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0 AM09:20

財政部稅法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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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法律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5.26台財稅字第10504524600號令

 

摘 要:買賣雙幣交易機制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計算。

 

主 旨: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彙整交割當日該有價證券之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繳納證券交易稅。

 

二、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105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31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5)年期房屋稅已於本年5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31(星期二)截止,尚未繳納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房屋稅原則上係以房屋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按每一房屋稅籍核發繳款書(例如持有2筆房屋稅籍即會收到2份繳款書),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上述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多加利用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等方式繳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另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

 

   該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各項建設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房屋稅。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02-23228148

 

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及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

 

  財政部表示,截至今(105)524日止,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詳附表)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4,040,540(約占應申報件數之65%),其中採用稅額試算數1,525,327件,採網路申報件數2,394,076件,兩  者合計件數占已申報件數之97%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結算申報602,110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226,123件,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332,358件,約占全部應申報  件數845千件之71%

 

   財政部指出,結算申報截止日為531日,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各地區國稅局自525日起至27日、30日至31日各日中午,將加班提供申報收件及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服務,531日結算申報截止日,服務時間將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至利用網路申報的民眾,在53124時前任何時間均可上網申報,惟為避免網路壅塞,該部籲請納稅義務人儘早申報,早申報,早安心。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買賣雙幣交易機制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計算

 

  財政部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業報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其為我國證券集中市場首項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商品,該部爰就該等受益憑證買賣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稅,發布令釋規範。

 

  財政部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亦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考量證交所初期規劃之雙幣型受益憑證交易之結算交割規範,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該部爰參照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現有之外幣計價商品交易期貨交易稅計算繳納方式,規定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應彙整交割當日該等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外國貨幣應納稅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

 

聯絡電話:(02)2322-8133

 

總統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05)525日公布,將於同年月27日生效,主要修正該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以擴大適用主體。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符合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適用該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配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規定,將於近期辦理「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草案預告,俟預告期滿將立即會銜經濟部辦理發布事宜,消費者如有疑義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9

 

105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5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甫於105525日下午130分在東森財經新聞臺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及增開六獎中獎號碼1組,並開出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10組及二仟元獎8,000組。

 

   賦稅署說明,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18498950」,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8513139」,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21881534」、「53050416」、「85174778」,另增開1組六獎中獎號碼為「086」。10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FZ08864544」、「FZ71885002」、「GD21279937」、「GF22171124」、「GJ19539365」、「GL65704793」、「GL78810624」、「GM03971340」、「GT77891709」、「GU54663220」;另8,000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二仟元獎項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invoice.etax.nat.gov.tw/)。

 

   賦稅署提醒民眾,可上網查詢自己手中的統一發票是否中獎,如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invoice.etax.nat.gov.tw/ )、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dot/index.jsp)及財政部印刷廠網站(網址:http://www.ppmof.gov.tw/invoice.asp)查閱中獎號碼。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自10566日起至1059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民眾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請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賦稅署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共盡環保愛地球的責任,並可避免漏未對獎,錯失中獎機會。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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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免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有給付房東租金,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其帳載紀錄不若一般營利事業完備,往往於支付個人房東租金時,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而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租金、佣金……等各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就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而言,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之負責人,即負責人有扣繳及申報之義務,如違反規定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或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行號於105年度每月1日給付35,000元租金給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其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總額39,732元,減扣繳稅款3,973元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759元。則甲行號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額3,973元向國庫繳清,並於隔年(106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105)扣繳房東之稅款數額47,676(3,973X12個月)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呼籲,近來稽徵機關已加強查核扣繳義務人是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如經查獲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除補徵扣繳稅款外,就未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部分亦會移送裁罰,故提醒免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如有給付房東租金,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洪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二親等以內,報廢或出口中古車換購新車,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525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3項:「自中華民國10518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放寬二親等以內親屬需同一戶籍之規定,並溯及本條文之生效日10518日開始生效,故本人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報廢或出口中古車換購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者,不需同一戶籍即可適用定額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51日購買車齡10年之中古車1部,後因不堪使用,若於10521日完成報廢,並取得廢車回收管制單及汽車異動登記書,其連襟(二親等內親屬)乙君於10551日購買新車1部並新領牌照完成時,即符合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條件,可請新車經銷商協助辦理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修正僅放寬二親等以內親屬不須同一戶籍之規定,中古車之車齡仍須符合汽車滿6年以上、機車滿4年以上,且登記持有滿1年,而中古車之報廢日期必須介於10518日至11017日內,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之報廢日必須在6個月內,否則無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應檢視有無符合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該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5月份報稅期没收到扣繳憑單要如何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後,原則上免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可於5月申報期間透過下列方式查詢所得,順利完成申報:一、 利用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下載所得資料。二、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三、 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四、以稽徵機關核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下載所得資料。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增加民眾查詢各類所得資料之便利性,今年首度開放利用健保卡申報,申報方式與自然人憑證相同,但健保卡必須先完成網路服務註冊,取得密碼才可報稅。註冊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臨櫃申請」,民眾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到衛福部健保署各分區辦理健保卡註冊作業;第二種是透過「網路申請」,民眾備妥(1)健保卡(2)戶口名簿-戶號(3)電子郵件信箱(4)讀卡機,連結至「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該局提醒,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多使用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或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上網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申報,可節省往返交通及臨櫃查調排隊等候的時間,簡單方便又安全快速。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

 

結算申報應納稅款,請依限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款,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5531日)前自行繳納,逾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繳納15%滯納金外,尚需按應繳本稅連同滯納金依105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2%),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55月期間採網際網路方式完成申報,並選擇「現金繳稅」方式繳納稅額,惟因事忙忘了繳納該筆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26,000元,遲至10567日繳納,因已逾繳納截止日7天應另加徵3%滯納金780元,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若未能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5531日)前繳納稅款,遲至10563日才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款,將另加徵1%滯納金;如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使用附條碼繳款書者,最遲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62日)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國稅局提供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納稅義務人得以「憑證」、「臨櫃」或「查詢碼」三種方式查詢其104年度所得資料,但如有不屬提供範圍之所得,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自行據實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所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及限制如下: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0521日前向稽徵機關彙報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含應由納稅義務人依104122日修正公布前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14條之2規定申報課稅之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予提供。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3.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執行業務所得。4.證券交易所得僅提供屬受託人轉開之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若尚有其他非屬查調範圍之證券交易所得,請依法併同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國稅局提供之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若查詢之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扣除成本費用者,請自行列報減除。

 

(聯絡人:中正分局王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300

 

以票據繳納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票載到期日期限為何時?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為51日至531日)納稅義務人可持未逾限繳日期之未到期票據繳納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票載到期日不得逾申報期(即105531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截止日前持依前述規定開立之票據繳納稅款,視為如期繳納,該票據縱經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會加收滯納金。

 

該局進一歩說明,納稅義務人以票據繳稅,應於票據正面受款人處填寫「限繳稅款」,票據背面並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另票據面額應與繳款書所載金額相等,如部分以現金、部分以票據繳納時,須分別填寫二張繳款書;以二張以上票據繳納同筆稅款者,其到期日必須相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持票據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取得稅款經收人員於繳款書加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當日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後之繳款書證明聯後,除了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者外,記得要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哦!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租稅優惠之相關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104年度仍屬優惠適用期間,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請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本年度為105531日),檢具申請表、切結書及應檢附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

 

該局說明,經濟部已於104216日公告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一定情形,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520日至105519日,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者,得享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優惠,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依財政部10512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0120號公告,是項租稅優惠之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其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於可享本項優惠之月份起,得再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其減除之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且須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本年度為10551日至531),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及聲明無不得享受優惠情形之切結書,檢附相關文件,送交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並填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方得享受優惠。申請表及切結書格式業經財政部核定,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焦點話題/中小企業租稅優惠專區),請自行下載運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是否需申報所得課稅及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等問題。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三)至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補充,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有所得,記得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對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常見結算申報錯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作業,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所轄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錯誤,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減輕稅務成本。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有部分經財政部函釋核准之機關團體,如各行業公會組織、各工會團體等機關團體,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即可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

 

另除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外,機關團體常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適當劃分,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爰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售有價證券收入等收入,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正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核計相關支出,並依免稅標準第23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有關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免稅標準全文均羅列於104年度結算申報書,相關格式並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結算申報),歡迎逕行下載參閱。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1056月份舉辦2場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輔導納稅義務人瞭解營業稅法及新設立營利事業相關規定,特舉辦免費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10562022日舉辦2場講習會,課程時間、內容為:

 

    62014:00-16:50  電子發票應用推廣講習會

 

    62209:00-17:10  新設立營利事業稅務講習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該局網路會員,加入會員好處多,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另該局提醒,講習會地點在該局15樓禮堂(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15樓禮堂),請注意上課時間、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10511日起個人在我國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如未能提示成本費用,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買賣獲利者,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11日起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1065月份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改以載具索取統一發票,1051-2月期起增加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組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減少紙張開立,財政部將原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外,另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改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特增加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之組數。

 

該局說明,已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所謂「載具」是指經財政部核准,得以電磁紀錄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工具,如悠遊卡、icash、金融卡、商店的會員卡等均屬一般性載具;而所謂「共通性載具」是指經財政部核准,供買受人使用於所有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之載具,目前包括有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條碼,故當民眾持手機條碼前來消費索取電子發票時,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得拒絕;對於不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也就是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除統一發票開獎之原有獎項外,另設有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包括1百萬元獎項10組,且自1051-2月期起更將2千元獎項由5,000組調增至8,000組,希望藉此鼓勵民眾能改變消費習慣,儘量以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

 

該局表示,為配合國家建立整體環境e化之發展,全面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針對於10212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全面改用電子發票並符合規定者,至112年度止,可繼續享有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又如於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雖未滿1年,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得全年適用上述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於10241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經輔導同意於104121日起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則該公司於105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全年適用該項租稅優惠之規定。

 

該局呼籲全國營業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另誠摯邀請消費者多多以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僅可節省成本為環保盡一份心力,更可享受營業人及消費者雙方特有的租稅優惠及專屬獎項!(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雲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另設有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可多加利用!)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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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應檢送文件相關規定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30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62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

 

    本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度起,網路申報案件如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8(其他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及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本局特別提醒,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清稅款,至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5630日前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若未檢附或逾期提出,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6

 

因應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自10511日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交易部分停止課徵,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本局表示: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04624日總統令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第24條之5、第108 條之2及第125條之210條條文及修正第126條,規範新制課徵範圍、所得計算、適用稅率及申報等規定,並自10511日起施行。另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同步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關於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即房屋、土地不動產部分)同日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指出,自1051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應注意是否涉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課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有關新制課稅範圍及申報方式簡要如下:

 

一、自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一)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10511日以後取得。

 

二、1051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三、土地交易不再免課所得稅。

 

四、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訂定銷售契約日」之規定大不同。

 

五、房屋、土地的「取得日」,原則以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相同,惟在計算房地之「持有期間」時兩者不同,新制為「登記日」至「登記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則為「登記日」至「簽訂契約日」。

 

六、申報方式:採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之期間相同。

 

七、稅率(一)依持有期間認定:1年以內:45%2年以內超過1年:35%10年以內超過2年:20%、超過10年:15%。(二)因非自願因素: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地:20%。(三)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四)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10%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如於1041231日前(包含當日)訂立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徵規定之適用外,仍應依法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最後本局特別呼籲,若民眾未依法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補繳稅額者,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辦理。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李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8

 

出租土地收取之租金收入及押金計算之租賃收入,均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局表示:民眾出租土地,若有收取押金,應將其收取之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收入,併同當年度收取之土地租金,一併列入申報。如未能提供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僅得將該租金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列為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民眾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蔡君於102年度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陳君,約定每月租金90,000元並收取押金180,000元,蔡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本局查獲,計算該土地租金收入1,082,466元(每月租金90,000元×12個月+押金180,000元×利率1.37%),並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90,466元,核定蔡君漏報租賃所得992,000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80,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81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請於105531(申報截止日)至指定金融(郵政)機構帳戶預留足夠金額,以利提兌完成繳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常來電詢問:使用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何時扣款?

 

    本局表示:國稅局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稅取款委託提兌作業,係自結算申報截止日後,1056月起陸續辦理分批提兌稅款,請留意在提兌日前檢查金融(郵政)機構存款帳戶餘額,並補足申報時應自行繳納的稅款金額,以利提兌完成繳稅,如經提兌無著或提兌不足時:

 

一、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105531)存款不足者,應自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繳稅款之日止,依1051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20%)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稽徵機關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自限繳期限屆滿次日起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二、如提兌時存款不足,將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提兌不足的部份,稽徵機關將開立繳款書補徵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至於利息之計算係以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與提兌日之存款餘額較高者,與應自行繳納稅額之差額後,再依前項規定按日計算。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方式繳納綜合所得稅,由於常忽略存款帳戶餘額不足、填錯帳號或帳戶已結清卻誤使用該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使得轉帳納稅不能足額提兌,事後接到補繳稅單,致需額外負擔因遲延繳納稅款而加計利息,讓轉帳繳稅的便利性大打折扣,請留意在提兌日前檢查金融(郵政)機構存款帳戶餘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05615日起至106430日止,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依循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系統/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依序輸入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亦可於6月中、下旬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或電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81

 

薪資所得被虛報了該怎麼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了,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於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內發現實際領取之薪資所得總額與清單內之金額不符,或未在該公司任職卻有該公司之薪資所得該怎麼辦?

 

    該局說明,民眾若發現有上述情形,建議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倘確實遭公司虛報,可檢具薪資所得領取資料、在他單位工作證明等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據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本局多元報稅服務真貼心 5月報稅輕鬆又便利!

 

     5月報稅季節即將進入尾聲,截至518日止,尚有五成民眾未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稅額試算確認,為協助民眾於5月下旬順利完成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本局特別提供「報稅得來速」、「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專櫃」、「等候人數即時查」、「稅務值星官」、「網路預約查調輔導」等多項報稅便民措施,籲請民眾多加利用。

 

●健保卡在手.報稅嘛也通

 

    為便利民眾使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查詢所得、扣除額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本局主動洽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派員於所轄單位(不含玉里稽徵所、金門稽徵所、瑞芳服務處及馬祖服務處)20個申報輔導教室駐點,協助現場民眾辦理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臨櫃辦理1分鐘以內即可完成註冊,且一次註冊永久有效,一勞永逸超省事。

 

 ●雲端事先查.報稅免久候

 

    為避免臨櫃報稅民眾現場久候,特別於本局網站(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建置「等候人數即時查」專區,自即日起至531日止,就桃園地區歷年申報人潮較多之桃園分局、中壢稽徵所及楊梅稽徵所,提供網路即時查詢綜合所得稅申報輔導教室等候人數之服務,民眾可透過行動裝置隨時查詢,選擇離峰時段前往報稅,縮短現場等候服務的時間。

 

●報稅E快車.行動到府

 

    為便利民眾於假日報稅時能有諮詢管道,本局主動與各戶政事務所、市民活動中心及商場聯繫,建立服務據點,指派業務嫻熟且具服務熱忱之優秀同仁擔任服務人員,協助民眾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收件作業。(105523日以後預定舉辦之場次及服務地點如附表)

 

●報稅得來速,便捷免下車

 

    為提供民眾快速收件的貼心服務,本局自1005月起提供「報稅得來速」免下車收件服務,實施4年以來,深獲民眾肯定。今年賡續於所轄板橋分局、桃園分局、花蓮分局、宜蘭分局及七堵稽徵所、玉里稽徵所等6單位,設置「報稅得來速」收件窗口,自518日起至531日止 (以各單位實際實施日期為準) ,提供報稅免下車收件服務,服務對象為稅額試算通知書回復確認案件及二維條碼申報及網路申報案件之附件收件,民眾免下車、免停車,即可完成送件。

 

●報稅真輕鬆,好禮大方送

 

    為鼓勵民眾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網路報稅或稅額試算線上確認回復完成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凡設籍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馬祖)之納稅義務人,於10551日至61日前,完成稅額試算確認回復,或利用自然人(金融)憑證辦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參加抽獎,今年的?項有機車、智慧型手機、掃地機器人及商品禮券等,獎品豐富,歡迎民眾踴躍參加,並預祝大家幸運中大獎。

 

    本局再次提醒,為紓解申報人潮,除於平日視民眾臨櫃申報及查詢所得、扣除額情形,彈性調整人力提供服務外,另於525日至527日、30日及31日中午加班收件及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且於申報期的最後1天(531日)收件時間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請民眾多加利用並提早申報。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63

 

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成年子女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舉證無過失,仍應受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短、漏報受扶養親屬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予以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未成年子執行業務所得280,055元,經本局中和稽徵所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子於1005月即負氣離家,與其斷絕聯絡,近年來均不知其子居住所與聯絡電話,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雖分別以臨櫃查調及利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02年度所得資料二種方式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其子之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70)並非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自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且甲君之子並非處於行蹤不明,無法聯絡之情況,是甲君漏報系爭所得,仍應受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內各成員之各類所得盡核實申報之義務,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又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其餘營利事業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本局簡單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均暫停營業,於暫停營業期間經國稅局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10萬元,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1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2萬元的怠報金。

 

    本局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注意,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38

 

同年度有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者,僅能擇一申報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若於同一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與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者僅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250,000元及租金支出扣除額120,000元。本局查核後發現甲君所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須先減除其當年度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200,000元,是僅有50,000元之購屋借款利息可資列舉扣除,而所列報之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大於可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50,000元,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擇一從高核認甲君之租金支出扣除額120,000元,並否准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50,000元。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之列舉扣除額,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方可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支付非健保特約醫院就醫之醫藥費用,不得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予減除外,其餘醫藥費用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本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且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正確把握醫療費用支出,不致浮濫,規定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將醫藥費列為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280元,本局以A診所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主張因A診所醫生醫術高明,縱然自費也咬牙治療,且治療費用皆附收據為憑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取得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與所得稅法規定要件不符,復查決定仍否准認列甲君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本局特此提醒民眾,注意上述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已發生流當未辦理過戶車輛之禁止處分登記,仍應經稽徵機關查證始可塗銷登記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欠稅人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前,當舖業者於取得所有權後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依財政部1007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51440號函釋規定,僅屬有否違反行政管理措施之問題,尚難據謂非經登記即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是以,稽徵機關尚不得對欠稅人已經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車輛為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禁止移轉後始發生流當效力,依財政部68516日台財稅第33209號函釋規定,因限制移轉時,該車輛仍屬欠稅人所有,仍應受限制移轉之拘束,自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提醒,並非所有經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且已流當之車輛,皆可塗銷登記,仍須查證流當時間,如車輛在禁止處分登記前,依當鋪業法規定已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始可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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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頻繁進出房市 恐要繳營業稅

 

2016-05-27 00:56:52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民眾若頻繁進出房市,應留意有可能被國稅局追討營業稅。高雄國稅局官員解釋,即使個人沒有辦理營業登記,但其買賣行為只要遭國稅局認定為不屬於偶發性、一次性的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營業人,不僅要補繳營業稅,還須繳納高額罰鍰。

 

許多民眾誤以為,有辦理營業登記的公司組織才須繳納營業稅。但根據現行稅法,營業稅是對進口貨物、銷售貨物或勞務等行為課徵的稅捐,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無論何種組成型態,即使是未辦理營業登記的個人,仍然是營業稅課徵的主體。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雖然已發布營業稅的相關解釋,但其中並未對「以營利為目的」訂下客觀標準。

 

即使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未僱用員工,但經國稅局認定構成營利目的者,即有可能會被要求繳納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官員強調,此類案件仍須依交易的實質內容判定,但每年國稅局都會向相關單位蒐集文件,如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等,民眾若在一年內出售超過六戶以上的房屋或預售屋,就會被優先納入國稅局的選查名單,進行後續查核。

 

國稅局近日查獲一起案例,民眾甲君向建設公司買進五戶預售屋,買入後五天內即火速出售四戶,另一戶則在兩年後出售,賣出的預售屋權利價格約有7,000萬元。甲君雖未辦理營業登記、未開立發票,但國稅局官員觀察甲君出售期間、頻率和預售屋戶數,認定其買賣行為顯然是以營利為目的,對其補徵營業稅約300萬元,並另外處以一倍罰鍰300萬元。

 

 

 

 

 

 

 

 

 

 

 

 

 

 

賣雙幣ETF 用台幣繳證交稅

 

2016-05-26 01:01:5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金融與外幣商品越趨多元,證交所將開放雙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買賣,財政部昨(25)日也發布令釋規範,證券自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在交割當日以外幣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證交稅稅率千分之一來計算,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換成新台幣來繳證交稅。

 

證交所將開放ETF以雙幣模式上市買賣,但初期僅開放人民幣。

 

證交所在今年216日報金管會核准,開放投信可發行雙幣交易的ETF,以外幣計價的ETF會在集中市場買賣。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王糸秀忠表示,證交所初期規劃的僅有人民幣,預計8月會發行,屆時就可以適用該規範。

 

她指出,未來有該類有價證券在交易市場買賣後,證券自營商,或是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就應該彙整買賣部分,在交割當天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外幣按照證交稅稅率千分之一來計算,計算至小數點兩位。

 

王糸秀忠說,由於應納稅額仍是外幣,因此需要結售換成新台幣來繳庫,以交割日當天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台幣金額,也是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兩位來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官員說,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的當日代徵,於代徵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而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的有價證券者,也應於每次買賣交割的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考量證交所初期規劃的雙幣型受益憑證交易之結算交割規範,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因此財政部參照期交所現有的外幣計價商品交易期貨交易稅計算繳納方式,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此外,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的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台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舊車換新退稅 今年來逾5

 

2016-05-26 01:01:5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減徵新車貨物稅18日生效以來,至520日,四個多月間,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王糸秀忠表示,申請且已核退的件數有32,704輛,金額達到54,526萬元。其中機車達2.36萬輛,小汽車接近6,000輛,客貨車也有超過2,700輛。

 

減徵貨物稅再放寬27日生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昨(25)日已經總統公布,本周就生效。

 

財政部表示,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已不需要同戶籍,僅要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即可。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主要修正該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的規定,擴大適用主體。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符合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適用該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官員說,配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規定,近期將預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滿將立即會銜經濟部辦理發布事宜,消費者如有疑義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權益。

 

依據減稅規定,購車減徵的貨物稅額機車每輛減免4,000元,汽車則是5萬元,減稅要件分別為自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在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藉免稅地逃漏贈與稅 補帶罰

 

2016-05-23 01:13:0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贈與人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土地予子女者,因涉及逃漏贈與稅,將核實補稅,並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子女的手法,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大部分持分,以及建地的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

 

財政部強調,上述手法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官員舉例說,甲君、乙君夫妻因年事已高,想將名下應稅土地贈與兒子丙君,又不想繳贈與稅,就聽從他人建議,甲君、乙君先贈與丙君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再贈與應稅土地極小持分給丙君(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220萬元,亦免納贈與稅),達到三人共有上述免稅土地與應稅土地,且兩種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相當;其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君、乙君取得免稅土地,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父母藉此達到實質移轉應稅土地給子女的目的。

 

財政部官員也說,此類案件若經查獲,將按甲君、乙君兩人迂迴移轉的應稅土地價值,核實補徵贈與稅及罰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並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兩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即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台灣反避稅 要內外兼修

 

2016-05-25 01:36:2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反避稅條款已送立法院審議,將是新任財長許虞哲首要面對的挑戰。若要完全落實反避稅,除了強化法制面,實務面上也應有所作為,兩者缺一不可,會計師建議財政部,應加入「共同申報標準(CRS)」,與參與國交換稅務資訊,進行海外查稅。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增訂案即是俗稱的「反避稅條款」,有兩大重點,一、只要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巴拿馬,都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二、受控外國公司(CFC)無論盈餘有無匯回,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

 

雖然財政部針對反避稅制定法源,但實際執行上可能遇到困難,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建議,財政部若要落實反避稅應內外兼具。

 

CRS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制定、受到廣泛認可的全球資訊交換標準,參加國家透過簽署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可依照CRS進行稅務資訊交換。簡單來說,若是對於某案例要進行海外查稅,透過CRS,當地稅局可提供該公司的稅務資料以供參考。

 

今年起已有57個國家將實施CRS2017年也有42個國家將加入,亞洲地區包括日本、韓國、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等都已有初步資訊交換。林志翔指出,台灣目前沒有具體承諾是否加入CRS,也沒有明確時間表。

 

若國家實施CRS,將會提供非當地人的帳戶資訊,給予帳戶人該國進行參考。

 

林志翔也進一步解釋,當各國決定稅制透明化且可交流下,若台灣未加入CRS—無法拿到或提供資料,未來也可能會成為避稅天堂。他更舉例說,已有他國客戶詢問台灣是否有加入CRS,若沒有就打算將資金轉往台灣。

 

林志翔說,即使台灣有很好的法治,但執行面上有困難,那麼海外反避稅的效果也就有限,若要有效的防止不當避稅,台灣必須通過國內反避稅規定,以及加入CRS自動資訊交換,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僅有國內反避稅規定,恐將流於形式成為紙上老虎。

 

 

國際政治現實迫使台灣在簽署租稅協定飽嚐艱辛,拓展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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