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8 AM11:37

最新稅法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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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營業人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管理公有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收入是否課徵營
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管
理公有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收入是否課徵營業稅?該局說明,如符合一定
要件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係符合規費法第8
條第1 款各機關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之規
定,並依停車場法第31 條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經地方議會審議
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條第2 項規定,
對停車未繳費之民眾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徵收之規費,營
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免徵營業稅。惟營業人向政府請款之收
入(扣除契約金後之金額),核屬營業人提供勞務(委任報酬)取得之代
價,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
收費,未符合前開規費要件者,應由營業人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
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標得某區公所停車場經營權,雙方訂
定契約約定營業人除給付權利金外,經營管理由營業人自行處理並自負
盈虧,收費方式係於停車場出口處由專人或設收費亭收費,對停車未繳
費之民眾不得予以裁罰,因未符合前開規費要件,故甲君應於收取停車
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經營前揭業務營業人,如未符合前開規費要件者,應
由營業人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
追繳本稅外並處5 倍以下罰鍰,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 分機602)
本(105)年9 月下旬已陸續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表予私人辦理補教業及幼
兒園等業者,請業者配合依限填報回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瞭解私人辦理補教業及幼兒園等業者
之業務狀況,該局每年都會篩選出查核對象,擬定函(訪)查名冊及計
畫,執行函(訪)查作業,並蒐集相關資訊,作為選定實地訪查對象之依
據。
該局指出,本(105)年9 月下旬已陸續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表予補習
班、幼兒園等業者,請業者配合依限填報回復,以順利完成函(訪)查作
業。惟依據以往函(訪)查作業發現,少數業者不配合填報業務狀況,遭
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 條規定,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
鍰。請受訪業者配合本項函(訪)查作業,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免受罰
並損及自身權益。並提醒業者,調查人員於執行實地訪查業務時,均會
主動出示稽查證及有關派查函件,如發現有查訪人員未提示上述證件
時,請提高警覺,以防受騙。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523)
尚未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自動
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103 年度未分配盈
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
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
事業或機關或團體(僅須辦理結算申報),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
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
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
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
高不得超過3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 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
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
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
徵之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
額最高不得超過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 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
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 元之
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
補報為止。
該局籲請該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補)報通知書之
日起15 日內,請儘速於限期內補辦申報,避免遭稽徵機關加徵20%怠
報金。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337)
報廢中古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已無二親等內親屬同一戶籍
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報廢中古
汽機車換購新車,報廢舊車車主與購買新車車主雖然為二親等內親屬或
為夫妻關係,但並非同一戶籍,是否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適用資格?
該局說明,自105 年1 月8 日生效之貨物稅條例第12 條之5 第3
項,原規定報廢及換購新車之新舊車主如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者,雙方應
為同一戶籍。然多數民眾常因升學就業、結婚生子等因素,而和其原生
家庭位於不同地區,導致戶籍不同,為確保民眾權益,該條文已於105
年5 月25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 日生效,取消同一戶籍之限制,並
自同年1 月8 日起適用。不過,依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
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5 條規定,若新舊車主非同一人,仍須檢
附雙方的戶口名簿影本以作為申請文件。
該局呼籲, 若民眾尚有不清楚之處, 除可利用本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 查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
(0800-080-321)詢問外,亦可至本局各分局稽徵所索取宣導手冊,以便
更明瞭相關規定與申辦手續。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710)
外僑勞務報酬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我國來
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僑在我國內居留超過90 天,其在我國境內
提供勞務由境外雇主給付之報酬亦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課稅。
該局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戳章日期或內政部
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自1 月1
日起至同年12 月31 日止)入出境多次者,係以入境日不計,但出境日
要計入之方式累積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在臺居留日數合計未超
過90 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由給付人依法扣繳或自行
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免課所
得稅;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在臺居留日數合計超過90 天者,其因在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應申報我國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給付報酬,可憑當地
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及公證人應同
時檢附開業證件影本)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外僑在臺居留逾90 天,而有自國外給付之勞務報酬者,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納稅,避免疏漏而受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13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 年1 月1 日起交易屬房
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為避免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
稅基重複課徵所得稅,並使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得同步轉軌至所得稅,
故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時,得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
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土地增值稅不得再
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 公司於105 年1 月2 日取得乙筆土地,成
本為10,000,000 元,107 年1 月2 日以30,000,000 元出售該筆土地,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00,000 元,土地增值稅為
500,000 元,則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0,000,000 元(30,000,000 元
-10,000,000 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5,000,000 元(20,000,000
元-5,000,000 元)
該局提醒,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
已陸續發布相關法令規範,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新、舊制度之差別,如
有任何疑義,請隨時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50)
請營利事業重新檢視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如發現有
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即將進行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之選案查核作業,請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如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免被
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3 年度未分配盈
餘申報期間為105 年5 月1 日至105 年5 月31 日止。營利事業完成申
報後,請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有無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
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 頁),計算基本稅額
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並繳納之。
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
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向所轄
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就補繳之
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
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始符合
免罰之要件。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自行發現
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
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29)
帳簿憑證因災害滅失者,應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
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應於事實
發生後之次日起30 日內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
實證據,經證明屬實者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
平均數核定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未符規定者將依查得資料或同
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應留置於營業場所,營利事業設
置之帳簿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憑證至少保存五年。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
之災害以致滅失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滅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按原始
憑證重設新帳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至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
原始憑證滅失者,依該事業前三年度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
定該期間所得,若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關核定,得以申報數為準;
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通知調查,
甲公司主張該年度帳簿憑證於104 年10 月25 日因廠房火災全數燒毀,
應按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該期間之所得。惟
因甲公司帳簿憑證滅失未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且未提示確實證
據證明屬實,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 條規定,按
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提醒,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滅失者,應依規定報
請所屬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示確實證據證明,以維自身權益,否則將
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 分機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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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之報廢日認定
鍾先生來電詢問,依貨物稅條例第12 條之5 規定,申請報廢中
古汽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需於報廢前後6 個月內購買新
車,所謂報廢日究應以車籍報廢或車體報廢日為準?
本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
物稅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報廢係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
依法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
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依上開辦法規定,「報廢日」係以完
成上開二項程序,即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
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
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
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就近向所轄國
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71
公司行號遭受竊盜損失雖需向國稅局報備,惟應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
文件及列出該批損失清單,嗣後該項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時,得將該筆
竊盜損失金額列為其他損失
本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
他損失之竊盜損失9 仟7 佰餘萬元,經本局核定為0 元。該公司主張
確實發生竊盜事件,惟並未提示具體事證資料供核,按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103 條第2 款第4 目規定,否准列報,核定補徵稅額1
仟1 佰餘萬元。
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列報竊盜損失9 仟7 佰餘萬元,未能提出損
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核,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
條第2 款第4 目之規定,原處分否准認列該公司列報之系爭竊盜損失,
並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有關成本、費用及損失,係計算營
利事業所得之減項,應由營利事業負客觀舉證責任。是營利事業欲列
報減除竊盜損失時,自應提出相當之證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證;若
無法證明營利事業所主張竊盜損失存在時,即不得將之自收入總額減
除,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16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採成本回收法,於個別不良
債權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認列收益,依
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採成本回收
法,於個別不良債權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
認列收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5 年9 月間與他人簽訂債權讓與協議
書,將經法院強制執行不足受償之債權讓與該他人並取得對價,於民
國9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處分不良債權增益新臺
幣(下同)34,140,027 元,遭本局補徵稅額8,535,001 元,並按所漏
稅額處1 倍之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提起行
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本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因處分不良債權取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
給付之權利,為處理不良債權之結果,自應於不良債權轉售、催收或
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按所得稅法第22 條前段規定之權
責發生制認列收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提醒,若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之金融機構不良債
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以承受抵押物,嗣後再將所取得之抵押物出售
予第三人,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
分抵押物時,認列處分資產損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
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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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合法節省遺贈稅 有撇步
2016-10-14 03:15:25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遺贈稅即將調高,高資產族群首當其衝,安侯建業(KPMG)
稅務部營運長許志文認為,善用分年贈與、不動產贈與和保單,
可以合法節稅。
許志文表示,過去遺贈稅從50%調降到10%時,高資產族群
怕麻煩,認為不太需要做租稅規劃,但未來要將遺產及贈與稅稅
率由現行的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最高達20%,
除了可能讓台商不願意把資產移回台灣,另一方面也使得企業第
一代必須思考,若要將資產移轉到第二代,有哪些方法可以進行
合法節稅?
許志文建議,善用分年贈與、婚嫁贈與及死亡前二年贈與,
舉例來說,王太太與王先生一樣,2011 至2015 年連續贈與子女
220 萬元,五年間合計贈與1,100 萬元,皆未超過免稅額,不課
徵贈與稅;而長子與長女婚嫁贈與各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
額,也無需課徵贈與稅。
由此可知,當財產金額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善用夫妻
間贈與、每年度贈與的免稅額以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
下一代,以減少遺產及贈與稅的稅負,但應注意計算土地移轉時
所增加的土地增值稅負擔,以避免增加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
產、贈與稅為多。
再來,也可以利用贈與稅法對「時價」與「市價」認定的差
異,贈與是以贈與時的時價做為計算贈與稅的基礎,但時價與市
價可能會有差異,實務上,最大的差別在不動產。
假設A 君看上台北市內湖區一棟新完成的成屋,市價約5,000
萬元,公告現值約1,500 萬元,擔心將來房價太高,小孩畢業找
工作以後負擔不起,想要趁現在還負擔得起趕快買來送給小孩。
而第一種形式是由父母直接贈送現金給小孩,讓小孩自己去
買不動產,這時候贈與的財產是現金,所以課稅價值是直接以現
金計算。第二種形式是直接贈與不動產,所以課稅價值就是以不
動產公告現值去作計算。第三種形式則是父母出資幫小孩,原本
要課的是出資的金額,但因為買的是不動產,所以按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5 條第3 款課不動產。
因不動產是利用公告現值與市價作為課稅現值,所以從最終
的結果來看,都是小孩登記取得不動產,可是稅額卻可以差350
萬元,建議高資產族群可以進行評估考慮。
另外,也可以利用保險的節稅運用。
融資租賃車租金 不能抵稅
2016-10-14 03:15:2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九人座以下小客車,由
於實際上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一般購買自用小客車無異,
稅金不可扣抵營業稅,也就是說,所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
等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有些營業人採取企業長租小客車方式以規
避稅負,造成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而營業稅進項稅額以營業租
賃的方式認定,全額提出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但若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官員也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 萬500 元給租賃公
司租用小客車,雙方並約定於租賃期間屆滿後,該小客車即無條
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
由於該方式實際上就屬於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
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進項稅額500 元,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跨年土地移轉 注意申報期
2016-10-14 03:15:2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近年公告土地現值逐年調漲,若民眾在年底前
打算訂立契約移轉土地,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特別留意跨年
度土地移轉案件的申報期限。
依土地稅法第30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
契約日起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申
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超過30 日才申報者,則以收件
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官員也舉例說明,若土地移轉訂立契約日為2016 年12 月
15 日,最晚必須在2017 年1 月13 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就可
適用105 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若是逾期申報的話,只能用收件
日當期的公告現值,也就是106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
稅了。
根據財政部統計,土增稅徵起件數9 月為4 萬3,437 件,年
減16.9%,以新北市最多接近7,600 件。
付第三方權利金 留心稅事
2016-10-14 03:15:2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國際貿易的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
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
但支付第三方的權利金,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
一,應計入完稅價格。
關務署指出,國內進口人常因不瞭解關稅法規規定,漏未申
報支付第三方權利人的權利金,經海關調查稽核並增補稅款時,
才發覺應申報,引發事後稽核衍生繁瑣程序及可能補稅的困擾。
官員進一步說,權利金是否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
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亦有權
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
事實上無論是否作成書面合約或協議,由進口人支付賣方或
第三方的權利金,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是銷售條件之一,即須
計入完稅價格。
官員舉例來說,進口貨物因使用特定商標而支付給第三方商
標所有權人的權利金,即應計入完稅價格。
此外,又例如進口人支付特許權權利金給第三方,始能買進
貨物,則該權利金亦應計入完稅價格。
進口人只要掌握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
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的對象。
官員也提醒,進口人若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有所
疑慮,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36 條之1 規定,向該署申請
預先審核,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可至網站查詢及下載,該署受理
申請後,將會於45 日內以書面答覆。
過世前兩年贈與 課遺產稅
2016-10-13 02:02:31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為了節省遺產稅,常有人會在配偶重病時,將其名下定存、
不動產或股票,在短時間內轉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但安侯建業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經理陳信賢提醒,配偶死亡前兩年
內贈與的財產不但要課徵遺產稅,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還有可能加重稅負。
許多民眾認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把財產移轉,在申報
遺產稅時,名下沒有遺產就課不到稅,但實際上國稅局在查核遺
產稅時,會常態性查核過去三年內的相關資料,被繼承人若有申
報利息所得,會將申報遺產稅的相關資料比對存款跟利息所得申
報的數字是否相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雖然
免納贈與稅,但若該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其贈
與的財產依規定還是要併入遺產計徵遺產稅。
民法也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比方說一方配偶死
亡,配偶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有可能加重遺產
稅的負擔。但若生存配偶的財產是屬較少的一方,也可依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最多可請求到死亡配偶一半的財產,
也就是可以少掉一半的遺產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其配偶死亡前的兩年內,將配偶遺產總額
1 億元全部轉移給自己,但依規定,仍要將這筆贈與的財產納入
遺產課徵遺產稅,因此還是要繳納1 億元的10%遺產稅;但若是
在死亡發生時,配偶的財產比甲君多,甲君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請求配偶一半的財產,因此只要繳納5,000 萬元中
10%的遺產稅。
此外,陳信賢也建議,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案最快明年上
路,遺贈稅率將提高,並分為三級制採不同課稅門檻,建議高資
產族應評估自己身體狀況後,儘早做資產配置,以利節稅。
Deloitte 專欄/南進緬甸,做好風險評估
2016-10-13 02:02:33 經濟日報 張宗銘
低廉的勞動力、新興的消費市場,加上東協會員國享有的優
惠關稅,讓緬甸近年來在跨國企業眼中深具吸引力。但緬甸開放
較晚,投資保障與法規制度尚未周全,建議台商多收集資訊並做
好風險評估,南進緬甸時,多一分準備,可少一分風險。
天然資源豐富 開發潛力大
緬甸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過去軍政府專權時採鎖國政策,
加上國際經濟制裁,讓跨國企業不得其門而入。2011 年文人政
府執政後,緬甸對外資態度轉為開放,2012 年起陸續公布新外
人投資法 (Foreign Investment Law) 及施行細則
(Notification),大大放寬外資營業項目上的限制。加上歐美各
國陸續解除對緬甸的經濟制裁,讓全球投資人對這塊「東協最後
處女地」趨之若鶩。
目前緬甸的外商投資,可分為大規模的電信、能源與公共建
設BOT 投資案,以及針對內需或鄰近東協市場的傳產製造業,
台商目前的投資主要屬於後者。
緬甸雖已引進基本工資制度,藍領勞工階級的薪資在東協國
家中仍屬偏低,加上緬甸為東協會員國之一,許多台商亦著眼於
東協國家間產品關稅減免,或與大陸、日本、韓國「東協加三」
的關稅減讓,取得外銷產品上的成本優勢,前往緬甸設廠。
設經濟特區吸引投資
外商在緬甸投資時,首要留意的法規為「外人投資法」,因
緬甸目前對外資仍採取類似我國投審會的事前審查制度,外商須
取得緬甸投資委員會 (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簡稱
MIC)的投資許可後,才能註冊成立外資持股公司;部分營業項目
如住宅開發等,亦規定須在與緬甸居民合資的前提下,才能取得
許可。
近年來緬甸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選定皎漂 (Kyaukpyu)、
迪洛瓦(Thilawa)及土瓦 (Dawei)三地,分別與中資、日資及泰
資共同開發經濟特區 (Special Economic Zone)。除日資開發
之迪洛瓦已有廠商進駐開始建廠外,另兩個經濟特區尚在規畫階
段。
對外商而言,經濟特區有較穩定的水電基礎設施、審核期較
短的優勢。在經濟特區外申請投資許可,投資人需經MIC 及預計
設立地的地方部門、甚至特許項目主管機關共同會審,審核時間
相對較長。
經濟特區是依經濟特區法 (Special Economic Zones Law)
成立,特區中設有獨立的投資委員會,並設置一站式的投資申請
窗口 (One Stop Service Center,簡稱OSSC),特區投審會有
權利獨立核發投資許可,無須會簽其他外部單位。
須注意投資法令發展
隨著政策陸續開放,緬甸可說處處見商機;但在商機之外,
也存在許多風險。
例如相對東南亞國家落後的金融制度及基礎建設,台商在實
務上也可能遇到緬甸央行對外匯款如預付貨款的諸多限制,還有
難以取得營運所需之穩定水電等問題。
此外,緬甸大部分土地由政府機關持有,即使少數當地居民
持有土地,背後產權通常亦頗為複雜,若投資項目需透過合資方
式進行,如何以法律方式保障我方投資人的權益,皆需多加留意。
建議台商朋友們進行投資前,先行諮詢稅務及法律專家意
見,做好萬全的規畫。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緬甸市場負責人)
列商品盤損 30 日內檢具清單
2016-10-13 02:02:32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要列報商品盤損須注意會計作帳方法,
且必須在事實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清單,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
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列商品盤損。
依規定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等,皆須經事前
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且符合相關規定,才能列報費用或
損失,營利事業若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的費用或損失將無法
獲得認定,將遭國稅局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除須符合會計方法外,也應於事實
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
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但若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
提出證明文件者,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
也可認定商品盤損。
長照二財源 每年挹注200 億
2016-10-12 02:11:5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行政院拍板調高遺贈稅、菸稅支應長照財源,立法院財委會
今(12)日邀財政部長許虞哲、主計長朱澤民就「政府籌措長期
照顧服務財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財政部報告指出,預
估兩稅每年挹注長照財源約為200 多億元。
財政部專題報告指出,擬將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單一稅率
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財政部評估影響範
圍僅限於高額財產者,一般中小額財產者仍可適用10%稅率,避
免中小額財產者產生稅負遽增情形,因此預估影響層面甚微。
財政部也預估,此次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以歷史資料
估算,每年挹注長照特種基金約63 億元。
至於在菸酒菸品應徵稅額部分,預估每年挹注長照特種基金
約225 億元,但因菸品菸酒稅調漲可能導致菸品數量減少,健康
福利捐恐少67 億元,預估每年中央政府財政淨收入增加158 億
元,兩稅加計每年挹注約200 多億元。
財政部指出,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目前菸品
稅捐占菸價比率為48%,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菸品稅捐至少應占
菸價70%相較,我國菸品稅捐尚有調高的空間,的確應適時調漲
菸品的稅捐負擔。
配合上開長照法的修正,財政部經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
依衛生福利部預估長照所需財源,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
徵收590 元調增為徵收1,590 元,等於每包菸的菸稅將從現行
11.8 元提高到31.8 元,每包漲20 元,但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
不予調整。
此外,由於長照財源來自稅收,也有立委認為未來政院版長
照修法草案應由財委會主審,而非衛環委員會,為避免財政替衛
環背書情況,也有立委認為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應有機會再討論。
跨境電商所得課稅 認定難
2016-10-12 02:11:54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跨境電商興起,稅務問題也隨之浮出檯面,日前行政院會已
通過營業稅法修正案,年銷售額達門檻金額就得繳納營業稅,但
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也要一起課徵,勤業眾信電子商務服務負責
人李惠先表示,課徵所得稅將面臨來源所得認定困難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電子商務資安聯防研
討會」,討論在各國電商需繳納的稅額。
李惠先解釋,在國際租稅及租稅協定的架構下,有常設機構
就會有所得稅的課稅權,但若用傳統常設機構的定義,跨境電商
是沒有常設機構的,也就無須申報所得稅,但其經濟實質上電商
確實有在市場上營運,因此造成各國於認定常設機構與課徵所得
稅常遭逢困難。
另外,李惠先指出,電商營運非常仰賴數據分析,例如消費
者的習慣等,取得數字後再進行分析,但因電商營運不需據點,
因此需要找當地A 公司幫忙搜集資料,再找B 公司進行分析,最
後的數據再協助電商營業。而這個數據雖然可以創造出利潤價
值,但要如何決定把利潤配置在哪個公司,稅務機關都很關注。
買地解約 有條件退土增稅
2016-10-12 02:11:53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稅務機關表示,若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在尚未
登記案件之前,可向原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
繳納的土增稅。
稅務機關指出,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後,原已繳納的契稅、土
地增值稅可否退還,應視該房地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而定,在辦
妥移轉登記後,物權登記就具有公示效力,因此買方若已依法取
得房地所有權,已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就不得申請退還;如
未辦妥移轉登記則較單純,買賣雙方已繳納的契稅跟土地增值稅
均可退還。
而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
解除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並檢附撤回申
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及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等資
料。
海關緝私罰則放寬 成衣利多
2016-10-12 02:11:5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成衣業者添利多,財政部放寬處罰標準,於10 月初修正發
布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出口貨物委外加工後進口,若貨
物離岸價格與原本申報價格的差額沒有超過5 萬元,就不處罰,
由於該類型以成衣業者居多,未來業者成本可望降低。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謝鈴媛表示,出口貨物委外加工後進
口,較多為成衣業者,出口至中國大陸進行加工再進口回台,因
此業者出口須留貨樣及報關資料,以利日後海關可施行進口作業
防錯措施。
謝鈴媛進一步說,雖然現行貨物離岸價格,與原來的申報的
價格有差異者,只要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在5 萬元以下免罰,
但委外加工的案子卻是排除,不適用免罰規定,因此業者只要有
任何價差不論差額大小,最少皆會罰6,000 元。
官員進一步解釋說,主要因為現行出口布料加工,仍以中國
大陸為大宗,且現在對於大陸的成衣還有管制措施,並非全面開
放,所以在少部分管制物品,要求要以國貨布料送往大陸才可以
加工回台,否則就是逃漏相關管制措施,所以相對嚴格。
但業者也反映,實務上較多情形只是報單上有些微錯誤,基
本上不會影響到價差,也不會有差額,對於最少就會處罰6,000
元而有爭議,希望能減免處罰。因此財政部關務署修正發布海關
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 條。
夫出資蓋屋贈妻 須繳契稅
2016-10-11 01:15:56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在自己的土地上興建房屋,並登記在配偶的名下,也要繳
稅?稅捐稽徵機表示,若房屋建造的費用均是自己出資,而最後
擁有者卻是配偶,表示這是受贈的房屋,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稽徵機關表示,契稅條例第12 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
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
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按照實質課稅原則,
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 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
連同相關證件,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舉例來說,若甲君將自己出資的新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而
新房屋是由甲君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的購買及
支付營造廠的工資等,皆由甲君出資,因此實際上配偶名下的房
屋是甲君所贈與的。
因此,配偶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滿60 日內,向稅捐
機關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如不依規定申報,每逾三日將被
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契稅的稅額為限,但不會超過新台
幣1.5 萬元。
假設民眾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情
形;或是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
義,實際上是以土地交換房屋;又或者由親友出資而以自己為起
造人名義,事實則是贈與情形等,都應分別按買賣、交換、贈與
等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檢附買進成本憑證 可節稅
2016-10-11 01:15:56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要注意的是:保存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費用
的相關憑證,否則就要多繳很多稅了。
新制課稅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
良及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如果沒有檢附原來買進成本的證明文件,國稅局會依查得資
料核定買進成本費用,如查不到資料,就會用買進時的房屋評定
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買進成本。
因為是按照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而不是用實
際價格計算,這樣一來,買房子的成本會被壓得很低。其次,費
用也只能按成交價額的5%計算。
舉例來說,甲君2014 年8 月1 日買入A 房地,2016 年6 月
10 日出售,售價9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85 萬元,由於甲
君無法提供買進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憑證,國稅局也無法查得甲
君取得成本費用的資料,買進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
250 萬元,當時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的物價指數為
108。
國稅局就會以調整後的價值270 萬元(250 萬元×108/100)
計算甲君的成本,另按成交價額的5%計算費用為45 萬元,核定
甲君的房地課稅所得為500 萬元,即成交價額900 萬元-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價值270 萬元
-費用45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85 萬元,再乘以持有期間未逾
二年適用的稅率35%,應納稅額為175 萬元。
房地合一稅未申報 開罰
2016-10-11 01:15:56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逾十個月,但民眾申報情形並不如預
期,台北國稅局強調,不論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
免稅優惠不用繳稅,仍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各地區國稅局
已展開清查,並陸續發出稅單補稅、裁罰。
按規定個人未依規定申報,處新台幣3,000 元以上、3 萬元
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這兩項
罰鍰擇一從重處罰,罰則不輕,民眾應注意。
房地合一稅今年元月上路,截至上半年,不但申報情形遠不
如預期,近期各地區國稅局展開清查後發現,不少民眾的交易符
合新制卻未申報,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以為課稅所得為零、虧損
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不用繳稅,但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
論盈虧,都要申報。
二是誤以為適用舊制。根據規定,2016 年1 月1 日以後取
得或2014 年1 月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
土地,在2016 年1 月1 日以後出售者,就適用新制。
三是房地合一稅新制申報方式個人和營利事業不同,個人是
採分離課稅,在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 日內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則是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在次年5 月辦理結算申
報。部分民眾不知道應在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 日內申
報納稅,並不計入隔年綜所稅計算,以致錯過申報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有民眾將「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
日內」,按移轉登記日的次日直接加30 日計算,以致逾期申報,
正確計算方法應將移轉登記日的次日也計算進去,也就是移轉登
記日的次日加30 日再減一日。
空白發票泡水毀損 可更換
2016-10-10 00:02:0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近來颱風豪雨造成台灣部分地區發生災害,財政部表示,財
政部印刷廠提供統一發票銷售供應應變服務,全國營業人或會計
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等代為
購買的空白統一發票,若有泡水毀損可免費更換。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營業人或代理人發現發票空白統一發票
泡水受損,可於災害發生後,至原購買發票銷售點,憑原申購的
統一發票免費更換,全台有326 個發票銷售點。
若是中獎的統一發票泡水部分破損、店家的發票章蓋得不清
楚等,官員表示,破損不全或無法辨認的發票可能不能兌獎,但
可請商家補蓋章,或「請商家提供存根聯影本」,仍可領獎。
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 條第2 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
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給獎。」但經開
立發票的店家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相符經查明無誤,則不在此
限。
也就是說,蓋印不清楚的發票可請原本購物商家補蓋統一發
票專用印章;已破損發票也可以請商家提供存根聯影本,當作證
明來兌領獎金。若是發票模糊破損、又忘記原本開立發票的商家
是哪一家,可上財部網站查詢。
出入關頻繁 易被盯上
2016-10-10 00:02:0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海關人力吃緊,查緝也有門道,若是出入關頻繁者恐會被盯
上,抽驗機率較高。官員也提醒,旅客返台購物應稅貨品超過2
萬元應走紅線申報,或是口頭詢問確認也算口頭申報,貨品不至
於會被沒入。
逃漏稅樣態百百種,過去更曾有案例利用外籍旅客退稅,再
將高單價手表帶回台灣,雖然發生的案件數較少,但每件金額都
高達上百萬。
關務署官員表示,海關有查緝機制,包括托運行李有X 光檢
查,通常一個皮箱內有大小相同的貨品,就會明顯發現有營利行
為,其他還有隨機抽驗攔檢、出入關頻繁者,或是有情資密報等
方式。
官員進一步說,若民眾不確定攜帶貨品是否為應稅貨品,或
是不確定是否超過2 萬元,建議可先口頭詢問,只要詢問官員就
會進一步輔導,也視為口頭申報,因此不至於貨品被沒入。
由於抽驗時也會看購買貨品的發票,若是發票金額有異狀
者,或是遺失發票者,也較容易會有判定的問題,需完整證明該
應稅貨物在2 萬元以內,因此官員也建議民眾血拚回國,要保存
好發票。
銷貨無償移轉 要開發票
2016-10-10 00:02:07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其銷售的貨物轉作酬勞員
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他人者,雖沒有實質銷售收入,
但依營業稅法規定,仍要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先前查核甲電信公司將供銷售的手機轉作為交際
應酬使用,雖已按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但甲電信公司將自行開立
的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的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此筆交易
並因屬於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規定不得申
報扣抵,甲電信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除補稅外也處以罰鍰。
營業人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貨物購入時的
用途,以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
若是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
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營業人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的進
項稅額,也已依照營業稅法第19 條規定,已依不得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的規定未申報扣抵,在無償移轉時就可免視為銷售貨物,
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營業人在其產製、進口或購買貨物時,是以進貨或有關損
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者,若要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的話,應依營業稅
法第3 條第3 項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本會期可望完成三讀
2016-10-08 02:58:21 經濟日報 記者何孟奎╱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擔任第六屆立法委員時,就和泛紫聯盟召
集人簡錫堦等人力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當時氛圍未成
熟,加上財政部對此案保留,功虧一簣。
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此法捲土重來,可望在立法院本會期完
成三讀。
當年泛紫聯盟對於推動賦稅人權不遺餘力,2005 年透過王
榮璋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草案重點在於仿照美國設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希望站在納稅者立場,保護納稅者權益。
王榮璋回憶,當時他不是財委會委員,推動上較不夠力,雖
然透過同黨籍立委、財委會召委余政道排入委員會審查,卻遭受
來自財政部的阻力。
王榮璋說,當時財政部比較保守,擔心此法會變成保護逃漏
稅,不希望該法通過;此外,當時社會氛圍也還不成熟,因此雖
然該草案在財委會曾進行逐條審查,最後仍然功虧一簣。這次他
當上第九屆立委,再度提出,和11 年前版本比較,這次草案重
點在設置稅務專業法庭。
王榮璋表示,新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配合時代變化
做了些微的調整和精簡,最大的不同在於新版本主張設置稅務專
業法庭,這部分會計師公會也提出相關見解。
他認為,近年來金融消費保護意識抬頭,國稅局也變得較活
潑,加上國民黨立委也連署支持草案,在本會期過關的可能性頗
高。
出國血拚未申報 當心遭沒收
2016-10-10 00:02:0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國慶連假到,國人出國旅遊帶回戰利品,應稅物品超過免稅
額2 萬元應申報,若未申報將被海關沒入。在海關沒入的貨品
中,又以皮件飾品為大宗,過去榜上有名的COACH 已不流行,最
多是LV,其次為GUCCI、第三為CHANEL,而沒入貨品最終也會
進入拍賣,平均約為市價五折。
「現在紅什麼東西,海關就會出現什麼」,財政部關務署台
北關官員表示,以台北關來說,沒入貨品類別一直在變動,近來
沒入前五大類貨品依序為皮件飾品、燕窩、其他食品、吹風機及
生牛肉。
而在皮件飾品遭沒入最多的為LV 包包,其他依序為GUCCI、
CHANEL、LONGCHAMP 以及PRADA。
官員表示,過去皮件飾品以COACH 為最大宗,但近來已變成
LV,主要是因為旅客越來越多前往歐洲旅遊,若是在折扣季,名
牌包只要多帶兩、三個就很容易達到申報標準。
至於其他沒入貨品,官員指出,燕窩主要以東南亞印尼最
多,吹風機則是從日本來的最多,主要因前陣子台灣相當瘋日本
的吹風機產品。
但被海關沒收的充公貨品何去何從?海關表示,貨品確定處
分後,將貨品送鑑定真偽、查價、估價,隨後公告標售,貨品不
同材質、類型折扣都不同,平均來說約市價五折。
官員表示,平均一套流程下來所花費的時間約半年到一年,
才能將沒入貨品公告拍賣,且通常以相似物件為一組進行拍賣,
以台北關來說,平均兩個月會拍賣一次,貨品公告後民眾就可投
標,以最高價者得。
由於進出台北關旅客多,樣本數也相對多,舉例來說,以最
近一次9 月底的拍賣來看,有一組為LV 皮包、手提包等,包含
書包型、中型、甚至到小型的波士頓包、手提包等14 個貨品,
最高標價到15 萬7,700 元。
台北關下次沒入貨品拍賣將在11 月,10 月底會公告拍賣的
物品。
官員進一步表示,在貨品還沒進行標售前,被沒收商品的「苦
主」具有優先承購的權力,雖然海關估的價格通常比市價低,有
買回的人但卻不多,很少有苦主想要再買一次,除非真的相當喜
愛該貨品,且像是一次帶回多個物品明顯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
通常買回的意願不大。
出入關頻繁 易被盯上
海關人力吃緊,查緝也有門道,若是出入關頻繁者恐會被盯
上,抽驗機率較高。官員也提醒,旅客返台購物應稅貨品超過2
萬元應走紅線申報,或是口頭詢問確認也算口頭申報,貨品不至
於會被沒入。
逃漏稅樣態百百種,過去更曾有案例利用外籍旅客退稅,再
將高單價手表帶回台灣,雖然發生的案件數較少,但每件金額都
高達上百萬。
關務署官員表示,海關有查緝機制,包括托運行李有X 光檢
查,通常一個皮箱內有大小相同的貨品,就會明顯發現有營利行
為,其他還有隨機抽驗攔檢、出入關頻繁者,或是有情資密報等
方式。
官員進一步說,若民眾不確定攜帶貨品是否為應稅貨品,或
是不確定是否超過2 萬元,建議可先口頭詢問,只要詢問官員就
會進一步輔導,也視為口頭申報,因此不至於貨品被沒入。
由於抽驗時也會看購買貨品的發票,若是發票金額有異狀
者,或是遺失發票者,也較容易會有判定的問題,需完整證明該
應稅貨物在2 萬元以內,因此官員也建議民眾血拚回國,要保存
好發票。
保護納稅人權益 將訂專法
2016-10-08 02:58:20 經濟日報 記者何孟奎╱台北報導
為落實賦稅人權,立法院院會昨(7)日一讀通過《納稅者
權利保護法》草案,並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草案主張行政法院
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並參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立納稅者
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本會期審完預算後即排入審查。
本報系4 月推出賦稅正義願景工程,點出納稅人的權益長久
以來受到忽視,其中讓納稅人最失望的,就是行政救濟無效。根
據一項統計,2013 年人民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勝率僅有6%,相較
於德國的42%顯然偏低。不少納稅人抱怨,行政法院都依照稅捐
單位主張判決,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黃士洲就建議,應該成
立稅務專業法庭。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由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提出,包括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曾銘宗、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余宛如、李俊
俋等26 位朝野立委共同連署。王榮璋表示,納稅向來都被視為
人民的義務,但缺乏相應權利的保障措施,為了健全稅制、落實
納稅者應有的權利保護,因此提出這項草案。
王榮璋說,行政法院訴訟案中很多跟稅務有關,但稅法在法
律人才養成體系中並非主流,很多法律專家或法官對稅法並不熟
悉,行政法院審理過程中常發生「把被告當專家」的狀態,當民
眾不服國稅局而提出訴訟時,法官因對稅法了解有限,會以國稅
局說法做為裁辦依據。
王榮璋指出,此法還主張稅捐法定主義,因稅法有其複雜
性,涉及人民權利應以法律明定,舉例來說,買畸零地捐贈來扣
抵綜合所得稅(非現金捐贈),過去是逃漏稅大宗,而這只用解
釋函令處理,監察院和大法官解釋都要求應以法律定之,因此上
會期財委會修了所得稅法處理這個部分。
草案也明定推計課稅原則,王榮璋表示,稽徵機關如果認為
當事人申報所得太低,在無法調查或調查花費太高情況下,基於
量能平等原則,可以間接證據推估應納稅額,但不能直接拿推計
結果來作為處罰依據,因為大部分民眾沒有犯意,除非國稅局有
事實證據是故意漏報或故意報錯。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上會期也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
案,內容和王榮璋版本大同小異,未來將併案審查。黃版內容包
括落實納稅者生存權保障、貫徹量能課稅的公平賦稅理念、強化
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與「納稅者權利保護
諮詢委員會」、設置稅務專業法院、適時救濟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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