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8 AM10:19

最新稅法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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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公用事業(水、電、瓦斯及電信業)電子發票對領獎方式及中獎資格權益歸屬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公用事業自1051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考量公用事業用戶遍及全國家戶,為減少公用事業依從成本及寄送問題,爰輔以無實體電子發票為推動主軸,並於325日開出第1期中獎號碼。

 

 該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及兌獎主要分為兩種模式:

 

 (一)用戶自行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例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用事業於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印製載具類別編號及載具號碼寄交用戶,用戶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識別資訊,至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用戶中獎時,由中獎人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所設置之KIOSK,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識別資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

 

 (二)公用事業寄送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用事業無須於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印製變動性載具,用戶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識別資訊,至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用戶中獎時,由該公用事業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寄交用戶,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如登記用戶(房東)與實際用戶(房客)不同,可能發生實際繳費者與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登記用戶不一致之情形,但不會影響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的領獎資格,蓋公用事業用戶為一般消費者時,該電子發票證明聯不會載明買受人名稱,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用戶名稱,並不會登載於電子發票證明聯,故持有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即為中獎人,不致影響兌領獎權益。因此該署呼籲,用戶繳費後務必保存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屆時中獎時,即可憑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赴代發獎金單位領取獎金。

 

另該署於105216日訂定發布「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公用事業之用戶採指定帳戶扣款繳費者,公用事業得代用戶自動兌領統一發票五獎、六獎或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中獎獎金,並將中獎獎金匯入用戶指定扣款繳費之金融(郵政)機構,故採取是類領獎方式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申請),係以該帳戶所有人(繳費者)為中獎人。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有關公用事業電子發票中獎資格權益歸屬,該署已按態樣,以圖表方式簡要說明如下,並將置於該署網站「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作業專區」供民眾參閱。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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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經營網路代購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網路交易盛行,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商品賺取代購費,即為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現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現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網路團購或代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同法第32條之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第35條規定期別每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甲君於100年至104年間透過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國外商品,其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等,除補徵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者,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檢舉,除補繳稅款尚須裁處罰鍰。倘有前開違章情事,惟尚未經查獲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營利事業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形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仍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技藝課程教學,因於業界頗具口碑,遂有不少補習班以定期支付該公司權利金方式,使用該公司招牌對外招攬學生,經查核發現,A公司於收取權利金時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高達2,870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40餘萬元,除補稅及處罰鍰外,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除營業稅補稅處罰外,將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之金融憑證發放單位計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網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簡稱中華電信)經財政部審查通過為104年度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本年度核可參加電子報稅金融憑證機構為30(詳附表),包括6家國內銀行、23家證券商(中國信託證券及大昌證券為今年新增審核通過)1家保險公司發放之網路銀行憑證、網路下單憑證及網路保險憑證,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該金融憑證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本年度向臺網公司及中華電信申請參與網路報稅作業之30家金融機構之分公司皆可提供申辦金融憑證服務,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非常方便、省時。惟去年全國使用金融憑證網路報稅件數僅13萬餘件,可見多數金融憑證用戶未充分利用憑證查詢所得、扣除額及網路報稅之功能。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向前述經財政部審查通過之30家機構申請多用途金融憑證,於結算申報期間上網查詢個人104年度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方便、簡捷又便利。本年度參與網路報稅憑證之金融機構及其客服電話、網址請參考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http://itax.twca.com.tw/)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籲請外僑人士提早準備申報資料,即早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自10541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下載網路申報程式,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10551日至105531)利用該軟體依法辦理網路申報。該申報程式提供3種登入方式,除了同往年以金融憑證登入或105131日外僑居留證或停留證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登入;今年另新增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之「健保卡及密碼」的方式登入。

 

該局指出,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須於105613日前親自檢送或郵寄至所屬國稅局,臺北市的外僑請送()該局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21)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期間自10551日至531日止,服務期間為上午830分至下午1730分,中午不休息。該局於其總局1樓設置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服務專區,負責辦理臺北市外僑的綜合所得稅案件收件服務,現場備有熟稔英、日語的專人輔導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歡迎不會填寫申報書或不清楚法令規定的外僑人士多加利用該項便民措施。

 

該局表示,外僑透過網路申報並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方便又省時,一舉數得,歡迎多加利用。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102年度以前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自103年度起須採電子發票,其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純益率才得予降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措施已於102年落日,惟原適用收銀機獎勵措施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如全面改用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享受之獎勵將可延長適用至112年度止。

 

該局說明,1021231日以前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之經營零售業務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如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於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

 

該局指出,於審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仍有未改採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因不諳法令已修正,疏於改變開立發票方式,於申報時即逕行降低適用純益率標準,經查核後遭調整核定補稅,以致損及優惠權益。

 

該局提醒,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零售業者,年度中經核准改用電子發票,雖使用未滿1年,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全年適用減徵規定。獎勵期限自103年起算最長10年,越晚申請改用,其優惠年限自然越短,如有意改用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應及早提出申請。倘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及所得查詢管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推動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相關法令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318日施行。

 

該局指出,104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 憑單填發單位於1052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說明,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納稅義務人取得憑單資料之管道如下:

 

一、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二、參考由國稅局425日前主動寄發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務通知書之所得資料。

 

三、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機構所核發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臨櫃查調取得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附寄之查詢碼,利用網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報繳稅系統查詢、下載。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

 

該局呼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及納稅義務人多加配合,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899分機1510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至102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依相關稅法規定列報退職金,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營利事業間借調使用員工勞務,應依實際支付薪資情形認列費用及申報扣繳憑單,切勿假藉安排,規避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他公司借調員工支援,並支付薪資,應依實際支付情形認列薪資費用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員工之薪資支付合於規定者,得以費用列支,並應依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如營利事業間因業務需要,欲於同時期雇用相同員工,仍應就其各自雇用情形,分別支付員工薪資,並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及申報憑單;倘涉有分散公司間費用列支或未據實扣繳情事,將依規定裁罰。

 

該局舉例,近日發現甲公司及乙公司100年度同時申報多位員工薪資扣繳憑單,經該等公司說明,因係關係企業,業務屬性相同,故協調運用員工專長互相支援,再分別支付各該員工薪資,惟經深入查核,各該員工當年度取得薪資所得總額雖無異常,惟乙公司因年度所得額計算為虧損,故將屬其應列報之薪資費用7百餘萬元分散改由甲公司列報,經該局核認甲公司涉有虛列費用,除調整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乙公司則涉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加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確有支付事實,倘有未依規定列報情事,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61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從事交易且符合規定標準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詳實填報申報書第18頁至第22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在3千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一)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有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二)營利事業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扣除前 5年(現已改10年)虧損者。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50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之金額在2百萬元以下者,不適用之。所稱租稅減免法規,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71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避風港法則」,規範符合下列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

 

一、全年收入總額合計數未達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其中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2百萬元以下,視為未享有),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10年虧損金額在8百萬元以下者。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者;其他營利事業,未與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者。

 

三、不符合第1點及第2點規定之營利事業,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

 

該局呼籲,前揭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2頁外,應確實審視是否符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即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避免因文據未備齊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營利事業取得電子發票,其會計憑證查詢及保存,均已電子化,無需再列印及保存紙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具無實體電子發票或紙本電子發票,均無需列印及保管紙本,僅需下載儲存該等憑證檔案,並於記帳憑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即可。

 

該局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之保存,如取具一般紙本發票,應保留存根或副本紙本,並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惟取具無實體電子發票或紙本電子發票,則無需列印及保管紙本,營利事業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並下載儲存電子發票檔案,並於記帳憑證載明原始憑證字軌號碼,做為日後查詢依據,可避免日後憑證遺失難尋,或感熱紙材質因久存而資料自然散失,致重覆影印之不便。

 

該局進一步指出,1051月起公用事業全面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可見擴大推動使用電子發票及建構電子化之稅務環境為必然之趨勢,營利事業可至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電子發票資訊,或於繳費後之次期帳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得知電子發票字軌,至電子發票服務平台下載儲存電子發票檔案,以作為原始憑證,藉由會計憑證電子化,使帳務處理更為便利安全,亦能達到節能減紙的效果。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營業人壓低售屋價格,稽徵機關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調整時價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2年間銷售房地總價18,000萬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3,87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14,13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房屋銷售額,較買受人購進房地,而向乙商業銀行申辦貸款,經該銀行評定之房屋價格低,另按甲公司之財產目錄,計算房屋之未折減餘額,亦高於甲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

 

該局認為,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為證,但依該局查得之時價資料顯示,其房屋銷售價格顯較時價偏低,甲公司並無正當理由,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4,333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216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買賣合約書已分別載明房地銷售價格,且已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核實申報營業稅等語,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民間交易習慣上,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致部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會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而規避稅負。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

 

該局提醒,不少業者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可以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營業稅,而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轄內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若銷售房地經查核後發現有房屋銷售價格偏低,或房地比例異常情事,且該營業人無法說明其原因及提供相關證據時,稽徵機關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廖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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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週未發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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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債清法翻修 訂禁奢條款

 

2016-04-15 01:16:55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4)日通過與司法院共同會銜的「債務清理法」草案,新法最大突破是,將准許債務人為自然人時,於「破產程序開始」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可不列入破產範圍,此舉將有助鼓勵債務人盡快打工還錢,恢復經濟生活。

 

現行規定,則是把時點訂在「法院宣告破產後」,同時准許法院可審酌債務人生活狀況、可預見收入等情事,不列入破產範圍。但其他無償所得,如中樂透或是繼承一筆財產,則必須拿來償還債權人。

 

債清法前身是破產法,於1935年制定公布,期間曾三次修正。本次全盤大翻修,還把原來的159條條文,增加到337條,且除了破產外,還增加了和解、重整等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此外,也增設了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及承認外國債務清理程序等,司法院認為,更名後會更貼切。

 

本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六個月內,必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薪資;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視情況也可限制出境。

 

若債務人在債務開始和解、破產、重整程序前兩年內,或在程序中,有隱匿或毀棄財產,恐面臨最重七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新法也首度明確債務人聲請破產後的「禁奢條款」標準是,生活消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如搭飛機不能坐頭等艙、平時飲宴不能吃鮑魚、魚翅,出入不能是豪華房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昨天也形容,這是「阿B條款」(即港星鍾鎮濤)。債清法是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將送立法院審議。但因金管會對該法第250條,有不同意見,政院另列金管會版本並陳。

 

 

 

 

 

 

 

 

 

 

 

 

 

 

 

 

 

 

 

 

 

 

 

 

 

 

 

 

KPMG專欄/長照與銀髮產業新藍海

 

2016-04-15 01:16:57 經濟日報 蘇嘉瑞

 

隨著台灣老齡化與少子化,長期照護及銀髮需求除成為政府施政的重大挑戰,也將是產業發展的重要契機。而目前至少有下列四個挑戰及契機:

 

人口老化挑戰

 

台灣10年後65歲以上長者將達全台人口20%(約480萬人),成為所謂超高齡世代,將發生台灣社會勞動力減損,年金支付缺口,世代財富與分配正義,獨居老人「無緣社會」等議題,故如何提供長者有尊嚴的生活,並引導銀髮經驗的社會再投入,都將是人民關注的焦點。

 

財政支出挑戰

 

然而所有照護系統都有所謂「照護三角」的限制(healthcare triangle: access, cost, quality),也就是在照護近接面、支出面與品質面無法三者兼顧。而根據KPMG 對世界各國長照體系之研究,無論採用稅收制、保險制或是混合制,長照服務的規模、資金來源與可能缺口,都是影響制度成敗的重要因子;而例如擴大稅基或保險費率對不同關係人之影響、私人保險提供補充性服務之範圍或對象,以及「扶老比」超過「扶幼比」後,世代負擔移轉造成世代對立,甚至「嫌老仇老」等問題,都須未雨綢繆。

 

照護服務挑戰

 

長照服務與醫療服務雖不盡相同,卻密切相關,故對於全民健保與長照服務如何無縫接軌,老年醫學整合性思維對醫療專科化之衝擊,照服人力缺乏引發之學用合一與外籍照護等勞工議題;長照重心如何由機構住宿轉為社區居家,如何利用資通科技及遠距輔助,以提升照護效率並減少財政負擔,將是長期照護的挑戰與契機。

 

產業發展挑戰

 

故在產業政策上,面對全球產能過剩與人口老化的雙重趨勢下,如何「去產能轉服務」、「由外銷轉內需」;將資訊產業與照服產業整合接軌,將是產業提升的重要動能。而在銀髮照護的產業規劃上,除了對「失能失智」族群提供相關的長照服務外,也需積極滿足「退休銀髮」族群的「三不需求」(不安、不滿與不便),幫助長者脫離「資產豐厚、消費拮据」的消極恐懼,而圓滿其「人生重來」而非抱憾終身的消費渴望,唯有長照服務及銀髮產業同時雙軌並行,才能延續台灣產業之生命力。

 

長期照護與銀髮產業之新藍海─產業生態系之整體建置

 

然因長照銀髮服務,需兼顧社會福利與國民健康,產業發展也需具備照護專業、財務規劃與法規遵循等跨領域整合能力。

 

而長照銀髮產業的目前發展,將有以下幾個新藍海,例如『實物給付』與保險跨界整合,「在地安老」與資產整體開發,「醫養合一」與投資架構規劃,「資通遠距」與銀髮周邊加值,將逐一分析於後。(系列一)

 

(作者是KPMG安侯建業生技暨長照銀髮服務團隊主持人蘇嘉瑞醫師/律師)

 

財團法人法 防假捐贈真套利

 

2016-04-14 01:56:29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4)日將通過新版「財團法人法」草案,新草案要求財團法人的財產不能隨便貸款給董事或其他個人,更不能亂投資,或移轉資產給捐助人或關係人的營利事業,降低「假捐贈,真套利」情事。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也將列管宗教財團法人,一旦新法三讀通過後,先前曾發生有宗教團體僅憑幾張紙對外說明財務狀況,將被嚴格禁止。法務部說,新法將授權各主管機關以指定格式,要求財團法人每年製作並回報財務報表,這些資訊也必須對外公開。

 

行政院會今日將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過去十年來,法務部都想推動該法,但所受阻力不小,先前政務委員蔡玉玲還開了八次會,才敲定今天的版本。法務部也成功爭取,把宗教財團法人納進來。

 

據了解,內政部原本不願透過此法列管宗教財團法人,但是法務部指,若日後內政部另立專法,則可作為此法的特別法,在另立專法之前,還是可以先列管,避免每隔一段時間,台灣社會就把矛頭指向這些團體財務不清。

 

依照草案規定,財團法人的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貸款給董事或其他個人;若要投資僅能保守操作,如購買債券、國庫券等,即便要買房地產,也限定自身業務使用,投資額度不能超過資產的一半。

 

法務部表示,過去這些規定都散見在各主管機關的職權命令與行政規則中,但是因牽涉到人民財產使用方式,最好還是要提高法律位階到法律來。而有了新法後,各主管機關更可以師出有名落實管理。

 

官員解釋,未來,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要定期送來捐贈名冊,甚至也可訂定一個財務格式,要求財團法人每年申報;一些大型的財團法人,也必須有會計師簽證,「以後就不容易發生一年收好幾千萬或上億元善款的財團法人,只拿三張紙就交代財務概況。

 

財團法人法草案/會計師:防弊基本款

 

2016-04-14 01:55:03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過去多年提案不了了之,法務部這回捲土重來,再度推出「財團法人法」草案,盼能遏止各種「假公益、真掏空」或是財務運作猶如黑箱的實務亂象。國內會計師指,該法僅做到防弊基本款,若要做到進階版,不如討論看看,如何確保財團法人積極做公益。

 

新版財團法人法主要針對實務中常見的亂象、歪風予以規範,例如,重申禁止分配盈餘,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把財產移轉或運用在捐助人或關係人的營利事業。

 

Q1稅收淨額 年減2%

 

2016-04-14 01:55:0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3)日發布3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今年第1季稅收實徵淨額為3,455億元,較去年同期微幅衰退2.2%。至於今年稅收是否有機會達標,財政部統計處副處長許瑞琳表示,待5月報稅季過後,數字應會比較明朗。

 

3月稅收實徵淨額為1,495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127億元,衰退7.8%3月稅收衰減,主要是因為此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有大額退稅,加上去年同期有大額補繳稅款,基數較高所致。

 

今年第1季稅收達成率僅95.4%,尚未達到財政部原先設定的單季目標。和去年全年稅收達21,349億元、創歷史新高的超徵盛況相比,表現稍嫌不佳。

 

預估今年稅收入帳情形,許瑞琳表示,能不能順利達成全年2947億元的預算目標,要觀察56月所得稅挹注國庫的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由於去年景氣不佳,企業的稅前盈餘衰退,預估暫繳稅款將會減少,連帶影響今年營所稅總稅收。

 

許瑞琳指出,去年上市櫃公司發放的股利高達12,785億元,較前一年大幅成長17.9%,加上今年「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上路,投資人必須繳納更多股利部分的所得稅,都是有利綜所稅稅收成長的正面因素。許瑞琳補充,雖然第1季稅收達成率略遜去年同期,但若以個別稅目觀察第1季稅收,營業稅、貨物稅、遺贈稅的稅收創下歷年新高。

 

遺贈稅喊漲 快贈與子女

 

2016-04-14 00:18:46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遺贈稅吹漲風,不少富爸媽擔心未來身後可能要多繳稅。安永會計師林志翔建議,富爸媽若擔心「被漲到」的,可以趁稅制還沒變動前先贈與給子女,確保只被國家課到10%的稅率。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委外研究報告昨天上網公告,建議提高遺贈稅稅率,檢討配偶間贈與免稅規定,及贈與稅免稅額。新政府也多次提出將調高遺贈稅,以增加長期照顧政策的財源,加稅大刀似乎將衝著富爸媽而來。

 

林志翔說,雖然會不會修法,要怎麼修還不確定,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要修法,未來遺贈稅一定加重而不是減輕,富爸媽若擔心身後遺產稅變重,可以現在先贈與。

 

林志翔指出,利用贈與稅免稅額度,可分次贈與進行財富移轉。目前夫妻間贈與免稅,贈與稅一年免稅額為220萬元。因此,富爸媽合計每年可免稅贈與子女440萬元。可累計數年後,慢慢將財產贈與給子女;或趁現在稅率還沒調高,先送給子女。

 

不少富爸媽擔心,把財產早早送給子女,會不會反讓兒孫失去努力奮鬥的動力,林志翔表示,透過財產信託是非常好的解決方式。富爸媽採每年或一筆贈與的方式辦理財產信託,讓子女當信託受益人,但訂定信託條件,讓子女有條件動用。

 

林志翔強調,節稅只是信託的好處之一,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內容極具彈性,具有風險隔離及長期照顧下一代等好處。

 

林志翔表示,實務上許多富爸媽會設計信託本金於信託終止後歸屬子女,而信託財產每年收入部分歸於自己的部分他益信託,這類的信託雖仍須繳納贈與稅,但贈與價值是以複利方式折算現值,妥善規劃仍可達成節稅效果。

 

夫妻互贈 提議恢復課稅

 

2016-04-13 03:07:49 經濟日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委外「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研究報告今(13)日出爐,報告指出,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之規定已無存在理由,恐會侵蝕所得稅稅收,且規避綜合所得稅會更容易,建議新政府應該檢討。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由於2009年後贈與稅負擔已大幅降低,有立委建議重行檢討夫妻相互贈與是否有恢復課稅的必要,加上研究報告也提出應重新納入課稅,因此可在分析國際情況後重新檢討。

 

配偶之間財產移轉是否應該課稅,各國規定大不同,包括丹麥、英國和美國對於夫妻間財產移轉在繼承及贈與一律免稅,台灣則對配偶間贈與免課贈與稅,此規定是在1995年修法時,基於當時夫妻財產多採聯合財產制,一般夫妻財產難以明確劃分清楚,且綜所稅也採合併申報,因此規定夫妻之間贈與免課贈與稅。

 

移轉訂價 善用避風港法則

 

2016-04-13 02:31:4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各國國稅局近年來緊盯企業的跨國所得,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適逢5月報稅季在即,收入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在境外有關係人的企業理應揭露和各關係人的交易資料,但符合「避風港法則」各項門檻的企業,可免提供移轉訂價報告,提出其他證明文件即可。

 

國稅局指出,原則上,企業的全年收入總額符合3,000萬元以上的門檻,且在境外有總機構、分支機構等關係人,或是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者,就要向稽徵機關揭露和關係人的交易資訊,詳實填報申報書中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和交易明細表等文件。

 

但財政部之前也發布了「避風港法則」,給予企業編製報表的彈性。符合條件的企業就可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提出其他可證明受控交易訂價結果符合常規的文件即可。

 

企業的全年收入總額合計數未達3億,即符合避風港法則,可不必準備移轉訂價報告。

 

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未和我國境外的關係人交易的企業,只要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依法實際申報扣除的前十年虧損金額在800萬元以下,也可適用避風港法則。若企業的全年收入總額和交易情形不符合上述兩種狀況,但全年受控交易的總額未達2億元門檻,也可不用編製移轉訂價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不用編製移轉訂價報告的企業,仍須提出符合營所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要求的相關文件,以證明自身的定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不得自行選擇以何種文件提出證明。

 

根據該查核準則,可供國稅局查核的文件,包括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情形的公開招標資料、獨立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報告書、公證機構的鑑價報告或是可顯示時價的資料。

 

這些文件必須符合「可比較原則」,讓非關係人可清楚比較未受控的交易結果符合常規交易。

 

 

 

 

 

 

 

 

 

 

 

 

 

 

 

 

 

 

財部研究 調降贈與稅免稅額

 

2016-04-13 03:07:45 經濟日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委外研究「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報告今(13)日將對外公告,據了解,報告建議將遺贈稅從現行單一稅率改為累進稅率,提高稅率且增設課稅級距,並調整免稅額度,建議贈與稅免稅額從現行220萬元降到150萬~200萬元。

 

新政府有意調高遺贈稅率作為長照的財源,而財政部委託遺贈稅的研究報告計畫主持人之一、政大財政系教授朱澤民亦是入閣的熱門人選,使得這份報告出爐受到矚目。

 

我國於2009年遺贈稅修法時,將稅率由累進稅率改為10%單一稅率外,也同步將遺產稅免稅額從7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從100萬元提高至220萬元,期望能降低租稅規避誘因。

 

報告指出,我國現行稅制仍有不少問題,包括生前於免稅額度內分年贈與、捐贈遺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保險給付或農地作為遺產、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物抵繳價值評定不易,以及資產與負債評價基礎不一,應進行檢討。

 

報告建議,目前大多數國家的遺贈稅多採累進稅率,台灣目前10%單一稅率明顯較低,有調升空間,應可考量增設課稅級距,並搭配提高不同的稅率結構,但為避免稽徵及租稅順從成本過高,稅率級距以兩級或三級為宜。

 

此外,在免稅額部分,認為贈與稅免稅額額度過高,應調降贈與稅免稅額至200萬元或150萬元。

 

 

 

 

 

 

 

 

 

 

 

 

 

 

 

 

 

 

 

 

 

 

 

 

國際政治現實迫使台灣在簽署租稅協定飽嚐艱辛,拓展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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