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8 AM10:33

財政部稅法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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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708尼伯特颱風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10578日尼伯特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其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七0八尼伯特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617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考量尼伯特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話電話:02-23228148

 

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本(7)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爰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  方爭議。(15)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明(106)1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25條、第32)

 

 財政部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並配合該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對於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明年1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屆期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自本(105)71日起將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及產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統軟硬體設備廠商舉辦說明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並持續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俾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順利落日;至實際落日期間,該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案

 

  今(12)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案,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本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三、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有適用。

 

   財政部說明,92年以前,部分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而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產生列報金額高於實際取得成本之不合理情形。為導正上開情事,該部於9297年間發布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相關解釋令,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原則上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嗣10111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以前開本部相關令釋內容,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該部以行政解釋為之,與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財政部鑑於該等解釋令對於遏止捐地節稅,保障稅收著有成效,為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本修正案定明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以遏止租稅逃漏,並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配合該修正案完成立法,後續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實際取得成本等情形,該部將就非現金財產捐贈態樣如土地、房屋等,依法訂定相關認定標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立法院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CFC制度部分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二)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三)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建立PEM制度部分

 

 (一)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二)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未來PEM制度實施後,除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外,亦有助於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益。

 

 三、配套措施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2322-7556

 

尼伯特颱風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協助辦理

 

  財政部表示,尼伯特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附「尼伯特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0922-288-969(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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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同一課稅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在期間不重複前提下,兩者皆可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先租屋後購屋,在不同期間發生的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兩項扣除額,惟基於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1月至6月承租房屋自住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6/12個月=6萬元)7月至12月購買自用住宅支付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個月=15萬元),所以甲君104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兩者加總合計21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符合前揭規定,可依法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以維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呂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打工要小心,勿隨意將身分證件或印章等重要資料交付他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了畢業生求職及學生暑期打工的旺季,社會新鮮人及打工同學應注意,不要隨意將身分證件或印章等重要資料交付他人,以免被不肖雇主利用,次年收到扣繳憑單或稽徵機關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才發現被虛報薪資,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部分社會新鮮人及打工學生,涉世未深且社會經驗不足,某些不肖業者,常利用其作為虛報薪資人頭,而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為避免淪為不肖業者逃漏稅工具,除了不要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用途不明之他人,或在未載明工作期間及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另外在領取薪資時,亦應詳細核對薪資印領清冊上的金額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洽給付單位查明。

 

該局提醒,勿為貪圖小利而答應雇主虛報薪資或擔任人頭,以免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刑責。若發現有被公司行號虛列薪資情形,請即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訴或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

 

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除可落實電子化政府且達節能減紙之目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自103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免填發憑單適用範圍只要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扣繳單位就可以免填發扣繳憑單:(1)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 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該局說明,因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或赴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所得,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了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稅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不再填發,所得人可透過相關管道查詢憑單資料。

 

該局指出,民眾可循下列查詢管道取得所得資料:(1)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2)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3)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之所得資料。(4)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5)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稅務意識高漲,常對消費未給予發票的店家,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但往往因未提供具體消費事證,或提供的證據不足,而使得受理案件窒礙難行。

 

該局指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除敘明被被檢舉人資料外,還需提供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者,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國稅局檢舉時,常常所敘被檢舉人逃漏稅事實並未完備,或未主動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則需以雙掛號發函請檢舉人補提具體事證,往往曠日廢時不符合稽徵成本;而民眾通常也未保留相關具體漏稅資料,致使違章漏稅情事未能順利查獲。

 

該局呼籲,民眾消費時發現店家未開立發票,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輸入店家地址查詢統一編號,再由統一編號查詢該店家是否須開立發票,若發現店家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提供拍下之訂單、菜單、商品照片及付款等資料,向國稅局檢舉時並清楚敘明人、事、時、地、物等具體逃漏稅情況。

 

該局提醒民眾,消費時應主動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全民監督店家逃漏稅,不僅降低稅捐稽徵查緝成本,亦能保障國家稅收,增加發票中獎機會。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買賣雙幣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金融與外幣商品越趨多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業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財政部針對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商品在證券集中市場買賣,該等受益憑證買賣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稅,發布令釋規範。

 

該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也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應彙整交割當日該等有價證券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照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計算,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代徵人88日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交易單位(=2,000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20.26元,成交總金額為人民幣40,520元,證券代徵人於810日按照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計算,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人民幣應納稅額為40.52元,若新台幣兌人民幣匯率為0.1900,證券代徵人於810日或811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為213.2632元,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實際繳納證券交易稅為213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房地合一稅申報方式除以人工填寫申報書外亦可透過網路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11日起施行,民眾在1051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1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民眾如有新制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除可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於執行網路申報軟體時,如遇有系統設定等專業性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洽詢;如有軟體操作或稅務申報方面之問題,亦可於上班期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敬請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廖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退休金、撫卹金如何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退休金及撫卹金兩者有何不同及如何計算申報扣繳憑單,該局茲舉例說明,假設任職於某機關(公司)的甲君,服務年資25年,一次支領金額1,000萬元,該金額由甲君退休時本人所領取則為退休金,若甲君不幸於在職期間因故死亡,發放予其遺族即為撫卹金。扣繳單位計算應稅所得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給付退休員工之退職所得或其遺族之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及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納稅義務人則應按扣繳單位填報之退職所得或其他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自行扣除定額免稅額後再行申報,以免重複扣除,造成漏稅而致受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未經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惟所謂「經檢舉」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稅局依檢舉而查獲之逃漏稅案件,調查基準日為受理檢舉日;而所謂「經檢舉」,並未限定檢舉人之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稅法規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其中檢舉人向有權審核、調查、處分逃漏稅案件之機關檢舉或經該等機關主動察覺、查獲,亦屬於經人檢舉之案件,並未限定檢舉人僅得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

 

該局說明,A公司經人於10418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舉涉嫌漏報102年度營業收入計15,000,000元,經該處受理檢舉進而查獲,於同年123日通報國稅局課徵A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A公司其間雖曾於104325日向國稅局補報102年度銷售貨物所生之營業收入15,000,000元並補繳所漏稅款,惟其補報補繳日(104325)在檢舉日(10418)之後,已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令規定如實申報稅負,如發現自身有短漏報相關稅目情事,亦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主動查獲,而須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新增中、英、日三語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介及申報說明,歡迎外僑,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制)已於10511日起實施,邇來陸續接獲外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房地合一稅制的規定。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105年起出售(1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做為房地交易所得額,並按持有期間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外僑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稅率如下:(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4)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稅率為35%。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有別於綜合所得稅,採分離課稅方式,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外僑納稅義務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不諳中文的外僑瞭解房地合一申報規定,特別於本局網站外僑稅務資訊,新增中、英、日三語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介及申報說明,歡迎105年以後如有處分房產,或對房地合一稅制申報持有疑義的外僑,多加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短漏報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短漏報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惟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免予處罰。

 

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取自A公司之營利所得1,000餘萬元,致短漏報所得稅額100餘萬元,遭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又因甲君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漏報所得並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之適用,另處以30餘萬元罰鍰。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方便、省時好處多,請民眾善加利用,另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報繳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並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申報時應仔細查對申報資料有無短漏報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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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另為鼓勵拓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惟該公司係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本局查得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

 

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本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本局表示,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並不包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創設目的之虧損),本局於查核○○協會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法人申報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誤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數合併計算,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經本局核定剔除其屬前10年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累積虧損數,致當年度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應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合併計算,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徵稅款。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9

 

營利事業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本局舉例說明,在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經本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7

 

提醒尼伯特颱風受災戶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本局表示,強颱尼伯特來襲,造成東部地區嚴重損失,本局提醒民眾,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本局除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本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1)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1)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2)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可連結財政部網站http://goo.gl/CRLnBC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63

 

營業事業長期派駐支援人員至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應收取相對服務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從事支援服務,應本於企業獨立個體原則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之服務收入,方可列為費用。

 

    本局表示,某公司102年度長期派駐30餘名員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務,並列報該等員工之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支出,經查除派駐美國及中國大陸之人員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務收入外,另有10名員工因未能提示派駐子公司所提供之勞務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務收入,經本局剔除600餘萬元之人事費用。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所明定,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支出應由該關係企業負擔,若無法證明臺灣母公司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係與其業務有關,或已收取相關服務收入,則臺灣母公司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所列報之相關薪資費用等支出不得認列。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為簡化營業人申報零稅率案件作業流程,將修正部分報單別列入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並自所屬年月份1057月份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本局表示,財政部關務署為推動貨品出口貿易統計之合理化,重新調整申報附輸出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統計方式代碼,區分為「轉售出口」與「非轉售出口」,故修正及新增出口統計方式代碼8A8D,並經10562日台關業字第1051010292號公告自10573日起實施。

 

    本局表示,為因應該署前開新措施,並簡化營業人將前揭附輸出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轉售出口申報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零稅率銷售額案件退稅作業時程,稅捐稽徵機關將報單別「G3G5B9D5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8A」暨報單別「B8」及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8A」列入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免再於申報時檢附證明文件。

 

    本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申報前揭轉售出口案件時,應分別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暨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以免因申報資料填寫不正確,產生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修正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項目表如附表,並自所屬年月份為1057月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項目表

 

 

製表日期:10566

 

 

 

 

 

報單別

適用零稅率規定

統計方式

 

G3G5B9D5F5

1

010203051A818A

 

D5F5

1

9L

 

B8

1

818A

 

F4D5B9

4

971A9U

 

B1D1B2

4

97

 

G3G5B9D5F5

7

099F

 

D5F5

7

8F

 

G3G5F5

7

0878

               

 

  • 本表以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各款別方式排序列示。

  • D5F5報單,如該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位」之前8位為「實際銷售人國內廠商統一編號」,列入實際貨物銷售人(即前開統一編號)之總額交查。

  • D5F5報單,如該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位」之前8位為「FFF加上自由港區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為實際銷售人代碼」,則排除列入總額交查

    D5報單且統計方式為9F者,如該報單之「出口人統一編號」與「買方統一編號」均相同,且「目的地代碼」欄位前2碼為「TW」者,則排除列入總額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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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財經網>>

    併購DD教戰/跨境併購 要懂得保護自己

    2016-07-15 01:18:49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企業跨國併購時有所聞,包括電子業併購歐洲、日本企業補技術,金融業打亞洲盃,傳統產業全球布局,台灣跨境併購需求日益增溫,海外併購面臨的挑戰又比國內併購更複雜。

    安永財管諮詢服務公司總經理何淑芬表示,實地查核含括商業、財務會計、法律、務稅、環保、人力資源等六大面項,必須全方位的從產業面、策略面發現交易的價值。

    海外併購不若國內併購,國內併購標的找到後,就可一對一的進行實地查核,但海外併購常常是採bidding process (招標程序)。一家賣相佳的公司,通常會委由投資銀行找來歐洲、美國、大陸等各路買家,誰出得起好價錢,公司就賣誰。

    限制嚴格 須一擊中的

    何淑芬說,通常招標程序可以有三輪,可能還沒看到標的公司太多資料,對當地的法規、公司的財務狀況都還不太了解,第一輪就要出價了。惟有出價具競爭力者,才有機會進入到第二輪。

    即便進入第二輪,可進行的實地查核也是受限的。通常賣方會將公司資料上傳到虛擬資料室(Virtual data room),但基於保護賣方,避免競爭對手變成潛在買家來刺探營業機密,包括一天能提問題的數量,可以進入虛擬資料室做實地查核的人數,與高階主管訪談時間長短、資料下載權限等,都是受到嚴格限制。

    故關鍵是擬好策略,用有限的時間、資源,問到最核心的答案,並有效保護自己。舉例來說,在實地查核過程,賣方可能會開條件,須先簽約,才可以檢視重要客戶合約,是否有影響買方權益的重要條款。

    缺乏經驗 台廠易吃虧

    若主要客戶合約訂有控制權異動條款,企業易主後,大客戶可以終止交易合約,那就有潛在風險,買方須評估併購案是否繼續下去。

    何淑芬也觀察到,台灣買主因缺乏跨國併購的經驗,經常會犯了見獵心喜的毛病,也因為如此,讓賣方發現「太想買了」,導致賣方可以採比較高的姿態對待,以致陷入買太貴、買錯的風險。

    尤其是來自歐洲或美國的賣方,背後的股東通常都是私募基金,其一天到晚在買賣公司,經理人對併購交易流程經驗豐富,以致台灣買方較容易在策略面,或談判進程中吃虧。

    財務面若付了較高的議價,日後標的公司表現沒有預期好;萬一又遇上大環境變化、景氣反轉,就會產生提商譽減損問題。

    若表現得太過太心急、太想買,該檢視的合約卻沒有看清,將來就會面臨掉單、客戶轉單等後遺症。

     

     

     

     

     

     

     

     

     

     

    併購DD教戰/把握時間 追查關鍵

    2016-07-15 01:18:49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安永財管諮詢服務公司總經理何淑芬指出,「實地查核」和「審計」的最大差別在於,審計是與客戶站在同一邊,不用諜對諜,不用思考策略應用,也不會限制在短時間內將資料消化完畢,也不用考慮標的公司不配合。

    但實地查核是代表買方,在和標的公司談判時,常遇到標的公司配合度不高,如何說服他們配合,就成了關鍵。

    何淑芬舉例,曾在代表歐洲某大企業,對台灣一家公開發行的公司進行實地查核,對方也聘請有經驗的顧問。賣方顧問告知,實地查核時間只有五天,早上九時到晚上六時,為免出售消息走露,實地查核地點是在一間律師事務所。當地開出100項清單後,其中最重要三項沒有給;此時專業併購團隊人員須以強硬的態度要求時間暫停,否則五天過後,對方沒給出關鍵資料,恐讓交易憑添不必要風險。

    又諸如前陣子兩岸併購盛行,但大陸財報資訊品質不若台灣那麼好,營業規模又大,當你抵達公司進行實地查核時,工作時間經常被吃飯、喝酒壓縮。而大陸許多財務長又不像台灣是交由專業經理人,通常最清楚財務狀況的只有董事長,幾乎是一人公司,只好擬妥策略,將財務分析、產品別毛利記在腦中,利用和老董吃飯喝酒談笑過程中,問出你要的答案。

    併購DD教戰/留住核心人才 做好四件事

    2016-07-14 02:03:17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企業併購不少是為了人才而來,處理併購人事案務求謹慎,留下對的人,繼續替公司賺錢,成為併購方必做的功課,否則人才留不住,買個空殼就無意義。

    併購公司,除了有形資產,人力資源安排也很重要。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表示,實務上通常要考量併購後的員工去留、勞工法基本合規查核、競業禁止、營業秘密保護等面向。

    闕光威指出,併購後員工去留,通常有併購後大量裁員、併購後務必留下關鍵員工兩種不同方向。

    若要增加經營效率,通常會裁撤一些冗員。在此情況下,第一要先看有沒有工會,若有工會,其勞動契約大多由集體協商而來,不管是裁員或減薪,其困難度都很高,重新議定或修改合約,會遇到許多阻礙。

    若要資遣員工,也要審視資遣費如何計算,每個國家的計算不同,還有退休金問題,要去審視過去退休金提撥是否足額,若退休金提撥不足額,變成買了這家公司就變成債務。

     

     

     

     

    黃金降落傘 納入考量

    另一種併購是看中其研發能力、或優秀員工才進行併購,須留下關鍵員工。關鍵員工要承諾留任公司三到五年,否則併購後都辭職,等於併購了空殼子。

    留任情況之下,併購方就要去檢視員工是否持有選擇權。

    舉例來說,很多員工留在公司,是因為該公司有發選擇權,讓其有足夠動機留任公司。

    若是發選擇權的公司,併購就要很小心,不能讓被併方變成消滅公司,否則併購後就下市,選擇權變成不具意義,員工也會流失。

    併購也要注意「黃金降落傘條款」;這是指公司被收購後,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無論是主動還是被迫離開公司,都可以得到一筆巨額安置補償費用,使收購方的收購成本增加。

    各國勞動法 留意異同

    此外,還要檢視勞工法令基本合規。闕光威表示,需要審視這公司是否合乎各國勞基法基本規範,舉例來說,過去有沒有發加班費,雖然換新僱主,員工仍可以請求補發加班費。

    再以台灣法規為例,勞工要開勞資會議、或是有特殊工時,需主管機關同意,必須依法保有工時紀錄,若沒有,等於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就算是過去事情,追訴期間仍可以裁罰。

    闕光威提醒,勞動法是屬地法律,母公司不管在開曼、在日本,都要從最底層勞工工作所在地去看勞動法的適用狀況,故當併購對象為跨國企業時,要「從下而上」去評估其所有風險。

    為了避免併購一家公司後研發團隊集體跳槽的風險,企業多設有競業禁止條款,但每個國家對競業禁止條款的認定不同,例如台灣有很嚴格限制,若沒有寫清楚,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故買方可能要思考趕快再和個員工簽個有效的契約,否則會有集體跳槽風險。

    另外,保密條款則可以規範員工就業務上所知的事不能對外洩露,例如顧客名單、顧客採購習慣、大數據分析結果,不見得是秘密,但很有價值,需予以保護。

    併購DD教戰/社保提撥 清查重點

    2016-07-14 02:03:18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安永財管諮詢服務公司總經理何淑芬表示,跨國併購就人力資源部分的盤點,最常見的風險是社會保險基金短報少列。解決方案就是減價交易,或是價格不減,但由大股東負擔保責任,要求其補足。

    何淑芬表示,按台灣會計準則,非公開發行公司不用委請獨立精算師去評估舊制退休金負債,公司也因此多有提撥不足的狀況,這會影響交易價金決定。實地查核也常發現在算健保費提撥時,沒按實際經常性薪資計算提撥,時有低報狀況。基本上,在計算勞保或健保要以經常性薪資水準去算,有些公司可能會只以本薪的方式去算,造成退休金短估。

    中國大陸併購,最常見的是社保費(五險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低估狀況,不同地區有不同計算方式規定。

    何淑芬表示,若算出社保低估,一般有兩種做法。一是減價併購,算出短估金額的最大可能風險,正規作法是建議雙方坐下談。

    另一是價格不減,由大股東擔保,在股權買賣協議中,把一部份價金放在信託帳戶,明訂何時補足才能收到價款。會請大股東擔保,通常是參股交易。因投資者會認為,以後公司主要經營者也非投資方,還是交由原來經營者,面對社保短估議題,若不減交易價金,或價金只減一部份,剩下會要求大股東擔保。

    併購DD教戰/清查內外帳 找出稅務陷阱

    2016-07-13 01:55:39 經濟日報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實地查核像是企業的身體檢查,會計師化身為企業健檢醫生,為客戶抓住會計報表上看不到的稅務風險;能抓住的風險多寡,往往影響併購案的成敗。

    談到企業併購案的實地查核,許多人直覺會想到財務方面的查核,忽略稅務問題也是交易背後的一大風險。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周黎芳指出,稅務風險常是買方議價時的籌碼,原有的交易架構甚至可能為之改變,企業不可不慎。

    實務上可以看到,有些企業為了成本考量,只鎖定併購目標的財務狀況,對其稅務問題一無所悉,日後被國稅局追徵一大筆稅款,欲哭無淚。即使當初合約中訂明可和原先股東求償,卻可能求償無門。

    周黎芳強調,稅務的實地查核雖然常被忽略,卻是決定併購案價格的主要因素之一。稅務風險影響淨值,進而影響交易價格。曾有一件企業併購案,因為賣方的稅務風險過高,導致交易價格被砍到原來開出的四分之三。

    周黎芳表示,稅務查核時應該注意的重點,依其企業型態、產業別而有所差異。以台灣中小企業而言,不夠健全的制度背後常常存在風險。舉例來說,許多企業有內、外帳,兩套帳可能存在不小差異,企業的所得是否如實在帳上揭露、之後是否會有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加罰的風險,就會是會計師查核的重點。

    外銷所得 稅事紛擾多

    根據所得稅法,企業的總機構若設立在台灣,課稅稅基即為全球所得,有銷貨收入發生在台灣就應該繳稅。企業的境內所得相對容易追蹤,若是來自外銷他國的所得,由於缺乏勾稽系統、當局較難追查,企業可能將這部分的所得隱而不報。該筆漏報所得若在日後被查獲,企業不僅會被要求補稅和處罰,核課期間可能也會被強制延長,國稅局擁有查稅權利最長可到七年之久。

    在哪繳納 須先做功課

    以大企業而言,由於財務需要會計師簽證,漏報所得的可能性極低,稅務風險通常會來自和國稅局交手的爭議狀況。

    會計師在實地查核時,會去觀察國稅局如何核定企業的報稅案件,某筆費用能否成功列支或是反遭剔除。如果過去企業稅務案件勝訴的可能性很低,就可能會被列為風險。

    另外,不同產業所要注意的實地查核重點也不同。周黎芳指出,第一步通常會看企業的交易型態,確認企業是否有很多外國客戶、接單狀況如何,及費用和收入如何列帳。

    舉例來說,外銷導向的製造業或高科技業,總部發派業務到美國爭取訂單,業務的駐外時間可能比在國內還長。此種交易型態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或是該筆收入是否應該在美國繳稅,都可能在日後成為爭議。對於併購案的買方來說,自然應該將其列為風險。

    周黎芳補充,在買價之外,稅務風險也可能會影響交易架構。如果賣方的稅務風險甚高,即使買下股票的交易成本較低,買方還是可能會選擇買資產、不買股權,之後才不必承受相關的權利義務,「稅才不會帶過來」。

     

     

     

     

     

     

     

     

     

     

    併購DD教戰/查核團隊 要有高EQ

    2016-07-13 01:55:3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說到實地查核的「眉角」,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周黎芳指出,會計師處於買方和賣方之間,難免會面臨一些角色衝突。查核團隊必須具備堅強的EQ,和兩方都互動良好,「才能拿到煮出一盤菜的好材料」。

    代表買方的會計師,必須了解賣方企業的底細,賣方提供的資料足以決定後續併購案的成敗。此時會計師如何拿捏分寸,既和賣方相處融洽、成功拿到所欲查核的資料,又不能讓賣方輕易套話,就是一門在報表之外的查核學問。

    一般而言,執行審計業務的人員都會和查帳的公司關係良好,但實地查核團隊的查核對象並非客戶,會計師必須留意角色轉換的問題。周黎芳笑說,剛剛開始查核工作的菜鳥,特別容易角色混淆,「忘記賣方不是朋友」。

    如果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不幸遇到態度惡劣的賣方,拿不到需要的財務資料,也自有一套應對的策略。買方可以選擇將整個查核團隊撤走,要求賣方備妥充足資料再重新開始查核,將交易成敗的壓力交給賣方,風向球就會改變。周黎芳補充,賣方股東和經理人的利益衝突,也是實地查核時要特別留意的人際關係議題。賣方企業的股東一心想要賣掉公司,但經理人可能持不同意見,或出於保護公司商業機密,不願提供關鍵資料,都是可能發生的狀況。

    併購實地查核 避開三地雷

    2016-07-11 02:07:50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實地查核是併購的必經程序,台灣的老闆們對此卻有不少迷思。

    安永財管諮詢服務公司總經理何淑芬指出,常見的迷思如只看淨值出價、誤把會計師簽證報表當成實地查核、只重視資產負債表的某一些科目,都有可能讓你買到地雷。

    迷思一,看到淨值,出價就好?何淑芬說,台灣產業界的高階主管審視併購案時,往往將淨值多寡,當成出價標準,例如出價是淨值的1.5倍、2倍諸如此類的。

    但併購案在進行時,尤其跨國交易,淨值只是考量的因素之一,重點還是在企業本身的獲利能力、營利能力;講白了,即便有機器設備、土地廠房,但營利能力不好,別人也不會買你。

    迷思二,實地查核就是拿會計師查核好的報表查一遍就好了。何淑芬表示,事實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表,只是對該公司的財報是否允當出具意見。但實地查核是協助投資者分析財務報表變動的背後原因,看出公司在過去歷史期間的營運績效、成長動力、營利表現為何有高有低、客戶關係是否高度集中,與供應商的關係。

    忽略關鍵 大計變大忌

    透過實地查核的過程,可以發現潛在會影響到交易是否繼續進行的大忌,只要發現一些大忌,交易可能就玩完了。

    何淑芬說,財務報表揭露只是制式按照主管機關要求編列,光憑財務報表是無法知道全面性的「大忌」,還須透過實地查核、高階主管訪談做深入分析。

    資產品質 藏在細節裡

    另外,實地查核的重點,除了營業能力,還包括資產品質、現金流量品質、營運資金需求,這都是財報中看不出來的。何淑芬曾查核過藥妝店,要求對方給四、五千筆資料,從中分析出前百大產品占營收多少,主要獲利來自哪些產品,那些商品雖帳上有庫存、但好幾年都沒賣掉。藉由產品別分析毛利、數量、單價,從中找出公司成長動因,這都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所會做的工作。

    迷思三,老闆只重視資產負債表的某一些科目。傳統思維是看到帳上存貨幾十億元,就把存貨盤完、哪些客戶應收帳款收不回來,就調整完後出價。

    但如此只看到資產品質,還是沒有看到營利品質。很多情況是,若沒有做十大客戶分析或十大供應商分析,就不會發覺標的公司過去的成長可能只仰賴一、兩個大客戶,這些大客戶可能就在今年就掉單了、不往來了。若沒做這些分析,就不會發現這些風險,還以為買到很穩定的企業。

    何淑芬曾幫某家美國客戶做某上市公司做併購,美方來了一個大團隊,當實地查核進入到了第三天,美方突然說,我們這個交易要停了?因為他們發現有重要客戶掉單了,標的公司就沒有吸引力。

    投資損失已實現 才得申報

    2016-07-15 01:18:50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因轉投資的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造成投資損失,南區國稅局提醒在申報營所稅時,除應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外,二次以上的減資還要注意實際投資成本有無扣除前次減資已列報的投資損失。

    國稅局表示,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率計算,若有二次以上的減資,因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因此應以前次減資後的成本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乙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的投資損失1,500萬元時,發現甲公司97年間投資乙公司的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曾在100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已在100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萬×30%)。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成本應為2,100萬元。

    惟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在102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應為1,050萬元(2,100萬×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000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萬×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申報二次以上減資的投資損失時,常會疏忽原始投資成本應扣除已列報過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

    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應注意是否有多次減資情形,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處罰。

    另外,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

    也就是說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須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以認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不屬於以減資彌補虧損,不符合稅法規範認列投資損失的條件,不得列為投資損失。

    電子計算機發票後年停用

    2016-07-14 02:03:19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昨(13)日表示,明年11日起不再核准新設立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後年11日起電子計算機發票將走入歷史。

    目前仍有1萬多家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主要包括飯店、旅宿業者和汽車商等,財政部指出,各地區國稅局自71日起,已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及產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統軟硬體設備廠商舉辦說明會,並輔導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說,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仍有近一年半可用電子計算機開統一發票,預訂後年元旦落日,不過將視實際輔導及狀況另行核定落日時間。

    財政部明天將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修正重點包括自明年1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

    其次,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因此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在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投資雙幣ETF 要課證交稅

    2016-07-14 02:03:19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昨(13)日表示,買賣雙幣ETF(指數股票型基金),財政部已發布令釋,按證交稅稅率千分之1課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財政部針對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商品在證券集中市場買賣,該等受益憑證買賣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稅,已發布令釋規範。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的有價證券,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應彙整交割當日該等有價證券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照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1計算。

    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的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的交易資料,仍應以新台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Agoda營業稅 不轉嫁旅館業

    2016-07-13 00:13:53 經濟日報 記者黃冠穎/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抽不到訂房網站Agoda.com營業稅,轉而找上數百家旅館業者要求代為補繳佣金營業稅,引發飯店業者強烈反彈,經向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陳情並協調,做出初步結論,Agoda繳稅義務不應轉嫁飯店業者。

    國稅局官員指出,這次的協調會主要是趁機向旅館業者講清楚,並沒有要求旅館業者代繳agoda的稅。目前agoda已經在台灣設立辦事處,會要求agoda開立發票並繳稅,同時也會向其他訂房網站追稅。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上周邀請立委吳秉叡、台北市旅館公會理事長邱樂芬、國稅局官員與旅館業者召開協調會,昨(12)日公布兩項結論。

    首先,國稅局應就飯店業者實際收益課稅,Agoda繳稅義務不應轉於飯店業者;再者,台北國稅局應先行處理與Agoda漏開發票的訴訟與爭議,再界定飯店業者應繳稅額,不應在訴訟未結案前,限期要求飯店業者在15日前自行補稅。

    Agoda訂房網站屬於跨境電子商務,消費者先向Agoda訂房、支付房租之後,Agoda扣除一定比率金額,再交付旅館業約定的價金。

    不過,台北市飯店旅館近月收到台北市國稅局公文,認訂Agoda扣除的金額屬於「佣金」,Agoda由於在台灣並無營業據點,旅館應就該佣金支付繳納營業稅。

    曾擔任法官的吳秉叡在協調會表示,Agoda是實際收錢的單位,旅館業者屬於被動接受費用,從金流分析,國稅局認定Agoda與旅館之間的價差屬於佣金,並不合理,國稅局應該向Agoda追稅,而旅館業只需就Agoda支付給旅館的房租,開立發票即可。

     

     

     

     

     

     

     

     

     

    蔡其昌認為,國稅局應等到與Agoda訴訟結束,再來處理與旅館業者之間的問題。

    根據了解,台北市旅館公會與Agoda已經開始協調,將會重新擬定契約,未來將朝向單純買賣合約的方向執行,以降低爭議事件再度上演。

    延長追稅期 財部擬修法

    2016-07-12 04:15:37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部分欠稅大戶明年35日追稅期限屆滿,屆時欠稅金額恐一筆勾銷,昨(11)日在國民黨立委盧秀燕再三追問下,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首度鬆口表示,財政部正在研議修法,延長追稅期。

    蘇建榮表示,檢討是否修法必須考量三大方向,一是欠稅大戶在國內是否還有資產,二是考量租稅公平,三是考量賦稅人權,財政部賦稅署會進一步聽取各界的意見,是否修法延長追稅期限,年底前會有結果。

    立法院財委會昨日邀請金管會、財政部就「如何振興我國證券資本市場」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詢,立委盧秀燕在質詢時,質疑財政部對於明年35日追稅期限將屆滿的欠稅大戶,是不是打算到期不再追稅。

    蘇建榮回答時,原本說欠稅大戶「因為在國內找不到」,追稅不易,盧秀燕則質疑並不符合公平正義,會引起抗稅,蘇建榮隨後表示,財政部正在研議是否修法。

    盧秀燕舉例,黃任中家族因為欠稅,被限制出境不能回台,政府應持續追稅,至少要讓他人身不自由,不能一筆勾銷,否則引起很大反感。她表示,860名欠稅大戶每一戶平均欠逾1億元,若沒有任何處罰,對乖乖繳稅的人不公平。

    全國今年累積860件欠稅案,欠稅金額約879億元,其中明年35日將有294件、欠稅總額約302億元的案件追稅期限將屆滿。以全國前五大欠稅案件來說,除黃若谷外,其餘四案,欠稅金額高達69.26億元,全都面臨屆滿追不回的情形。

    財政部表示,追繳欠稅最長15年,一旦效期過了、執行期屆滿,只能作罷註銷,唯有2007年前移送、欠稅超過50萬元且尚未發債證的老案,會追到201734日。

    黃任中家族欠稅就屬舊案,若繼續欠稅不還,明年35日就將從欠稅排行榜中除名。在黃任中已死亡,家族成員避居海外下,已難追回稅款,因此明年黃任中家族將有高達30.53億元的稅款會一筆勾銷。

    技術入股…同步適用

    2016-07-11 02:07:50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個人或公司技術入股所得,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課稅時點和非上市櫃公司不同,前者是認股年度次年起的第五年繳稅,後者則是股票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至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年度。

    去年底「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增訂我國個人或公司以自行研發的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繳稅或緩課所得稅;員工獎酬股票全年合計500萬元內,得選擇全數延緩繳稅。

    財政部日前已完成「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草案預告,草案規定個人或公司以智財權作價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抵充股款所得,也就是所謂技術入股,是在認股年度次年起的第五年繳稅。但在此一期限前轉讓股票或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者,是在股票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課徵所得稅。

    作價給非上市櫃公司,是在股票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年度。但股票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延緩繳稅、緩課所得稅或變更放棄延緩繳稅、緩課所得稅時點。

    捐贈私校家長會 可納列舉扣除額

    2016-07-11 02:07:5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嘉義市陳小姐詢問:個人捐贈給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收據是否可以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依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准作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列報扣除之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之20%,但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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