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6 AM09:03

財政部稅法釋令

给本項目評分
(0 得票數)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41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5.09台財稅字第10404052130號令

 

摘 要: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境內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之營利事業代為從事貨物輸入、製造加工並銷售之課徵所得稅規定。

 

主 旨: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境內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之營利事業,代為從事貨物輸入、製造加工、儲存並交付與我國境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之盈餘,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同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設置帳簿及依規定給與、取具、保存相關憑證,核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之所得額,並依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計算,並得比照本部10471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2310號令規定辦理。

 

修正「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7條,取消稅務代理人執業區域限制等規定

 

  財政部於今(10)日修正發布「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2條、第4條及第7條規定,自即日起,會計師加入一省()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經向該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後,即得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已申請為稅務代理人者,其執業區域不受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所載登錄地區之限制,亦無須申請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

 

   該部表示,配合105420日修正公布會計師法第8條規定,取消會計師執業區域限制,爰本辦法有關會計師應加入區域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該區域稅務代理人之限制規定,配合修正放寬。重點如下:

 

 一、會計師至少應加入一省()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申請登記為  稅務代理人者,其執業區域不以原登錄之省()區域為限。為利實務執行,併予修正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時,應檢附之簽名及印鑑卡份數為一式6份。(本辦法第2條及第7)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45條有關公務員利益迴避期間規定,修正公務員於離職前2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於離職後,得申請登  記為稅務代理人,惟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在離職前2年內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本辦法第4)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於本辦法修正前,已向該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除屬本辦法第4條規定於利益迴避期間內之執業區域限制外,得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受原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所載登錄地區之限制,另原已核發之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仍得繼續延用,無須申請換發,以資便民。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為避免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遭受補稅處罰,特提供申報錯誤案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於審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書面審核核定作業時發現,部分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因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致短漏報遭受補稅處罰之情形,特提供申報錯誤案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進一步指出,錯誤態樣有: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1欄項未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申報:

 

  1.甲公司該項次欄項申報為0元,惟該公司1021231日資產負債表本期損益(稅後)金額為2,077,000元,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規定:「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077,000元,補徵稅額207,700元。

 

  2.乙公司該項次欄項申報為10,324,000元,該公司1021231日資產負債表本期損益(稅後)金額為40,564,000元,經查核發現差異係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乙公司誤以課稅所得額申報,依前揭規定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30,240,000(40,564,000-10,324,000)元,補徵稅額3,024,00

 

二、漏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

 

    丙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額800,000(短漏稅額136,000),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之情形,未於項次1「稅後純益」或其他空白欄項揭露調整申報,經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664,000(800,000-136,000),補徵稅額66,400元。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6欄項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惟上一年度決算日資產負債表無累積虧損可供彌補:

 

    丁公司該項次欄項申報447,000元,惟該公司1021231日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為0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爰核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47,000元,補徵稅額44,700元。

 

該局呼籲,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遭補稅外,往往另科處罰鍰,請營利事業務必留意,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00

 

工商憑證或政府憑證註冊即可查詢電子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憑工商憑證(XCA)或政府憑證(GCA)即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買受人之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起開立電子發票,許多營業人或機關團體紛紛洽詢相關事項,其實只要以XCAGCA憑證正卡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www.einvoice.nat.gov.tw/)註冊取得帳號及密碼後,即可以該帳密登入(憑證供註冊使用登入不須使用),依路徑:營業人功能選單/營業人發票作業-B2C/存證資料查詢-B2C/會計憑證下載,即可查詢包含公用事業上傳之B2C2B之電子發票(即存證之電子發票)

 

該局指出,工商憑證除了有報稅及申辦勞健保等功用外,亦有開立及查詢電子發票之功能,請多加利用。申辦工商憑證請電洽4121166轉分機4,或至管理中心網址http://moeaca.nat.gov.tw/moeacaee.html 查詢相關資料。另如無相關憑證,只想查詢進項發票時,亦可洽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簡易之帳號密碼,以送件之電子郵件收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配發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該平台查詢相關資料。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為避免支票退稅案件造成不便,請營利事業踴躍申請直接劃撥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申請轉帳退稅手續,自103年度開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5頁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供申報時填寫金融機構帳號,若營利事業尚未申請採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可於結算申報書中填寫該同意書欄位,而且只要申請一次,不必逐年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利用營利事業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合作社、農會)開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若申報結果為繳稅或不退不繳,建議仍請於結算申報書填寫直撥退稅同意書欄位,嗣後有核定應退還的稅款,都可適用轉帳退稅,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該局呼籲,現行已取消免予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支票退稅案件,造成納稅人諸多不便,以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是最省時、方便和安全的選擇!如仍有申請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贈與土地及建物之申報流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於贈與土地建物與受贈人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以公訂契約書簽訂之日期起算),向主管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人於臨櫃辦理贈與稅申報作業前,應先至地政事務所領用公訂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於該契約書上詳填贈與標的並用印後,再向土地建物座落地之稅捐稽徵處辦理土地增值稅(移轉土地時應納之稅目)及契稅(移轉建物時應納之稅目)相關事宜;只要贈與人設籍於臺北市,於完成前揭地方稅繳納作業後,可持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戶籍資料(或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公訂契約書、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稅單至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作業。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另扣除額依同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又免稅額依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限依法詳實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限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如已依限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扣繳憑單免填發,所得查詢免煩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度起實行,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免填發所得稅各式憑單除能達到減紙環保目的外,亦能減輕憑單填發單位的行政作業負擔並降低企業成本。憑單填發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得免於105210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05215日)前寄發憑單予所得人:(1)10521日前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的104年度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2)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得以清單列印或電子傳輸方式(如網路郵件),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扣繳憑單格式,僅須載明憑單各項欄位內容後提供所得資料即可。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除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各式憑單外,國稅局也於每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多元便利的查詢管道,以利納稅義務人取得所得參考資料,相關管道如下:(1)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或105年新增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2)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3)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主動提供納稅義務人;(4)以臨櫃查調取得的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該局提醒,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相關資訊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bt.gov.tw)扣繳申報專區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營業代理人代理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毋需另外申請統一編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條件,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應注意財政部69130日台財稅第30916號函:「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委託本國營利事業為營業代理人,該營業代理人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但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至該外國事業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所得稅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之規定,毋需另外申請統一編號。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依同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另同法第4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因此,營業代理人依規定應代理外國營業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申報時須注意結算申報書之營利事業名稱,應繕寫外國營利事業之名稱並加註本國營利事業為營業代理人,並以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另注意該外國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書應與營業代理人之結算申報書分開,分別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申請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業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而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所規定之情事,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指出,近期陸續接獲營利事業電洽詢問,如當年度銷售商品予同一營利事業金額達同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是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或購進之原物料、商品,雖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或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惟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前開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呼籲,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如欲申請前述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於本(105)53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etwmain/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移轉訂價)下載。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個人售屋適用新舊制房地稅,「自我檢核表」幫您來判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新制),財政部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自10511日起,民眾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者(包括1051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即可輕鬆透過自我檢核表,瞭解是否屬新制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自我檢核表係透過四道問題,簡單初步幫助民眾判斷,如果出售房地適用舊制,應於交易次年5月底前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如果適用新制,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新制課稅範圍:

 

()10511日以後取得。

 

()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但納稅義務人於10511日以後出售或交換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非屬新制適用範圍,應依舊制規定申報納稅。

 

()10311日之次日至10412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被繼承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

 

有關「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參考,如附表12

 

該局特別呼籲,可透過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房地合一稅制,下載「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或「房地交易適用新舊制自我檢查流程圖」。

 

該局提醒,如適用新制者,不論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是賺錢或損失,記得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否則不但損失無法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交易所得扣減,更會因逾期或未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可落實電子化政府且達節能減紙之目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自103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免填發憑單適用範圍只要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扣繳單位就可以免填發扣繳憑單:(1)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 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該局說明,因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或赴國稅局查調所得,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了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稅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不再填發,所得人可透過相關管道查詢憑單資料。

 

該局指出,民眾可循下列查詢管道取得所得資料:(1)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2)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3)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之所得資料。(4)以臨櫃查調取得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5)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網路賣家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於資訊與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網路技術及虛擬通路對消費者帶來無比的便捷性,在此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及公司行號透過Yahoo超級商城、PChome商店街、台灣樂天市場及臉書等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倘公司兼營網路銷售,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是以,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為已辦理營業登記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除於實體店面銷售服飾外,亦將臉書(facebook)列為主要之銷售通路之一,由於甲公司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不論甲公司每月於臉書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是否已達8萬元,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倘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公司兼營網路銷售貨物,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個人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地交易損失。個人於該交易日以後3年內如有其他依新制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得先減除前項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1月購入A房地,取得成本1,500萬元,1062月以1,600萬元出售,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甲君名下另有BC房地,分別於10312月及1058月取得,1075月先出售B房地並有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且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再於1088月出售C房地,產生房地交易所得300萬元、及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1.AC房地取得日期在10511日以後,故適用新制課稅規定,B房地取得日期為10312月,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2.A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成交價額1,600萬元-成本1,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損失50萬元。

 

   3.B房地出售日期雖在A房地交易日以後的3年內,惟B房地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故無新制交易日以後的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損失金額之適用,土地部分交易所得免稅,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4.C房地的出售日期在A房地交易日以後的3年內,故C房地之課稅所得=交易所得3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C房地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150萬元,並依持有期間(3)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150萬元*20%=3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有符合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所得稅法第4條之42項所訂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再次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104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及中小企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依規定最遲應於本(105)5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依相關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5-2頁或第A15-3頁,如申請主體及研發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要件、獎勵範圍,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及中小企業若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與國內、外公司或公司與國內外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4項支出,須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該專案認定申請,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件併案提出但請分開裝訂。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該局另提醒,公司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應於申報時擇一填報,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以避免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退稅請多採用直接劃撥方式退還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報稅季節來臨,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申報為退稅案件,可申請採用直接劃撥退稅,只須申請一次, 以後年度之退稅均會以直接劃撥方式退還。

 

該局說明,以往營利事業多未申請採用劃撥退稅,經核定退稅後,始由國稅局以掛號方式寄發退稅支票,若經退回,將再寄送退稅通知單請營利事業攜帶公司大小章至轄區國稅局領取退稅支票,營利事業於收到退稅支票後亦須派員至金融機構辦理存入帳戶或領取現金,增加徵納雙方作業成本。若申請採用劃撥方式退稅,即可節省相關人力及成本。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便利營利事業申請,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5頁中設計表二「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只要填妥相關資料,僅須申請一次,以後年度辦理退還稅款除非變更帳戶,免再重複申請,請申報有退稅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記得填報,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報稅新體驗 等候人數即時查 手機嘛也通

 

    本局表示,每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仍習慣親至國稅局報稅,遇到人潮較多時段往往需在現場久候,本局為體貼民眾需求,特別於本局網站(www.ntbna.gov.tw)建置熱門焦點「等候人數即時查」專區,自即日起至531日止提供網路即時查詢該局所屬桃園分局、中壢稽徵所及楊梅稽徵所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教室等候人數之便民服務。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服務將等候人數資訊雲端化,一方面便於民眾透過行動裝置隨時查詢,選擇離峰時段前往報稅,一方面可疏解國稅局尖峰時段等候人潮,實為一簡政便民措施,歡迎桃園地區鄉親多加利用。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63

 

本局於農曆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本局表示:10569日(星期四)為農曆端午佳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端午節前1週,即10562日至68日,非有必要,所屬業務單位、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農曆端午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然對稅務人員而言,依法執行職務,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本局於端午節前1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亦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另外,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本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所謂「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    本局設有廉政專線:(033396845、廉政信箱:桃園郵政第392號信箱、傳真專線:(033396844、本局網際網路http//www.ntbna.gov.tw下設之資訊服務/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廉政全功能服務櫃檯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95678或(0333967891915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911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致貨款無法收回部分可列呆帳損失

 

    本局表示,公司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債務人達成和解,拋棄對該公司部分貨款之請求,如取有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上項無法收回貨款部分,可為呆帳損失,嗣後如經收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0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利息,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時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列有6千餘萬元之應付費用,經核公司提示之明細資料,係因某一股東自91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貸予公司,並與公司約定按一定利率設算利息,惟公司未實際支付利息所致。甲公司帳載逾請求權時效5年之應付利息計3千餘萬元,未依前揭規定轉列其他收入,遂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所得稅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相關規定,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薛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6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鼓勵增僱青年勞工之租稅優惠新規定

 

    本局表示,為促進就業與提升薪資所得,「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修正第36條之2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並經總統10516日公布,以鼓勵中小企業積極提高基層員工薪資給付、增僱青年勞工。

 

    本局進一步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新修正之租稅優惠措施之施行期間自10511日起至113519日止,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加薪減稅: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得就增加支付薪資金額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二、 鼓勵企業增僱青年勞工:

 

中小企業每年增僱年齡在24歲以下之本國籍員工者,得就支付該增僱員工薪資金額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40

 

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科目之帳面價值會逐年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調整認列於財務報表中,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係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2,800,000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000,000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3,200,000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800,000元(2,800,000-2,000,000),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400,000元,共漏報全年所得額1,200,000元。

 

    本局呼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出售資產損益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40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本局表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5116日進行投票,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

 

    本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若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另外,因104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對於政黨的捐贈,係以政黨於上次(101)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時〔新成立的政黨,以105年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達1%〕,才可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的規定。所以,104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對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親民黨、綠黨、新黨、健保免費連線、無黨團結聯盟、時代力量、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等政黨的捐贈,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6

 

計算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相關課稅規定

 

    本局日前接獲某公司詢問,辦理分配股利時,應如何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

 

    本局表示,為避免境外股東因實施兩稅合一造成其投資稅負增加,影響投資意願,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稅額之全數,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但依103年度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3條之2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自10411日起,境外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本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時,要特別注意以下規定:(1)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公司有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分配基礎之分子、分母應均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除了分配當年度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外,其餘分配以前年度盈餘均視為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符合上述要件始得適用抵繳稅額之規定。(2)抵繳稅額之上限=境外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並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本局並特別提醒,分配股利如全數來自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並無可抵繳稅額之適用。如果有任何境外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方面的問題,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5

 

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自行申報制,如有短報、漏報銷售額,應依法補稅處罰;又所謂「短報、漏報銷售額」,係指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之銷售額與營業人已自行申報金額間之差額

 

    本局表示,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自行申報制,如有短報、漏報銷售額,應依法補稅處罰;又所謂「短報、漏報銷售額」,係指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之銷售額與營業人已自行申報金額間之差額。

 

    本局指出,轄內甲君於民國9091年間銷售機器設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本局表示,營業人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短報、漏報其銷售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補徵之,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民眾注意不要延誤,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26

 

營利事業對於政府機關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本局表示:0206美濃地震造成臺南地區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不受金額之限制。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909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81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前揭規定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扣除。

 

    對於上開賑災專戶之捐贈,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

 

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會遭受何種處罰?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會遭受何種處罰﹖

 

    本局說明,機關團體除有條件可免辦結算申報者外,如未於每年申報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逾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由稽徵機關輔導該等機關團體在一定期間內補辦結算申報,經輔導仍未補辦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3項規定課稅。

 

  本局特別呼籲,非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

 

產業創新條例最新租稅優惠

 

    本局表示,為協助產業面對國際競爭之環境,「產業創新條例」已修正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並經總統1041230日公布,除修正第10條,並增訂第12條之1及第19條之1等條文,以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留住優秀人才。

 

    本局進一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之租稅優惠措施之施行期間自10511日起至1081231日止,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10)

 

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規定,公司得就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且抵減率降至10%,兩者擇一適用。

 

二、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12條之1)

 

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其取得之股票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倘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則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公司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有收益時,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三、 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19條之1)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包括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500萬元總額內,其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40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並非指一般營業之行為所衍生之商業價值,應以法律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

 

    本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按字面解釋營業權為營業之權利,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營業權之攤折費用,與財政部1008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明定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營業權」,應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等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不符。

 

    本局表示,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1,200多萬元,其中包括約1,000萬元之營業權攤銷費用。經查係該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簽訂營業讓與合約,購買該關係企業所擁有之商標權、生財器具、經營團隊及業務等,並依其性質分別帳列無形資產-商標權、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營業權,惟查該營利事業所列報之營業權,僅係一般營業行為所衍生之商業價值,非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之營業權,本局遂剔除該營業權之攤銷費用,並補徵160餘萬元稅款。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權之認定,應以法律有明定者為限,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列報非屬法律規定之營業權攤折費用時,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被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另依財政部831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之所得,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1

 

分支機構應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遭處罰鍰

 

    本局表示,轄內A公司甲營業所為A公司之分支機構,於開幕後即開始營業,因尚未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乃於銷售貨物時,開立A公司另一分支機構乙營業所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所稱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經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就查明認定之總額1千萬元處5%之罰鍰50萬元。

 

    本局指出,A公司固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經財政部核准就其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屬不同之營業人,各營業人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物之行為,應各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其和總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人格或營業稅總繳無涉。蓋依前述,營業稅法上之稅籍登記不以有法人人格為限,分支機構亦得為之,則在營業稅法上,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亦得獨立開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8條及第32條規定,應由各稅籍登記之實際交易主體為之,不受法人格影響。

 

    本局進一步解釋,甲營業所為實際銷售人,自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其未開立,即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客觀構成要件,且該處罰係行為罰,行為人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問有無漏稅結果,即應予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各分支機構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而遭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41

 

公司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63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某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額2,0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10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1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惟該公司101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為1,000萬元,經本局將上述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1,00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200萬元,自10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呼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6

 

~~~~~~~~~~~~~~~~~~~~~~~~~~~~~~~~~~~~~~~~~~~~~~~~~~~~~~~

 

<<聯合財經網>>

 

房貸利息列舉扣除 節稅利器

 

2016-05-13 01:29:01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有相當多的年輕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用列舉扣除額節稅,但每一申報戶限額在30萬元以內,同時,也需要注意四項規定。

 

財政部表示,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

 

但須符合四項規定,包括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須為同一申報戶。

 

同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須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

 

官員也表示,若是民眾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官員說,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

 

而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的比例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此外,官員也說,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至於無殼蝸牛房屋租金支出也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只要在國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須考量計算2者可扣除的金額,選擇以較大的申報減除。

 

 

 

 

 

 

 

 

 

 

 

 

 

 

 

 

 

 

 

 

中小企申報研發投抵 二擇一

 

2016-05-12 01:22:5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企業如果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投資抵減規定,國稅局表示,只能在申報時擇一填報,且在當年度結算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才不會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過去一年投入研究的企業,若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的「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要在531日前提出申請,以免無法適用該項優惠。

 

「研究發展支出抵減」需要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而非直接向國稅局申報,企業要特別留意申請時程和所須文件。

 

國稅局解釋,符合條件的公司或中小企業,如有專門用於研究發展或使用的專用技術,或是專用於研究而購買的資料庫、軟體程式和系統,或有委託國內外大專院校、研究機構人員研究的費用,或是和國內外公司、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的支出,前述四種支出就可適用抵減的優惠。

 

依規定,企業應在辦理當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在主管機關認定企業的研發支出符合資格要件、獎勵範圍後,才能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投資抵減的獎勵。

 

至於申請日的認定,是以申請書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的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企業的投資抵減若能成功適用,未來的財務規畫可以更具彈性。

 

舉例而言,根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符合中小企業條件者,從事具創新性質的研發活動,該筆研發支出可以選擇用「抵減率15%,抵減年限一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三年」兩種方式,抵減當年度或當年度起三年內之營所稅額,但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額30%

 

 

 

 

 

 

 

 

 

 

 

 

 

 

 

 

房貸利息列舉扣除 節稅利器

 

2016-05-13 01:29:01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有相當多的年輕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用列舉扣除額節稅,但每一申報戶限額在30萬元以內,同時,也需要注意四項規定。

 

財政部表示,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

 

但須符合四項規定,包括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須為同一申報戶。

 

同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須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

 

官員也表示,若是民眾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官員說,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

 

而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的比例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此外,官員也說,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至於無殼蝸牛房屋租金支出也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只要在國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須考量計算2者可扣除的金額,選擇以較大的申報減除。

 

 

 

 

 

 

 

 

 

 

 

鵝肉關稅續降 稅損千萬

 

2016-05-13 01:29:01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鵝肉量少價揚,5~8月鵝肉旺季到來,但受到去年禽流感疫情影響,全台仍存在鵝肉荒。

 

財政部關務署昨日表示,夏天啤酒屋、小吃店是「用鵝旺季」,為避免被其他肉類取代,鵝肉關稅將續降至12.5%,預估這兩波稅損超過千萬元。

 

關務署官員指出,根據農委會資料,原本一周會屠宰約十萬隻肉鵝,但在禽流感發生後,一周僅屠宰1.5萬隻,目前則恢復到3萬隻,但明顯肉鵝產業仍尚未恢復,因此本周二(10)日的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自525日起至今年底,繼續機動調降鵝肉關稅稅率50%

 

肉鵝價格飆漲50~70%,產地價格今年2月每公斤更超過158元今年來最高,尚未恢復到100年~103年的平均價格每公斤100元。

 

承租資產 負債表上須揭露

 

2016-05-13 01:29:0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上市櫃企業若有以營業租賃方式租借高額資產的情形,未來要特別注意財務資訊揭露的新規定,財報上的負債恐會暴增。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林琇宜分析,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新一波修正,除少數特例,承租人日後都應以融資租賃的會計原則認列租賃相關的科目,「以免航空公司的財報看不到飛機」。

 

企業租借土地、不動產或設備,可用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兩種方式,兩者會計認列方法不同。採取「融資租賃」的企業,租賃的支出會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和長期負債項目上,資訊揭露較為完整。但採「營業租賃」者,承租人只須付租金,作帳時也僅須在損益表上認列當年度的租金費用,資產負債表上看不到相關的變動。

 

林琇宜指出,須長期租用高額資產的企業,如航空運輸業和旅館業,實務上多半都會採用營業租賃的方式,讓租借資產的影響不會直接顯現在資產負債表上,「財報會比較好看」。但此種作帳方法,無法反映企業長期的財務績效,財務報表也缺乏可比較性,長久以來為外界詬病,有些航空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甚至看不到一台飛機。

 

外派薪資列費用 須提證明

 

2016-05-12 01:22:5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企業設立外國子公司、長期派駐員工,派駐員工的薪資依規定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高雄國稅局指出,如果派駐員工的工作和企業業務活動無關,即使有付薪水的事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薪資也不能列報為支出。

 

國稅局在查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企業申報了長期派駐海外員工的薪資支出,卻未能提出能夠證明的出差報告單,也無法解釋申報相關薪資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國稅局因此判定該企業必須調整所得,減列其薪資支出、保險費和伙食費等,要求補稅。

 

營利事業在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時,必須採核實認列費用的原則。除了有僱用、支付薪資的事實外,必須向稽徵機關證明自家員工從事的工作為經營本業和附屬業務所必須,認列的費用確實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費用並補稅。

 

可供國稅局稽查的證明文件,包括載有派駐海外員工業務職掌和工作內容的文件,或可證明企業和子公司、關係企業往來經濟活動的文件,例如買賣或委外加工的合約。此外,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企業也可提出內容具體的出差報告單,以證明確實有該筆費用支出。

 

財產交易執業所得…稅局盯

 

2016-05-11 01:31:4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KPMG安侯建業昨(10)日舉辦所得稅申報實務研討會,KPMG稅務投資部經理陳信賢指出,幾大易遭國稅局補稅加罰的綜所稅所得類型,包括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等,都是國稅局時常鎖定的查核目標。

 

陳信賢指出,財產交易所得包括出售房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和買賣外幣的收入,是一般民眾常會漏報的項目。民眾若有從事外匯買賣賺取匯差,或是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所得是以出售時點的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相關費用的餘額為準。但若有損失,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不完的部分還可留待之後的三個年度扣除。

 

另外,民眾若有來自黃金店面的租金收入,則要留意國稅局是否會依一般租金行情調整所得。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可參考當地一般租金狀況,調整計算納稅義務人的租賃收入,以免納稅義務人刻意低報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約定的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刻意低報收入來逃稅,國稅局仍有權將出租人的租賃收入調整至租金的一般水準。

 

各區國稅局會按照各區域的繁榮程度、實際租金行情,訂定標準。

 

企業股東扣抵帳戶 留意新制

 

2016-05-10 04:26:3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5月申報適用 分配股利或盈餘淨額的可扣抵稅額 應全數減除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5月申報「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減除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可扣抵稅額,應以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的狀況。

 

國稅局舉例,假設某營利事業103年度稅前淨利100萬元,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稅後淨利83萬元,如104年分配股利淨額6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為 61,440元(60萬元×20.48%×50%)。

 

但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金額仍為122,880元(60萬元×20.48%)。

 

去年起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本國個人股東抵減綜合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由全額調整為半數,但營利事業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的稅額,仍應依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以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即全數於分配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財政部官員指出,簡單來說,由於去年開始兩稅合一,今年報稅適用,綜所稅可扣抵從「全額」調整為「半數」,僅適用個人股東;至於營利事業在分配盈餘時,於股東可扣抵帳戶減除的金額仍為全數。

 

舉例來說,若公司盈餘稅扣比率為30%,去年以前公司分配股利100元,個人股東可扣抵30元綜所稅,但新制個人股東只可扣抵一半為15元綜所稅;但公司在股東可扣抵帳戶中減除的金額仍是全數而非半數,否則將影響股東可扣抵金額越少,公司的分配盈餘帳戶金額則越來越多,造成下次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會有超額分配的狀況。

 

財政部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可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錢匯子女美國帳戶 恐稅上身

 

2016-05-11 01:31:36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許多旅美工作的台灣人都有一張綠卡,美國加州註冊會計師葉俊麟提醒,以贈與方式轉移財產,若有關係人具美國公民身分,要留意「錢匯到哪裡」。舉例來說,若是父母不具美國身分,卻將現金匯到持有綠卡子女在美國的帳戶、開立支票,即使沒有之後被台灣國稅局追稅的問題,但恐怕會面臨被美國稅局課以贈與稅的風險。

 

KPMG安侯建業昨(10)日舉辦所得稅申報實務研討會,葉俊麟表示,美國國稅局執法嚴格,注重稅表的一致性。

 

若是民眾過去的所得稅繳的極少、留給下一代的遺產稅卻暴增,可能就會被追稅。許多民眾不諳美國稅法,常常會遺漏遺產和贈與稅的細節。

 

根據美國稅法,外國人贈與「外國資產」或是「無形資產」,該贈與行為才能免稅。

 

所謂無形資產,是指股票、債券、保險、信託或商標專利等。換句話說,不動產和銀行帳戶的現金不能在贈與時免稅。

 

葉俊麟舉例,若是父母不具美國公民身分,把現金匯到具有美國身分的子女帳戶、開立支票,該筆贈與不屬於無形資產,日後可能會被美國國稅局追以贈與稅。

 

 

 

 

 

 

 

 

 

 

 

 

 

 

安侯法律事務所律師卓家立補充,一般美國稅務居民,在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時,由於美國台灣兩地稅法不同,常常會漏報資本利得、員工分紅配股等。另外,美國稅務居民若持有外國金融帳戶、台灣公司股權,或受贈台灣資產,也有申報繳稅的義務。

 

地下室配電供營業用 要稅

 

2016-05-10 04:26:4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大樓之地下室設置相關配電設備、發電機組等,且供給大樓營業使用等,就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執行清查發現,高雄市某公司的一棟大樓,因本身大樓的電信業務需要,將該大樓地下室設置相關配電設備、蓄電池組、發電機組及集中監控室,於是將該地下室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地下室供作防空避難使用,或僅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就可以免徵房屋稅。

 

但是該公司所設置的相關配電設備、蓄電池組、發電機組及集中監控室,與一般高樓建築物地下室的機器房有別,且與大樓電信業務營業使用密不可分,已不符合免稅之規定,應改按營業用稅率3~5%課徵房屋稅。

 

營業人如以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實際是在拍賣網站平台完成交易,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該房屋如供營業辦公室或堆置貨品使用,就要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以該房屋供住家用及土地是自住使用為前提要件。

 

財政部提醒,若營業登記處有堆置與拍賣有關的營業貨品時,將被稅捐機關認屬非住家用範圍,應與實體商店一樣,按其實際使用部分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俗療法館就診 禁列報費用

 

2016-05-09 00:44:5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部:避免醫藥費淪為避稅工具 限合格醫院診所才能列舉扣除額

 

報稅季節到,有民眾詢問民俗療法醫療費用同樣是醫療費支出,為何不能全數列舉申報扣除。財政部解釋,為避免醫藥費扣除淪落浮濫或淪為規避稅負的工具,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經財政部認定的醫院才能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藥費,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支付給民俗療法館的費用,因該館非屬前述法條所規範的醫療院所,雖有給付事實,仍無法列報醫藥費的扣除。由於全體納稅義務人的醫藥費支出,數量眾多龐雜,逐一查證不易,為使稽徵機關正確掌握醫藥費用支出,並考量前述醫療院所健全會計制度具有公信力,因此就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額須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者為限,始准予減除。

 

但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的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支出,於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以扣除。

 

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自201276日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均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計算全額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都可以申報,而且有多少報多少,沒有金額限制,單是一張100元的掛號費收據,如果適用30%的稅率,就可以節省30元稅金。

 

 

 

 

 

 

 

 

 

 

 

 

 

 

 

 

 

 

低報房屋售價 當心遭追稅

 

2016-05-09 00:44:52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合約雖載明房地個別交易額 若遠低於銀行評定價格 將計算未折減餘額後調整

 

公司買賣房屋和土地,雖有買賣合約書分別載明土地和房屋個別的交易價格,但是如果刻意壓低房屋售價,規避營業稅,國稅局會依銀行評定的房屋價格、公司財產目錄計算出的房屋未折減餘額進行調整,要求補稅。

 

台北國稅局轄內的甲公司,在2013年時銷售總價1.8億元的房地,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3,870萬元、土地銷售價格14,130萬元的統一發票。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買入房地者向銀行辦理貸款,銀行評定的房屋價格顯然比發票上的銷售額高。此外,按照甲公司的財產目錄,計算房屋的未折減餘額,也高於甲公司開立的銷售額。

 

甲公司雖然已經提出載明房屋和土地銷售價格的買賣合約書為證,但國稅局認為,和查到的實價資料相比,甲公司的房屋銷售價格偏低,亦無正當理由可以說明。國稅局於是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為4,333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216萬餘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但仍遭駁回。

 

從法律角度看,土地和房屋是不同的權利客體,不能一概而論,但民間普遍習慣把房地合併計算價格,再行交易。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導致有些營業人銷售房地時,會刻意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藉此規避稅負。

 

國稅局亦有因應之道。官員解釋,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和施行細則,營業人若是以比一般行情明顯偏低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可依照時價認定銷售額,並調整補徵營業稅。

 

 

國際政治現實迫使台灣在簽署租稅協定飽嚐艱辛,拓展緩慢。

閱讀 3619 次數

最新評論

誰在線上

目前有 2 個訪客 以及 沒有會員 在線上

登入介面

United Kingdom Bookmaker CBETTING claim Paddy Power Bonus from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