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 PM01:36

最新稅法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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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就各界關切房屋稅議題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鑒於部分地方政府公告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已沿用30年均未調整,致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房屋評定現值偏低,造成房屋稅稅負未盡合理。該部爰於103年間依據財政健全方案函請各地方政府於未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應將房屋構造標準價格合理調整。惟最近各界迭有反映因房屋評定現值調整,致造成房屋稅稅負偏重情形。該部後續將朝下列方向研議:

 

一、檢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期程規定

 

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無法適時合理反映實際狀況,如能縮短評定時程為2年或逐年調整,於建材或街路繁榮程度變動大時,其調整幅度將較溫和,而在街路繁榮程度沒落時,亦得適時調降路段率。該部將聽取各界意見後,檢討鬆綁3年期間限制之可行性。

 

二、檢討自住使用房屋稅負是否合理

 

由於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時間不一,調整幅度也不同,有無因而影響自住房屋之稅負情形,該部將了解各地方政府近期重新評價情形,整體檢討自住使用房屋稅負。

 

三、與內政部共同推動房地稅基查估機制

 

由於房屋及土地之稅基評定,將影響課稅合理性與公平性,該部與內政部已建立平台,將共同推動房屋稅及地價稅稅基合理評估機制,俾提升房地稅基之正確性與合理性。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2322-8259

 

財政部召開第52次全國賦稅會報

 

  稅務界一年一度的「全國賦稅會報」,729日及30日於新北市舉行,全國賦稅會報是稅務界的盛會,除全國國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及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首長參加會議外,財政部所屬單位及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亦出席會議。

 

   今年(第52)全國賦稅會報由財政部蘇政務次長主持,會議除頒發104年度稅捐稽徵機關稽徵業務考核績優機關獎牌外,主要議程為賦稅署李署長做賦稅業務報告、中區國稅局許局長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李處長分別就國稅及地方稅的創新措施提出經驗分享報告。

 

   財政部表示,此會議係稅捐稽徵機關經驗分享平臺,透過觀摩學習、意見交流並凝聚共識,進一步提升稽徵績效及便民服務品質。蘇政務次長致詞表示,近3年稅收呈逐年穩定成長趨勢,且占各級政府支出比率維持在66.4%至74.7%之間,顯見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同仁為籌措政府施政財源所付出心力及所承擔社會期許是多麼重大。又104年度稅收達21,349億元,創歷史新高,蘇政務次長強調「財政為庶政之母」,如果沒有同仁的努力,所有施政將窒礙難行,期許同仁持續精進努力,並對1萬多位稅務人員及財稅機關首長的努力表達感謝之意。

 

  蘇政務次長指出,過去一年來,在建立合理稅制及推動簡政便民作了許多改革。在稅制方面,配合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自10511日施行,完成後續稽徵作業規劃;推動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反避稅制度,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實施舊車換新車租稅優惠,提振車輛產業發展及落實節能減碳目標。在稅政方面,推動外籍旅客e化退稅,簡化並加速外籍旅客出境退稅作業;推動「健保卡+密碼」報稅措施,提供多元及便捷所得稅申報服務;實施行動支付繳稅,提供民眾更便捷繳稅服務。同時指示稅制與稅政要與時俱進,強調現今政經環境與以前不同,租稅改革要有配套、要逐步漸進、要與外界充分溝通,俾凝具共識,順利推動,並就未來賦稅工作提出稅收滿足財政需要,兼顧租稅公平及經濟發展的努力方向。

 

   財政部說明,會議中賦稅署、中區國稅局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出報告,賦稅署李署長揭示未來賦稅工作努力方向:

 

 一、建置反避稅制度及個人以非現金捐贈列報扣除金額認定標準之配套措施。

 

 二、通盤檢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營造攬才留才友善租稅環境。

 

 三、建立跨境電子商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俾掌握稅源及兼顧租稅公平。

 

 四、持續推動簡化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兌獎措施及修訂房屋稅繳款書提供稅額計算明細。

 

   在各項報告結束後,蘇政務次長高度肯定各項稅制及稅政革新,並裁示各項制度或措施,要循序漸進,逐步推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組織整併與使用牌照稅全面收回自行徵收的業務整合,可作為其他稅捐稽徵機關組織整併與稅政簡化的參考。

 

   此次會議並進行健康專題演講,使與會的機關首長能注重身心健康,以肩負艱鉅、龐雜的稅務工作。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鳳美

 

聯絡電話:2322-7522

 

財政部與內政部共同推動房地稅基合理評估機制,以實現土地正義 促進賦稅公平

 

  去年全國重新調整公告地價以及近日部分直轄市、縣()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引發各界熱議,對於房地稅基調整機制,財政部與內政部表示,兩部會已建立房地稅基檢討機制,將共同研議提升房地稅基(包括房屋稅、地價稅)查估之正確性與合理性。

 

   內政部花次長敬群表示,實價登錄制度實施迄今已經累積大量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資料,內政部已經著手研議利用這些市場資料,建立大量估價模型及影響估價各項因素,希望透過科學化估價方式,搭配估價師的協助,提升房地稅基估價的合理性,建立稅制正常化的基礎。

 

   財政部吳次長自心表示,由於稅基查估是整體稅制中最基礎工作,其估價合理性也是影響賦稅公平與否的關鍵,因此房屋稅稅基評估部分亦將一起納入內政部的精進土地稅基查估計畫。

 

   內政部表示,財政部與內政部將結合不動產估價、地政、財政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共同研議房地稅基查估及相關議題,以期實現土地正義,促進賦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2322-8259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實施已逾半年,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本(105)11日實施迄今已逾半年,財政部表示,根據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個人房地合一新制申報案件統計,截至本年6月底止,申報件數61百餘件,其中採網路申報者1千餘件,占總申報件數之17.5%;申報自繳稅額約新臺幣3.9億元。

 

   財政部提醒,個人在1051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1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此外,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減紙效益,個人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除可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操作網路申報軟體時,如遇有系統設定等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傳真(04-22072344)或以e-mail(帳號: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洽詢;如有軟體操作或稅務申報方面問題,亦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此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皆已設置房地合一諮詢專線提供諮詢服務,敬請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有關報載財政部將對高薪族減稅之說明(澄清稿)

 

  今(7/25)日部分媒體報導財政部研擬對高薪族減稅,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財政部指出,行政院林院長於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提出施政方針報告,將規劃五大產業創新聚落(綠能科技、物聯網、生技醫藥、國防產業及精密機械等)吸引跨國投資合作、取得先進技術,帶動國內產業升級增加就業機會。配合該等新興產業發展,需要聚集不同專業背景之跨國人才,行政院乃將人才延攬、新創經濟等重要施政納入「當前重要財經法制改革之規劃與推動」範圍;另國家發展委員會近期對外籍人才來()臺遭遇問題進行盤點,對外籍人才來()臺之簽證、居留、工作、教育、金融、稅務、保險、交通、醫療及其他國際生活面向問題研擬相關解決做法。有關外籍人才來()臺遭遇之稅務問題,係行政院整體留才攬才計畫之一環,財政部亦配合將營造友善租稅環境,吸引國際人才來臺留臺,列為近期施政目標。

 

   財政部說明,為提升國內租稅環境競爭力,提高留才攬才誘因,該部目前正積極蒐集各國資料,聽取各界建議,並於網站建置「友善租稅環境專區」,廣泛蒐集外界意見,將在稅收變動幅度最小前提下,通盤檢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及適用範圍,以期兼顧租稅競爭力、財政健全與租稅公平原則。至於倘對高薪族一律減稅,恐與該等原則不符。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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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房屋出租予個人雖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仍須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房屋出租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是否如房屋仲介業者告知,因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無須主動誠實申報,以及若應申報,要如何計算個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於105年度將中山區房屋出租予乙君使用,租賃期間為全年度,雙方約定每月租金20,000元,押金40,000元,甲君全年取得租金計240,000元,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一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申報136,800元〔240,000X(1-43%)

 

(二)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列報: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為出租財產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 等。

 

該局指出,房屋出租所收的押金,應就該筆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105年度利率為1.2%),計算租賃收入(亦可減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本例甲君之押金設算租賃收入為274(40,000X1.2%X0.57)。綜上,甲君105年度應申報該屋之租賃所得為137,074元。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出租個人房屋,取得租賃收入,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甚至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其核定通知書以公告方式送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即將於1057月底核退,個人若於105531日前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或語音回復確認及1055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將於105729日退稅,屆時退稅款項將採銀行轉帳或以退稅憑單掛號寄發,惟其中符合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之核定通知書將以公告方式送達。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需索取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核定通知書,可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書須經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實際用戶與登記用戶不符,請向公用事業更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規定自本(105)11日起,公用事業(水、電、瓦斯及電信業者等)所寄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須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為確保用戶權益,公用事業已建置電子發票用戶平台供用戶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說明,若有實際用戶為營業人,與登記用戶名義不符之情況,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若營業人因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登載買受人,以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義不符者,如該營業人確實為實際繳費者,於10512月底前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買受人名義未符,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發票中獎民眾可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站(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進行後續兌獎事宜;倘實際用戶為自然人惟登記用戶名稱為營業人者,宜儘速洽請公用事業更正用戶名稱,以免影響兌獎權益。至於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不一致時,究係登記用戶或實際用戶應支付公用事業費用並取得兌獎權益,係屬兩方之私權範疇,建議雙方先行協商相關權利義務,以杜絕日後爭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何時應辦理當期決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總以為將事業內部現務了結即可,卻忘了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依財政部971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釋規定,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而所稱核准之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商業,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故營利事業決算申報起算日,如係公司組織,當指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之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如係獨資或合夥組織,當指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之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

 

該局舉例,轄區內甲公司經營中藥批發,經全體股東同意自105513日起解散,並經臺北市政府105516日發文核准,其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105517日起算,於45日內(105630日前)辦理完成。甲公司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又於該決算期間(10511日至105513)有營業收入1,000萬元,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8%核定所得額為80萬元,應納稅額136千元〈80萬元X稅率17%〉。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決算申報時,應於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內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增加清算稅費。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營業人讓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時有民眾來電詢問,讓與預售屋購屋之權利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該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讓與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及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建設公司,應於收取預售房屋各期房屋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乙公司),並應留存乙、丙二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另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以3,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繳付1,8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2,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2,60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200萬元,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外國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進行境外合併而消滅,其臺灣分公司須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濟部原認許在臺境內設立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因與外國關係企業進行境外合併而消滅,其在臺境內原設立之分公司,因該外國公司法人人格已消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受總公司管轄,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人格,外國公司既因合併而消滅,其在臺境內之分公司依附之法人人格即告消滅。例如臺灣A分公司之境外總公司B因合併國外C公司而消滅,雖由合併存續之國外C公司逕予辦理變更認許及在臺分公司變更登記,但因變更前、後分公司依附之法人人格仍有差別,B公司既已合併消滅,其所屬臺灣A分公司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事宜。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379條及第380條規定,外國公司解散,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許,但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且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外國公司經主管機關認許在臺設立分公司營業,如該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因合併消滅,而其存續公司將在臺繼續營業時,依經濟部86322日商字第86204287號函規定,得由存續公司辦理變更認許及在臺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另依經濟部891222日商字第89231450號函規定,經合併解散之外國公司,因法人人格消滅,應檢附公司合併解散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撤回認許後,進行清算。

 

該局呼籲,遭廢止、撤回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分公司,應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事宜。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外僑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採用「存款帳戶退稅」者,第一批將於10581日撥入帳戶。

 

該局指出,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有2種方式,一種是開立國庫支票退稅,另一種是存款帳戶退稅。為簡化及方便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之手續,已積極輔導外僑採用「存款帳戶退稅」方式,納稅義務人如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退稅者,國稅局會將應退稅款轉帳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若未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或填寫之帳戶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第二批存款帳戶退稅則將於105910日撥入。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1058月份舉辦4場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依法如期完成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暨加強推展使用電子申報及瞭解網路交易營業稅稅籍登記暨稅務申報等相關規定,特舉辦免費稅務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10582324日舉辦4場講習會,課程時間、內容如下:

 

82309:00-12:10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法規及電子申報講習會

 

82314:00-17:10  電子發票應用推廣講習會

 

82409:00-12:10  網路交易營業稅稅籍登記及稅務申報實務

 

82414:00-17:1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該局網路會員,加入會員好處多,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另該局提醒,講習會地點在本局15樓禮堂(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15樓禮堂),請注意上課時間、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繳稅省時簡單好方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自繳稅款要繳納,是否能提供省時簡單方便的繳稅方法?

 

該局說明,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操作方法如下,首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網站首頁點選「線上服務」,再選擇「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點選欲列印之繳款書,並鍵入完整基本資料,即可列印條碼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持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如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因不加徵滯納金,也可就近利用全年無休、 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目前有統一、來來、全家、萊爾富等4)以現金繳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列印條碼繳款書時,請注意條碼是否清晰並確認資料內容,如資料內容錯誤,請重新登錄並重印,不可於繳款書上塗改,以避免繳款資料與條碼內容不一致,致生爭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委託團購業者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業者委託團購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就團購網站收取之手續費部分取得進項憑證,又未按合約約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該業者逕依委託代銷價格扣除團購網站代收手續費之淨額開立銷項發票,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51條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銷售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委託乙團購網站銷售貨物100萬元,乙團購網站依約向甲營業人收取手續費及資訊服務費15萬元,惟乙團購網站未依財政部98319日臺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申請適用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開立發票,逕自指示甲營業人按銷售淨額85萬元(100萬元-15萬元)開立銷項發票請款,甲營業人短開銷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另未依規定向乙團購網站取得進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稅法如有疑義應事前向稅務機關洽詢,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公司,因派駐員工前往中國大陸公司任職,並由大陸公司給付薪資所得,該員工所領之薪資所得雖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另納稅義務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如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00,000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無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且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以為不必申報。然而,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申報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依約給付所得淨額,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給付租金或權利金時,如約定由國內公司負擔稅款,應以納稅義務人實際取得的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因此,國內公司如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應於給付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淨額給付予所得人,惟如約定由國內公司負擔扣繳稅款,須按國外公司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給付美國A公司權利金,約定A公司每次實收3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A公司權利金時,應按給付淨額300萬元換算為給付總額375萬元〔300萬元÷﹙1-20%﹚〕,再以給付總額37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75萬元﹙375萬元×20%﹚。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不論給付租金或權利金,如與納稅義務人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扣繳義務人請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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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合併消滅公司以前年度結算申報虧損,企業併購法修法前,可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依比例扣除,與一般公司10年扣除規定不同

 

    本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扣除「前5年」虧損之規定,已於98121日修正為「前10年」虧損,惟適用企業併購法修法前之盈虧互抵期限,仍以「前5年」虧損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企業併購法雖經立法院於10478 日修正通過,然該法明訂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且該修正之新法又無溯及效力之規定,稽徵機關仍應依修正前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辦理。故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依修正前企業併購法第38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936月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92年度虧損金額106,248仟元,自純益額中扣除。經國稅局查核結果,企業合併繼受之盈虧互抵期限,在企業併購法修法適用前,仍以5年為限,甲公司申報之92年度虧損金額106,248仟元已逾盈虧互抵5年期限,否准自純益額中扣除。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全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公司合併時各參與合併公司應注意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及行為時企業併購法第385年盈虧互抵年限,以免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邱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28

 

總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應確實查對申報之資料與內容是否正確及有無疏漏,以免遭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未申請總繳營業稅款,而應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者,其各項進、銷項憑證,即不能參雜使用,如有涉及違章情事,應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論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分支機構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誤將總機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甲分支機構不服,主張其在法律上與總機構具有同一法人人格,所誤報進項是總機構進項,並非虛設行號也非他人之進項,並無逃漏之故意,且錯誤亦屬合理範圍,並無構成行政罰之過失要件,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登錄錯誤」免罰規定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係採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核屬各別獨立之營業稅納稅主體,此與公司法所定之一公司僅有一人格者,尚有不同,因其尚未經財政部核准與其總公司合併總繳營業稅,並不能因係屬總分支機構即可參雜使用進、銷項憑證,且與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定對自身得持以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登錄錯誤之情形,性質迥異,則甲分支機構將總機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事實,尚不得以其總機構該年度當期累積留抵稅額,抵充其漏繳之營業稅,其當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作業,即會發生應納稅額之差距,自應受罰。

 

    本局特別提醒,總分支機構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於申報時應善盡注意及檢查之義務,其未申請總繳營業稅款,不得以總機構之統一發票充作自身之進、銷項憑證,對於申報及繳付稅款等資料,應確認無訛後,始得提出申報,以免因疏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16

 

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其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且在同一申報戶者,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僅限由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陳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及配偶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16,200元,經本局以其中9,700元保險費之繳款人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補稅,陳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無工作,若無健保無法就醫,故加保於桃園區公所,保費全部由其繳交請准予扣除云云。經本局查得陳君及其配偶103年度全民健康之保險費有9,700元,惟實際繳款人為其長子,其中3,700元由其長子任職之公司代扣繳納,其餘6,000元則由其長子依該公所就渠等3人健保費併同掣發之繳款單(被保險人及繳款人為其長子,陳君及配偶為眷屬)繳納,故系爭保險費並非由陳君繳納甚明,因被保險人(即繳費義務人)與陳君非屬同一申報戶,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方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1681

 

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鉅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之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餘萬元;本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係保險金額7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受益人領取系爭保單之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之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保險實益可言,顯係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本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之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且繼承人表示該保險給付金額將作為照顧被繼承人生活開支一切費用之補償,又系爭保單自投保日起至身故日止長達10餘年,並非重病、舉債或短期之投保行為,申經復查遭駁回。

 

    本局特別呼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倘若被繼承人利用蠆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1659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始准予認定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檢附相關交易合約、帳載紀錄及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或折讓事實,如僅提示營業人銀行帳戶資料,尚難據以勾稽何者係屬銷貨退回或折讓之退還款,則不得自銷售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399年間提供寬頻網路社區系統工程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8,256,834元,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412,842元並處罰鍰7,951,072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客戶常有因退租及折讓而退款,且係由其A銀行帳戶辦理退款,應自系爭銷售額減除。經本局查核,以甲公司僅提示A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未能提供客戶退租相關資料(如合約、顧客名稱、原繳納資料、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資料、退租資料及帳載資料等)供核,並無相關帳證得以勾稽何者係客戶因退租或折讓之退款,致無從審認其主張之銷貨折讓及退款部分,是否包含在之前已開立發票部分或已包含在本次查獲範圍內,甲公司就其主張迄未能提示相關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致無法就其主張事項進行審酌,原核定漏報銷售額並無不合,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租稅撤銷訴訟之舉證責任,原則上應採法律要件說,就課稅要件事實之存在與否及課稅標準,稅捐稽徵機關應負舉證責任;至租稅之免除、減輕等權利障礙要件事實及權利消滅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就本件系爭銷貨退回或折讓而言,倘納稅義務人對主張之事實不提出證據,或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稽徵機關自得依查得事證核定。營業人應特別注意,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42

 

本局將對轄內已申請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免徵貨物稅車輛進行查核

 

    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稅捐,近期將針對轄內已申請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進行查核,請各使用單位自行檢視前揭免稅車輛使用情形。

 

    本局進一步說明,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為防止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貨物稅,將查核轄內各使用單位有無將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徵貨物稅車輛移作他用情事。

 

    本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提醒轄內各使用單位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機關形象及社會觀感,使用單位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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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買巨額壽險避稅…行不通

 

2016-07-29 00:54:0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巨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官員指出,仍有不少人會利用巨額保險來規避遺產稅稅捐,但國稅局會從被繼承人兩年內是否有巨額投保來追查。

 

北區國稅局也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的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多萬元。

 

該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是保險金額七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官員進一步說,該案受益人領取該保單的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多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的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保險實益可言,顯示是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

 

因此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多萬元,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甲君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因非重病、舉債或短期的投保行為,申經復查遭駁回。

 

中央建資料庫 不動產稅基不亂漲

 

2016-07-28 04:07:57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我國不動產稅基長期文風不動、偏離市價,在外界打囤房及政府推動財政健全之下,各縣市紛紛調高稅基,引發反彈聲浪。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昨天拜會財政部次長吳自心,將建立房地價格資料庫,做為未來地方政府評定房地價格的參考數值。

 

據了解房地價格資料庫將參考不動產實價登錄的成交資料,並合理拆分房地價格,以解決目前評定地段率的人為因素過重、不夠客觀,及重複計算等問題,讓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有所依循,「不會再有漫天調漲的狀況出現」。

 

相關官員說,「與其爭論不休,不如回歸實價,最沒爭議」,隨著實價登錄上路愈久,不動產價格也愈明確,房價漲跌很清楚;房價若漲,稅就多一點,房價若跌,稅就少一些。透過實價資料及估價技術,可將房地價格合理分拆,不會再有重複計稅的疑慮。

 

官員強調,房屋稅、地價稅等房地持有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稅基由地方政府訂定,中央不宜介入太多。建立房地價格資料庫只是讓地方參考,不影響原有機制,也不需修法,只要建置完成,馬上就可運用。

 

外界建議持有稅也應房採地合一課稅,以減少爭議。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不動產持有的型態很多,房子持有人不一定也持有土地,反之亦然。

 

財政部高層說,不動產稅基的合理化可以討論,但要堅持量能課稅及受益原則,不能無限上綱。課稅若有違法違憲,無論稅輕或稅重,一毛都不可以課。如果以居住人權為由自用住宅不能課房屋稅,依此邏輯,連結自用住宅的土地如何能課稅?食衣住行等都是民生需求是不是也不能課稅?對沒房子的人更豈不是要退稅才公平?

 

財政部官員表示,無論各縣市如何調,目前房屋稅稅基仍然低於市價,不動產持有成本偏低的問題仍在。

 

北市今年地價稅 有感大漲

 

2016-07-28 01:35:30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北市府今年大幅調漲公告地價30.38%,對外表示,自用住宅加稅平均一戶僅1,100元;房仲說,市府只講一半,另一半沒講的是,台北市自用住宅僅占54%,高達46%、約40.7萬戶為非自用住宅。

 

由於非自用住宅適用稅率為千分之10,是自用住宅千分之2的五倍,如果名下非自用住宅是土地持分大的公寓、透天,今年11月收到地價稅單增加上萬元將稀鬆平常,納稅人會「很有感」。

 

APPLE HOUSE總經理葉國華說,北市非自住的住宅占比達46%,約40.7萬戶,房屋稅加稅已讓市場充滿不安,地價稅費再激增破萬,恐將再次震撼市場,房市可能雪上加霜。

 

公告地價三年調一次,各縣市今年均大幅調高,台北市也調漲30.38%。為避免民眾反彈,各縣市都表示自用住宅每戶平均僅多繳數百到千元,表示對多數民眾影響有限。

 

不過APPLE HOUSE研究中心表示,北市所有要繳地價稅戶數,適用千分之2自用住宅稅率僅占54%,換言之有46%的納稅戶,必須採千分之10以上,比自用住宅至少高出五倍的稅率,核算地價稅。

 

以北市今年第1季約88.5萬戶的房屋稅籍住宅數量來算,恐有高達40.7萬戶的房屋,今年的地價稅由於稅率較高,將非只增加千元之譜,尤其土地持分高的老公寓、老透天等,稅費增加逾萬元將比比皆是。

 

APPLE HOUSE舉例,北市光復南路280巷一戶建坪約34坪、土地持分14.5坪的老公寓,非登記為自用住宅,去年地價稅約4.1萬,今年收到稅單將達5.6萬,大增1.5萬元。

 

葉國華表示,每每政府加稅都提出加稅僅幾百到千元,影響人數及金額有限的論調企圖安撫民眾情緒,但這恐有隱匿資訊,讓民眾因無法得知而受害之嫌。

 

葉國華表示,這幾年政府積極進行各項房產稅制改革,雖方向正確,但由中央到地方,不斷變動的房產稅目及不同的課稅基準,已讓不少民眾因搞不清楚買賣屋要繳多少稅、每年持有將負擔多少稅費而不敢購屋,長遠下去房市若因此崩毀,恐是全民的大災難。

 

 

 

 

 

 

 

 

 

 

 

 

 

 

 

 

 

 

車子辦停用 免繳牌照稅

 

2016-07-28 01:35:31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長期出國未使用車輛,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停駛期間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財政部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如長期沒打算使用的話,應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申報停駛期間才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還可申請退還。

 

但車輛如果恢復使用,還是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若於停駛期間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二倍以內的罰鍰。財政部官員指出,車子遭竊或是販售都常常有牌照稅的問題,若是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車輛資料仍為原車主的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

 

至於若是車輛毀損不堪使用,必須先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後,如有溢繳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的使用牌照稅款。官員進一步舉例說,若車輛被竊遺失,向警察局報案後,再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算完備。

 

同時,再拿監理機關核發註銷登記書及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以及當年度繳款書收據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但官員也強調,若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停車或臨時停車,應受處罰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8款規定裁處之案件,因是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因此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海關沒入外幣 日圓比重大增

 

2016-07-27 01:19:41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適逢暑假期間,出入境旅客大增,攜帶超額外幣遭沒入的金額也持續增加,且以人民幣、日圓違規愈來愈多。財政部關稅署統計,今年上半年遭沒入的超額外幣中,日圓已達4.22億元(約新台幣1.29億元),大幅超越去年1.12億日圓的水準。

 

官員也提醒,旅客攜帶一定金額外幣出入境,應向海關申報,以免超額部分遭沒入上繳國庫。

 

觀察近三年超額外幣違規件數與金額,根據關稅署統計,人民幣去年遭沒入約222萬元(約新台幣千萬元),相較前一年增加1.5倍,光今年上半年更已超過200萬人民幣。而在日圓部分,上半年件數與金額都已超越去年全年的水準。

 

關稅署副署長謝玲媛表示,超額外幣限制主要為避免旅客洗錢,而日圓大幅增加的原因,有可能與日圓旅遊、置產人數持續增加有關。由於若旅客針對超額外幣沒有向海關申報,將一律沒入;而除人民幣以外的外幣,換算美金等值超過1萬元,只要有申報都可以攜帶出入境。

 

依規定攜帶幣券超過一定金額,應向海關申報,包括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有價證券總面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人民幣超過2萬元、新台幣超過10萬元。

 

有申請跟海關申報的話,超額部分人民幣要封存海關,新台幣要跟中央銀行取得許可證攜帶出入境,其他都要換算美金等值超過1萬元,都可以攜帶出入境。無申請海關申報的話,除台幣以外,超額部分一律沒入,但會發還限額部分。沒入部分海關跟台銀換匯台幣之後,直接匯入國庫。

 

至於菸酒規定部分,每位入境旅客以年滿20歲的成年旅客,攜帶菸酒免稅數量為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菸類則包括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整體來看,旅客攜帶幣券、菸酒、藥品超過限量,或所攜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如3C家電用品、精品服飾及名牌包等,但管制品或菸酒除外的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2萬元免稅限額者,應到申報檯向海關申報通關,以免受罰。

 

關務署表示,旅客攜帶超額外幣、人民幣申報規定,已行之多年,但每年仍發生多起未申報遭處分沒入案件。據統計自2014年起至20166月止,違規攜帶外幣、人民幣及新台幣入出境案件計302件。

 

認列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2016-07-27 01:19:4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有損失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等各項證明文件,才能核准認列該筆外銷損失,若無恐否認該筆損失且須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經查所申報的外銷收入與其申報營業稅的零稅率銷售額有差異,該營利事業說明是因出口的產品品質不良,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之外銷損失金額。

 

國稅局官員說,營利事業雖主張有外銷損失之事實,但僅提示INVOICE、出口報單、DEBIT NOTE等文件,未針對相關交易條件、損害事實及賠償原因等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往來文件佐證,導致無從得知其約定的購貨條件、責任歸屬、賠償依據等情況。

 

同時,其中部分損失的單筆金額超過新台幣90萬元以上,該營利事業也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因此國稅局不准認列該筆外銷損失,調增外銷收入並核定補稅。

 

關於外銷損失的認定,官員指出,公司應檢附買賣契約書,且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並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提示各項證明文件。

 

公司員工合購汽車 不得全數列報費用

 

2016-07-27 01:19:4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近來發現有公司與員工合資購買汽車共同使用,其所產生的折舊及修繕等費用全數認列為該公司的營業費用。但官員表示,不得全數認列,若經查核會依其出資比例,予以剔除補稅並開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有一案例為甲君2012年起受聘為A公司業務員,20131月與公司約定合資購買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但該公司卻在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國稅局查核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的折舊費用,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二倍以下罰鍰。

 

資誠專欄/金融科技的資安風險與挑戰

 

2016-07-26 04:07:03 經濟日報 ■張晉瑞

 

近來國內爆發首宗銀行遭國際駭客攻擊事件,對我國正在起步的金融科技無異是當頭棒喝。金融科技浪潮下,企業講求創新、效率與擴大市占率,較容易忽略安全。許多企業採用敏捷式開發(Agile Development)的精神與方法,希望以較短的開發週期來因應快速變動的需求,但往往只考慮速度,忽略資安需求與測試,甚至將整個開發過程外包,安不安全、程式怎麼寫反而是其次,這與傳統嚴謹的安全軟體發展生命周期(SSDLC)觀念大相逕庭,如何融合兩者特點,讓開發過程兼具速度與安全,已是金融科技發展的首要挑戰。

 

面對新興技術,企業不一定有自身能力可掌握,外包因此非常普遍;實務上企業將開發過程外包,安全規格和要求卻很少寫清楚,主要是功能正確,迅速完成就好,且招標過程很難對顧問於資安的投入進行衡量,於是招標結果往往是價低者得,再加上市場上有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參考,在節省成本考量下,資安就像被秤斤論兩的商品,與硬體一體適用評選流程;這樣的心態與作法,如何能期待資安能落實於開發過程?

 

傳統的資安防護觀念就像是中古世紀在城堡周圍建立護城河和堅固外牆,以抵擋敵人入侵,主要著重在預防與保護,以降低資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然而,在「萬物皆連網,萬物皆可駭」的世界,二十一世紀資安策略的風險管理方式,首先要接受「城牆遲早會被攻破」的事實,也就是接受資安事故終將發生,風險管理重點放在減少對企業衝擊。

 

面對未知的攻擊事件,企業應更全面思考,預先評估城牆會在哪邊被攻破。預防的成本遠低於發生危機事後補救的成本,特別是難以量化的信譽風險。企業不能被動等到遭受攻擊與損失後,才對新的網絡威脅作出回應,平日就可主動評估資安防護上的缺口(Breach Indicator Assessment),建立資安事件處理流程並進行演練,以便在發生事故時迅速採取行動,主動面對資安風險與挑戰。

 

資誠觀察,現今大部分企業的資安防禦姿態仍停留在被動回應,認為砸大錢建置的資安設備應可發現惡意攻擊,但網路威脅沒發生不代表不存在,近日事件,給大家一個很大的啟發:惡意程式一定進得了企業內部網路,問題是,如何及時發現以避免更大的損失發生?PwC的新世代資訊安全策略轉型規劃,近來協助某金融機構整體評估資安防護上的缺口,並以鑑識科技的手法在過程中發現潛伏的惡意程式,這正是預防勝於補救、化被動為主動的轉型思維。

 

近來的駭客事件對台灣發展金融科技是一個省思的機會,我們追求創新、技術、速度的同時,更不能忽略風險的重要。資安是永遠做不完的專案,但不是補不完的破網,期望資訊安全與新興科技發展同步並進,這才是金融科技發展的轉機。(作者是資誠企管顧問公司執行董事)

 

海外網購三多族 國稅局盯

 

2016-07-26 04:07:0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由於有許多民眾經營網購是透過朋友在國外代購後販售,但容易化整為零逃漏稅款,在台也並未設籍營業登記,因此網路交易為今年營業稅查核重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利用海關數據整合,制定智慧型選案模組,例如「三多」進口金額多、進口數量多、進口品項多等,符合要項之一稅局就會進一步查核,預計至今年底目標查核650家。

 

根據高雄國稅局統計,自今年4月開始至6月底已稽查143家,其中補繳稅款近800萬元,罰鍰約880萬元。國稅局表示,預計今年目標稽查的補繳稅款約6,100萬元,家數約650家。

 

高雄國稅局副局長洪東煒也舉例說,目前查核案件中,發現民眾甲君,自2013年起至今,以自己及家人名義,從大陸、香港、日本等地大量進口貨品,雖每筆進口報單金額均低於新台幣3,000元以下,但進口品項卻超過一萬筆以上,進口貨物更是包括服飾、皮件、包包及日常用品等等,進口次數頻繁顯有異常。

 

經展開追查後,甲君坦承因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000元下,免徵營業稅,所以透過居住於大陸、香港等地的親友代為購買物品,並分裝為小包裹配送至國內,藉以規避相關進口稅捐,之後再於國內販售。

 

洪東煒指出,該案甲君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依銷售額1,200萬多元,核定補徵稅額60萬多元,並裁處罰鍰。

 

 

 

 

 

 

 

 

 

 

 

 

 

 

 

 

遺贈稅喊漲 富人提前布局

 

2016-07-25 00:51:2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遺贈稅實徵淨額今年上半年直逼200億元,刷新近五年紀錄。財政部表示,遺產稅主要有大案增加,贈與稅增加,則是因遺贈稅率擬調整而有增加趨勢,顯示出高資產族群已開始布局。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黃耀輝認為,由於過去稅率降低,贈與免稅額也相當高,有贈與需求的人慢慢贈與,但如今傳出可能調升稅率,需求者也會規劃最有利方式規避,才會出現贈與增加的情形。

 

黃耀輝進一步說,我國免稅額與他國相比,遺產稅1,200萬元已經符合國際上的水準,但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相對其他國家高出許多,尤其加上配偶互贈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不課稅;他認為,未來贈與稅免稅額調降可能性很大。

 

財政部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贈與稅實徵淨額達198億元,其中遺產稅為120億元、贈與稅為78億元。政府擬調高遺贈稅作為長照財源,傳出稅率將採三級制,且免稅額擬調降;對此,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說,須長照服務法通過才能進一步討論,免稅額是否調降與稅率的調整都須相互配合。

 

財政部在2009年將遺贈稅降為現行的10%單一稅率,遺產與贈與稅免稅額門檻分別為1,200萬元、220萬元。

 

現行申報遺產稅經財政部核課的有稅案件約為四、五千件,占整體案件約4%,而贈與稅則約為1.5萬件~1.9萬件。財政部官員指出,由於遺贈稅為機會稅,且有累積性的特性,因此起徵點免稅額也會有連動關係。

 

根據研究報告指出,以過去資料來套用估算,若為10%15%20%三級稅率,稅收將增加120億元;若為10%20%兩級稅率,稅收則增加100億元以內。若是免稅額不動,依照現行單一稅率10%的族群不會受到衝擊,若免稅額調降衝擊範圍就會增加。

 

官員認為,在多項扣除額,以及遺產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評定估算而非市價,一般人受影響的機率低。

 

身障賣彩券 免營業營所稅

 

2016-07-25 00:51:3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林口區經營公益彩券盧先生問:我是經營刮刮樂彩券如何繳納稅捐?那電腦型彩券如何課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為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除經銷商銷售彩券之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之外, 尚無申報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因此,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辦理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財產移轉 股票成優先選擇

 

2016-07-25 00:51:2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遺贈稅擬調高,會計師認為,高資產族群不太可能為了省10%的遺產稅而資金外逃,而是可能出現財產移轉,以類別來看,股票移轉機率大於房地產。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表示,遺贈稅調高必然會影響納稅人的資產規劃,而且現行單一稅率10%加上免稅額,贈與的成本相對較低,因此預估家族會逐漸出現財產移轉的現象。

 

高資產族群財產移轉的方向,莊瑜敏認為,股票是較有可能的來源之一,預期政府將衝刺台股成交量,勢必對於股市會有利多,而房地產轉讓成本較高,不僅有土增稅問題,需提前繳土增稅,也須考慮房地合一課稅等,增加轉讓成本,因此股票移轉機率大於房地產。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則分析,遺產稅若調高,影響範圍是超過現行10%級距的族群,而政府除降低衝擊,也須留意資產是否利用人頭或海外方式隱藏,或是資金外流,實際執行會比過去查稅更難。

 

另也可能增加高資產族群的身分轉換機率,導致稅基流失。

 

出售國外證券所得 要報稅

 

2016-07-25 00:51:3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中壢區冉小姐詢問:本公司出售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是否應申報課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所得,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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