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3 AM09:29

最新稅法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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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營利事業已依法辦理申報,經查獲非屬「故意」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承認違章事實且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始可適用較輕之裁罰倍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所得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得漏報或短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核定有短漏報所得稅額,其違章情節若非屬故意逃漏稅捐者,納稅義務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方可論究是否屬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或查獲之日前5年經查獲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但因情節輕微未經裁處罰鍰之情形,而適用較輕之裁罰倍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營業收入元1,000,000元,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致短()報課稅所得額100,000元,短漏所得稅額17,000元,該局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以其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又於裁罰處分前,「未」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是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雖主張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被查獲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仍不得適用該參考表得酌予減輕之規定;倘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因其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被查獲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始得依該參考表之規定,以較輕之0.3倍處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其非屬故意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者,應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承認違章事實,並表示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始得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1217日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主要係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所為之營業稅減免;外交部對前開機關、人員會核發免稅卡,供其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則可適用零稅率(免其營業稅負擔),故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此等機構或人員之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5%)。

 

該局舉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1,050元(內含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銷售額1,050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如銷售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銷售額1,000元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檢附證明文件期限、自動補報 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55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依法必須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應在105610日前以掛號直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代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資料列報扣除者,可免另檢附上開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及申報扣除資料非屬提供查詢範圍者,仍應檢附相關單據憑證,以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所得且有應納稅額者,除補徵稅款外,還將被處以應補稅款3倍以下的罰鍰。但納稅義務人若在未被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自1056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來不及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辦申報及補繳稅款。逾期申報案件,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並親送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臺北市營業人自10510月起統一發票購票證全面換發為卡片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發售設備汰舊換新,統一全國統一發票購票證格式,自10510月起,臺北市營業人原使用存摺式統一發票購票證將全面換發卡片式購票證。

 

該局說明,本次大規模換發購票證作業,預定自105101日起辦理,為避免換證時間影響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請臺北市營業人或其代理人留意本局相關資訊,依所屬稽徵機關通知時程,持原購票證、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私章,前往營業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換領。

 

該局提醒,營業人或代理人如欲瞭解換發卡片式購票證更多相關訊息,歡迎加入會員(http:\\www.ntbt.gov.tw)以掌握即時訊息不遺漏。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營業人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83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只要符合前開規定均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於結帳(算)次日取得進貨發票之規定,並不侷限於只有「百貨公司」才可以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這種取得進貨發票之方式,仍然屬於「先銷後進」行為,所以一定要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至於營業人經營模式不符合前開所列要件者,則應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經查獲有先銷後進之行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均會以違章案件來辦理。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

 

財政部明確規範並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法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滯欠稅款或營業狀況不明等原因,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發票之發售管制(含停購、限量管制及按月核章),於實務上產生諸多爭議;考量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影響其營業權利至鉅,故財政部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明確規範並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法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擅自歇業他遷不明。(3)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4)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5)受停止營業處分。(6)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7)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8)變更課稅方式為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課徵。

 

另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發票:(1)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3)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4)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5)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6)滯欠營業稅未繳清。(7)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8)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前述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

 

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例,甲公司由國外進口服飾,向海關低報或漏報進口價格,該公司因無進項憑證,乃洽由乙公司虛開發票給甲公司,丙公司亦虛開發票給甲、乙兩公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起訴,因乙、丙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籲請營業人,有關營業登記事項必須確實,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稽徵機關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稅籍資料之正確,而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營業將受影響。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網路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義務,同法第49條亦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稅申報方式可分為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3種,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即可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為方便營業人於申報期限內不用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申報,網路申報服務日期為每月1日至17日止(營業稅法定申報日期為每月15日,除遇例假日順延,1617日始申報者,為逾期申報);且採用網路報稅時,系統具有自動檢核功能,相關欄位如有邏輯性錯誤,可立即發現,馬上更正,藉以提高申報資料的正確性,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網際網路申報完成時,可立即於報稅軟體點選「列印申報回執聯」,另存新檔或列印有收件章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11-12月(期)營業稅,因未如期於105115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遭處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雖主張其當期並無銷售額,因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營業稅,於操作時發生異常致誤以為上傳成功,實非故意,不應對其加徵怠報金3,000元,惟甲公司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未申報,該局仍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怠報金。該局提醒,營業人於完成網路申報營業稅後,仍可於申報當月底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營業稅//申報查詢」之「營業人報繳紀錄狀況查詢」,以工商憑證或輸入簡化密碼列印申報紀錄表,以確認申報狀況,避免因電腦操作不當,造成漏未申報之情形。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個人將債權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將債權無償移轉予他人,未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且經他人允受之行為,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100年間擔任A公司股東時借款500萬元予該公司週轉,惟A公司於101年間償還該500萬元借款係直接匯至甲君子女乙君之銀行帳戶。該局查核發現甲君101年度將其對A公司500萬元之債權贈與乙君,尚無主動申報贈與稅,且該年度累積贈與總額已逾免稅額,遂依查獲贈與債權500萬元核課贈與稅50萬元,並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若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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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仍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本局舉例說明,近來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計領回剩餘款3,00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

 

創意海報設計比賽開跑了,歡迎逗陣參加,大顯身手拿獎金

 

    創意海報設計比賽開跑了!本局為宣導公用事業於1051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等各項稅務新制,特別舉辦以「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以載具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為主題的「電子發票—創意海報設計比賽」。

 

    本局表示,本次比賽分為社會組及學生組,第1名獎金20,000元,第215,000元,第310,000元,並擇優錄取各組佳作各10名,分別給予獎金5,000元,獎項多達26項,歡迎居住(或戶籍設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馬祖)等縣市,對創意海報設計有興趣之社會人士、高中()學生及大專院校學生參加。

 

    本局提醒,參加作品請於105720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服務科宣導股收」(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1樓),並於信封上註明「電子發票-創意海報設計比賽作品學生組(或社會組)」字樣,本局將於105815日前,聘請相關專家擔任評審委員公開評審。

 

    本局說明,各項新稅制之推動,需要大家的參與,歡迎符合資格的民眾與青年學子踴躍參加,大顯身手,共同發揮創意。如需瞭解比賽之詳細資訊,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瀏覽相關訊息,或撥打(03)3396789轉分機1273何小姐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1

 

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時所給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始列為當年度費用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暨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依此,營利事業實際支付員工退休金或因歇業支付員工資遣費時,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始列為當年度費用。

 

    本局於查核A公司截至102年止提撥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計有9,221仟元,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0,221仟元,係實際支付退休金性質,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先沖轉勞工退休準備金9,221仟元,不足數1,000仟元(給付數10,221仟元-帳戶餘額9,221仟元),始得以其他費用列支,致遭剔除補稅。

 

   本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申報職工退休金方面的問題,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3

 

有關境外來源所得適用租稅協定扣抵事宜

 

    本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該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本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關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該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則不得依上開規定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是營利事業如有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而該所得符合租稅協定規定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者,其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營利事業應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還其溢繳之國外稅額,方屬正確。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3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須提示哪些證明文件,始能認列公司之損失?

 

    本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因竊盜損失近25萬元,須提示哪些證明文件,始能准予認列公司之損失?

 

    本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公司因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供損失清單及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本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損失,如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惟如另受有保險賠償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記得將保險賠償金額列報其他收入,以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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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財部瞄準東協 洽簽租稅協定

 

2016-06-10 00:02:4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配合新南向政策,財政部積極與東協各國洽簽租稅協定,官員不願透露目前與哪些國家接觸,但一旦談成,將有助於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實質關係。

 

依據財政部資料,在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總計16個會員國中,與台灣訂有租稅協定者,則只有五國(未計入尚待生效的日本)。財政部認為,優先與這些經貿組織會員國洽商簽訂租稅協定,有助擴大台商經貿實力。

 

台灣已簽署並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達29個,財政部長許虞哲指出,今年底前會增加二國。官員表示,預計日本、加拿大今年生效機會大,明年1月開始適用,租稅優惠包括股利、利息、權利金扣繳上限稅率降至10%,代表企業稅負將下降。

 

財政部官員指出,日本與加拿大租稅協定生效都相當具有意義,包括日本為我國首個插旗的東北亞租稅外交版圖,加拿大也是北美第一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

 

針對租稅協定,財政部官員說,台商赴加拿大或日本從事營業行為,只要不構成「常設機構」,日、加不會對其營業利潤課稅,改由台灣課徵17%營所稅。而台商企業所取得的股利、利息、權利金所得,稅負從20%降至10%,企業稅負將大幅下降。

 

官員舉例說,以日本來看,一般公司營所稅是25.5%,高於台灣,台商赴日取得的營業利潤僅由台灣課稅,代表稅負將大幅下降。同時,也有利跨國企業集團在日方技術支援稅負降低,技術支援或管理服務費等收入,原應依20%課稅,協定生效後,可向日申請為營業利潤免課稅。

 

整體來看,官員指出,目前日本與加拿大都已經完成簽署,我國皆已完成行政程序,就等對方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收到後通知之日起生效,今年底前完成生效機會大。加拿大在2014年為台灣第24大貿易夥伴,台灣為加拿大第12大貿易夥伴;截至去年11月底,雙邊經貿總額為33.9億美元,加拿大對台灣投資累計達56,000萬美元,台灣對加拿大投資累計達4億美元。

 

至於日本則為我國第三大貿易夥伴,台灣則是日本第四大出口市場。截至去年9月底,日本對我國投資累計達185.8億美元,為我國排名第三大外資來源國,我國對日本投資累計達37.5億美元。

 

 

 

 

 

 

 

 

 

 

 

 

 

 

 

 

 

 

 

 

 

 

 

 

 

 

 

 

 

 

境外溢繳稅負 國內不能扣抵

 

2016-06-10 00:02:4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最近查核到一些案例,民眾誤以為在他國多繳的稅負可在申報國內所得稅時扣抵。但根據我國稅法,民眾若有溢繳稅負,應該提出居住者證明、要求所得來源國退稅,不得直接扣抵我國所得稅。

 

台灣近年來積極和各國簽訂租稅協定,有海外所得者須留意是否適用國際間的租稅優惠,以免影響權益。

 

各國之間簽訂租稅協定,可讓所得來源國針對另一方締約國居住者的所得減免稅負,並提供稅務爭議解決機制,藉此消除重複課稅。一般而言,所得稅減免措施涵蓋營業利潤、投資所得和財產交易所得等面向,符合居住者身分的個人或企業都可受惠。

 

以今年起適用的台義租稅協定為例,赴義大利經商的台商,只要營業行為不構成「常設機構」,義國政府就不會對其營業利潤課稅。至於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投資所得,課稅上限稅率為10%,財產交易所得中的股份交易所得則可免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據實務經驗,常有民眾獲配外國股利時,不知台灣已和該國簽訂租稅協定,仍以該國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稅負,在發現優惠稅率僅有10%後,才向國稅局主張是否可以多繳的稅款抵扣我國的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有我國境外所得、且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稅者,可以此扣抵我國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筆所得符合兩國租稅協定規定,可享有上限稅率或免稅的優惠,但納稅人卻以為未適用租稅協定而多繳稅負,應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退回多繳的稅款。

 

技術未獲專利 不能攤提費用

 

2016-06-08 03:37:4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企業若出資取得專門技術,依稅法可列報攤折費用。但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時發現,有企業列報技術費用,但該種技術卻未取得專利權,因而遭到剔除補稅。

 

官員提醒,企業購買的專門技術若是未取得專利權者,購買技術的成本將無法分年列報攤折費用,日後恐要繳納高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出價取得的營業權、商業權、專利權,可視作資產。無形資產的估價,是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的金額為準。

 

而商標權、專利權和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的年數作為計算攤折的標準。

 

注意的是,財政部曾發布解釋,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用以計算攤折。

 

換句話說,企業若有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就不能在報稅時分年攤折費用。

 

國稅局官員指出,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2013年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一筆攤折費用高達2,500萬元。甲公司人員解釋,這筆費用來自2012年底向外國乙公司購買的專門技術,總價25,000萬元分作十年攤折。國稅局查證後發現,乙公司擁有的該種技術並未登記專利權,因此判定甲公司購買技術的成本不得攤折費用,將該筆費用剔除後,要求補繳400餘萬元的高額稅負。

 

繼承土地 沿用優稅要申請

 

2016-06-07 04:09:1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官員指出,民眾常誤以為繼承取得的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就可直接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條件隨之改變,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該重新申請,方能適用優惠稅率。

 

地價稅的課稅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法訂有兩種稅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一律課徵千分之2,但一般稅率採累進方式課徵,從千分之10開始起跳,最高可達千分之55。兩相比較之下,民眾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省下不少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土地用途維持自用,但若是所有權異動,例如以繼承或贈與移轉取得土地,就必須由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在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只能從下個年度開始適用,錯失節稅機會。

 

民眾的土地若要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該筆土地必須是無出租、無營業用途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土地之上的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另外,土地面積的限制則要視不同區域而定。

 

畢業舞會售票 須辦免娛樂稅

 

2016-06-06 00:46:5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鳳凰花開、驪歌響起,畢業的腳步近了,財政部表示,辦理售票或收取費用的「畢業舞會或演唱會」的學生團體,應於舉辦前向稅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充滿欣喜及帶點感傷的畢業典禮即將來臨,許多學生團體在這特別的日子裏,紛紛在校園內舉辦了許多精采的「畢業舞會或演唱會」,藉此紓緩一下課業壓力,並留下美好的回憶。但若因一時忘了事先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臨時公演報繳手續,將被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指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學校員生為對象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的之用者,可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此外,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票券驗印、納稅保證金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五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由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娛樂稅。

 

現行新北市、基隆市、台南市、桃園市、新竹縣、宜蘭縣、台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的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十日內辦理,台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至於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企業無息貸款員工 要稅

 

2016-06-06 00:47:0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公司若將資金貸與他人卻未收取利息,或是約定利息偏低,仍要留意後續利息收入課稅的問題。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有前述狀況者,除了預支員工薪資者外,仍要以台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所得稅。

 

官員解釋,通常公司的資金是借給股東或公司關係人,經營者才會願意無息,或以比市場行情低的利息借出。

 

但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即使公司實際上並未收取利息,仍要計算利息收入,只有預支職工薪資者不在此限。利息的計算方法,是以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當天的台灣銀行基準利率為準。

 

另外,一般而言,企業支付的利息費用可在申報所得稅時扣除。

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在借入金錢時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出金錢,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的利息,即使確實有該筆利息支出,也不能在申報所得稅時認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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