續侵占太豐行、太豐行投資所得資產;胡為了籌措太豐行投資資金,他沒得到太電董事會授權,卻擅自代表太電背書保證,也沒在財務報告揭露此事。

 

高院認為,胡洪九造成太電、投資大眾損失,太電更因此下市;孫道存隱瞞太電董事會及股東會進行海外投資,沒有如實記載會計帳簿表冊,未盡董事長職責,因而使胡洪九有機可趁。法官審酌全案審理超過八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改判四人九月至14.5年徒刑不等。

 

房地合一 合建分售從寬課稅

 

2016-03-29 04:17:3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地主五年內參與建案達三件 才視為營業行為 溯自11日起適用

 

房地合一新制今(2016)年11日起實施,個人以自有房地與建商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比照營利事業課稅的門檻已經放寬。財政部同意,個人在新制施行後五年內,參與與建商等合建分售案件需達三件以上,才會被視為是營業行為,並按營利事業身分課徵房地合一獲利稅。

 

在財政部放寬個人與建商合建分售等建案售屋利得的課稅規定前,個人在五年內與建商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只限一件,第二件起即會被視為是營業行為,個人地主除需課徵所得稅之外,還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與10%保留盈餘稅。

 

財政部指出,配合新制自今年11日上路,修正後的從寬規定,可以回溯自新制施行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配合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財政部在新制施行後,已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利徵稅。

 

日前,財政部針對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認屬營利事業的門檻再做修正,其中,作業要點等18點所訂認定要件第2目,有關個人五年內參與的興建房屋案件數,已由現行達二案以上(自第二案起算),修正為逾二案(自第三案起算),以茲明確。

 

此外,因應都市更新事業及土地重劃規範與實務,財政部也同時修正作業要點第4點,規範納稅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房屋、土地,以及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的抵費地,其取得日亦採一致化原則,即:

 

一、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都市更新後的房屋、土地,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與「權利變換」規定相同,均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為該房屋、土地的取得日。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抵繳出資金額的抵費地,與營利事業受託辦理土地重劃規定相同,均以「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為該土地的取得日。

 

 

 

 

 

 

 

 

 

 

 

 

 

 

 

 

 

 

 

 

 

 

 

 

 

 

 

 

 

 

 

 

 

 

 

 

 

 

 

 

營所稅線上團報 4月申請

 

2016-03-29 04:17:4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51日即將啟動,會計師、記帳士等代理人,可在今(2016)年41日至52日間,向國稅局提出網路整批申報的申請,5月報稅期間即可享有網路整批申報便利服務。

 

稅捐機關為方便代理人代理多家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提供整批申報功能。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從51日開始受理申報,財政部表示,欲使用網路整批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統稱「代理人」),應在41日至52日止(原申請截止日430日適逢例假日,依法順延) 辦理申請。

 

財政部表示,代理人只要是在申請期限內檢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委任人明細表」及「委任書」等文件,向委任人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代理人即可利用「代理人」名義及「代理人報稅密碼」,將所有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一併在51日至531日申報期間內整批上傳。由於網路申報便利、省時,財政部提醒代理人把握52日截止期限,並在截止日前提出整批申報的申請。

 

工業地自用出租 地價稅1%

 

2016-03-29 04:17:4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凡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用或出租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的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課徵地價稅。

 

依據現行稅法,一般用地的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累進到5.5%;工業用地則享有特別稅率1%,屬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

 

財政部表示,經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核准做為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只要確實做工業用地使用,不論出租或自用均不會影響其適用優惠稅率資格。

 

財部租稅外交 挺台商拓點

 

2016-03-28 00:27:3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鎖定東協、TPPRCEP會員 洽簽租稅協定 降低跨海投資稅負 提升經貿競爭力

 

財政部展開租稅外交布局計畫,優先鎖定與東協成員國、TPPRCEP等尚未與我國簽訂協定的會員國家,接觸洽簽租稅協定的可能性,藉由擴大租稅協定網絡降低跨海投資稅負,提升台商的經貿競爭力。

 

財政部表示,反避稅風潮盛行,有必要加速我國租稅網絡,減輕企業從事跨境投資並確保經營稅負的穩定性。據瞭解,除了29個已簽訂的租稅協定外,目前積極推動中者還有十餘個國家。

 

目前已與台灣簽署並生效的租稅協定包括新加坡等29個國家,已簽署但等待生效者則有日本、中國大陸與加拿大。其中已簽署協定國家中,紐西蘭、澳大利亞、新加坡、越南與馬來西亞是同時具有APECTPPRCEP會員國身分的國家;等待協定生效的國家中則有日本。

 

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會員國為例,目前共有12個會員國,台灣與其建立起租稅外交關係者約有半數國家。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總計16個會員國中,與台灣訂有租稅協定者,則只有五國(未計入尚待生效的日本)。財政部認為,優先與這些經貿組織會員國洽商簽訂租稅協定,有助擴大台商經貿實力。

 

財政部積極搶攻租稅協定簽署據點,近年也有具體成效,TPP12個會員國中,新近與台灣訂下租稅外交關係者已有日本、加拿大,目前正在等待雙方完成國內法程序後即可宣布生效。尚未成為台灣租稅協定簽署國(或地區)者,則有美國、智利、秘魯與墨西哥。

 

國際司長宋秀玲扮推手

 

現代台商跨海創業,面對的是全球正在興起的區域經濟合作風潮,沒有政府「扶一把」,在全球化競爭下,相對居於劣勢。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宋秀玲直指,政府能為台商掃除投資障礙的基本配備,正是租稅協定。

 

財政部組織改造後,成立專責對外談判的國際財政司,首任女司長宋秀玲有豐富的談判經驗,及紮實的租稅理論與實務經驗。國際財政司成立三年來,去(2015)年8月至今短短半年,就簽下包括大陸在內四張租稅協定,表現傲人。宋秀玲因此被列為租稅外交重要推手。

 

半年簽四張協議 具「一減、二增、三獲利」好處

 

宋秀玲說,租稅協定能夠成功,絕非僅靠一人之力,近年來的租稅外交成果,包含了外交、經濟等部會的合作,與財政部長張盛和、常務次長許虞哲等長官的授權、協助。宋秀玲形容,租稅協定所以重要,是因為具有「一減、二增、三獲利」的好處。其中,協定最重要的目的是消除重複課稅,也就是要讓台商跨海創業並且開始收割之時,不必擔心會被母國與投資國兩頭課稅。

 

但統計數字顯示,全球現有3,700多個租稅協定中,韓國有84個、日本52個,中國大陸已達99個且持續快速增加;反觀台灣,儘管近年全速推動,至今仍僅29個。宋秀玲說,租稅網絡不夠密實「會拖累台商的競爭力」。

國際政治現實迫使台灣在簽署租稅協定飽嚐艱辛,拓展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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