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6 PM02:56

最新稅法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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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1053-4月期統一發票中1,000萬元特別獎有17張、中200萬元特獎有16張,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前往郵局兌領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5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055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18498950,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8513139,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可兌領特別獎發票共有17張、特獎發票共有16張,開立這些發票的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賦稅署提醒民眾仔細檢視手中1053-4月期統一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獎項者,請於10566日至10595日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在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兌領獎金,對中二獎以下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獎項者可向各地郵局兌獎。

 

  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者,除可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亦可對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獎金100萬元10組、仟元獎獎金2,0008,000組,使用載具之電子發票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者,以領取較高獎金1個獎別為限。此外,中獎民眾若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號者,中獎獎金將自1056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設定自動匯款者,請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會員卡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向郵局兌獎。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在徵得開立特別獎、特獎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同意後,派員到其營業場所祝賀,希望藉由祝賀活動之宣傳,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不忘索取發票,並記得按時兌獎。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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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營業人申報取具公用事業進項憑證之所屬期別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公用事業自1051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出現繳費通知單上期別、買方營業人實際繳費時間與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所屬期別不一之情形,產生相關申報疑義。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得擇一登載「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進項稅額,然若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報,則應依該電子發票所屬年期別登載;而以「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則應依該繳費通知單上列載之載具號碼前5碼所屬年期別登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扣抵,應於營業人支出發生後始得為之,故若營業人以「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則仍應於營業人實際繳費後,始得申報該筆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收到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所屬期別為1052月,設甲君於同年331日於超商繳費,公用事業於同年42日開立電子發票。則甲君於所屬年月為1053-4月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進項稅額,其登載憑證資訊應視其係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分別登載該電子發票所屬年期別(10504)或該繳費通知單之所屬年期別(10502)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應擇一登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避免重複申報,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公司短漏報所得額,縱使沒有產生應納稅額,仍應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營利事業心存僥倖,認為只要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補稅的效果,就不需要受到處罰。實際上,為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稅法明文規範此類案件仍須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就當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有虧損30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依前揭規定,短漏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漏稅額340,000元,並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確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鄧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各就其交易金額開立發票,不得以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若互相交易,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5條規定,營業人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向乙公司承租賣場銷售服飾,約定年租金3,000萬元,並於該年度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計1億元,雙方約定由甲公司依差額開立7,000萬元之發票;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核認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3,000萬元及未依規定給與乙公司憑證3,000萬元,核處漏稅額150萬元,及行為罰100萬元(3,000萬元×5%=150萬元,依規定該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經擇一從重按漏稅額150萬元處5倍以下之罰鍰;而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應裁處行為罰100萬元。另乙公司收取租金短漏開統一發票3,000萬元及未依規定給與甲公司憑證3,000萬元,除補稅外亦被擇一從重按漏稅額150萬元處5倍以下之罰鍰;而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遭裁處行為罰10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與對方,並如實全額申報營業稅,千萬勿以交易金額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9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惟未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應予移送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納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又提起訴願案件,除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之情形外,亦應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經移送執行後,始主動要求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者,依規定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納稅義務人仍應注意符合該項撤回執行條件,係指自行繳納之半數稅款,並未包含行政執行分署所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者,除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外,仍須如期繳納復查決定之半數應納稅款,切勿心存僥倖致遭移送強制執行,徒增無謂滯納金及滯稅利息之負擔。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納稅,方便省時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受罰的煩惱。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營業人每三個月繳納1次營業稅款,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之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生意一忙,就忘了繳稅日期,造成額外負擔延遲繳稅之滯納金。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受包括:免加滯納金、免出門、免排隊等候及免負擔利息等多項好處。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由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選取第2頁、序號2下載「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妥各項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後,寄回或親送所轄各分局、稽徵所,就可以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國稅局將於次期營業稅查定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並且會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該局呼籲,利用轉帳納稅可謂一勞永逸,安枕無憂,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向該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截止,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補辦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105531日晚上7時截止(網路申報系統於午夜12時關閉),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辦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不得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並親至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不受理跨區收件);另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須於申報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不得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

 

;繳納金額除本稅外,尚須加計自動補報加計利息金額。

 

該局提醒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舊車報廢或出口減徵新車貨物稅辦理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已於10518日起生效,為了方便民眾查詢車商申請退稅案件之辦理進度,財政部已於近日架設相關網頁供民眾查詢。

 

該局說明,因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上路以來,民眾申請踴躍,申請件數龐大,為避免民眾擔心遞件申請後廠商疏忽遺漏或有其他原因遲誤申請而影響民眾權益,財政部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提供查詢功能,使民眾更進一步了解所申請案件之進度,民眾可於「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頁面中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消費者進度查詢」頁面中輸入新舊車車號(需加橫線)及車種,即可查詢案件進度,查詢結果有審核完成、審核中、查無資料及退案四種。(1)「審核完成」表示該案件已通過審核,將依審核結果辦理新車貨物稅減徵退稅;(2)「審核中」表示該案件已送至國稅局,但尚未完成審核;(3)「查無資料」表示國稅局尚未收到該車號之申請案件;(4)「退案」表示該申請案件因不符要件而未通過審核。另進口車輛部分係屬於關務署所轄業務,目前尚無法使用該網頁進行查詢,請逕洽新車經銷商了解案件流向。

 

該局呼籲,如民眾已將相關證明文件交予新車經銷商,但查詢結果卻為「查無資料」,請與新車經銷商聯繫確認,是否已將案件送至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催報仍未補報,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另加徵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查得課稅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於15日內補報,惟A公司逾期仍未辦理補報,該局依查得資料核算營業收入淨額,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後核定全年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又因A公司係經通知補報逾期仍未補報,乃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A公司雖不服核定申請復查,惟因仍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資料供核,該局以原核定並無違誤,遂駁回其申請。

 

該局強調,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期限為10551日起至531日止,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逾期未申報情事,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但如仍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課稅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該局呼籲,是否依限申報攸關納稅人權益甚大,請務必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一科傅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9

 

直接劃撥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報時選擇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案件選擇以網路回復確認並提供存款帳號的民眾,經國稅局核定屬退稅案件,則列為第1批退稅早鳥,105729日就可收到退稅款。

 

該局舉例,甲君、乙君及丙君均為104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申報適用對象,且經試算均屬退稅案件,甲君於10553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完成退稅確認且提供其存款帳號,即可於105729日收到退稅款;乙君於105531日以網路完成退稅確認,但未提供帳號,在收到國稅局105728日郵寄的退稅憑單後,需要在105930日前到銀行兌領,再等若干日票據交換後才可領到退稅款;丙君同於105531日確認,也提供帳號,但選擇將退稅確認申報書寄送至國稅局之方式,則要等到1051031日才能收到退稅。以上3個例子,甲君因透過網路完成確認、使用存款帳戶退稅,縮短了處理時間,節省了兌現手續,故受領退稅的時間得以提前。

 

該局特別提醒,希望早領退稅款的納稅義務人,除了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外,以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是最省時、方便和安全的選擇,請大家告訴大家。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應如何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1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正式施行,為了鼓勵長期持有、抑制短期投資及符合居住正義,新制針對自住房地的交易給予不少租稅優惠規定,其中自住房地交易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這是在10511日以前交易案件所沒有的優惠,可說是對交易自住房地者的一大福音。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其中第3項條件之適用,係依據交易時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曾申請適用該項優惠,如交易時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即便其先前已經核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亦毋需納入考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購入A自住房地,甲君女兒乙君106年(14歲)受贈取得B自住房地,乙君於114年(22歲)出售B房地時,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如甲君續於115年出售A房地,因乙君已成年,所以在認定甲君出售A自住房地前6年內有無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時,毋須考慮乙君是否曾適用該優惠情形,即甲君及乙君倆人得採個別認定。

 

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故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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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申請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局表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俾利申請退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申請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時,應填具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以憑核認:

 

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2.新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3.中古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4.中古汽、機車辦理報廢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5.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6.戶口名簿影本。但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本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以自有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本局呼籲,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另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第11點載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4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營利事業可查閱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漏稅事證均備齊,網路檢舉真便利

 

    本局表示,檢舉人對檢舉案件應提供下列事項:

 

  1.檢舉人姓名、住址。

 

  2.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如稅目、金額、期間、地點等)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邇來受理部分檢舉案件,其內容以臆測、推斷或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等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他人逃漏稅,此類案件缺乏具體可供偵辦之資料,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檢舉書經查核如未具備前揭規定之事實,或檢舉事實經查核有下列規定之事項:

 

  1.經調查不實者。

 

  2.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

 

  3.檢舉事由經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國稅局為求慎重,均會通知檢舉人於一定期限內依限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本局說明,民眾如有掌握涉嫌逃漏稅情事及相關具體事證,可善加利用「檢舉逃漏稅信箱」(連結至http://www.ntbna.gov.tw/ →服務園區→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檢舉逃漏稅信箱)提出檢舉,以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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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幫員工保團險 限額列費用

 

2016-06-03 01:21:3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企業若為員工團體投保,應留意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否能列為費用。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部分,不必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才應列為薪資所得。

 

官員解釋,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如果保險費確實由企業本身負擔,且以被保險員工、其家屬或營利事業作為受益人,即可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費用。每位員工每月保險費若在2,000元內,可不必視作薪資所得;超過2,000元的部分,則要視作對員工的補助費用,應依規定併計各員工的薪資所得,列單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團體保險有其明確定義,並非企業員工團體規劃保險、以團體方式繳納保費,就可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費用。根據目前稅法,團體壽險在兩千元以下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此項措施僅限於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和團體傷害保險。

 

所謂團體壽險,被保險人必須屬於同一團體,且應符合最低參加人數或比例規定,保險費總額則是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上保險金額總額計算,簽發給要保人的保險單也只會有一張,和個人壽險依個別狀況考量費率的計算方式有別。

 

因此,企業若是為員工團體投保投資型保險,例如投資型人壽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由於每位員工都有一份保險單,性質仍屬個人保險的範疇,該筆保險費就不得認列費用。不符稅法規定而認列保險費者,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舉例,年初查核轄內甲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的保險費支出高達500多萬,其中有300萬元為甲公司替特定員工投保的儲蓄型人壽保險費用,投保員工各自有單獨保單,不符團體保險定義,國稅局於是剔除該筆300萬元支出,要求補稅50萬元。

 

 

 

 

 

 

 

 

 

 

 

 

 

 

 

 

 

 

 

 

 

企業扣抵境外稅額 留意算法

 

2016-06-02 01:31:0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根據稅法,台灣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若該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我國的所得稅。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常見到企業直接將國外收入全數作為所得,但收入必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才是正確的所得,由此才能計算之後可扣抵的稅額。

 

 

 

 

 

 

 

 

 

 

 

 

 

 

 

 

 

 

 

 

 

 

至於可扣抵境外稅額,簡而言之,是在所得來源國繳納、可用以扣抵我國所得稅的稅額,適用上有一定限制。

 

官員表示,企業在申報此類扣抵時常犯錯誤,應特別留意境外所得的計算方法,以及可扣抵境外稅額的換算方式,以免影響權益。

 

各國稅制有別,對於企業徵收的各項稅負也不盡相同。

 

但根據我國稅法,企業在境外有所得,可扣抵的稅額僅限於所得稅,企業在國外繳納的地方稅、交易稅或營業稅,並無法在國內扣抵。

 

在計算稅額時,企業必須留意匯率換算問題。匯率換算應以實際繳納稅款的日期為準,而非以交易發生或申報所得稅的時間點來判定。之後該筆已繳的外國稅款若是有補稅情形,金額也是依照實際補繳日的匯率計算。企業確實在所得來源國繳稅後,則要記得向該國稅務機關取得同一年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大使館的簽證,才能辦理扣抵。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一定能夠全額扣抵。境外可扣抵稅額是以台灣稅法計算,現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17%,以境外所得乘上國內的所得稅稅率才是可成功扣抵的稅額。

 

官員舉例說明,某公司在外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5,000萬元,和其相關的成本費用3,000萬元,在所得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則為500萬元。甲公司的國外所得應為收入減除成本的2,000萬元,該筆所得乘上17%稅率,算出應納稅額為340萬元。即使甲公司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為500萬元,但不能全額扣抵,僅能列報扣抵340萬元。

 

農地蓋廠房 移轉須課土增稅

 

2016-06-01 01:41:0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地,若細部計畫完成、取得建築執照後,再移轉時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課徵土增稅則是從土地取得時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增稅。

 

財政部2000年針對土地稅法第39條之2進行修法,農業用地課徵土增稅自免稅改為不課徵,其差異在於前者無須申報課稅,後者須申報課稅但稅率為零。官員指出,只要土地為農業用地,且作為農業使用就不課徵土增稅,但若蓋廠房再移轉時,土地已非農地使用則需課徵土增稅。

 

官員說,民眾最易誤解的是「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部分,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兩條件就不課徵土增稅,其一為「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其二則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簡單來說,前者就是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都市計畫非農業用地,後者則是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雖為非農用地但土地也無法使用,就不用課徵土增稅。

 

官員舉例說,林先生於1991625日取得大雅區A地號農業用地,嗣後該土地於1996630日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是屬於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所以該地仍應作原來的農業使用。

 

而林先生在2016130日將土地出售與王先生,同日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4項規定,以2000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若該地實際在2000128日當時已變更為住宅區,已非屬農業用地,日後該地完成細部計畫,可以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王先生於再移轉時,應以1991625日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跨國企業報稅 恐變複雜

 

2016-05-30 01:04: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為順應國際做法,財政部表示,希望今年下半年可完成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讓跨國企業有法可依循,但屆時跨國企業稅務申報恐將變複雜。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表示,台資企業應於2016年度中檢視移轉訂價政策及利潤分配情形,同時評估各公司風險配置,若有必要應立即調整及時降低稅務風險。

 

而且也需評估現行的移轉訂價報告內容,與全球檔案、當地國檔案所要求的內容,進一步擬定工作計畫,否則到年底財務數字已無法改變。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要求跨國企業編製透明度更高的移轉訂價報告,目前全球超過20多個國家已經修法通過或發布草案將採用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三層架構,也就是除了原本的當地國檔案以外,還要有全球檔案以及國別報告,揭露跨國企業在各個營運國家的利潤分配狀況。

 

財政部官員指出,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目前已與會計師、學者等專家開會討論,希望下半年修正完成,希望屆時讓跨國企業有法可遵循,明定銷貨價格、權利金等支出。

 

為避免業者濫用租稅協定、移轉訂價逃漏稅,OECDG20國提出各國可遵循的BEPS規範,目前已經有不少國家適用,並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並提交,中國大陸預計自2016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麗珍表示,各國研擬草案都以OECD版本為基礎,財政部自2014年就在研究,2015年也與會計師討論,預計完成進度會比反避稅條款快。

 

會計師表示,OECD建議的集團收入超過7.5億歐元(約新台幣200億元)企業,加上國別報告是全新的稅務申報要求,與現行的移轉訂價報告內容並不完全相同。

 

例如不論採購或銷售必須詳述定價理由,或各國同商品不同價格的原因,因此預估需要投入更多資源準備報告。

 

閱報秘書/移轉訂價

 

移轉訂價是指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例如母子公司等,基於稅負分配的利益,就彼此間的收益與費用攤計,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的價格或利潤。由於移轉訂價會直接影響營利事業的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的金額,進而左右其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往往可以達到規避稅負的目的。這類藉移轉訂價達到避稅目的者,以跨國企業居多。

 

我國在200412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自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符合查核準則規定的企業均必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供查核。

 

 

 

 

 

 

 

 

 

 

 

 

 

 

 

 

 

 

 

 

 

 

 

 

兩岸未簽租稅協議 將引發搶稅

 

2016-05-30 01:04: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國際稅務趨向透明化,各國稅局基於保護稅基立場,在有法源依據之下將增加查核。

 

會計師點出台灣與大陸若沒有租稅協議,未來也有可能衍生搶稅問題,呼籲兩岸租稅協議也應儘快通過。

 

財政部官員指出,兩岸租稅協議去年完成簽署,送立法院審查,必須通過後才會正式生效。

 

由於上會期屆期不續審,在新會期已送立法院,預估會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規範下推動。

 

大陸近期針對反避稅瞄準跨國企業,將公布重要公告,也是落實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表示,台灣若與中國大陸無租稅協議,發生查稅案件,陸方不可能會放棄查核,因此恐衍生搶稅的問題。

 

財政部官員則說,兩岸租稅協議是經由雙方稅務機關的相互協議的機制,對於台商來說,在國際稅務將趨於透明化之下,該機制能避免台商企業被雙重課稅,有減免稅的可能,台商年減稅負約40億元,因此該平台對於台商來說相對有保障。

 

至於針對租約範本部分,財政部官員也指出,目前諮商中的協定就會納入,例如與日本的租稅協定中就有參考OECD的租約範本。

 

而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部分,國稅局也在討論中,將參考最終修正版本修正最適我國方向。

 

自宅做網拍 適用優惠稅率

 

2016-05-31 01:03:0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原為住家使用的房屋,成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因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與實體商店有別,仍可申請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依據財政部民國94年解釋,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也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近來各縣市公告地價有出現調整,例如高雄市105年公告地價各區均調升,平均調幅達32.52%,民眾今年地價稅將受公告地價調整而增加。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若持有上述土地,須在9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當年度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公司被併 轉讓金列股利所得

 

2016-05-31 01:03:0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近日查核時發現,民眾所投資的公司因轉讓合併而消滅,常誤將自己取得的轉讓金申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國稅局官員提醒,公司若有合併消滅的情形,股東的所得應為股利所得,該種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額一併課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補充,股東必須繳納的稅負多寡,也是企業執行併購策略時考量的重點。常見的「先買再併」策略,是先以公開收購的方式向股東買下股票,再以合併方式消滅公司。股東若是在公開收購階段賣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廢除後,僅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不須就所得部分繳稅;但股東若是獲配公司消滅後的現金對價,對價和出資額的差額即為股利所得,按累進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曾經發布解釋,說明原股東在公司合併消滅時如何繳納稅負。公司將合併對價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的部分以現金實現,並分配給股東。股東所得的現金應被視作股利所得,並課徵綜合所得稅。

 

官員舉例,甲公司以概括轉讓的方式被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的股東持股因而消滅。甲公司該年度分配給某股東現金1,000萬元,1,000萬元包括原始投資股金200萬元、股金溢額800萬元,800萬元的溢額即是屬於股利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須併入該名股東的綜合所得總額,以累進稅率計算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出資額通常是包括股本和資本公積。但股東若非原始投資人,而是在股票市場中買賣而持有股份,股票的取得成本高於出資額,所獲的實際股利所得較低,股東必須負舉證責任,提出文件說明實際所得,才能重新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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