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9 AM09:23

最新稅法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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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法律依據:印花稅法第5

 

日期文號:財政部105.06.21台財稅字第10504007210號令

 

摘 要:農、漁會信用部取得放款利息收入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主 旨:農、漁會信用部為農業金融法規定之農業金融機構,其自本令發布日起取得之放款利息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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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境外公司之股權規避其實質經濟事實係移轉位於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繳納之稅負,爰規定自10511日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應按45%(持有1年以內)或35%(持有超過1年)稅率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A公司於102年間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100%投資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乙筆房地之境外B公司,嗣A公司因基於投資風險之考量,於10611日(股權移轉登記日)以7,000萬元將所持有B公司全部股權出售予D公司,由於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超過50%以上,且交易時B公司持有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地價值4,200萬元占B公司股權價值比例亦超過50%以上(4,200/7,000=60%>50%),故A公司106年股權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400萬元【(7,000-3,000)×35%=1,400

 

該局呼籲,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於1047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內容及備妥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國稅局將於10571日公告重大欠稅人資料,近日內繳清稅款者,請儘速與該局聯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將於本(105)71(星期五)上午8時起,於該局網站就繳納期限至105430日以前之確定欠稅案件,個人累計金額逾1千萬元、營利事業累計金額逾5千萬元之欠稅人辦理公告,公告期間6個月(1051231)

 

該局指出,因稅款繳納後至實際劃解入帳有作業時間上之落差,欠稅人如有於105630日前一週內,或於公告期間內繳清欠稅者,請儘速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與該局徵收科聯絡,經查證屬實者,將予以更正。

 

該局呼籲,請欠稅人儘速清繳稅款,以免遭公告欠稅資料,影響聲譽,恐得不償失。

 

(連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非居住者之判斷及相關薪資所得扣繳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人員打電話詢問,有關公司如何判斷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及給付其薪資報酬時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判斷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一、居住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二、非居住者:係指前揭規定以外的人。所謂有住所且經常居住係指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謂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謂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指外籍人士依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境紀錄或以護照簽證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累積計算之天數滿183天。

 

若依上述規定判定所得人為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中華民國9811日起,前揭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另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後,如何辦理補報或更改原申報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請儘速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如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經常性網路賣家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避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頻繁,為遏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短漏開統一發票,將針對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未取具進項憑證及應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之營業人列為查核對象,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賣家初期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未達4萬元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檢舉,有人利用網路平台、FacebookLine等經營粉絲團,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從事銷售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若經查獲每月銷售額達上述標準,除依法補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在網路平台平均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起徵點者,請主動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申報時自行選定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能申請或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申報後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更改為適用列舉扣除,應該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適用列舉扣除者,依規定須辦理結算申報,尚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採用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於104630日以前將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完成網路申報後,應在規定期限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105531日前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30日以前,將上述各表依順序裝訂,並於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連同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財產目錄表於網路申報時勾選採附件方式寄送者,應一併檢送。另外,屬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營利事業,應填寫申報書第B2頁「關係人結構圖」併前開附件資料寄送。

 

該局指出,104年度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件目錄表項次578所列文件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者,免依上述規定寄送相關申報書及附件。

 

除符合上述免寄送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者外,營利事業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光碟規格及檔案格式說明如下:

 

1、光碟規格:CDDVD

 

2、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PDF文件檔。

 

3、檔案命名原則:

 

 (1)、檔案全名: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申報書別(1)+附件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2)、申報書別代號:「1」結算、「2」機關團體、「3」暫繳。

 

 (3)、附件類別代號:「01」經核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02」損益及稅額計算表、「03」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04」資產負債表、「05」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06」未分配盈餘申報書、「07」其他明細計算表(如:期末存貨明細表、直接原料明細表、成本分析表單)、「08」繳款書、「09」財產目錄、「10」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及盈虧撥補表、「11」關係人結構圖、「12」委任書、「13」境外及大陸地區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及簽證文件、「14」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15」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稅務簽證、「16」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財務簽證、「17」租稅減免證明文件、「18」行政救濟留抵稅額證明書、「99」其他附件(如存摺封面影本)(4)、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該局進一步表示,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包含申報書全部頁次之申報資料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光碟片存放之電子檔案僅限前述申報書部分頁次,不得將非屬前述申報書頁次內容一併存放光碟片,一張光碟片僅能存置一家營利事業資料,又屬同一國稅局跨分局、稽徵所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4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路/營所稅軟體下載),於630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有限公司於清算期間,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清算人將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限公司若有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等情形,應儘速依清算程序繳清欠稅,以免欠稅達規定金額標準時因清算人身分而遭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安排。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欠繳已確定稅款達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經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時,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依財政部解釋函令,於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另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公司清算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因此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未繳納達規定金額標準,雖已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於清算期間內清算人仍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該局提醒,有限公司如有應行清算事由,應儘速進行相關程序,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欠稅,或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全部欠稅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為清算人身分而遭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影音新聞)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購買新車相關規定之說明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s://youtu.be/9IaT6iWjgU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10518日生效,民眾於10518日起至11017日止,在該期間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4年以上之150C.C.以下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該局說明,當民眾的中古汽、機車是在1051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則以該報廢日或出口日為基準日,往前6個月內或往後6個月內完成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均符合條件。舉例如下:甲君於104121日先購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俟後於10541日報廢中古汽車,故以10541日為基準日,往前6個月推算日期為104101日,甲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在往前6個月有效期限內,符合條件。

 

該局呼籲,由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明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必須在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10518日起至11017日止)才符合條件,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報廢日期不得超過6個月,民眾在購買新車時可洽請經銷商或進口商協助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留意有效期限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載並取具憑證,並依實際營業項目,正確申報行業代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舉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各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同時排除實施要點8所列舉業別之營利事業,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應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因進項憑證不足或因實際營業項目與申報行業代號不符產生適用行業代號等異常情事,將被稽徵機關列為選案查核之對象。  

 

該局說明,依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需符合實施要點所訂營業收入金額及特定業別等適用條件,且其帳載結算事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同業標準,應按較高之純益率申報,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該局指出,不動產租賃業者甲君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約新臺幣1,500萬元,該業者以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為申報行業代號,並依擴大書面審核方式按純益率10%計算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惟該公司帳載成本及費用憑證,與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之憑證金額有顯著差距,另發現該業者係以自有房屋出租及轉租為主,非屬不動產開發、興建及租售業別,且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已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不適用實施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經選案查核,因帳證不全,無法提示,改按實際經營行業別「不動產租賃」純益率33%,核定補徵58萬餘元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同時應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以避免異常遭選案查核,並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及節省稽徵成本。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未併同海外所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儘快補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應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併同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每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免計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亦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1.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規定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

 

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  額」及「海外所得」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者。

 

3.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 (104年度)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配偶、扶養親屬104年間計有海外所得800萬元,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甲君查調所得時並未顯示該筆資料即未依規定併同申報,僅申報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一般所得稅額535千元(300萬元*30-累進稅額365千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君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儘速補申報該海外所得,並以基本所得額1,100萬元(即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海外所得800萬元)減除670萬後計算基本稅額86萬元[1,100萬元-670萬元)*20%〕,除繳納原來一般所得稅額535千元外,另就差額325千元補繳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上開海外所得等個人所得基本稅額項目,應檢附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刷卡存發票,省紙環保愛地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業於10511日生效,信用卡、轉帳卡(簽帳卡)等支付工具依法可作為電子發票載具。

 

該局說明,民眾在以信用卡當載具之店家消費,只要以銀行信用卡支付,即可以該信用卡存取無實體電子發票,開獎後可享受銀行通知中獎之服務,如民眾透過載具歸戶及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中獎獎金不遺漏,權益更有保障。

 

該局指出,民眾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進行信用卡歸戶之設定,或是利用超商多媒體服務機(如ibon機、FamiportLife-ET)操作,完成歸戶設定後,往後使用信用卡存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之消費明細即可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用手機下載雲端發票APP進行查詢。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除享有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2000元及100萬元獎金之中獎機會,更可共同為保育地球盡一份心力。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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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民眾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時,應該要注意些什麼?

 

    本局表示,若收到傳繳通知書,首要確認的就是辨認真偽,民眾可透過104電話查詢該執行機關電話,比對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電話後,進一步致電確認。此外,公文書也會蓋有機關關防及註明承辦人員的姓名可資辨識,如果被要求以轉帳繳納移送執行的欠稅,那應是詐騙集團所偽造之傳繳通知書,請民眾特別小心,以防受騙上當。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每逾2天加徵1%滯納金;逾期30天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另外還會就應納稅捐(包括本稅、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切勿拖延,避免被加計滯納利息。提醒民眾如不方便至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繳納,還有以下繳款方式:

 

一、攜帶傳繳通知書及應繳之稅款,到就近之國稅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購買郵政匯票,併同通知書以掛號郵寄至執行機關或移送機關。

 

三、若欠繳金額未滿2萬元,可持傳繳通知書,於繳納期限或應到案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免加收手續費)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71

 

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

 

    本局表示,所謂呆帳損失,係指營利事業因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生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估計損失,至於營利事業如因營業性活動以外原因對他人享有債權,例如因他人之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則為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無法回收之損失,營業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

 

    本局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一直以來均將其進口精製糖,經報關後直接運送至乙公司倉庫存放,待乙公司將精製糖出售後,再依該公司通知之數量與金額,開立以乙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向乙公司收取款項,甲公司於1001月間,發現存放於乙公司倉庫之精製糖2,500公噸已遭盜賣,經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及聲請強制執行無著,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對乙公司取得2,300萬元之本息請求權,甲公司以該2,300萬元債權已逾2年,因此列報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經本局查核認定此項精製糖遭盜賣之損失,並非屬呆帳損失範圍,又因該公司未能提出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亦無法認列為其他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本局再次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所生之損失,非屬呆帳損失,應依規定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查核,又該貨物如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扣除理賠金額後,始可認列損失,是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保留完整之文件以供查核。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31

 

代工不帶料代製貨物,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其完稅價格。

 

    本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規定:「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前條所稱銷售價格,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前2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是產製廠商受託產製應稅貨物,僅屬代工,其原料如由委託廠商提供,其銷售額僅有加工費,非屬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因此,申報貨物稅時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本局特別呼籲,產製廠商受託產製應稅貨物,應就相關課稅規定特別留意,如涉有逃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453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有關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本局舉說明,本局轄內甲合作社於956月至9612月間辦理共同運銷購廢棄物,金額合計43千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記帳憑證,經本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記帳憑證之總額43千萬元處以5%罰鍰21百萬元,惟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予以裁處罰鍰。甲合作社不服,主張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採取委託運銷制,僅向社員收取一定比例之手續費,運銷過程中社員廢棄物所有權並未移轉,與進貨必須由出售人移轉所有權給買受人有別。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否則將被裁處進貨金額5%之罰鍰,最高為10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40

 

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表示:轄內A公司負責人甲君來電詢問,A公司滯欠營所稅,近日遭本局函請地政機關就該公司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因前揭不動產已向銀行抵押貸款,為避免銀行降低對該公司債權信用評價而影響資金週轉,得否以甲君名下無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為擔保標的,請求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指出:按財政部711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本案甲君所提供不動產經審酌後,其價值如足資保全A公司全部欠繳稅款,則於辦竣甲君所提供擔保品之抵押權登記後,本局即得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公司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提供之不動產擔保標的,原則上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甲君如認估價偏離市場行情,得另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本局查明屬實後核實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1

 

使用信用卡支付查調服務費,安全又便利

 

    本局表示,即日起,民眾於本局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所須支付之服務費,除了以現金或悠遊卡扣款繳費外,也開放使用信用卡扣款了!

 

    本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每份資料需收取250元服務費,以往民眾須攜帶足額現金,且須分赴出納單位繳納後,才能拿到相關財稅資料,本局為落實單一窗口服務之精神,除自1048月起於使用悠遊卡較為普遍之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地區等15個服務據點,提供民眾使用悠遊卡繳納服務外,更於今年洽商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於本局轄內24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全面提供以信用卡繳費扣款之新服務措施,繳納規費管道更多元。

 

    本局強調,持續簡化各項服務流程,提供民眾更便捷、更快速及更透明的服務,一向為本局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而努力之目標,因此,希望民眾能多加利用上揭多元繳費工具,不僅安全且十分便利。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63

 

舊車換購新車二親等以內親屬免同戶籍

 

    本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奉總統1055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5991號令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主要修正該條文第3項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須同戶籍之規定,以擴大適用主體,即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符合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仍得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多數民眾常因升學、就業、結婚、生子等因素,而和其原生家庭位於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戶籍,為擴大適用範圍,刪除原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

 

    民眾如要查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本局舉辦綜合所得稅抽獎活動,不會以E-MAIL通知中獎人,請勿受騙

 

    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收到署名「財政部中獎中心」E-MAIL所寄發的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抽獎中獎通知,經本局確認結果,係屬詐騙通知,特發布新聞提醒民眾勿上當受騙。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真輕鬆 好禮大方送」抽獎活動,預計10578日上午10時於本局7樓簡報室公開抽出中獎人,且會以正式公文通知領獎,不會以E-MAIL通知。本局並澄清民眾所接獲之中獎通知內容,不論是申報年度或抽獎活動內容,均與本局今年辦理之抽獎活動不同,特別籲請民眾注意檢視收到書面中獎通知內容是否真實。

 

    本局呼籲,為避免民眾受詐騙,民眾於接獲國稅局中獎通知時,可立即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撥打(03)33967891272張小姐洽詢,本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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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取得違約金 須繳交營業稅

 

2016-06-24 00:43:1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困擾。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因交易而取得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額外加收的費用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須繳交營業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因為交易而取得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是否應繳納營業稅,財政部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含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財政部也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為出租人,與承租營業人乙君,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但因故乙君提前終止租約,甲君依契約約定收取乙君所支付的違約金,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價格外加收的費用,兼具補收租金性質,是屬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甲君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君並報繳營業稅。

 

反之,若因甲君違約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支付給乙君之賠償款(如搬遷費用等),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的銷售額,即乙君收取之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免徵營業稅。

 

因此,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賠償款及違約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為賣方支付買方的賠償款,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的銷售額,就適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而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配偶生前二年贈與 應併遺產總額課稅

 

2016-06-24 00:43:1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但財政部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所贈與配偶的財產,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官員進一步說,如果贈與標的為土地,其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如該贈與標的為其他財產,其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私人支出列費用 當心剔除

 

2016-06-24 00:43:1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如果是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費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需要舉證購買人、與支用人,能證明為業務相關用途才可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鋼鐵公司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其說明是購買百貨公司的商品禮券費用,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該公司統一編號的發票,所以分別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且交際費及職工福利申報費用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限額。

 

但官員說,由於該公司未能證明購買的商品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全數剔除補稅。而稅法規定限額,依據所得稅第37條,不同類別有不同限額,若以運輸貨物相關業務為例,全年貨運運價在3,000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6為限。

 

若是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全年營業收益額在900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10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12為限。官員指出,只要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的支出,就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官員進一步指出,目前查緝案例較多都屬於規模較小的中小型公司,都由貴婦人購買,只利用憑證報銷,禮券就給予他人或大股東使用,公司購買禮券不論對內例如贈送員工三節獎金,或是對外業務通路上贈送禮券,都可以列報營業費用,但針對員工部分需開扣繳憑單、但對外業務通路如廣告費等得須繳營所稅。

 

捐地抵稅 按買價核算金額

 

2016-06-23 01:02:3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未來應以實際取得的土地價格成本計算抵稅金額,而非以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

 

由於過去曾有案例為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但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地價列舉扣除,因此法源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扣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

 

而修正重點有三項,其一為納稅義務人、配偶以及受撫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依照所得稅法,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文物由文化部核定價值,否則皆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同時若扣除後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仍應就超出的金額進行課稅。

 

其二則是納稅義務人若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的確實憑證,或是受贈、繼承取得,亦或是因折舊、耗損、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捐贈時的價值,與實際取得成本有明顯差異者,將交由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

 

至於此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有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同樣適用」,預估未來捐贈價值認定,會朝向當時實際價格來核定,預計下半年該修正草案通過。

 

財政部也表示,希望透過明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及認定標準,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不只防止租稅逃漏,並符合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

 

在非現金財產部分捐地抵稅占大宗,也曾是富人、財團最愛的節稅手法,富人低價收購畸零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捐贈給政府,就可以較高的公告現值來抵稅,使政府稅收因此減少。

 

而為了約束富人捐地抵稅,財政部在2003年頒布解釋令,限制捐地抵稅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16%,使捐地抵稅行為大為減少,但2012年大法官解釋,宣告財政部規定實物捐贈抵稅比率,因無法律授權而違憲,因此才修改草案納入法源。

 

 

 

 

 

 

 

 

 

 

 

 

 

 

 

 

 

 

 

 

 

 

 

 

進口包裹免稅 變嚴

 

2016-06-23 01:02:3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避免業者快遞頻繁進口貨物,化整為零逃漏進口稅款,立法院財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關稅法修正案,未來進口快遞包裹一個月超過二次,或半年超過六次,將不適用3,000元以下免稅。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自2013年組成小組稽查後,至今郵包補稅已有7億元。國際快遞貨物一個月約有150萬件,平均每日4萬多件,被查到須補稅金額約達600多萬。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修正草案主要因為國內電商即使是1元也得課營業稅,但國外3,000元的免稅門檻,不僅影響稅收也對國內廠商不公平。

 

我國目前就低價快遞進口貨物,訂有「同批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免稅規定。但不少業者利用優惠將貨品拆包「化整為零」規避關稅。旅客與郵包已經有規定,分別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以及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2條,都有明定次數頻繁為30日內郵寄物品二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六次以上。

 

未來消費者或業者一個月內,從國外消費快遞郵包寄回台灣國內,同一個地址或是收件人達到二次、或是半年內達到六次,就不再適用免關稅優惠。

 

自宅賣早餐 要辦營業登記

 

2016-06-22 02:06:3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同時,若銷售額超過8萬元、勞務超過4萬元,就須課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近來有民眾詢問,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財政部官員說,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是屬於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官員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包括新設立、因合併而另設立、因受讓而設立、因變更組織而設立、設立分支機構等,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同時,若是業態較特別,是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的營業人,除應申請營業登記,也須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但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

 

此外,在營業稅部分,官員也指出,依照營業稅的法規命令,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的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就需要課徵營業稅,至於銷售額8~20萬則由國稅局查定寄送稅單,超過20萬元的營業人則需要開發票且自動報繳。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業別有兩類,其一包括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

 

其二則包含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民間借貸收取利息 要稅

 

2016-06-22 02:06:3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民眾若將資金貸予他人收取利息,財政部表示,民眾應據實申報利息收入,且此類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規定,須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依據通報資料,查獲甲君及其親友將大額資金匯至國外給乙君,供乙君於國外創業成立公司,雙方相互約定借款利率以及還款日期,但是甲君及其親友收取該等利息收入,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認為此項利息收入沒有扣繳憑單,即不用辦理申報。

 

同時,又因該筆利息收入非屬金融機構存款所得的利息,無法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導致甲君等人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受罰。

 

如果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但若是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除了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之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至於營利事業部分,財政部官員說,若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依規定上述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旅館上訂房網銷售 須開發票

 

2016-06-21 03:26:5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近年國內觀光旅遊結合網路行銷蔚為潮流,愈來愈多旅宿業者加入知名訂房網站,財政部表示,業者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該課徵營業稅,即使與網路業者合作,也應以銷售消費者實銷金額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提醒旅館業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藉由訂房網站接受的訂房,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但由於網路業者與旅館業者之間有簽訂佣金合約等,因此國稅局在稽查時,將會依個案進行審查。

 

財政部官員指出,目前僅在旅館業者加入網路業者的輔導階段,因此尚難明文強制規定旅館業者應以消費者實際銷售金額開發票,各家旅館業者與網路業者之間的佣金合約都不相同,因此難以一體適用。

 

但官員也進一步說,由於網路業者目前多是國外業者,因此目前也正著手規劃修正外國電子商務來台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也須課徵營業稅,但仍在討論階段。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一案例,某旅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經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也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的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因此未開立統一發票。

 

但稅局認為,該旅宿業者接獲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的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財政部指出,不論是傳統營運方式,或是透過訂房網站銷售模式,其營業收入均應依法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以免受罰。

 

保單要保人變更 視同贈與

 

2016-06-21 03:26:5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日表示,若是變更要保人給予親人,會被視為移轉保單利益,屬於遺贈行為,若當年度贈與的保單財產總值超過220萬元,應辦理申報贈與稅,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指出,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10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舉例來說年金保險與人壽保險較容易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健康險以及傷害險則不會有贈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說,近日查核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早年購買多張保單,已持續繳納多年,於2013年間將名下保單的要保人、受益人均變更為其子乙君,並改自乙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費。

 

而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該案是甲君將其依保險契約而享有的財產權利,無償讓與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該局查得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甲君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連補帶罰一倍約56萬元。

財政部提醒,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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